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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商会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9-25 18:23:15

❶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之外的各类经济形式。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遵循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依法规范、竞争中性,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并定期发布。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合理诉求,依法化解纠纷、调解争议,帮助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第七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履行生态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营经济组织中,依照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典型,加强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激励制度,对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经济组织以及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扬。第二章平等准入第九条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组织的歧视性条件。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以及医用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及相关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等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便利度。第十一条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四)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❷ 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和创新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保障权益、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动态,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严格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四)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奖励、优惠等政策;
(五)定期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
(六)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实行代办员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市场、融资和法律等专业化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服务和行业规范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咨询与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市场开拓以及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二)参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职业资格认证、登记备案、科技成果鉴定、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定期开展优秀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三)依法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规约;
(五)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等;
(六)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的调查申请并协助调查;组织、指导、协调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应诉工作;
(八)调解会员相关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平等进入。市场准入条件和优惠扶持政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或变相歧视性的条件。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第九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专项指标,用于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创业项目。属于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研发、中试验证及试生产,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❸ 怎样发展民营经济

一、推进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
(一)推进全民创业。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群众办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千军万马、千家万户创新创业的态势。对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民营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微型企业,引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中小民营企业,实现集约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绿色通道,为项目推进、群众创业创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放宽创业条件。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民营企业。降低门槛,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三)支持发展优势特色企业。对凡在内江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为大项目协作配套、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各类中小民营企业,对被列为市上重点企业及优势特色中小民营企业,在安排新征用地、项目立项、资金支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土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四)扶持创业发展。各银行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家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放宽对劳动密集民营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帮扶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在争取上级项目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的同时,市、县(区)可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补助。
二、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指导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着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着力打造一批名牌产品或驰名(着名)商标。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免检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着名商标、四川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经鉴定的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给予3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重点战略产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出口基地”称号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其它行业首次获得国家级基地的奖励可参照执行。以上奖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好我市现有信息技术研发资源,加快建立行业创新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突破产业信息改造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提高产品工业水平和市场的响应速度。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设计、制造、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着力抓好计算机辅助技术的应用。积极开展网络营销,通过发展电子商务,降低企业营销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积极推进工业园区信息化建设,改善区内服务环境,提高区内企业竞争力,提高园区的承载能力和吸引力。
(三)促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中小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体系、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规范资产权属,为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打好基础。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把引入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内部培养相结合,建立管理团队,实现科学决策和管理。进一步健全企业自律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制度,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民营企业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引进培育一批高素质企业家,加快培育企业经营者市场,建立企业经营者人才库,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努力引进一批外来经营者。拓宽培训渠道,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坚持正确导向,创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企业家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在加强现有人才的教育培训、用好现有科技人才的同时,积极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科技开发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和聘请外来高科技人才,帮助企业进行创新活动。通过人力资源开发,积极培养一批高级产业技术工人,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参加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和省、市组织的各种培训,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素质,加大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转变发展观念,坚定发展信心,形成整体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融资服务。
1、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优质民营企业上市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上市培育和政策支持力度,对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按照省、市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扶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城乡创业主体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提高对农村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发行民营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集合票据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直接融资。引入各类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机构投资民营企业。
2、创新金融服务。银行业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其分支机构所在社区、区域的经济发展,有效加大对民营、特别是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信贷倾斜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信贷额度的授信工作,重点支持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民营中小企业,各银行业机构县域一级(或以下)分支机构在当地发放贷款余额至少应达到其在本地吸收存款余额的60%以上。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银(社)团贷款外,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一律不能流出本县(区)。要不断完善民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贷款方式,加快发展创业贷款、联户联保贷款,以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订单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充分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远期外汇等各种表外金融工具,不断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差异性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中小民营企业信贷业务,根据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短、频、快”的需求特点,制定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的专门授信管理办法,开辟“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操作流程,形成从市场调研、客户筛选、营销安排、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到贷后管理的“一条龙”服务模式。
3、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与银行间的交流、合作,每半年举办一次驻内江银行与民营企业银企合作专项洽谈会,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平台。建立完善市级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实际形成的风险,按照金融机构、担保单位谁损失谁受偿的原则,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总额的0.3%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来源由同级发展资金列支。
4、发挥调剂资金“搭桥”作用。为解决全市中小民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急需的资金需求,按照《内江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剂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中小民营企业,根据“政府推动,部门联动,政策促动、金融机构合作带动”的原则,以调剂解决中小民营企业在季节性原料采购、申报贷款、项目补贴过程中,由于程序性等原因影响中小民营企业资金链时,由市国资公司通过协作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给企业作为短期性周转资金,确保企业资金链不断裂,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5、推进信用建设。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依托人民银行和工商征信系统,不断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民营中业信用意识。大力实施千户诚信民营企业培植计划,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信用培育、信用征集、信用激励、信用评级工作,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实施重点企业信贷客户培植计划,每年选择60家以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合法诚信经营的民营企业,加强辅导培植,完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把评级结果纳入信贷审批流程,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二)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鼓励类产业工业投资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区)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市、县(区)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不允许投资控股的行业除外)在我市创办民营中小企业,并给予政策扶持。
(四)政府采购优先支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对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四、大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加强服务指导,成立内江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民营企业发展督导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办事效率。建立民营企业发展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制度,制定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办法,促进民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一)健全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民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功能,大力开展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领域的服务。积极推进内江市民营企业信息网建设,建立覆盖全市规模以上民营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民营企业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政策法规库、技术专利库等,为民营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类需求信息,开展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提供便利;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省、市行业协会,中介等机构及市内外各类技术创新和科研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中心和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器,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和园区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鼓励和帮助民营中小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为民营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提供咨询、诊断、论证等服务;建立人才服务体系。积极做好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推荐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类人才培训、评定、使用、交流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民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发展商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非公经济发展中的协调服务、行业自律、桥梁纽带等作用。
(二)优化生产要素保障。针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招工难、用地难、用气难等突出问题,各级相关部门要多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切实做好水、电、煤、气、运等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工作,有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深化政银企对接,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创新金融服务,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公司--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及省上备案的5户县级担保公司,逐年增加资本注入,扩大资本金,有效放大担保比例,确保全市全年新增担保贷款同比增长30%以上,着力缓解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强本地劳动力资源保护利用,加大职业技术学校人才的培育平台建设,突出实际操作运用能力,使其培育出来的技术人才顺利走上适宜的工作岗位。同时,要密切关注东部沿海一带技术人才、专业技术工人回流,组织专业力量为他们开辟常态招工渠道,要不失时机地开展园区企业用工服务活动,全力化解入园企业和大企业“招工难”;进一步加大园中园建设,为本土中小企业急需的发展用地创造发展空间。强化老厂房改造,集约利用土地,努力扩充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全力破解“用地难”。积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内江地区的管网改造。要向上争取我市工业用气指标,切实解决工业企业“用气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服务支持。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继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禁对民营企业乱代理、乱指定、乱评比。不准要求企业提供赞助,不准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格执行涉企检查、检测、检验(简称“三检”)备案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凡举办全市性评比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继续加强维权保护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挂牌保护制度。对民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投诉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并告知申请人或投诉人。民营企业要依法维护和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加强监测与分析。健全民营中小企业统计体系,加强预警监测,及时掌握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趋势。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我市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状况的事前调查、事中研究和事后形成结果的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❹ 中国商会网

非金融机构网

商会,作为一种中介组织,属于第三部门,其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商会可以承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能办成许多单个民营企业想办而难以办成的事,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代言、协调、自律、服务、监督、维权、整合、引导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要转变观念和政府职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商会立法和自身建设,以便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商会是由某一行业或地区的工商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代表该行业或地区企业的共同利益,与政府及外界交往,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用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来约束和规范会员企业的行为,使市场活动正常运行和发展。商会是市场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起中观调控作用,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研究商会,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❺ 商会有什么作用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中国商会建立意义

商会是中国近代最早建立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社团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中国商会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近代意义上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与当时西方的民间商会相比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这种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显着,它相当迅速地改造、吸纳了各种形式的传统商人组织,成为具有主体性的利益集团。中国早期的商人组织的结构、形式与功能都比较单一,几为纯商人间的封闭型组织。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商会

❻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推进全民创业。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群众办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千军万马、千家万户创新创业的态势。对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民营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微型企业,引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中小民营企业,实现集约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绿色通道,为项目推进、群众创业创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❼ 商会如何成立商会如何发展商会怎么壮大

商会是依法成立的,分为地域商会,企业单位的组织商会,都是要有各种商会认证书和合格证件才能成立。商会是以不断吸收会员,扩大商会阵营来发展。壮大的话就是扩大商会的影响力,吸纳更多有质量的会员,多做一些有意义的活动,组织培训一些课程,提供更多的优惠服务

❽ 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公平竞争、扶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金融、政务服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并定期发布。第七条市、旗区工商业联合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合理诉求,依法化解纠纷和调解争议,帮助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第八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履行生态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促进保障第九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二)民营经济组织规模升级;

(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第十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第十一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以及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的相关政策,对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立研发机构,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力度,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第十二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第十三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为其提供住房、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支持。

市、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统一规划建设专家公寓、职工公寓。第十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法向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促进金融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融资支持。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融资。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七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投入,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

鼓励和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❾ 如何发挥商会的作用 服务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更需要商会组织
中国入世后,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越来越融合,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面向国内外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作为单个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定会碰到许多干扰,比如用户与消费者、媒体、政府,以及同行业的各种竞争手段等等。对这样的现象,单个企业去应付,力量有限,只有形成一个行业组织,通过群体的力量,才能在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有一个应对的条件和平台,商会就是要起到这样的作用。

同时,单个企业需要在行业中参与一些行业共性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不断克服困难,不断发展。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是非常需要行业商会的。同时,商会在中国几十年,在国外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商会如何为企业服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关键是要实行政企分开,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精简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
在市场经济运行系统中,政府要作为中心、轴心,在宏观上规划、调控和引导经济发展的走向和态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客观上需要功能更强的沟通宏观面和微观面的中间协调层。
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企业之间,有一个中间组织,仿佛一个纽带,连接着众多的部件在轴心的动力下有规则地运转;又仿佛润滑剂,润滑着各个部件与中轴的摩擦,这个组织就是行业商会。政府领导、支持、规范着商会,商会是政府的帮手,是政府工作的支持者,它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企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中介作用。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商会,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也是维护正当市场竞争和有序市场秩序的社会组织形式,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它比政府更加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熟悉企业界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做出平衡;它不是一个行政管理或执法机构,因此能更加灵活地做出决策,对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帮助或援助。市场经济越成熟越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越健全越完善,就越需要商会组织发挥中介作用。
商会组织的主要表现在:1、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沟通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帮助政府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2、提供经济技术、法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开展各种培训,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3、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组织企业经贸考察,加强民间对外交往,提供商业机会;
4、组织展览会、展示会、招商会、论坛会、产品推广会、研讨会等;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帮助企业促销产品做一些工作;
5、承担流通企业标准和经营市场资质的制定和修改;
6、在我国经济日益发展和繁荣,新的行业不断形成的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非垄断性经济领域,加强行业自律,消除恶性竞争;
7、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活动;
8、负责企业统计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组建行业信息网络;
9、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和本行业的利益。
如何在当前情况下运作商会的工作
从事商会工作一个根本要求是在商会工作的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商会组织不同于政府,没有行业管理职能(除部分是政府委托的项目以外),也不同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体。商会是在这两者之间的一个沟通双方、协调各方利益,保证行业利益的中介组织,他除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外,不应谋求任何盈利。
商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指专职人员),首先必须是一个社会活动家,要具有与各方进行沟通的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从事商会工作的人员还要有一种奉献事业的精神。在商会工作是不会发财的,好的企业有高工资,商会则没有,政府有权利,商会也没有。但是商会有与企业建立关系的资源,这一点十分重要。
因为商会与众多会员企业有密切联系,并且经常为会员企业做各种服务性工作,而这些企业都是社会的经济来源,各种经济活动必须有他们参与才能完成,才能产生效益。所以说商会组织掌握着进入这些企业的门票。因此,商会在当前情况下就是要努力为会员企业多服务,密切与企业的关系,让企业把商会作为企业之家,只有这样,商会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目前在办商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会组织尚处于发展初期,商会的作用远远未得到发挥,有的尚处于刚刚组建阶段,有的虽已组建但工作难以开展。
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是商会还没引起政府重视,未得到企业认可,商会还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为企业解决问题的手段,企业的重要决策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依赖于政府,企业将商会看作一般的民间组织而很少理睬。
其次,由于商会的职能尚未到位,还未被社会所承认,致使商会发展会员单位的工作难以开展,更谈不上发挥作用。
第三,商会的自身建设相当薄弱,思路不清晰,工作力度不大,工作难以开展。
目前我国商会的现状与我国历史上的商会组织和目前国际上的商会组织形成了很大反差,这种差距的加大势必会影响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和发展步伐,欲尽快改变我国商会目前的现状,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商会工作,赋予商会必要的职能。
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迟迟不愿将分流出的职能移交社会中介机构,仍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揽,形成既管又不管,管又管不过来或管不好的局面,影响了商会组织工作的开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商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商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政府必须站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视角,摆布商会的位置,赋予商会必要的职能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将政府管不过来又管不好的职能分流给商会管理,加快与国际商会接轨的步伐。
在当前情况下,使商会能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1、政府要加大力度对商会建设的支持。包括在政策方面,特别是税收,政府职能的转移,把一些应该由行业商会做的事情由他们做,商会如果为政府做事,政府也要给一定的资金补偿;
2、建立规范的商会队伍管理制度,特别是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应有相对应的政策;
3、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商会发展的研究工作,提出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行业组织的办法;
4、加强商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努力培养一批从事商会工作的专门人才;
5、政府和商会共同做工作让企业重视商会的作用,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会具有生命力。
商会未来工作展望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国加入WTO,迫使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市场规则,商会的地位将会非常重要,在国际商贸交往中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与外国商会开展合作交流,开发引进利用国外知识、技术和资金等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商会作为行业代言人,在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将发挥积极作用。中国电子商会就是世界电子商协会组织的重要成员,参加这个组织给我会带来很多好处。另外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失业人员将会增加,社会矛盾将日趋突出,商会将成为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
为化解社会矛盾在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建立起沟通和对话机制,商会将在维护社会和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各级政府对商会组织的不断重视和支持,商会将得到迅猛的发展,职能作用将日益得以发挥。商会组织内将会培植一批大而强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在相同产品市场上拥有最大的市场占有率,在价格调整、新产品导入、市场覆盖面及促销密度等方面占据优势,从而可大大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使商会的凝聚力和权威性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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