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欧洲封建经济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国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5](p.249)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6](p.353)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7](p.160)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着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10](pp.383-384)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11](pp.45-50)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7](p.205)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12](p.38)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
❷ 欧洲封建时期是一种怎样的社会结构有什么特点
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封建制时代。欧洲特别是西欧的封建社会比较典型,所以,这一名称主要适用于欧洲。传统上认为这是欧洲文明史上比较贫乏的时期。欧洲的封建社会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公元5世纪至11世纪,这是欧洲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公元11世纪至15世纪,欧洲处于封建制度的鼎盛时期;公元15世纪至17世纪,欧洲的封建经济逐渐瓦解,开始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
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欧洲奴隶制度的崩溃。此后,随着日耳曼各民族的大迁徙,欧洲逐渐向封建社会过渡。在欧洲封建社会初期,领主制盛行,庄园里的主要生产者是农奴,农奴依附于领主。国王和大封建主层层分封土地,彼此结成以土地为纽带的阶梯式的封主、封臣关系。而且,土地所有权和统治权(行政、司法)相结合,封建主往往对农奴有统治权。大约在11世纪左右,随着城市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庄园逐渐解体,领主制被地主制取代。农民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土地,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对地主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地主阶级占有农民劳动和劳动产品的形式有地租、国税和什一税等。封建地租大致有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三种。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和自然经济相适应,造成了政治上的分裂和思想上的保守,商品流通和文化交流都受到了严重的阻碍。由于农民几乎都是一家一户使用简单的工具进行生产,生产技术极端低下,甚至陷入停滞状态,经济发展非常缓慢。直到14、15世纪以后,西欧的技术进步才比较快,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资本主义的大生产渐渐取代农民的小生产。
西欧封建社会初期,各地之间经济联系薄弱。政治上,分裂割据占据支配地位,王权弱小。查理大帝虽然建立了强大的帝国,但它只是暂时的军事、行政联合,很快走向解体。城市兴起之后,各地经济联系增多。新兴的市民阶级与王权结成联盟,反对割据势力,从而帮助王权取得胜利,实现了国家的统一。13、14世纪,英国和法国出现了全国性的代表机关——议会和三级会议,形成议会君主制(又称等级君主制)。15世纪以后,由于资产阶级和贵族势均力敌,国家暂时获得一定的独立性,英、法两国又形成君主专权,即绝对君主制。西班牙和俄国则形成了中央集权制国家。德国和意大利则长期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大大小小的诸侯和独立的城市国家为所欲为,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西欧封建制度的精神统治工具是基督教(主要是天主教)。在封建制度形成过程中,基督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其地位日益得到提高和巩固。随着基督教的扩张,一切异教的文化都被消灭了。整个西欧社会都处在严酷的思想和愚昧的政策统治下。在当时,除了教会的《教义问答》外,不允许任何异端思想存在。这是一个基督教盛行和罗马天主教会主宰社会的时期。天主教成为西欧最大的封建主,一般占有各国土地的1/3或者更多。它不但垄断着意识形态,而且有自己的行政系统、税收和法律制度,有自己的军队和监狱,俨然如国中之国。有时教皇甚至可以废黜国王,将其土地转赠别人。公元8世纪到10世纪,基督教会又发展出经院哲学,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官方哲学。经院哲学所进行的一切论证都以圣经的词句作为出发点和终极真理,根本无视经验和实践的存在,并对科学研究采取敌对的态度。1230年,基督教会成立了宗教裁判所,对各种新思想的传播都以“异端”的罪名进行残酷镇压。恩格斯曾说过:罗马天主教会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巨大的国际中心”,“它把整个封建的西欧(尽管有各种内部战争)联合为一个大的政治体系,同闹分裂的希腊正教徒和伊斯兰教的国家相对抗,它给封建制度绕上一圈神圣的光环”。
❸ 西欧封建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经济合一的制度。封建领主在其封土内首先明确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在王权衰落后,又逐步取得了王权在地方的权力并将其转化为同封土一并世袭的私人权力,其中包括行政、司法、税收、铸币等权力。追究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根源,则包括了三个主要的因素:罗马文明、日尔曼传统以及基督教的影响。
封建主之间形成特殊的封主封臣关系,并形成了与封主封臣制相适应的封土制度。在中央权力衰落后,各封建主在各自的领地内有独立的政治权力。
中文名
西欧封建制度
关系
封建主之间形成的封主封臣关系
国家
法兰克王国
人物
查理·马特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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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核心内容内涵示意图
基本概念
①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封君封臣关系;
②形成了与封主封臣制相适应的封土制度;
③中央权力衰落,各封建主在其领地内有独立的政治权力。
确立
1、封建土地关系的确立;在东西法兰克王国,分别以《米兰敕令》和《克尔西敕令》为标志,承认贵族领地世袭。
2、自由民农奴化。
核心内容
(1)中古早期法兰克王国的查理·马特推行采邑改革,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封建等级制度,其特点是以土地为中心层层分封,封主封臣之间形成严格的契约(合同)关系。这是西欧封建制度的核心内容。
(2)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经济合一的制度。封建领主在其封土内首先明确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在王权衰落后,又逐步取得了王权在地方的权力并将其转化为同封土一并世袭的私人权力,其中包括行政、司法、税收、铸币等权力。追究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根源,则包括了三个主要的因素:罗马文明、日尔曼传统以及基督教的影响。
(3)佛罗伦萨和巴黎
❹ 9世纪~12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封建制度开始在欧洲形成和发展起来.5世纪末建立的法兰克王国,逐渐发展为西欧的一个大国,到国王查理在位时,法兰克王国达到全盛时期.查理死后,帝国陷入分裂混战状态.843年的凡尔登条约,将帝国一分为三,从而奠定了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个国家疆域的基础.此外,日耳曼人的另一支盎格鲁·萨克森人进入不列颠,在9世纪早期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经历了几百年时间,9世纪,封建制度在西欧开始确立.到11,12世纪,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个新的时期,主要特征是城市的重新兴起.14世纪,意大利工场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已经稀疏地出现.15世纪,英法发展为中央集权国家,而德意志和意大利却长期四分五裂.在西欧发生巨变的同时,东罗马帝国却继续独立发展并于11世纪末进入封建社会.伴随着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教会势力日益膨胀,成为欧洲最大的封建主,成为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
❺ 欧洲中世纪封建经济结构的特点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我国学术界有地主制经济结构说、小农经济结构说、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说、综合经济结构说等。笔者赞同综合结构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①如果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来把握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可以看到,它是一个主要包括封建国家经济、地主经济、小农经济以及城市手工业经济在内的多层次的统一系统。由此出发,本文试图通过中西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层次的比较,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征。
一
封建国家经济的主要依托是对当时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封建社会的产品分配形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与此密切相关。 现在流行的看法,中国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官田和民田。皇室、贵族占有的土地如明代皇庄,国有土地如屯田等为官田,其它地主和农民占有的土地为民田。即使照这一看法,国家、皇室直接占有大量土地,以至成为古代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之一,也可说明中国古代国家土地所有制之发达和中国封建国家经济之强大。 事实上,现在人们所说的“民田”在宋代以前,即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其所有权也并不属于民人即一般地主和农民,而是属于国家,也就是说,国家不但对官田有所有权,对民田也拥有所有权。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其经济,不仅体现在国家对部分土地的直接经营管理上,也体现在占田制、均田制方面。 均田制授予的土地分永业田(北魏称桑田,北齐亦称业田)、口分田(北魏称露田)。历代均田制的法令规定,国家授予的口分田是要“身死入官”的。很明显,当时民人分得的这部分土地,其所有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对永业田,国家也掌握着一定的所有权。在土地买卖方面,以北魏为例,国家虽允许买卖土地,但规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就是说,这种买卖在数量上被限制在授田数额以内,不许超越,否则就是非法的。可见国家对永业田仍持有一定的所有权。在永业田的经营方面,北魏均田令规定:“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限在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②就是说,民人分得永业田,若不在国家指令范围经营,土地仍可被追回。这也说明永业田的私人所有权是有限的。 一方面对所谓“官田”进行直接经营;另一方面,对“民田”也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租税合一的地租形态——租庸调制。显然,中国封建国家的经济力量是十分强大的。 西欧封建社会,尤其在前期,封建国家的经济政治力量远远不能与中国的封建国家经济政治力量相比。在西欧,封建君主只是许多贵族中的一员,封建国家远没有中国封建王朝那样巨额的赋税收入。如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国,国王的领地很少,国王对全国公爵伯爵及其他封建主的领地既不派官吏管辖,更不能征取赋税。连臣下对君主的军役、协助金都难以保证。当时既没有土地国有、土地王有的概念,也没有近代领土主权的概念。到封建社会中晚期,法国王室领地的扩大,则多是通过与英国争夺,甚至是花钱购得。同时,又不断分封出去。封建国家及君主所有的土地及其经济力量始终是很有限的。在英国,王权最强的威廉一世时期,王室耕地占全国耕地的1/7,但对其余耕地,大小封建主则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对国王仅仅以提供军役为条件。而且从整个中世纪看,英国封建地产的运动趋势是大地产明显衰落、中小地产不断加强。据统计1086~1279年剑桥郡部分分封的地产分布变化,结果在1086年仍占一定比例的王田到1279年完全归属其他封建主。 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封建国有经济力量以及相应的政治力量的相对强大是中西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明显差别。
二
中国封建社会的私人经济,主要有身份性地主即贵族地主经济、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族地主经济以及所谓小农经济。 身份性地主经济是依附于封建国家经济之上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封建国家主要依靠身份性地主进行统治,国家给予身份性地主以土地世袭权,并依其名分赐予免役免课特权。但即使如此,身份性地主的土地财产仍然随时有可能为国家追回。 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族地主及其经济长期受到封建国家以及身份性地主及其经济的压抑和打击。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婚宦,不按品类择配,便遭到非议。庶族宦途多舛。纵然偶至大官,登门拜见士族,按席而坐,犹被士族大族所拒绝。非身份性地主经济也长期得不到允分发展。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明清时代,庶族地主经济才占较重要地位。 中国的农民长期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封建国家通过土地所有权将小农纳入自己的控制。同时,农民还不同程度地受到贵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压榨,处在封建国家与地主的双重控制下,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农业经济的经济增长。 西欧封建社会的王权微弱,没有全国的行政系统,没有统一的法律,没有全国的司法机关和常备军,也没有税收制度。也就是说,在西欧大大小小的封建主的上面,不存在较强有力的政治经济的控制。而封建领主在其经营的庄园内部,却握有多种经济、政治大权。 西欧教会所拥有的土地一方面来自虔诚教士的捐献,同时教会还霸占皇家领地。教会的土地及其经济也是独立于封建国家经济的。教会的土地也往往很快即转而隶属于封建领主,因为领主在那里行使着政治、经济的权力。许多教会领地即是真正的封地。 因而,即使在王权较强的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其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主要内容仍强调保护贵族权利,使其免受国王侵犯。如规定国王不得随意向封建主勒索各种贡纳,不得随意逮捕贵族及没收其财产等等。这些,都仍然反映出封建领主政治经济力量的强大。而这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无论是非身份性地主还是身份性地主,都是无法企及的。
三
在封建社会中,城市经济也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或者可以说是个活跃的、带革命性的层次。封建社会中城市经济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城乡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自然经济的分解,从而到封建社会后期,逐渐在城市中首先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封建社会内部的城市成为“资本主义的预备学校”。 不过,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市却更复杂一些。有的学者直接笼统地将中西封建社会的城市相比,或者盛赞中国北宋汴梁和南京临安的繁荣,或者进而哀叹繁荣的中国城市竟长久地在封建统治下忍辱负重。这似乎不太妥当。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明显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城市。其一是郡县首府型城市。这类城市占中国封建社会城市的绝大多数。它们是封建国家的各级政治统治中心或军事重镇。在城市中,以达官、贵族、差役、仆从为主体,城市工商业经济主要是官府经营的,是封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达官贵族仆从等服务的,城市中私人工商业微不足道。从农村流入这些城市的产品,尽管也经商人之手,但大量的是单向流通,没有与之交换的回头货,不是真正的商品。另外,从城市布局来看,这类城市以官署为全城中心,一般商人、手工业者则居于城关。因而,我国郡县首府型城市的繁荣与西欧封建社会新兴城市的繁荣,不属同一个层次。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中国郡县首府型城市也逐渐由政治军事重镇向经济中心转化,但这一转化过程在封建社会中,较之新经济中心城市的勃兴,要缓慢得多,其意义也稍逊于后者。 在中国城市史上,堪与西欧城市化时期新兴城市比较的是明清时期新的经济中心城市,它主要集中在江南地区。与西欧城市的兴起一样,这类城市也是私人商业以及手工业兴盛的结果。中国的新兴市镇,市是由农村定期集市演变而来,随着集市规模的扩展,商人渗透的加深,常住居民增多,新居民区所需的商品和手工业消费品的生产也发展起来,服务设施也增多,于是定期集市发展为固定的市。镇则又是在市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型的市镇不同于军事政治中心的城市,它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它的经济以商业贸易为主。如浙江湖州的“南浔镇”就作为名闻遐迩的湖丝集散中心吸引着天南地北的商客,镇上的商贾云集、店肆林立;其市场规模很大,经济地位十分重要。再次,与西欧封建社会新兴城市一样,明清市镇的布局也以商业贸易为重心。如湖州南浔镇的基本格局:“由湖州至吴江县的运河自西而东横贯镇中,与自南而北的市河相交,构成十字港,十字港四周有通津桥、清风桥、明月桥相连;运河及南北市河两岸是通衙大街,主要街道有:大街、寿星街、爆场街、丝行棣、米廊下、树行棣、西木行。其中丝行棣是全镇丝行集中地,也是丝业贸易中心;米廊下俗称米棚下,是全镇粮食贸易中心……”③。另外,尽管有规模凌驾府城的南洵镇、乌青镇、濮院镇等巨镇兴起,但由于处于乡村城市化初期,与西欧新兴城市一样,明清新兴市镇的规模都不太大,一般大镇达到一万余户,中小市镇则几百户、数千户。 据统计,明代江南五府市镇最多时,苏州府有74镇;松江府61镇;杭州府52镇;嘉兴府41镇;湖州府22镇。总计江南五府有250镇④,但是,象这类市镇,在华东、华北、华中、华南都要少得多,至于东北和西部就更少了。所以,从整个中国看,江南市镇型城市毕竟很少。而在西欧,从公元10~14世纪,整个西欧几乎都布满了这类城市。有人统计了1800年世界的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包括俄罗斯帝国的欧洲是12%~14%,日本是16%~17%,英法是20%,中国是6%~7%,如果考虑到当时中国大量城市仍属经济功能不强的旧郡县型城市,则新兴城市的城市人口所占比例更要低得多⑤。因而,中国的新兴市镇型城市较少可说是中西新兴城市的重要差别之一。其次,封建国家和贵族地主经营的工商业不仅是郡县首府型城市的主宰,而且也有力地渗入了新兴市镇。如明代中叶的景德镇“多官府造作之所”,明清时期湖广一带的城市中,“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苏松一带的商业也多为大官僚徐阶、董其昌所有。再次,在政治方面,尽管中国明清时代较发达的江南市镇和西欧的新兴城市都与封建势力展开了斗争,但前者总是以失败告终,而西欧新兴城市由于相对数量多,西欧封建势力的分裂、王权的相对弱小,所以,西欧的商业和手工业阶级过通过长期斗争;终于有成千上万的人,也许达到西欧全部人口的1/10,第一次赢得了平等与公民自由,一些城市还拥有自治权,成为独立自主的政治单位。 四、 从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中国的封建经济诸层次中,私人经济包括地主经济,农民经济,城市商业手工业经济力量都较弱,而封建国家经济在农业和城市工商业部门都拥有很强的力量。这一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尤为明显,它延续到后期,给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乃至中国经济的近代化转型以极大影响。 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学者们认为,资本主义萌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以经历数百年的历史时期,而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稀疏地存在着。这种说法似乎值得商榷。如果资本主义萌芽都普遍地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稀疏地存在着,那如何解释在不同的国家会或迟或早、或快或缓地由资本主义萌芽阶段进入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要说明这种不平衡性,我们认为,只有承认各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分布密度上、在成熟程度上的差别。 事实也是为此。此新兴城市的普遍兴起相联系,14世纪的英国的毛纺织行业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在林肯、布列期托尔等地都有关于市民雇佣织工制呢出售的记载,15世纪中叶英国出现分散的手工工场,但它在当时英国的分布是较广的。握有大量资本的呢绒商,购买大宗羊毛原料,零售给农村成千上万的家庭手工业者……,在这种分散的手工工场比较普遍的基础上,集中的手工工场才大量产生,英国才进入工场手工业时期。而中国,与新兴城市的分布及其数量相关,资本主义萌芽主要出现于江南小块地区,它的成熟程度及其在全国的分布密度显然不如西欧国家。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在分布上和成熟程度上不同于西欧,是由封建社会前期中国私人经济包括私人工商业、地主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对弱小和封建国家经济的异常强大决定的。在长期的封建国家经济的控制和影响下,到明清时代,相对于人口增长,中国的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缓慢的。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农业与手工业的分离、农业生产内部分工,农产品商品化,只是在江南的部分地区才有所发展,全国的普遍水平则很低。鸦片战争前,中国长距离运销的粮食,包括漕粮在内,仅占总产量的2%,而差不多同时期的日本,“即使不把交纳的大米的计算在内,进入市场贸易的农产品的比例仍很大:大米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⑥。 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形成的封建国家经济强大,私人经济发展不充分,决定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分布和成熟程度上的特征,极大地抑制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进而,还影响了中国经济的近代化转型。 探讨中国经济的近代化过程,把中国与日本进行比较很能给人以启示。在近代化运动初期,中日两国在原则上采取了同样的经济政策,但结果是日本明治政府将官营和半官营工厂出售给私人,从而转入资本主义的发展轨道,而中国则迟迟未能摆脱早期的“官督商办”路线。从而中日两国经济发展分歧增大,中国落在了后面。其原因有哪些?日本学者依田熹家先生说,“最主要的大概是日本已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市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统一的国家(绝对主义国家),进而又在这个前提下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自由民权运动;中国在这两方面都发展得晚。”⑦在我们看来,在近代化早期,中国之所以未能展开“声势浩大的自由民权运动”,未能建立“统一的国家(绝对主义国家)”,甚至中国未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分布的密度方面,在成熟的程度方面都不如西欧乃至日本,同时它还不断遭受强大封建国家的压制和打击,一直未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到近代化运动的前夕,中国与日本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的商品化、新兴商人队伍的出现及其壮大等方面,实际上已处于近代化竞赛的不同起点上。依田熹家先生的着作曾谈到中日近代经济史的买办问题,揭示出日本“在开港初始阶段,存在着象藩这样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经济主体”,这是“阻碍买办资本成长的因素⑧。依田熹家还认为,在中国,“人民运动的高涨、资产阶级本身及其思想的成长以及有组织的运动都是在这之后的变法运动中才兴起的,所以对使洋务运动时期的中国经济摆脱‘官督商办’,进入资本主义的轨道不可能产生多大的力量”⑨。实际上这恰好说明了在近代化运动前夕中日两国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差异,这一差异早已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到近代,它又给经济的近代化转型过程打下了自己的烙印。 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经济力量的强大是否绝对坏事?这不是。起码它对早期中国文明的持续以及发展是有巨大意义的。否则,古老的中国文明很可能会被打断,或者甚至被落后文化所淹没。这是应当加以说明的。
❻ 当时欧洲乡村,封建庄园经济的最基本特点是什么
欧洲封建庄园经济的特点——
经济特征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阶级关系上:农奴制,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压迫,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
耕作方式上:三圃制,土地交替耕作和休耕,保持土壤肥力。
最基本特点: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❼ 西欧封建制度对经济的概念规定
西欧基本的封建经济模式是田庄经济,但它和中国古代的田庄经济有所不同,中国的田庄地主有少量武装,但要交税,而且上升到了统治阶层,西欧的田庄地主有大量武装,有城堡,不需要交税,因为无法进入统治阶层而逐渐演变为诸侯,成为旧贵族。但西欧封建经济总体上是进步的,在封建社会末期,封建神权成为社会毒瘤,而田庄地主因兴起较晚而仍处于上升阶段,旧贵族便演变为新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共同担负起反封建的任务,这说来也有趣,地主阶级千辛万苦夺得的果实,最终还是让位给了资产阶级,因为他们毕竟在性质上不如资产阶级先进
❽ 西欧的封建制度
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经济合一的制度。封建领主在其封土内首先明确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在王权衰落后,又逐步取得了王权在地方的权力并将其转化为同封土一并世袭的私人权力,其中包括行政、司法、税收、铸币等权力。追究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根源,则包括了三个主要的因素:罗马文明、日尔曼传统以及基督教的影响。 封建主之间形成特殊的封主封臣关系,并形成了与封主封臣制相适应的封土制度。在中央权力衰落后,各封建主在各自的领地内有独立的政治权力
❾ 欧洲封建经济解体时间及原因
经济,其实就是自然经济,欧洲封建社会制度的根本,
所以应该是在14,15世纪时开始解体了,原因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由此产生了雇佣制,封建庄园制度的解体是一个特征,随后又兴起了文艺复兴,新航路的开辟,加速了自然经济解体;17,18世纪的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使自然经济在英国彻底解体,在于着名的圈地运动,所以英国虽然起步晚,但结束的早。但在西欧其他国家仍部分承认小农经济,所以彻底的解体应该在19世纪。
❿ 关于欧洲中世纪封建制的经济基础
用排除法,选A
那个时期还没有城市,城市是在资本主义时期的.排除D;教会也没有盛行起到主导作用,排除C;,手工业还在后面,即在资本主义前期,排除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