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适用房骗购该向什么单位举报
经济适用房骗购该向什么单位举报?
1、可以去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2、可以到当地房产局咨询,或者你们的城市,有媒体上有行风评议之类的节目,市长热线之类的都可以。
3、国家专门发出针对经济适用房的通知,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骗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
1、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人骗取的只是一种购房资格而非财物,同时,行为人也完全支付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没有给开发商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因此,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2、骗购经济适用房,其骗取的不仅仅是一种购房资格,也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利益。如果行为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在形式上完全是虚假的,如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等,并且骗取经济适用房数量较大的,那么足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3、一般的以虚报个人生活资料的手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只算资料不实,很难说是骗购。这种行为,不但不构罪,甚至谈不上是行政违法。因为,购房最终是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同意的。
4、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的处理方式,无异于是公开允许有钱人侵占穷人的利益,把非法行为合法化。
5、禁止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在两年内再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处罚是否合法,取决于制定者有无相应的权限。除非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否则,其他任何机关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都是无效的。
B. 国家对骗取经济适用房有举报平台吗
法律分析:可以拨打12345举报的,但是得有证据,法律相信的是证据,所以对骗取经济适用房达行变卖己多年现在发现是可以举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 北京经济适用房非法出租应该如何举报
1、你可以拨打北京市非紧急救助热线电话:12345;
2、你可以登录首都之窗或市住建委网站,通过网站留言方式举报;
3、你可以拨打59958334,市住建委信访处电话举报。
D. 怎样举报经济适用房作假
到房产局去,或者你们的城市,有媒体上有行风评议之类的节目,等该局领导上线时,直接打电话投诉。
E. 骗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
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F. 有一个人不符合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是她已经申请到房子了,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应该是国土资源局,你要看你们那里是哪个部门管的。我觉得你应该上纪委。应该有不错的效果。
G. 经济适用房骗购该向什么单位举报
可以到当地房产局咨询,或者你们的城市,有媒体上有行风评议之类的节目,市长热线之类的都可以。
国家专门发出针对经济适用房的通知,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H. 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一、实施收回操作的,当事人经核实属于违规骗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并进行处罚;二、实施补差价操作的,当事人参照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单价之间的差额结合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缴纳差价款(如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尚未公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单价,购房人按照该评估单价与原购买单价之间的差额结合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缴纳差价款);三、当事人拒不作出选择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收回该住房或责令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的决定。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经济适用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各地略有不同。
I.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了经济适用房了怎么办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了经济适用房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给与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