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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违反了哪些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2-09-23 10:28:07

⑴ 三鹿事件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益

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对于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三鹿奶粉含有导致结石的三聚氰胺,但是却没有告知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中的质量保证。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有缺陷的产品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⑵ 三鹿奶粉事件违反了哪些食品安全法

摘要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⑶ 三鹿奶粉事件造成了哪些恶劣影响

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影响如下:

1、对一些使用三鹿奶粉的儿童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2、使得中国奶粉行业重新洗牌。

3、使中国对奶粉奶源采购,有原先的散户到大户或者独立集中统一奶源的采购。

4、使国人对国内奶粉的信任危机。

5、导致国人对国外奶粉的购买热潮,但是中国奶粉市场的低潮,甚至影响国内经济。

6、使国家对百姓的安全问题得以重视加强重视完善相关法律。

拓展:

三鹿奶粉事件详细介绍:

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笔者作为经办多起类似案件的律师,现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助社会各界从法律角度审视该事件。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可以说,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影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调查证明三鹿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则根据刑法的规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将被处以巨额罚金。

二、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具体要考虑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

三、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查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严重后果,就将构成渎职犯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⑷ 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急急急!!

给你转发个提纲吧,具体行文你还是需要自己考虑一下吧?! 第 一,三鹿破产后,受害消费者的赔偿金如何支付,又应该放在哪个顺序来赔偿。 第 二,近期内如有出售资产的行为可否属于破产法所说的可撤销行为——-法律所强调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我们所说的不合理价格可以说是低价出售高价购买的行为,我们又如何来界定低价出售高价购买。 第 三,经销商在奶粉问题出现后,为了老百姓的利益无条件退货赔款,这个账是经销商帮三鹿集团代垫的款项,那么这笔款能否放在共益债务里面呢。

⑸ “三鹿奶粉”事件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此次三鹿事件涉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九条国家明令禁止部分的第二款: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以及第二章国家明令禁止部分的第九款: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根据第八章之规定:将要进行罚款、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干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责。 非常为三鹿惋惜,我认为该企业犯了一个比较低级的错误,导致了企业的灾难。

⑹ 三鹿奶粉事件中生产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哪些规定

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依法负有的义务主要包括: 1.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第 一,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此项法定义务。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产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生产者违反这一质量保证义务的,将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第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所谓产品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是指某一特定产品应当具有其基本的使用功能,比如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性能,保温瓶应当具有保温性能等,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有合理的使用寿命。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又一法定义务。第 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义务。 2.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法对由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标识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生产者制作和使用的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 3.产品的包装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不得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⑺ 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问题

你的问题太复杂,你不是研究员就是学生,可能是老师出的题目吧。我这里只能尽我所知所学,给你列个提纲。 一、评价三L的企业行为。 一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违反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等(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那个时候好象还没出台) 二是企业道德缺失的典型表现。 三是反应出以三...L为代表的中国奶制品行业的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以及行业潜规则。 二、为什么要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一是保障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是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政府职责所在 四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三、出现在范围奶粉事件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奶粉只是一个代表。奶粉不出问题,其他也会出问题。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的。社会有需求,经济落后地区买不起品质高,价格高的产品。 三是监管缺失。监管部门未按法律规定履职。专业水平不够。标准落后。 四是地方保护。三L作为地方利税大户,受到保护。 五是科学技术的创新。三聚氰胺是化学制品,以前是没有的。也是科学技术创新的结果。 六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崩溃和企业道德的缺失。 四、国家政府加强食品安全有何意义。 一是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是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 四是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和谐的内在要求。 五是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 以上只是提纲。顺序也不一定对。水平有限。

⑻ 三鹿毒奶粉事件人员违反了哪些法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就不构成本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比如,私设电网,故意驾车撞人,醉酒驾车,飙车致人死亡,医务人员制、输坏血、病毒血,歹徒向人群开枪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三鹿奶粉案件的高俊杰、薛建忠等6被告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从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制售添加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给三鹿集团公司,获得销售金额683万余元,被判死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合社、张太珍、杨京敏、谷国平、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等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判有期徒刑8年。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及送奶司机也以同样罪名被判徒刑。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被告三鹿集团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原三鹿党委书记、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原三鹿副总王玉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高管杭志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高管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五)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叙明罪状,具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由于“经营”的范围相当广泛,从生产到销售、流通到交换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属于经营活动,因此,该罪在实践中的运用比较灵活。 1、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牛奶中含有不可以食用的三聚氰胺,而予以收购、运输、生产或销售。 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上述多种罪名,应当按照刑法法条竞合规定,选择一重罪论处。 结束语:法院宣判结果公开后,社会公众看法不一。有的认为“雷声大、雨点小”。只有两个奶农张玉军、耿金平被判死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大都是被判2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鹿老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还不服上诉。许多网民认为对造假者处理过轻、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对党政官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更是不痛不痒,大都是警告、记过处分。过几天又官复原职,这样不足以教育广大的干部群众,难怪事过两年,在南方又发现毒奶粉事件。对三鹿倒闭,更多的是感到可惜,如果当时能够诚信经营、重视消费者投诉、及时召回问题产品,也许还有救。产家商店都必须引以为戒。

⑼ 三鹿奶粉事件中生产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哪些规定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义务“。 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鹿集团实施的是掺杂、掺假行为。 由于已经构成犯罪,所以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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