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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经济立法有什么特点

发布时间:2022-09-20 14:46:56

Ⅰ 西方有哪两大法系他们的特点是什么并评价二者的优劣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在众多的划分标准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着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关于法系的解释和所做的分类。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罗马法在这里是指经过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

这些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历史渊源,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发生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西欧许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这些国家彼此的交往,它们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罗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国建立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个基地,随后,在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基地,这两个西欧大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两国的法典和法律体系相互间联系密切,具有许多共同特征。伴随?8、1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的发展,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亚、美、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法典化运动应运而生,并持续发达。它们或者模仿法国法,或者径直改造、移植它们的法典和法律体系,或者接受它们的影响,于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成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征有:

1、大陆法系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直接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着名的民法典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标志,罗马日耳曼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各部门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指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成文法无法包罗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引起的法律问题和案件,容许法官适用类推,类推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形式。

英国法系以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作为开端。由于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独立以后仍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同时她又是较早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不仅在英国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某些重要特点,故又称英国法系为英美法系。

英国法最初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斯,影响并不大。从17 世纪起,英国开始掠夺殖民地和争夺海上霸权,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加紧了这一活动,相继占领了大量殖民地领土。随着英国殖民主义扩张和殖民地的扩大,英国法也被带到这些地区,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手段,强行推行和适用。殖民地独立后,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但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差别。英国殖民地有两类:一类是“白人领地”,一类是“有色人领地”。“白人领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国独立较早,其法律制度有较多自己的特点外,其他几个国家现仍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于英国。而“ 有色人领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国殖民地,由于在殖民地时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习惯法,独立后又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系传统的某些影响,故其采用英国法的程度就比前一类国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点?

英国法系的基本特点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如果国会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国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国法就成了一些不连贯的零星条文了。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这一原则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英国法中,法官和法学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国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和主干,而判例法则是由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做出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

4、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Ⅱ 美国的经济体制的特点

二战后美国的经济发展及其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实力骤然增长,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中占有全面的优势。在完成了由战时经济向和平时期转变之后,美国经济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上述优势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持续增长。从1955至1968年,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以每年4%的速度增长。虽然在同一时期西欧各国和日本的整体经济增长速度赶上了美国(法国为5.7%、联邦德国为5.1%、日本为7.2%、英国为2.8%),但是战后美国经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仍占有优势地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时期美国经济曾经出现连续106个月的持续增长,这一记录直至90年代出现所谓的“新经济”之后才被打破。美国战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优势地位的保持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战后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是表现在采取工业国有化的形式,而是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对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进行干预。其主要特点是不断地依靠增加国家预算中的财政支出,依靠军事定货和对垄断组织甚至中小私营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来刺激生产,增加社会固定资本投资。虽然美国没有在战后实行工业国有化,其经济体制仍保持着较为典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在战后对许多新兴的工业部门、重大科研项目、现代化公共设施进行大量的投资。比如美国政府对发展原子能工业的投资,从1945年至1970年共计175亿美元;对宇航工业的投资,从60年代末起每年投入50多亿美元。美国政府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战后科技革命的需要。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战后美国的经济繁荣有直接的作用,然而,对新科技产业部门的投资风险高,因此战后美国政府就主动出面承担起对这些部门的投资任务。美国政府在战后对经济的干预还表现在,为了维持高出口水平,一方面在“援外”项目下通过国家购买进行出口,另一方面对某些美国产品的出口实行补贴。在“援外”项目下提供的出口在美国出口比重中,1949年占46%,50年代占30%左右,60年代占20%左右。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科研和教育网点,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等,在缓和国内阶级矛盾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战后美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一系列新特点。首先,从50~60年代,美国经济增长出现了一个西方经济学家所称的“黄金时代”。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经过“黄金时代”的发展从1961年的5 233亿美元上升到1971年的10 634亿美元;1965~1970年美国的工业生产以18%的速度增长。1970年美国拥有世界煤产量的25%,原油产量的21%,钢产量的25%。1971年美国拥有汽车1.11亿辆,83%的家庭至少拥有一辆汽车。1970年美国农产品比1950年增长了2倍,一个农民能养活47.1个人。战后美国经济增长出现“黄金时代”的主要原因为:(1)上述已经提到的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加强了干预;(2)为应付冷战而加强的国民经济军事化极大地刺激了经济的增长;(3)战后技术革命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4)利用战后的经济优势地位,扩大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充分利用国外的廉价资源,其中特别是石油资源,从而极大地获取高额利润;(5)战后美国的国内政治局面相当稳定。其次,战后美国经济发展的重心逐渐向西部和南部转移。美国传统的工业区在东北部,随着战后新兴工业的迅速发展,没有传统工业负担的美国西部和南部,由于拥有新兴工业的原料──石油而特别适宜于诸如飞机制造业、石油工业和石油化工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美国西部和南部的新财团也骤然兴起,在经济乃至政治上与传统的东北部财团形成激烈的竞争。比如太平洋沿岸的加利福尼亚的资本家,形成了加利福尼亚财团,控制了美国最大的银行──美洲银行;而南部的得克萨斯州由于战时石油开采和军事工业的扩建也形成了得克萨斯财团。加利福尼亚财团在50年代就已成为美国的第三大财团,其实力仅次于摩根财团和洛克菲勒财团。得克萨斯财团的实力虽然差一些,但是它经常和其他财团结盟与东北部的老财团如摩根和洛克菲勒财团展开对抗。美国西部和南部经济实力的增长,以及西部和南部新财团的兴起,对美国的政治也产生巨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历届政府的大权主要由东北部的财团操纵,但是这种政治局面在战后开始发生变化,西部和南部的财团逐渐在政治上与东北部的财团展开竞争。美国的政治权力不再由“多雪地带”的东北部独占,西部和南部的“阳光地带”开始分享政治权力。再次,现代跨国公司在美国兴起。跨国公司在20世纪上半期就已出现,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早期的跨国公司还是以局部地区为重点,其经济实力和业务经营的多样化也没有达到现代跨国公司的地步。战后,现代跨国公司首先在美国获得空前的发展,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影响。现代跨国公司首先在美国飞速发展的原因是:(1)美国在战后凭借其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绝对优势地位,掌握了世界经济的领导权。美国的垄断企业因此可以自由地向海外扩张,充分地利用全球资源和世界市场,通过直接投资,以投资代替出口,扩大并保持在世界市场上的绝对份额,从而赢得高额利润。(2)美国政府对待企业特别是对待大公司采取十分宽容的态度。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美国经历了三次企业兼并的浪潮。第一次兼并浪潮发生于 19、20世纪之交,主要为同一产业部门的大企业吞并小企业。第二次兼并浪潮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其特点是从控制生产开始,到控制原料的供应和加工,直至最终控制销售市场。第三次兼并浪潮就发生在二战后,从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其特点为混合合并,即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互不联系的企业进行合并和吞并,从而形成混合联合公司。这样的混合联合公司从一开始就不是仅以争夺美国国内市场为主要目标,而是以世界市场为导向,为世界市场设计商品,根据全球资源(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不同分布情况,同时在几个国家生产,并把自己的金融和销售战略瞄准世界市场。由此,通过战后混合兼并的美国大公司纷纷成为现代跨国公司。它们拥有巨额的资本、广泛的经营范围,并且其业务经营强调“全球战略”,因此可以获取庞大的利润。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原先的主业是制造汽车,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公司除了制造汽车,还制造飞机发动机、洲际导弹、潜艇、宇宙飞船和家用电器等,并且在全球范围内设立子公司,形成全球性的生产和销售网络,以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在60年代合并了120个不同的工商企业,并将业务扩展至全球,在海外的57个国家中建立150余家子公司,经营范围也扩大到面包和食品、人造纤维和纺织、建筑、旅游、印刷和出版、金融和保险等行业和部门,当然电话和通讯业依然是该公司的主业。最后,战后美国的经济危机的烈度大大减低。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60年代末,美国没有出现过1929~1933年那样的经济大危机,但是曾经经历过5次经济衰退(或者可以说发生过5次一般的经济危机)。战后美国经历的第一次经济衰退是在1948~1949年,其间工业生产下降了8.3%,失业率达5%。第二次经济衰退从1953年8月延续至1954年8月,工业生产的幅度下降 9.1%,失业率达6.2%。第三次经济衰退从1957年7月起到1958年4月止,时间虽比较短,但是程度却比较严重,工业生产骤然下降13.5%,失业率高达7.5%。1960年2月到1961年2月美国发生了战后的第四次经济衰退。工业生产下降8.6%,失业率为7%左右。1969年10月到1970年11月美国发生了战后的第五次经济衰退。工业生产下降8.1%,失业率达7%以上。从上述一系列数字可见,虽然战后美国经济并没有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固有的周期性循环,经济危机或经济衰退依然相隔一段时间就要出现一次,但是经济危机的烈度都不很大,比如工业生产下降幅度基本在10%以下,只有一次在13.5%,但恰恰这次持续的时间最短。另一方面,战后美国政府对经济危机都实行了一系列凯恩斯主义的反危机手段,即运用赤字财政,通过膨胀通货,刺激总需求,从而抑制经济危机的破坏程度,避免大量的企业在危机中倒闭,同时控制失业率的急剧攀升,稳定社会秩序。当然,美国政府的这些国家干预的办法,在解决危机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债大增,通货膨胀有增无减,以至于积重难返,对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济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 塑造美国现代经济制度之路

——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

胡国成着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

前言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是探讨美国现代经济制度如何形成的一部研究着作。由于它涉及到经济政策、经济制度、经济立法和经济发展史等诸多领域,在我国现今正在进行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也许会引起众多读者——不仅仅是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方面的研究工作者,而且包括从事工商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攻读美国政治、经济、法律和历史专业的大专院校学生,及关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们——的兴趣。
本书试图从对19世纪美国进入工业革命以来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制度变革的考察中,揭示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成的动因及必然性,以进一步加深对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为内涵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认识。在进行上述考察时,本书对于在美国现代经济制度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立法和政策做了较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其中不少具体的经济措施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使我们吸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在制定有关的经济政策时少走弯路、从而避免大的经济动荡。
本书通过上述考察和分析,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观点不尽相同的看法。首先,通过对罗斯福新政时期发生的1937-1938年经济危机的原因及促使此次危机缓解的主要因素的分析,确认了美国政府的财政经济政策及对经济的干预在其中所起的直接和主要的作用,论证了美国政府与垄断组织及整个经济运行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进而证明美国国家政权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已经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已实际形成。其次,本书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1929年开始的30年代美国经济大危机的原因、特别是它所带来的持续10年的“特种萧条”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指出此次经济危机中市场调节的失灵是由于垄断发展和成熟的结果,并进一步揭示了10年特种萧条的原因在于垄断的成熟要求有国家干预,而美国联邦政府、国会和最高法院内部经过10年的认识和斗争才最终建立起国家干预体制,致使萧条延续了10年。再次,本书在对30年代经济大危机期间胡佛政府的反危机措施及“干预”政策与后来的罗斯福新政的干预政策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胡佛“干预”政策的有限性及其实质,即胡佛的干预,是自由放任中的干预;其实质,是干预中的自由放任。由此驳斥了认为美国经济的干预时代始于胡佛的似是而非的观点。此外,本书对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发展史上的地位作了评价,认为不应把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看作是垄断资本主义的特殊类型和阶段,而应把它看作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常规形态。排斥国家干预和参与的一般垄断资本主义不过是向垄断资本主义的正常形态——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过渡形态,是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个暂时的过渡阶段。
在研究过程中,尽管作者努力想拿出客观、公正、全面、正确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奉献给读者,但囿于自己的知识和水平,深有完成此任非个人所能之感。对于本书所提出的所有观点和看法以及可能存在的谬误,作者殷切地期待着读者和方家的赐教和匡正。
本书的研究、撰写和出版得到了诸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项目经费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黄绍湘教授和陈之骅研究员的推荐使本课题的研究得以立项,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陈宝森研究员阅读了本书的初稿,并提出了极为宝贵的修改意见,上述两所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为本书部分参考资料的获得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中国经济出版社李阿红同志承担了本书出版的责任编辑工作。没有这些支持和帮助,本书的研究、撰写和出版是不可想象的。对于所有这些支持和帮助,在本书付梓之时,谨在此表示作者深深的谢意。
胡国成
一九九五年四月
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目 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早期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因素 一、联邦政府对铁路建筑的财政援助
联邦政府的技术援助
州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
联邦赠地
二、联邦政府对铁路运营的管理
铁路建筑中的舞弊及运营中的肆意操纵
格兰其法律
《州际贸易法》的制定和实施
对铁路管制的加强
三、反托拉斯法的颁布与实施
企业的联合与兼并
企业联合运动的影响
反垄断的思想传统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制定
《谢尔曼法》的实施
《克莱顿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反托拉斯法评价
四、《联邦储备法》与联邦储备系统
早期的银行管制
国民银行制度
《联邦储备法》的制定
联邦储备系统的运行
五、早期国家干预经济的特点

第三章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的经济政策
一、战时工业委员会的建立及对工业的管制
战时工业委员会的建立
战时工业委员会对工业的管制
对运输和燃料的管制
战时对劳工的管制
对外贸、金融等其它方面的管制
二、对粮食和食品的管制
《利弗法》与粮食管理局
粮食管理局的管制
三、战后的“恢复常态”政策
战时经济管制的放弃
铁路归还私人
“恢复常态”
企业联合与兼并的再起
工会地位的衰落
四、战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分析

第四章 一九二九年经济大危机期间的国家干预
一、三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大危机
经济大危机的原因
危机缘何持续十年
二、胡佛政府的反危机措施
三、放任主义的失败
胡佛的哲学
胡佛的“干预”观

第五章 新政时期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
一、对银行与金融业的管制
银行业的重整
控制货币:放弃金本位制
控制货币:美元贬值
管制证券业:1933年《证券法》
管制证券业:1935年《证券交易法》
复兴金融公司的新职能
改革银行制度:1933年《银行法》
改革银行制度:1935年《银行法》
《农业调整法》的制定
农业调整局的管理
《农业调整法》的废除与《土壤保护和国内农作物种植分配法》
第二个《农业调整法》
电力通向农村
不成功的扶贫措施
三、复兴工业的努力:《国家工业复兴法》
工业复兴的不同方案
《国家工业复兴法》的制定
“蓝鹰运动”
行业法规的执行:价格政策问题
行业法规的执行:劳工问题
《国家工业复兴法》的废除
四、复兴工业的努力:新政后期的管制
重新制定劳工法律
对公用事业的管制
对商业管制的加强
对交通和通讯业的管制
五、公共工程与救济
联邦紧急救济
大规模工赈的开始
公共工程
田纳西河流域改造工程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第六章 美国现代经济制度的形成
一、美国现代经济制度的财政保障
联邦税收政策的变化
财政开支政策的变革
二、美国现代经济制度的形成
新政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特点
1937年经济危机的启示

Ⅲ 西方各国不同时期经济立法的重点有何不同

二战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诸多的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进出口管制法、银行、证券以及外汇管理法等,应运而生。各国在运用这些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时,不但针对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而且把它们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本国域外,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势必导致与其他国家立法和政策相抵触,从而形成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①该问题的出现及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从而引起各国学者的普遍重视。1984年国际商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的机构,对这一问题加以专门调查和研究。现在,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属“公法”范畴,按照传统的法律适用理论,“公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只适用于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就是所谓的“属地管辖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各国一味固守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各国的国内立法

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统一制和分流制。

1.统一制

统一制是指东道国主要采取内外一视同仁的做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发达国家大多采取统一制,但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各具特点。

(1)普通法系国家

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调整国内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判例法,近代以来,一些调整国内外经济关系的成文法也逐渐发展起来。

英国:1893年《货物销售法》是西方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该法是在整理编纂英国法院数百年来判例的基础上制订,于1894、2、20经英国议会通过施行,历经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79年修订本(还有最新的修订)。此外,英国还颁布了《公司法》、《海上保险法》、《汇票法》、《支票法》等。

在美国,调整货物买卖关系主要是《统一商法典》(该法典是在美国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等七个成文单行法规的基础上,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拟定,1958年由委员会会议通过。)此外,反托拉斯法、反倾销法也是美国重要的涉外经济法。

(2)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一般成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法国商法典颁布于1807年,共608条,由于经历了漫长岁月,已由许多新法规加以补充和修正。这些新法规大多独立于商法典。因此,目前的商法典实际上已成为商事法律规范的通则。

德国商法典制订于1897年,1900年1月1日生效。它规定了商人身份、商业行为、海事行为和营利性的私人公司等内容。商法典施行以来,已进行大量修订并形成许多商事特别法规。

2.分流制

所谓分流制,是指东道国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订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国内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其原因主要是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或者基于经济体制的不同,不能在经济领域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流制,主要是经济法,而不是民商法领域的分流。

发展中国家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也辅之以本国的民商法律。

我国的情况:

从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涉外经济立法工作。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已超过500多个。

在外国投资领域:79年7月1日颁布,7月9日生效的《合资法》(1990年4月4日;2001年3月15日修订);83年9月20日发布《合资法实施条例》, ( 86年1月15日; 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 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决定。)88年4月13日通过《合作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修正);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合作法实施细则》; 86年4月12日通过《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修正);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2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决定修订)--取消了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94年8月11日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93年《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条例》。

在对外贸易领域: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4月6日修订《对外贸易法》;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在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328号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329号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97年条例废止。

在涉外税收领域:91年4 月9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颁布其《实施细则》。

在涉外运输方面:有1992年《海商法》。

此外,《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施行;1985年3月21日通过,7月1日施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等也适用于涉外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中国涉外经济法制。

Ⅳ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

法律分析:进入20世_以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要求法律协调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出现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是指政府职责扩大,导致私法某些领域调整方式被引到公法领域。“私法的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干预加强,限制私法某些原则。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新的领域。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Ⅳ 简述中西方封建经济制度的差异及特点

封建时代的政治模式是君主专制,这是世界历史中的普遍现象. 一、中西封建专制政治建立的历史阶段与延续时间上的差异.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就实行皇帝个人专制政治,西欧封建专制政治建立的历史阶段,普遍不是封建社会初期,而是封建社会后期. 二、中西封建专制程度上的差异:中国封建君主权力专制的程度,在世界上恐怕为最。一是皇帝独揽一切国家大权,二是皇帝的意志和思想成为国家法律,其诏、旨、诰、敕、谕等皆为法律,三是皇权神化。由圣化君主而神化皇权,此外,中国的封建专制程度还体现在皇帝的名位制度及封建礼仪制度上。 与中国的封建皇权相比,西欧的封建王权就可以说是有限王权了。 首先,王权受制于大封建主的势力。西欧封建社会前期,贵族领主制普遍盛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封建的分封、等级和割据的政治制度。 其次,王权受制于议会。西欧封建时代的议会当然不可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同日而语,它不是人民主权的象征,而只是反映封建制度下的等级观念。议会的形式也因国而异。
三、历史作用的差异 中国封建专制政治模式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形态成熟,专制程度极高。西欧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是与自由城市的发展相伴随的。君主专制政治的阶级基础,并不是封建地主阶级,而是新兴的城市市民阶级。 这里是我从其他网站上搞来的,我可没那么高的水平,我个人认为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由于信仰不同,也就是文化差异. 从国家结构,即中央政权和地方的关系来看,西方是分封割据制,中国是中央集权制
a.西方领主制中,土地所有权和实施超经济强制的政治权力都集中在领主个人手中
b.中国地主制中,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政治力量是游离于土地关系之外,由国家行政机构统一掌握,
地主个人无权直接运用政治权力压迫农民
2) 从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的排列组合形式来看,西方是等级制,中国是官僚制
a. 西方领主制是一种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特权相结合的制度逐级分封所形成的严格等级就必然成为权力结构的直接基础
b. 中国地主制经济关系决定了它不可能形成土地所有制的等级结构,不存在西方式的封建等级制
3) 从政治文化,即封建统治阶级控制人民思想的手段来看,西方是直接利用宗教,中国是适应地主阶级需要的思想宗教化及儒学宗教法
a. 西方直接利用宗教垄断政治文化领域,宗教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方面它是一种思想,表现为教义、教条;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组织,表现为教会
b. 中国采取了一种特殊方法来建立其思想统治的功能,即把孔子的伦理哲学思想宗教化 .

Ⅵ 西方法制特征及主要表现

小谈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征

从原始社会起,人类逐步产生了许多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初级的社会规范。而随着阶级的产生,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这些社会规范首先表现为习惯,而后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犹如一颗璀璨明星在历史的银河中熠熠生辉。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征就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在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和商法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四大渊源。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东西罗马帝国全部法律的总称。它随着罗马社会的变迁,吸收了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经历了近千年的变迁,最终成为了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德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大陆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总称。被当时的罗马人称为“蛮族法典”。日尔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法国、德国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内容,而英国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会法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形成于基督教与教会产生和演变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 形成阶段(公元4-9世纪)

形成时期的教会法确定了罗马皇帝与主教“二元化”的管辖原则,但是仍受世俗王权的约束。

(二) 鼎盛阶段(公元10-14世纪)

这个时期的教会法在法兰克帝国的解体和东西教会分裂的背景下发展至鼎盛。

(三) 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

随着15世纪科学与人文思想的发展,16世纪的宗教改革,17、18世纪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教会势力日趋衰落。但是教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保存了下来,成为资产阶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 古代商事法规

在简单的经济条件下,没有明确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确实存在着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 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实际上产生于中世纪。中世纪欧洲商业的复兴导致了商人阶级的产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种自治法。这种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国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现代商法

近现代商法包括三个体系:

(1) 法德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2) 英美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3) 社会主义商法体系

Ⅶ 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及特点

您好!西方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重要时期,分别为: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文化的起源阶段,形成了希腊精神。
中世纪基督教文化时期,西方文化发展的黑暗时期,但形成了西方文化的另一重要支柱——基督教精神。
近代文化时期,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希腊精神得以复兴,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宗教改革,促使宗教走向市俗化,西方文化两大支柱共存、共荣。
现代文化时期,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科技革命的推动,西方文化走向了现代化,民主主义、科学主义、理性精神占居了统治地位。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西方文化
希腊精神的核心是民主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和自由精神。
1、民主精神
古希腊民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1)民主政治在于全体公民执掌政权;(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用人惟才;(4)政务公开与自由;(5)私人生活自由与宽恕的原则。所有这些原则都体现着一种民主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和人文主义精神。
2、法治精神
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法治的,真正彻底的法治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通行无碍。在古希腊,城邦按法律治理,任何人的地位都不得高于法律。
3、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或理性精神是希腊文明中的重要内容和最显着的特征。
希腊理性精神突出地表现在其哲学中,如实体与存在的学说,原子论,共相说,理念论,辩证法,形式逻辑等等。
希腊的理性主义精神还表现在对理性以及知识和智慧的热爱与追求上。理性、知识和智慧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具有神性的尊严。追求理性,服从理性,是人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也是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希腊的理性主义精神深深地影响了2000多年来的欧洲哲学、宗教与科学,从而深深影响了2OO0多年以来西方人的社会历史与生活。
4、自由精神
希腊的自由精神最集中地体现在对个性的追求和尊重上。希腊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个性、独特价值,不可重复,不可替代;这样—种观念在古希腊已表现得非常明显。希腊人的个性意识突出地表现在行为处事具有自己的独特判断力上。
二、中世纪基督教文化
西方中世纪属于封建时代,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占居了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基督教的罪感意识和救赎意识、爱的精神、禁欲主义以及封建的骑士精神构成了中世纪西方文化的精神主流。
1、罪感意识和救赎意识
基督教认为人类的先祖亚当、夏娃由于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被罚下界,因而人是生而有罪的,这种罪感意识是基督教的基本精神,甚至也是整个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
3、爱的精神
基督教有三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仁爱、信仰、希望,爱居三德之首。在基督教看来,爱是信仰和希望的落实处。
4、骑士精神
骑士精神是一种世俗精神,是中世纪封建化过程的产物,直接体现了封建的传统,洋溢着封建的精神。骑士是封建贵族,处在封建体制中,是大贵族的附庸,必须向之效忠;同时又是自己领地的主子,有许多农奴依附于他,需要他的宝剑的保护。他有封建义务,也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他所遵循的道德如忠诚、荣誉、勇敢都是封建道德。
三、近代西方文化
这一时期发生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带来了人类思想大活跃,大解放,在这一时期,其文化的主要精神是人文精神、个人主义、新教精神。
1、人文精神
文艺复兴与启蒙时期的基本精神是人文精神。文艺复兴是以批判中世纪宗教的黑暗为起点的,针对中世纪宗教中只有上帝而没有人的状况,提升人的地位,弘扬人的价值成为其宗旨。
2、个人主义
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成果是人的发现,最重要的精神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不仅仅指利己主义,甚至不主要指利己主义,而主要指个人自觉的主体意识与个体性意识。西方文化中同个性自由、个人能力发展与个人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主义精神,就崛起于文艺复兴时期。
3、新教精神:宗教世俗化
宗教改革是一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其兴起于1517年的德国,后来传播到欧洲其它地区,对西方文化的影响深远。
四、现代西方文化精神
现代西方文化的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由精神和自由主义
自由精神在西方历史上渊源久远,自由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立国的基础,也是支配性的精神。现代西方自由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人权:
经济自由主义:
市场自由主义:
思想自由:
个性与意志自由:
2、民主主义和法治精神
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在西方源远流长,现代西方国家政体各异,但民主与法治的精神贯穿如一,民主与法治的潮流在当代已不可阻挡。
西方国家一直以自己是民主国家而自豪,民主和法治精神成为西方人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精神。
3、科学主义、理性精神和创造精神
科学的发展历来有两大传统: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
4、个人主义
现代西方文化精神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个人主义。
从西方文化的发展史看,起源于古希腊的理性精神、科学精神、自由精神、民主与法治精神和发端于基督教的伦理精神一直贯穿始终,因此,我们可以说希腊精神和基督教精神是西方文化的二大支柱。
走向后现代的西方文化具有如下一些主要特点: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结合,更重视生命价值,更注重对人的终极关怀,要求科学的目中要有人;理性与非理性并存,把人的情感、无意识、基本需求和欲望放在了人的面前;精英文化与大众(通俗)文化结合,通过新媒体,大众的、通俗的、时尚的流行文化迅速崛起,大有与精英文化一较高下的势头;西方文化传统与东方文化传统结合,许多西方学者在反思现代化的教训时,把目光转向了东方,东方传统文化中的重人伦,追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思想引起了西方的兴趣。但这些走向从目前来看,都尚未定型,还处于发展、探索之中,对此作出评价还为时过早。
谢谢阅读!

Ⅷ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一、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样性和共同性

西方国家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这里的“西方”不是一个纯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亚洲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呈现了本 国的特点,都是为了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议会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内容。

二、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

“主权在民”最早是一种政治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为反对“君权神授”的专制思想而提出来的。它把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从天上搬到人间,以“天赋人权”的权力观代替了“神授”的神秘权力观。

三、代议民主制

在专制统治被推翻,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立之后,关于人民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主权在民”的原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启蒙思想家有的主张直接民主,如法国的卢梭;有的主张间接民主(代议制),如英国的洛克。

但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政实践表明,民族统一国家出现后,适合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英国资产阶级在封建议会基础上,首创代议制,并认为“议会主权”就是“人民主权”,从而代议民主制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也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点。

四、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国家把分权与制衡作为对待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他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不同的机关行使,并且三者之间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制度实际上是分权和制衡原则的结合。

五、政治统治与管理的“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原则,这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运行的一项原则。法治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最初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君主的权力只能是来自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立法和司法的监督;

第二,要法治,不要人治。后来法治就成了西方国家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方式,成为其政治制度的特点。

(8)西方国家经济立法有什么特点扩展阅读:

自近代以来,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征程中,始终面临着“西方优势”的巨大压力。

伴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西方标准”在西方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时代彰显着西方优势,即使遭遇了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道路“无可奈何”的整体性衰落,“西方崇拜”情结在政治制度建设中仍很有市场。

习近平总书记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

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

这清楚地告诉我们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发展中,必须坚定树立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理论自觉,清醒认识到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三重意蕴”:“照搬”西方不仅无用,而且危险,更不用照搬。

Ⅸ 经济法有哪些主要特点试说明你对经济法独特作用的理解。

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边缘性学科
学习经济法学,要全面地知晓、运用法学各个领域的知识,特别是综合运用法理、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理论。学习经济法学,不仅仅要运用法学学科分析的方法;而且要学会运用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
(二)新兴性学科
经济法学在世界上只有近100年的历史,在新中国只有20余年的历史。
(三)挑战性学科
经济法学在理论上定论较少、流派纷呈,法律数量多、内容丰富、更新速度快,时时催人奋进,富于挑战性。
经济法的特征
(一)政策性
涵义
经济法的政策性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和目标必须和一定历史时期基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的发展做出的政治决策和对策相一致。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自觉规制、调控,其目的是通过“对万变之经济生活的及时应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持续增长。因此经济法具有比其它部门法更为显着的政策性特征。
政策性特征是经济法内在属性的一种外在反映,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因具有这一特征,进而具有鲜明的易变性和灵活性。这一特征显着区别于作为传统法的法典化的民法。后者以体制超越性、中立性,进而具有稳定性的特征着称。
(二)经济性
涵义
经济法的经济性一方面是指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中形成的宏观经济利益格局下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主要应以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这使经济法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这一特征显着区别于民法,民法以伦理性特征明显着称。
(三)时空性
涵义
经济法的时空性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在同一历史时期市场经济的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市场经济历史时期,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对国民经济规制、调控作用存有差异。
我国经济法和西方国家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产生、发展时间上的差异性和依存环境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必须注重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法律在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下的存在,是对其现实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我们必须重视这种差异性。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法,是当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科学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会导致经济法的发展、变化。
(四)综合性
涵义
经济法的综合性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要公私法兼顾、经济法的调整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经济法的理念与体现
(一)实质正义
1、涵义
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不同时代或者国家,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学说。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正义只能是形式正义。其基本涵义是:法律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法律应该保证给予每一个人同等的机会。这种平等被视为起点公平。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它源于人们对徒具表面意义的形式正义的不满。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点公平,而是结果公平。法律应该倾斜保护社会经济弱者,提供更多的机会给那些需要特别帮助的人。经济法所弘扬的是实质正义理念。
2、体现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正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法上:对经济领强者与弱者区别对待,重点维护消费者、小企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利益,倾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向经济最弱者提供基本经济福利。
(二)社会本位
1、涵义
法之本位,即蕴含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法律中的本位观,揭示的是一部法律或者某一部门法作为价值选择的根本立场。
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反对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绝对分野的倾向,以至于学者们认为有必要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中分离出一个独立的领域,以形成“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分的格局。由此产生分别强调三种利益本位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国家本位的观念。然而,对上述观点不无争论,20世纪以来,不论公法抑或私法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以社会本位为其本位观的思想,毫无疑问这与法律社会化的兴起有着必然联系。所以,社会本位是现代法律的本位观。
社会本位相对于国家本位、个人本位而言。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思考法律对策的出发点和终结点,显示出既不将国家这一抽象的主体凌驾个人之上,也不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将社会利益作为价值取向的独特精神。社会利益中的“社会”需要界定,需要代表符号。如消费者组织或者机构所代表的消费者群体、各个行业协会所代表的该行业群体、合作社联盟、环保组织所代表的众多环境受害人等。社会利益中的“利益”也需要界定,不仅包括当代人的利益,甚至未来人类的利益也是今天的人类应该关注和维护的利益。
2、体现
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面对不同阶层复杂的利益冲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出发,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只顾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或者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并应努力实现社会责任;政府等公共主体、社会团体等半公共主体应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目标,克制集团、部门的私欲。经济法不仅要权衡当代人类利益的公平,而且要权衡代际人利益的公平。要始终贯穿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
——CUPL银剑山庄

Ⅹ 简述经济法的特点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拓展资料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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