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时间两类。请问对吗理由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类型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经济法主体,三是出现了经济法律规范中假定出现的情况即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作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从以上表述中注意:经济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它属于客观情况,客观存在着的;二是它导致某种法律效果的出现,或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2)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类型。①行为是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行动。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②事件是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现象,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相对事件。
注意: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称为绝对现象,是因为不是人力所能阻止自然现象(如果洪水、台风、火灾等)的发生引起的事实。
⑵ 经济法律事实是怎样的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根据经济法律事实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行为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行为包括合法的行为和违法的行为,其中,合法的行为可分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司法行为和经济行政行为;而违法的行为又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2.事件事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水灾等;后者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社会动乱、武装冲突等。
⑶ 经济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经济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是: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事实。
界定: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事实。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函义:
第一,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的一种。它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人的有意识活动。
第二,经济法律行为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行为。这是经济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上行为的重要区别。其他法律行为如行政法律行为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犯罪则是刑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经济法律行为是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这里所谓经济法上的效果,指经济法上权利的变动,也就是发生、变更、终止经济法权利和义务。
⑷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分析: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类型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二是经济法主体;
三是出现了经济法律规范中假定出现的情况即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作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从以上表述中注意:经济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它属于客观情况,客观存在着的;二是它导致某种法律效果的出现,或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2)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类型。
①行为是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行动。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②事件是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现象,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相对事件。
提示: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称为绝对现象,是因为不是人力所能阻止自然现象(如果洪水、台风、火灾等)的发生引起的事实。
法律依据:《经济法》第一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第二条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第五条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⑸ 经济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它包括两种形式,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类是明示形式,一类是默示形式。
一、 明示形式
行为人以明确的表示表达了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称为明示形式,它包含下面几种:
1、口头形式:这种形式简便明了,但发生争议时往往不易证明。对于价额不大和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使用了,其行为就无效。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经过签名盖间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用口头形式。
3、公证形式;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能使行为人的意思得到最有力的证明。
4、登记形式:即通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形式确认行为人的意思。
二、默示形式。
行为人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但法律认为可以从他的行为中推断出他的意志和愿望,这种形式叫默示形式。它包含下面几种形式:
1、推定行为: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作为他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而推定他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推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合理的。
2、沉默: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推定他具有某种意思。沉默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时才可以被认定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⑹ 下列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行为的有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中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行为根据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干预活动的多样性而极其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多种的分类方法。此外,由于经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它们的分类理论对经济法律行为分类也会产生直接影响。在这里,仅对其作出基本的分类:
(1)政府行为与市场主体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根据其行为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行为和市场主体行为,现代市经济条件下三大行为主体,政府、企业、消费者,不同主体的行为受到经济法的规范,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2)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根据政府调节市场经济的任务和作用不同,分为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为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而介入市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标而发挥作用。一方面它要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的运行,实现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与合理化,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减少内部或外部的不经济,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保障社会经济协调有序地发展。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市场失灵,还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规制以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两方面基本任务相适应,经济法律行为也分别地表现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若从市场经济其它主体的角度看,相应地也可分为接受宏观调控行为与接受市场规制行为。
(3)规制行为与受制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根据其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规制行为与受制行为。经济法作为国家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关系的法律部门,政府在经济法上处于中心地位,其行为对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主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与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在经济法上无同日而语之可能。直言之,规制行为是指宏观调控机关和市场规制机关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而受制行为则是指市场主体的接受调控和规则的行为。区别这两种行为的意义在于规范规制主体的行为,以保证受制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换言之,研究规制主体的行为制度,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为界定范围。
⑺ 经济法基础法律行为的分类
摘要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⑻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二、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⑼ 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来划分,经济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其中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主体资格合法;客体合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他条件(审批、公证、鉴证)。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
变更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计划;双方协商一致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方可变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由国家机关批准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需经原批准机关认可或批准方可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得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终止。如购销合同中,钱货两清时,经济法律关系则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