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知识内容有哪些
申请经济适用房规定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❷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法律依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❸ 南京市浦口区西水湾经济适用房房价是多少
这个需要去经济使用房的售楼处咨询。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着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❹ 如何鉴别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真伪
到该市房改办进行核验。
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提供的上市材料在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进行审核。初审、复审符合上市条件的予以上市确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予以退件处理。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供应,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是两限房房本,必须满五年以后才可以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房本未满五年也可以交易。
❺ 南京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❻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2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不包括集体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拓展资料:申购家庭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持自己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现住宅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审阅部分要求提交的别的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提出审请;
法律依据:《南京经济适用房建造标准及细则》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❼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