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其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的银行存款(转款)凭条,再无其他证
您好。我这里有一个案例您可以好好分析,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则钱某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款,属典型的不当得利,依法也应当返还。[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赵某主张3万元是借款的问题。赵某仅提交转款凭证,未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钱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赵某的主张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表示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则变更主张双方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钱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3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当事人达成转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后赵某将3万元存入钱某的帐户,钱某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至于何因转款,本案不予考虑。故赵某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3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请。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将3万元存入被告钱某的帐户,钱某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至于赵某何种事由转款,举证责任应由赵某承担,赵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钱某不予认可,赵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故赵某的诉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原告赵某以转款凭证为据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3万元,钱某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一、二审法院以双方达成转款的意思表示或赵某自愿转款为由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进而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请。在此讨论如下两个问题:一、两级法院准许原告赵某提出选择性诉请并无不当。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应否接受原告赵某提出或此或彼的选择性诉请,一直争论不断,各地或各级法院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第一,从程序上看,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从其中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原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享有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要求法院予以裁判时,可以采取选择性合并或预备性合并诉讼的方式进行,只要求原告提出的两个诉请或多个诉请是具体的即可。第二,从实体上看,现行的实体法准许当事人要求责任人选择性地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进而提出选择性的诉讼请求,由法院根据审理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或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其中一个诉请予以判决支持。 第三,从实务上看,原告除提出选择性诉请外,还存在并列性诉请、递进性诉请和转折性诉请等两个以上不同的诉讼请求。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诉请买受人除支付货款外,还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出卖人提出的是并列性诉请。又比如,原告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守约方除诉请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还诉请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提出的是递进性诉请。还比如,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诉请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如果租赁物不存在导致承租人不能归还原物的,则诉请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提出的是转折性诉请。选择性诉请根据法律关系区分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和不同或多重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诉请买受人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或以买卖合同无效为前提,诉请买受人退回货物并返还预付货款的无效合同责任,即出卖人基于同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出合同有效和无效的两个选择性诉请。在本案中,原告赵某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赵某基于钱某收到其转款3万元的同一事实,但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了两个选择性诉请。二、法院判定原告赵某返还借款本金诉请的证据不足时,应从分配举证责任给被告钱某由其举证证明取得3万元的合法根据入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赵某提出的选择性诉请有借款合同之诉和不当得利之诉的先后顺序。在赵某提出的借款合同之诉的请求中,其仅提交一张转款凭证就主张借款合同成立,钱某不予认可,即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根据罗马法上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钱某不需对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判定赵某对借款合同关系的举证任务尚未完成。两级法院鉴于赵某除了转款凭证外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判决驳回其要求钱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请是妥当的。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探索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当以不当得利的待证事实为突破口。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包括一方(被告)获得利益;他方(原告)受有损失;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四个要件事实中,原告对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得利行为及自己受有损失,被告得利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待证事实成立,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和当事人对此举证规则能够达成共识。争议在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获利一方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根据。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赵某应就不当得利的成立提供证据,即对钱某取得赵某转款3万元有无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受有损失”的赵某无法就“获得利益”的钱某无合法根据这一否定性或消极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由钱某提供获利有合法根据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一方面,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实际上就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原告来说该举证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分配由原告举证对其来说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由被告提供合同、借据、履约凭证等客观证据来证明其获得利益有合法根据,即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相对于被告来说具有提交证据的优越条件,理论上是适当的,实践上也是可行的。在本案中,赵某提供一张转款凭证,证明其将3万元转入钱某的帐户,钱某否认赵某主张的依据借款合同取得3万元的所有权,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没有丧失3万元的所有权,钱某对该款的占有即构成不当,进而认定赵某基于该所有权可以请求钱某返还该3万元的所有权益。钱某如想保住3万元所得利益,则有责任提供取得该款的合法根据。从两级法院的判决理由看,均未从钱某取得赵某3万元有无合法根据的问题入手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一审法官首先分析赵某证明借款合同的证据不足,然后先入为主地认为赵某转款给钱某的意思表示一致,认定钱某取得该款有约定依据,至于何种原因在所不究。二审法官则先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是出于自愿,据此认定钱某取得赵某转来的3万元构不成不当得利,再分析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二审法院虽维持一审判决,但相较两份判决的理由,一审判决比二审判决的理由更充分,一方面,遵循赵某选择性诉请的顺序先后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肯定有约定依据,至于原因则不予审查。按照二审法官的裁判思维,只要赵某出于自愿转款给钱某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同理,假如赵某填写帐号错误,将本应汇款给朋友的钱,错误但自愿地汇入钱某的帐户,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民法教科书将汇错款作为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被本案的二审判决理由所否定,据此,不当得利制度将再也无适用的余地。
B. 民间借贷,《多笔借款的归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多笔贷款归还认定)的内容为:
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
在数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
第二十五条(本息归还顺序确定)的内容为: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本息如何计付没有约定的,用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
(2)多笔经济纠纷如何证明还款款项扩展阅读:
案例:
2012年7月,海宁的贾某将朱某和肖某告上了海宁法院,贾某说朱某在2010年曾两次向其借款共2万元,他们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肖某对这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而借款到期后,朱某迟迟没有动静,而肖某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奈之下,贾某只好将二人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朱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元,肖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放弃了让肖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而另一边,朱某却玩起了失踪,法院采用各种方式均无法向朱某送达法律文书,最后只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开庭时,朱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请。
贾某等案子生效后,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而这时,朱某出现了,还拿出了4份由贾某出具的收条原件,收条总金额21000元,朱某说涉案借款已经归还。为此,朱某还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真相顿时破朔迷离。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贾某向法院提供了另外一张3万元的借条,证明朱某的还款收条归还的是这笔借款,而非涉案借款。
到底还的是哪笔款项,贾某和朱某各持己见。
再审法官确认了贾某借条的真实性后,向朱某辨法析理,最终朱某自愿撤回了再审申请。
C. 还款证明怎么写
还款证明写法如下:
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
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3)多笔经济纠纷如何证明还款款项扩展阅读
借款人还款时要注意:
借款人还款时要注意: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民间借贷行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贷款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及经济能力,减小借款风险;
2、不能“借”、“欠”不分,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续上写明该笔款项是属于借款;
3、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工整,对借款的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写明,并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方式;
4、贷款人可以和借款人约定借款的利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如果不作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借款;
5、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在落款处要求借款人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6、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7、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D. 民事经济纠纷起诉程序(要求还款)
1、“这应该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吧?”:是,侵占他人财产。
2、起诉的程序:写好起诉状,带上你的身份证、相关证据复印件,到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等待法院通知参加审理。
如果你有朋友“允诺的文字记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三个月内肯定有结果。
补充:
1、不值得请律师,因为:案情简单、数额不大,事情也不复杂。
2、这种事,可能会按件收费了。但具体收多少,还是去问你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吧,因为各地收费标准相差很大。
补充:看看《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就行了:
(1)《民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诉讼管辖(也就是在哪里起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六章证据、第七章第二节送达、第九章财产保全、第108条起诉条件等。
E. 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
您好,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在数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F. 多次借款借条怎么写才有效
写明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多笔经济纠纷如何证明还款款项扩展阅读
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G. 借条之前的转账记录算不算还款,怎么证明
原则上不算还款。
如确实出具借条时没有计算该笔款,结合其他证据再就该笔款项性质进行确定。
H. 欠款证明书怎么写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
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
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
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8)多笔经济纠纷如何证明还款款项扩展阅读:
作用
贷款人向保证人开出的证明借款人因违约而欠下债务的书面索赔文件。
贷款人为保护自身利益,通常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人收到欠款说明书后,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款项。
该说明书具有终局性的效力。
这类保证合同通常把保证人规定为第一债务人,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保证人则不能主张借款人的抗辩权。
即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争议、借款人是否已实际履约等不能提出异议。欠款说明书与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索赔通知具有同样的法律作用。
当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向开证行提示的索赔通知与信用证的规定表面相符时,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而不能过问索赔通知载明事项的真伪及是否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