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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拒绝过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9-18 15:06:48

1. 经济适用房问题,房主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1

2. 本,后产权登记为经济适用房,出卖方迟迟不过户怎么办

房东迟迟不过户,已经属于逾期过户了。
对于逾期过户,谁违约谁承担风险与责任,可以向法院起拆要求强制过户或追究违约责任。银行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上面都有约定过户时间的,如果卖方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话,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的话,可以找中介作为见证人一同起诉卖方。

3. 用别人的名额买的经济适用房,现在我想过户,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您好。首先需要判定您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什么性质的房屋,目前有两种:一种依据申请取得购房资格方式购买。另一种为拆迁后回迁等按照经适房管理的房屋。其次,要考虑经适房是否已满五年及是否相关满足可以上市条件,如果满足上市条件,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不配合过户,需要按照您与其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4. 经济适用房房房东不配合过户的结局

房东不配合过户的,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配合过户,对方仍不配合的,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属于违约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经济适用房问题,房主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直接起诉对方
经济适用房过户条件: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参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参照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凭借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但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经济适用房过户的业主要特别注意,如果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对于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至于经济适用房在过户中能否带户口及可以带几个人的户口,主要看当地有无这个政策。

6. 房产证不能过户怎么办

你可以这样,把房款给他,然后和他去房管,办理他项权证,注明住房产权抵押给了你,就可以了,到两年后,你就可以和他一起先办理注销他项权证,再办理过户。导致过户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1.被查封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2.抵押房未解除抵押的房产3.离婚业主离婚未办理析产登记的房产4.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房产5.伪造产权“卖房”伪造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书进行出售的房屋6.卖方未成年卖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7.欠税费拖欠相关税费的房产8.央产房未上市的“央产房”9.未满5年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10.未继承业主死亡,未完成继承手续的房产11.产权纠纷房屋拥有共有产权人,,卖方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出售的房产12.无房产证卖方无法提供房产证注意:没有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的,在法律上来讲房子还是卖家的。房买家没有进行房款监管,在过户前就直接将房款支付给卖家,一旦过户存在问题,能否追回放款就成为了未知数!所以购房记得做资金监管,规避购房风险,全面保护房款安全。

7. 经济适用房卖家拒绝过户

法律分析:买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1、从建设经济适用房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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