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青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知道嘛
有很多个条件的,:(一)户口条件:具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定年限的已婚家庭(含单身,下同)或年满35周岁的未婚者。 (二)住房条件:无住房或现住房低于规定的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在2000年7月19日后通过赠与、分家析产、继承、拆迁、买卖等方式发生房屋权属转移造成无住房或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的除外);未在丽水市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有土安置;未领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 (三)经济条件: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年人均收入或家庭年均收入水平。
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经济适用房2022有吗
摘要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⑶ 丽水四期经济适用房摇号情况
摘要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本次选房顺序号名单通过《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shui.gov.cn/),丽水市建设局网站(https://jsj.lishui.gov.cn/),《丽水在线》网站(https://www.lsol.com.cn/),《丽水发布》微信公众号、《丽水建设》微信公众号、《丽水在线》微信公众号、《无限丽水》新闻客户端等平台发布公示。
⑷ 在丽水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夫妻双方户口都是居民户口的吗 如果只有一方是居民户口能不能申请
常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户口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条件。
户口条件:具有丽水市区常住非农户且居住达到一定条件;
住房条件: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收入条件:低于政府公布的年人均收入或家庭年均收入水平。
所以应该你问的情况是不行的
⑸ 丽水市莲都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条件是什么程序是怎样的急!!!!!啊!跪谢回答者~
有很多个条件的,:(一)户口条件:具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定年限的已婚家庭(含单身,下同)或年满35周岁的未婚者。
(二)住房条件:无住房或现住房低于规定的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在2000年7月19日后通过赠与、分家析产、继承、拆迁、买卖等方式发生房屋权属转移造成无住房或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的除外);未在丽水市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有土安置;未领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
(三)经济条件: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年人均收入或家庭年均收入水平。
⑹ 丽水经济适用房属于那个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符合下列标准的丽水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⑺ 丽水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有的啊,只不过没在市区罢了,联城街道白前村那一大片新建的住宅小区除了一部分是下山脱贫安置房以外都是经济适用房啊
⑻ 2013年丽水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市区(紫金、白云、万象、岩泉、水阁、富岭等六个街道)常住非农业户口,居住满5年。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必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二)住房条件。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成员未在丽水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房,未领取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未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
(三)经济条件。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年人均低收入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住房包括继承住房、商品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及非住宅用房。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应当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年人均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市政府实行动态管理,在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