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一名普通大学英语专业学生,马上将升入大二,想考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国内)需要从现在准备什么
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并不难学,只是涉及的知识点多、内容广,国际条约繁琐,容易混淆。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准备:
1、如果你是自考法律专业的,建议先由易入难,难易结合。针对国际经济法这门课,请先通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法,因为里面有很多内容是前述三本书中有所涉足的,看自学考用书的版本就可以了。
2、国际经济法涉及的内容体系是相当大的,但并不深奥难懂,只是繁琐罢了,建议可先通读,再精读。即先整体看一遍,了解一下大致内容,再每行、每页精读,找准每章的知识点和重点内容并作好笔记,如有时间的话,可对于书本中涉及到的书籍、编着也能够做到看一遍。
3、“读书千遍,其意自见”,要读到一千遍,不可能,至少在三遍以上吧,这样在脑海中才会形成记忆。
4、学以致用,你想自学这本书一定有自己的目的,如果是因为考学需要,那按照以上的方法做,通过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如果是工作需要的话,那就要融会贯通,因为书上的知识是死的,要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还是需要一个过程。
5、重点、难点: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三大提单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海运保险、国际支付(托收和信用证)、WTO规则、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还有一个重要的就是法律的规避问题。
6、如果你不是急着考试的话,就稍安毋躁慢读、细读,最好把书里涉及到的所有书籍(挑自己有兴趣的)通读一遍,效果是最好的。一定要说一个周期的话,每天学习2小时,半年左右吧,如果只是看这本书本身、掌握一下知识的话,三个月足够了。
❷ 我想咨询一下,由于我对录取这个国际经济法专业不了解,所以想问下针对这个情况我该做些什么准备比较好
这个专业对于英语要求比较高。目前来说是最好还是加强英语能力的提高。一般这专业六级是必须过的。还有法学类专业最后可都要通过司法考试的。国际经济法本身只是法学专业的一个专业方向。
❸ 我想跨专业考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请问要做哪些
1、想跨专业考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首先要确定报考的目标学校。有了目标才有动力和备考的依据。
2、自己去目标学校官网查看专业目录和参考书目或考试大纲,然后按照学校的要求备考就行了。
❹ 考研考国际法,要考哪些内容
一、国际人权法。
二、海洋法 。
三、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
四、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
五、条约法 。
六、国际环境法 。
七、国际经济法 。
八、国际刑法。
九、国际组织法 。
十、国际争议法 。
十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❺ 国际经济法考研需要考哪些科目
北京大学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2015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
专业代码:030122
研究方向
01.国际经济法
02.国际私法
03.海商法
考试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
871法学综合卷
备注:
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复试阶段进行专业面试,复试比例为150%。
❻ 怎样学好国际经济法啊好难啊
单纯从国际经济法的概论可以看出,这门课程相当复杂,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家反托拉斯法、国际货物运输以及保险、国际投资、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支付。
很多内容需要专门的知识,比如国际货物买卖以及运输保险等,需要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国际支付又需要银行业务相关知识,所以学习起来跟其他法律的共同之处相对较少,感觉难以下手。
以下几点建议:
1,如果能把这些国字头的法律去掉国字,就可能简单不少,打个比方吧,把国际货物买卖法转化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然后从中找相同的地方,这样可能轻松很多。
2,繁中取简。先学习相对简单的东西,比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需要相关其他知识的放后面逐一攻克。
3,可以选择重点复习。比如国际支付重点在信用证、跟单托收。国际货物运输重点在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国际货物保险重点在我国的海上货物保险险别,以及英国的海上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法重点在CISG公约。
❼ 要考对外经贸大学的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法律英语这部分该如何准备呢
首先,《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是必看的,考试的时候很有可能是从中抽出一个案例,有时连题目都不会变,可是书中没有标准答案,还要凭自己的法律知识作答。其次,合同法、公司法以及CISG的中英文对翻要掌握。最后,大量的法律英语专业词汇的积累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可能涉及到名词解释(当然,是英文的法律术语用中文解释),此外,日常英语,特别是词义相近的英语单词需要注意区分,选择题会考到。
❽ 复习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的要点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必知40点:
1、根据以往的历次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比较重要。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比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2000年的贸易术语较99年的相比,没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两点:一个是FAS和DEQ术语中进出口手续的办理,另一个是FCA术语下卸货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余的和99年的一样,掌握的重点也一样。
4、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A.卖方无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B.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C.卖方可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 部装运单据;D.卖方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人求偿 答案应是B和C.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方有权(AC) A要求损害赔偿 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 D提请仲裁 选择哪个比较合适,为什么?
6、涉及国际贸易法的部分复习可以细点,但涉及国经总论、对外贸易管制和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问题时掌握要点即可。
7、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对外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或虽未选择准据法但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那么此时公约不适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况时需看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非中国的其他公约缔约国,公约适用,否则公约不适用;最后应看买卖合同的客体是否属于公约规定不应适 用的七种情形(参看指定用书第195页公约适用范围之(2)),如果是公约也不应适用。
8、我国加入1980年公约时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与99年新《合同法》有冲突,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仍需采用书面形式方才有效?尽管我国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对1980年公约所作出的有关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但这也并不意 味着我国目前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并非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适用公约。换言之,如果某一具体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 80年公约,那么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体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无须适用80年公约,而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或其他对合同形式要件没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么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13种贸易术语很难记得非常清楚,在掌握这13种贸易术语时有什么诀窍吗? 在短时间内搞清并记住这13种贸易术语的每一项规定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比较简洁的方法是记住下列共性和个性的东西。(1)13种贸易术语中只有EXW由 买方办理出口手续,DDP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其余11种术语均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2)EFCD四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加。E 组中卖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备妥货物交买方即可;F组中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中卖方须安排运输,CIF和CIP情况下卖方还须投保,但对风 险转移后(风险转移的时间均在出口国)发生的货物灭损和额外费用概不负责;D组中卖方须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并承担在此之前的全部风险和 费用。(3)重点搞清楚FCA、FOB、CIF和CFR这四种常见的贸易术语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0、关于要约,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 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项( B)
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无效承诺 D.有效承诺
11、根据80年公约,货物的风险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通常情况下这个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其次,如果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但要求卖方安排货物的运输,那么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间即为交货时间;最后,如果合同既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又没有要求卖方安排运输,那么卖方在其营业地或特定地点货交买方时或买方不收取货物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时,风险即转移。(2)如果货物在交 货以后发生的灭损是由于卖方的过失所致,货物的风险不转移,即应由卖方承担货物损失;(3)如果销售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则上述规则不适用,而应适用其特 殊的风险转移规则(参看指定用书第209页)。
12、共同海损,如何理解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请详细解释? 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也就是共同海损的获救财产的价值,以及共同海损本身。比如说,一艘价值100万的船载有三批货物,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30 万、20万,当船遇大风浪为保持船舶平衡将20万的货物全部抛入海中,此时20万的被抛货物即为共同海损,而这个损失挽救了船和另外两批货,因此此案中获救财产的价值即为船100万,另两批货50万和30万。同时,由于被抛的20万可以在获救各方中得到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当事人也应参与共损分摊。所以此 案的分摊价值就是所有的获救价值180万以及共同海损20万,共200万。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都属于货物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 (1)必须是船货共同危险;(2)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做出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4)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部分损 失就是共同海损,否则即为单独海损。比如,船上货物起火,以水扑灭后发现一部分货物水损,一部分货物火损,水损的货物即为共同海损,而火损的货物就是单独海损。
13、原产地规则在如何起到非关税措施的作用?原产地标志有什么用?原产地标志似乎与智力性创造成果没有什么关系,它是否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围,与工业产权,着作权又有什么关系? 货物的原产地和货物的进口关税关系密切,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使大批进口货物不能享受优惠关税,所以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起来关税壁垒的作用。特定的原产地标志对货物的质量、信誉是一种保证,其作用类似于商标,可以将某一种商品从同类商品中区分出来并表示出该种商品特定的质量。比如一提到巴黎香水
人们就会产生一种高质量、高信誉的联想,而假冒原产地标志的后果和假冒商标类似,因此无论巴黎公约,还是TRIPS,都将其列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14、倒签提单指的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指的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二者的区别在于倒签提单中涉及的货物在签发提单时实际已装船,而预借提单中涉及的货物在提单签发时尚未装船。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同属于欺诈行为,但由于预借提单对收货人的利益损害更大,因此可以 认为其欺诈程度也更深。
15、关于代位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保险公司赔付全部损失后,残存价值大于赔付额的部分归保险公司吗?追偿所得的大于赔付额的部分归还给被保险人吗?
如果货物已经实际全损,就不存在残存价值的问题。如果货物是推定全损,在保险公司按实际全损赔偿以后,被保险人应发出委付通知,残存价值归保险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以后,残存价值归被保险人所有。
16、租船合同中的诸多条款应如何掌握?有哪些要点? 重点是要搞清楚各种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条款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具体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预备航次条款和装卸期间条款;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运送合法货物条款和航区条款。
17、第六章虽然只有16页,可是包含的深度广度很大,书中介绍的范围很大,可比较笼统,阅读是感觉难度很大。在学习时也很难把握需要掌握的深度。 第六章主要掌握一些要点。主要包括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基本原则以及乌拉圭回合的三个新议题所取得成果的基本内容。服务贸易协议中主要掌握适用的服务贸易范围,以及该协议中特有的逐步自由化原则;TRIMS中涉及的基本原则以及要求必须取消的五种投资措施;TRIPS的基本原则及其保护的知识产权客 体。
19、国际经济法的重点部分都有可能出案例。
20、国际金融法的复习重点就是各种国际融资方式的特点。
21、国经中有关保险的内容很复杂,怎样才能区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这三种主要险别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逐渐增多的。比较简洁的记忆方法是: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即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和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
成的货物单独海损;一切险则承保水渍险的保险范围和11种一般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即不与海水或运输工具相联系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的承保范围。
22、首先要和世贸组织的各成员方进行双边谈判,然后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各种程序,就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3如果是短途运输,货物早于单据到达进口国,国际上也 采用副本提单加保函的提货方式。
2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规则仅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并且主要涉及提单运输,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不仅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还涉及有关船舶、海事、商事等诸多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我国海商法主要援引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有关内容,并且引入了汉堡规则中的少数规定。
25、全程运输责任指的是联运经营人对货方承担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的分段责任指的是实际承运人对联运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二者并不矛盾。
26、自动许可就是公开的一般许可,只要提出申请,有关机构即予批准,无需特殊审查,它适用于那些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非自动许可就是特别许可,就是提出申请后要经过有关机构的逐级审批方可获得。二者就是一个手续繁简的区别。
27、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判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 A.双方当事人的国籍 B.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 C.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 D.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营业所根据80年公约确定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
28、如果不可抗力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况,买方不能向承运人索赔,而应向保险公司求偿。
29 这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就是国际贸易的四个环节:买卖合同、运输、保险、支付,涉及的当事人当然主要包括买方、卖方、承运人、保险人,有时还涉及银行。
32、OICQ为什么要易名QQ,OICQ是商标还是版权? 域名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版权。根据法院的最新判例,尚不承认其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对其法律性质的确定尚在争议之中。对域名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程序管理,适 用先申请先获得的原则,因为美国在先申请了ICQ,所以在同类产品上在后申请的OICQ构成了识别上的混淆,因此被迫改变为QQ.
33、《服务贸易协议》适用的服务贸易有哪些? 《服务贸易协议》适用的服务贸易包括如下四种:(1)跨境服务,即从一成员方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例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提供的视听服务、信息传递等;(2)过境服务,即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国民到另一国接受旅游、金融服务等;(3)商业存 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其在另一国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4)自然人 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演员到另一国举办演唱会,一国医生、教师到另一国提供专业服务等。
34、有关“反倾销”的问题 我国放开了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如何预防“反倾销”这把“双刃剑”伤己伤人,到头来还是伤着自己? 最重要的是增强反倾销的意识。即当有国外商品进口倾销时,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而在产品出口时利用行业协会等各种渠道查找信息,避免以低于正常价
值的价格出口。
35、什么叫做“软条款信用证”?为什么它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信用证的“软条款”主要指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对卖方装运限制的条款等等,含有这种条款的信用证可使买方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卖方因
为无法达到信用证要求的转运要求、获得付款或者使信用证生效的条件而处于一种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地位。如果信用证中加入这些条款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买方骗得履 约金、佣金或质保金,而不实际取得货物并让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开立这种信用证即具有欺诈的性质。
36、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运输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
自交给交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课本209页) 这里是指风险自什么时起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转移,但是如果货到目的地后,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在合同签定之前还是之后,那么此时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因为风险已经在卖方货交承运人时已经转移。这样看表面上对买方不公平,但*作性最强,因为买方在受让货物时同时受让货物的保险合同,他更 方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公约做此强制性规定。
3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贸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吗? 如果合同必须适用80年公约,那么其必须具有书面形式才有效,如果不适用80年公约而适用新合同法,口头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38、在中国公司甲与外国A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CIF孟买,信用证付款,甲忠实履行交货义务,货物比提单先到,A用提单副本加保函领去了货物并 销售,没有去付款赎单,甲向信用证开出行交单提款,开出行承兑后以A不付款赎单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开出行由于金融风暴被宣布破产,此时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时甲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同时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理由是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只要甲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向承运人索赔的理由是保函只调整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抗收货人(本案中因甲持有正本提单,因此其为收货人),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损失后持保函向提货人索赔。
39、互惠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是指缔约一方给另一方的优惠应该立即、无限制、自动地适用于缔约第三方;普遍指的是一缔约
方提供给另一缔约方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应该也无条件的立即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不得歧视任何缔约方。
40、关于跟单信用证和国际贸易术语该怎样抓住重点?国际贸易术语的重点是掌握E、F、C、D四组术语中每组的共同特点,以及CIF、FOB、FCA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重点掌握不同的类别、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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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其中又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以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等几大分支。
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对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使用的教材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传丽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经济法》。学生可参考使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制作的《国际经济法》录音教材、电视直播课堂、IP网络课件等其他教学媒体讲授的内容进行学习和复习。
本课程为72学时,4学分。教材共有10章,分别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七章国际投资法、第八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九章国际税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
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目前,我国的对外经贸交往和国际经济法实践迅速发展,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入WTO以后,我国开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国人,中国的商品,中国的资本甚至中国的货币都要在国际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货币和资本了。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国境,就成为国际贸易,货币要是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金融,资本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投资。
国际经济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究竟是从何时开始出现的?后来如何逐步发展?它与相邻的各种法律门类或学科之间有何联系?有何区别?在学习国际经济法之前,应该对这些基本问题有一些了解。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之间已经出现频繁的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有的则由各种商人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处理根据,最终,逐步形成了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实际上,这些商事法规和商事习惯法就是国家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万民法”和“市民法”之说,前者就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大量关于国际商务来往的规定,逐渐推广到西欧大陆,以至于影响到世界许多地区。
中世纪时期,欧洲继承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在其基本原则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罗马法,形成了欧洲的国际性商事习惯。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日渐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以及国际习惯和相关的国内立法,不断大量出现,而且日臻完善。
第二次世界以后,国际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形,不断有新的民族独立,成了新的国际力量的对比。这些政治和经济大变化,引起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变,出现新的格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要学好国际经济法,还要了解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际政治关系。例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属于国际公法范围。
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又称为“法律冲突法”,其作用是在各国法律,例如民法或商法相互冲突的情况下,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区别。国际商务惯例在这里主要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国家或各国政府间组织如果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与异国私人进行经济交往,从事跨越一国国境的一般经济贸易活动,并且自愿选择适用国际商务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也受国际商务惯例的约束。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法律学科。掌握国际经济法知识的目的是付诸实际应用。所以,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理解掌握,学以致用。要在学习理解国际经济法规则时,应当与实际生活中的相关现象联系起来。可以通过案例来获得对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知识。
在有了一些实际感受以后,还要结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学会站在国际经济法的立场上进行思维,或者说,学会站在一个企业家、投资家、交易当事人的立场上来判断一桩交易的是非曲直,或者利弊得失。国际经济法的许多规则都是来源于实践。所以,你要真正掌握一项国际经济法规则,就要能够把它还原为生活现象,还原为交易实践。
学习国际经济法,要以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具体说,要在掌握各有关法律规则的制度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在学习过程中,掌握基本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概念只是法律现象的描述。国际经济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不能从概念到概念,不能脱离实际。
需要注意的是,要真正理解掌握一项制度或规则,必须“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也就是说,要掌握制度和规则后面的法律政策。你要明白这个规定的意思,就必须知道它是用来解决什么问题的,还要知道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了解规则的内容和理由的基础上,就要进一步懂得规则的应用。你要考虑,这项规则在适用时会发生什么问题,有哪些难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克服这些难点。因此,你需要观察一些实践中的做法和案例,把规则与生活现象联系起来,与当事人的利益和行为联系起来,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思考如何运用规则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