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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如何选股东

发布时间:2022-09-07 21:44:38

㈠ 集体经济的股金

摘要 一是出政策。出台《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在全县7个镇61个行政村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结合前期调研摸排,确定34个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村。二是建机制。引导试点村通过法定程序,推选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与县城投集团合作成立东山泽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财政定向投入到试点村的专项扶持资金,量化折股参与投资经营。其中,泽农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试点村作为法人股东,派出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股东代表负责具体接洽,村民依托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全程参与扶持资金使用、项目经营管理、收益回收分配等重要事项决策。通过抱团发展、入股分红、全程监管,促进村集体有效分享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利润收益。三是现成效。首个合作开发项目西埔镇顶西村农贸市场(东市)已建成运营,34个试点村以法人股东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共投资5000万元,开发6896.4平方米经营用地,获得投资回报近400万元,试点村村均获利近10万元;顶西村农贸市场运营后提供摊位700多个,有效安置解决本村211户村民就业。

㈡ 什么叫农村经济合作股份制

农村经济合作股份制改革的概念、特点和主要步骤如下:

一、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农村股份制改革,即以原村级集体经济为母体,借鉴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坚持集体资产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将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让全体社员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特点:

1、形式多样化。社区股份制改革具体形式不尽相同,丰富多样,有实行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为核心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即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状况以及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给农民配臵股权,使农民的承包关系从原来的土地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来确定;有实行以农民对社区集体企业持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企业型股份制改革,即集体企业实力雄厚的地区,改制主要以农民对集体企业持股形式予以表现;有实行以村级集体所有或部分净资产量化为核心的社区集体股份制改革。

2、程序民主化。从改制调研、方案确定,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东代表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选举及其成立、章程的制订,程序上都体现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思想,全面体察民情、充分尊重民意。

3、股权多元化。从股权设臵项目来看,集体股、个人股、募集股(现金股)三种类型都有不同比例设臵。集体股主要是为保证社区组织运转开支和社区其他公共开支的需要而设臵,其股份比例一般在20—30%左右。个人股的设臵,基本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性质、在本组织劳动贡献、承包土地数量等要素,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分配到个人。也有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对享受优先股对象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式,不再予以股权。此外,一些地方还设立经营管理风险股,由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董事长或总经理购买,风险股纳入企业总股本、实行动态管理。

4、运作企业化。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基本上以公司制组织形式为参照体系,内设有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实行“一人一票”为主要形式,少数实行“一股一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常设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步骤:

1、提出申请。准备进行社区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起人,提出改制方案及书面申请,报乡(镇)党委和政府等批准,方可进行改制。

2、建立筹备机构。由村党支部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社员代表共同组成股份制改革筹备小组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自筹建日起至首届股东代表大会成立期间的政策拟定与宣传、工作部署与落实等事务。

3、清产核资。对改制单位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账面资产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核准各类产权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并填好财产清单,设立台账登记造册。

4、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除一些非经营性资产如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原则上不予量化外,对现金、流动资产、承包土地、固定资产等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统一进行资产量化,将资产从实物形态量化为价值形态。

5、成员界定。以户籍关系为基础,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时间等为主要依据,确定享受量化配股人员的数量和名单,并向村民或社员公布。

6、股权配臵。根据量化集体资产的价值和符合配股的成员数量,按照配股要求,主要设臵集体股、个人股和募集股(现金股)。制作股东名册和股权证书,列明每个成员持有股份的性质、股数、每股面值和股权总金额,并以人或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

7、组建股份合作经济主体。经济主体股权配臵完成后,各地根据改革取向及习惯因素,组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为名的股份合作经济主体,建立股东大会,通过民主方式选举成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订了相应的章程,明确各自权利、职责和运行机制。

8、注册登记。

㈢ 股东可以是哪些人或团体

股东资格(1)自然人股东资格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但其主体资格证明反映该名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可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其法定代理人或在登记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自然人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为企业出资人;上述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下设的具有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各类机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上述部门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和参股举办公司。部队(含武警、消防)、人武部非经批准不得出资办企业。 (3)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但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或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股权的,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一年内将所承接的股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4)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自然人可以直接出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和参股举办公司。 A:企业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职工持股会只能作为本企业改制后的公司的股东,不得作为股东单独对外投资举办公司; B: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C: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股东; E: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但应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可以。

㈣ 被选为农村股民代表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农村股东权利如下:1、股东(成员)依法依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组织股东(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2、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3、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等;4、按股份享受分红和优先配股的权利;5、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㈤ 村级经济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造


第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资产、集体积累仍属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全体成员所有,不得平调、侵占和私分。
第二,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和内容。凡属村级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实业资产和土地含村办企业用地和农民的宅基地均为村集体资产,国家使用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合法征用的手续。
第三,明确股权设置。将集体资产按人口、劳动年限折股量化到人,建立以产权关系为纽
带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四,重申和明确原村办集体企业的性质。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兴办的各类企业继续存
在和发展,其已经形成的股份合作、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不变。
第五,明确改革后的经营管理主体。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称“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对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六,明确资产量化的比例。股份制改革实行“民主、公正、稳定”的原则,以股权的形式明确社员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并规定了量化资产必须占集体净资产“两个80%”的最低限额比例。
第七,明确改革后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重新制订章程,选举
产生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明确政策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各区、乡镇逐级细化政策,在统一政策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因村制宜。

㈥ 村委如何壮大集体经济

1、充分发挥农民集体所有资源优势

土地、山林、水面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大的经济优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首先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找准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将资源变资本变资产,特别是可以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进行市场化开发,发展物业经济,既为农民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又能为集体带来丰厚而稳定的盈利,还可以依托美丽乡村发展旅游业,农家乐、民宿、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等美丽经济。

2、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产权,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拥有明晰产权权利的股东,让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积极与国有资本、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开展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开发,在经营管理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现了集体资产多种形式的保值增值。

委托有经营才能的人来经营集体资产,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集体经济经营形式,确保集体资产快速增值和保值,确保广大社员股东平等享受集体资产增值的好处。

3、走联合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路线

农村地域广阔,区位条件、自然经济实际差异性极大,再加上单个村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因此走联合合作发展之路,抱团发展集体经济不失为一个好路径。现在各地把这一方法应用于强村带弱村的发展模式和抱团取暖式发展。

确定一批经济强村结对帮扶一批经济薄弱村,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物业项目作为当地经济薄弱村合作联合参股的发展项目,项目经营红利返回给经济薄弱村分红。

4、构建新型双层经营体制

既能发挥农户家庭经营积极性,又能发挥集体统一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是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势所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乡村新兴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都可以发挥集体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越性。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从事农家乐和民宿,农家乐带动了全村农户纷纷效仿,同时村集体又与专业旅游公司等合作成立村旅游开发公司,打出统一经营品牌,积极开拓市场,改善基础设施和专业服务,形成了有分有合、有机融合的充满活力的双层经济体制。


5、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发展村集体经济有以下几种模式;开发农业型,就是利用村集体土地,发展村办农场、林场、果园、水产、畜禽养殖等;基地农户型,“公司+农户”形式社会化服务实体,走既富村又富农的农业产业化之路。资源开发型。

加工增值型,依据当地的产业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实现农副产品的加工增值。可以通过召开现场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各村发展村集体经济。

㈦ 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拓展资料】
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拥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股份取得分红权利,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不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遵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等。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同股同利,当年净收益先提取20-40%的公积公益金,由股东大会研究制定方案,进行分配。对经营管理成效显着,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对经营班子给予一定的股权或经济奖励。对经营不善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职能是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分配给股东的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个人股权可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或退股抽资,不得抵押。持股满 周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个人股一般不得对外转让。股份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 确定后不作变动。如确需调整,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按人统一发给记名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㈧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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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集体经济组织如何选股东扩展阅读: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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