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1、质押;2、抵押;3、保证;4、定金;5、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㈡ 什么是经济合同的担保,其担保形式有哪些
第1.经济合同的担保是在订立经济合同时,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经济合同切实履行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和办法.
第2.担保的宗旨:在于促使当事人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纪律,切实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规定或约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只要对方发生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事实,不论对方是否因此而受损失以及损失大小,违约者均应给付.规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用经济制裁的手段来督促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保证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不同的,赔偿金是属于补偿性法律手段,而违约金是惩罚性法律手段,亦称罚金.
第4.定金:定金是缔约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应付的款项内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签订合同时只要一方交订金,合同即千成立,这是发生合同法律效力争议时义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据.<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所以又有类似预付款性质,但又不是预付款,因预付款具有支援性质,但没有履行担保合同的作用,接受预付款一方履行合同时,只需要按原数归还,不必加倍偿.定金给付应在订立经济合同之时或之后,未履行合同之前.
第5:保证:指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被保证当事人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或边带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单位承担赔偿责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
第6:抵押;是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用自已特定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提供财产的一方称抵押人,接受财产抵押的一方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经济合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变卖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足部份有权向抵押人请求绘付,有剩余退还抵押人.
第7:留置:是指经济合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被自已合法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权利.主要是保管人,承运人和加工人等得不到保管费,运输费,加工费而变卖其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第8:从上而可以看出:经济合同担保形式有5种:即:违约金,定金,保证,抵押,留置等.
㈢ 经济法中合同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大种类有三种,如下:
1.抵押。里面有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最近新出了一个超级抵押权。
2.质押。只有动产质押。
3.留质。只有动产留置,这个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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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担保包括哪几种形式
一、担保包括哪几种形式
1、担保包括以下形式: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有什么后果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有以下后果:
1、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来还款,借款人借款逾期后,银行会第一时间找借款人本人来还款,若是长期不还款,那么银行就会找到担保人来催促借款人还款,其后还会让担保人来还款,担保人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贷款,这种情况是不会坐牢的。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和借款人一起尽量将所有贷款还清;
2、担保人有能力还款,贷款逾期后,若是借款人有能力还款而不还款,银行会起诉借款人,在让担保人还款时,若是担保人有能力还款,那么在银行起诉后,法院会强制执行,将担保人的房产、车产等低于市价来拍卖,因此,若是拒不履行,那么是有坐牢可能的,另外也会产生罚款。
㈤ 经济合同法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㈥ 分别举例说明合同的五种担保形式
担保的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另外,还应注意,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3、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得到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其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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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或者质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㈧ 担保形式有哪几种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法律分析】
一、保证:保证是以第三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四、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五、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