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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和经济收益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2-08-30 14:56:11

‘壹’ 经济发展和环境生态关系

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

一、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我们生活的环境,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要在这里生活。我们发展经济破坏了环境,有些破坏是无法弥补的。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和文明的大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更应该重视环境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间,不能牺牲后代人的生存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自然规律的要求。 

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自然环境受到了严重损害,那么我们将受到自然的严厉惩罚。世界各地因为环境破坏而受到重大损失的例子很多,洛杉矶光污染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我国北方沙尘暴肆掠,尼罗河洪水泛滥等。

自然规律是无情的,谁侵犯了它谁将受到它的报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发展经济过程中保护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解决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科学的发展。 

我们讲的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也就是要科学发展。我们不能为了发展而发展,不能为了发展而自毁家园。发展,归根结底是以人为本,如果经济的增长,换来的是人的生活空间被逼迫得越来越污浊狭小,这样的发展是害人。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破坏环境也就是遏制发展。科学的发展则可为环境的改善和美化创造条件,使之更加适宜于人的需要。当前的关键是,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这就要根据各地的地理和环境特色,发展与之相适宜的产业。

(1)生态环境和经济收益怎么做扩展阅读:

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在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之间找个一个最恰当的平衡点。

一、全面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

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做到发展经济时,生态环境也得到保护,符合环境友好型的要求。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建设以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其他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生态化改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利用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继续推广各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安阳市应该加快产业升级,利用自身的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到可持续发展。

‘贰’ 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就必须改变过去把生态环境资源看作是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不把生态环境资源看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内生变量的观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矛盾关系。

‘叁’ 联系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一谈你如何为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低碳经济做贡献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肆’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从客观上来分析,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彼此依托、互相推动的。一方面21世纪所提倡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环境作为经济成本的一个部分,因而环境保护成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经济发展速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依赖于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和持续生产能力,因而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了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我们今天所说的环境保护,不只是单单的保护,或者是消极的防治,而是在保护的前提下,对环境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要求人类倒退文明来保存自然的原始是荒谬可笑的。今天的环保不但不能要求经济停滞不前,还恰恰需要经济持续的力量为环保提供物质上、技术上的条件。由此看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唇齿相依,是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
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我们生活的环境,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要在这里生活。我们发展经济破坏了环境,有些破坏是无法弥补的,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现在世界各国都已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大力发展绿色工业,无公害产业。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和文明的大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更应该重视环境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间。
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自然规律的要求。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自然环境受到了严重损害,那么我们将受到自然的严厉惩罚。重大的洪涝灾害都是破坏环境造成的必然结果。自然规律是无情的,谁侵犯了它谁将受到它的报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发展经济过程中保护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为经济发展与环境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战略。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有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即:发展与持续性,发展是前提,是基础,持续性是关键,没有发展,也就没有可持续性;没有持续性,发展就行将终止。发展应理解为两方面:首先,它至少应含有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因此经济增长是发展的基础。其次,它以所有人的利益增进为标准,以追求社会全面进步为最终目标。持续性也有两方面意思:首先,自然资源的存量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其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当代人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且应该重视后代的人的利益。

‘伍’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是不可分割的,一味的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可能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意资源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陆’ 生态效益的经济核算如何进行

生态效益用影子价格体系核算。
影响法
影响法是以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来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基本思路:分析项目的投入产出,对国民经济的初次影响和二次影响,计算出项目引起的国内增加产值。
初次影响:指由于项目的上马,引起的对于投入物的需求增加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二次影响:指项目产出的国产经济净增值的分配和使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局限性:投入、产出因素的分类不够清晰、计算时容易造成重复或者遗漏、部分因素量化困难。
“有无法”和“前后法”
“有无法”是指根据“有项目”和“无项目”的费用,效益差异分析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前后法”是指根据“建成项目前”和“建成项目后”的费用,效益差异分析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在分析新建项目时,两者是一致的,但在分析改扩建项目时“前后法”会存在一些问题,故一般情况不要用“前后法”。
费用效益分析法
是指从国家宏观利益出发,通过识别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经济费用,求得项目的经济净收益,判断项目经济可行性的过程。
费用效益分析的关键:
①准确划分项目造成的经济效益和经济费用。 ②确定影子价格等国民经济评价的重要参数。

‘柒’ 如何处理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

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途径。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这对我们协调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绿色发展把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从本质上讲就是把资源消耗强度、生态系统状态等环境要素作为评价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将二者看作互为关联的一个整体。

(7)生态环境和经济收益怎么做扩展阅读:

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的重要意义:

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方面获得了新认识、走出了新路子。

绿色发展打破了环境保护末端治理的单一模式,实施前端保护、过程严控、污染严惩的治理模式,跳出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怪圈,能够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绿色发展立足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生产绿色产品、推动绿色消费、营造绿色文化,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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