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如何调节运做给市场带来平衡的价格
你也没有悬赏分呢
那我就简单的说下吧
市场经济带来的平衡价格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均衡的价格并不能给人们带来最大福利,而且还会给人带来大量的福利损失。通常都是发展落后的国家才采取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是政府并不参与或参与较少,而是通过市场自己来调节供求,最终达到最优价格,也就是卖方最愿意卖的价格,而买方最愿意买的价格。这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也就是看不家的“手”在挑控着市场,使市场达到最优状态。
当然还有外部性问题,在这就不说那么多了
② 什么是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相对于市场经济,是指一种不同于市场经济的,高度集中的,实现高效率的社会经济体系。计划经济,顾名思义就是有规划、计划地发展经济。
从而避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盲目性、不确定性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如:重复建设、企业恶性竞争、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社会经济危机等问题。
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型经济,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于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
解决三个基本经济问题的是政府,所谓的三个经济问题是指: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而其中大部分的资源是由政府所拥有的,并且由政府所指令而分配资源的,不受市场影响。其余的三种经济体系是市场经济体系、传统经济体系和混合经济体系。
(2)计划经济怎么调整价格扩展阅读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包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计划体系”,另一部分是“市场体系”。
“计划体系” 由一千家左右大公司组成的。这些企业规模大、技术复杂、投资数量大,所以从筹备建厂至生产出产品,中间经过很长的时间。因此,大企业要求安全和稳定,这就需要有预测和计划;
企业为了确保自己的收益,就要控制产品的价格,一些大公司采取一致的行动,达成价格协定,这些被固定下来的价格可以长时期地被预测,同时,由于一个公司的价格又是另一个公司的成本,所以,成本也可以预测。
因为在这部分经济中,市场竞争被 “计划原则”代替,实质上是一种计划经济。这些由大公司组成的 “计划体系” 拥有广泛的权力: 控制产品价格和原材料; 控制产品销售量; 控制资本来源; 影响和控制政府。
“计划体系”消灭了贫困,已不存在阶级对立,其权力掌握在技术和管理人员手中,公司的目标不是最大限度利润而是稳定和增长,生产者主权代替了消费者主权。由于 “计划体系”存在着上述优势,所以它能凭此剥削 “市场体系”。
③ 对比市场体系和计划经济,二者分别是如何应对经济稀缺的
其实不得不说是市场经济下,经济稀缺也会显示物以为贵的现象。所以会导致一些稀缺资源价格出现明显的上升,从而导致需求量的减少。而对于计划经济来说,对于经济稀缺现象也会大幅度的减少计划成本,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看待问题。
其实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市场体系还是计划经济,本身应对经济稀缺的现象都是通过间接的引导和控制生产量和需求量来改变的。所以正是因为如此,根本目的也是一样的,都是应对经济稀缺的现象。
其实不得不说的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面对经济秩序的现象,也会出现通过价格的调控来应对经济稀缺。而在计划经济成本下也会通过减少合理的调控生产量,来充分的应对经济稀缺的现象。
④ 物价局是怎么调整物价的
物价局并不能调整使物价降到平稳的,没这权力。现在很多老百姓对物价局的职能还有点误解。因为大部分人的意识还停在当年的计划经济时期。
物价局现在职能很少了,原来计划经济时期职能很多(比如商场里卖个小毛巾多少钱,那也要审核),现在市场经济了,也就是说,很多商品现在卖多少,是贵还是便宜均有商家自己定价。
物价局目前也只是对医药价,学校学费,医疗费等很少几项负责(商品房价原来是要审的,后来顺民意要放开,就放开了,所以房子现在一路飚升,价格这么高,与物价局说实话没任何关系了),其他市场上的商品仅只是管理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有价格欺诈,是否因过年过节等节日或灾日哄台民生物价等(这些一般是物价局职能部门价格检查的工作)。
所以,如果你在平日去菜场买个鸡蛋或青菜啥的,说怎么这么贵,那就是市场经济,商家贵了能卖是他本事,卖不掉了自然能便宜。这类找物价局都没用,除非,商家有欺诈行为。
⑤ 在计划经济中价格是怎么定的
都说了是计划经济了,价格自然是政府规定的了啊
政府规定价格,分配资源,这是计划经济中的一部分。
⑥ 为什么中国在计划经济年代,要实行农产品低价格
计划经济时代,通过政府人为打压农产品价格,把农业上的财富转移到了工业上来,这其实是对农民的一种剥削,是国家对农民的一种亏欠,现在国家取消农业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利益进行了弥补,但是价格方面仍在实行国家管制,现在主要是怕国外的价格打垮国内的市场了。
⑦ 计划经济下为什么放开价格会导致商品价格上涨就如同俄罗斯1992年的价格放开,和中国1984年的物价闯关。
因为市场价格由需求决定。计划经济长期实施必然导致各种物品的短缺,因此人们对各种物品的需求都很高,当价格变得由市场需求决定时,短缺的商品由于人们竞相购入价格一定上涨,而由于计划经济下大多数物品都短缺,所以大多数物品的价格都会上涨。
⑧ 计划经济下政府是怎么计划的根据什么确定生产额呢计划经济有什么优点吗
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型经济,是一种经济体制,而这种体系下,国家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其余的三种经济体系是市场经济体系、传统经济体系和混合经济体系。
]计划经济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归政府所有,经济的管理实际上像一个单一的大公司。在这种体制下,用计划来解决资源配置和利用问题,产品的数量、品种、价格、消费和投资的比例、投资方向、就业及工资水平、经济增长速度等等均由中央当局的指令性计划来决定。
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优点1、所有的人都有工作。 2、不象市场经济那样严重消耗自然资源的,是一种环保经济。 3、贫富差距不象市场经济那样严重,身份等级差别也较小
计划经济的长处在于:第一,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第二,对经济进行预测和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在宏观上优化资源配置,对国民经济重大结构进行调整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第三,能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保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虽然计划经济尚未摸索出形成价格的最佳机制,但随着计算机技术(如MIS,ERP,网络投票)等的发展,计划经济很可能得以成功运行,迄今人类在这方面的实践不仅不足以否定其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相反为其更好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计划经济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由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统一计划来管理国民经济的社会经济制度。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实行计划经济,必须从国民经济实际情况和自然资源特点出发,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发展比例关系,合理地分布生产力,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搞好生产与需要之间的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以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我国从1990年初期开始,就逐步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
⑨ 价格双轨制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哪些影响
【价格双轨制的功与过】
价格双轨制体现了中国式改革的智慧,但是,这种智慧离完美还有一定距离。
传统的经济体制是计划体系加国有企业。由于没有企业家活动的余地,由于没有价格体系,因而,整个经济体系无法避免陷入低效率状态。
要使经济实现增长,就必须对体制进行彻底变革,让企业家能够自动地涌现,并使资源转移到最具有能力的企业家手中;而自由浮动的价格体系,就是企业家了解赖以决策的各种知识的机制。因此,改革的任务就是承认私人企业家,放开价格。八十年代初期,有一批学者主张在这两个方面进行激进改革。
但最终,高层采取了一种渐进改革的思路,这就是价格双轨制。也就是说,同样一种商品,在传统的政府制定价格的轨道之外,开辟另外一条轨道:由市场决定价格。具体做法是,国有企业的产品一部分仍采用传统的计划内调拨供应办法,另一部分则属于计划外范畴,由企业拿到市场上自由交易。随着企业成长,市场自由交易的产品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从而逐渐地理顺价格。
这样的口子一开,国有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大大增加。因为,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肯定高于计划价,计划外交易能够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
国有企业计划外交易的大规模进行,也为非国有经济的发育提供了空间。国有企业计划外的供需,是可以通过在市场上与非国有企业交易而进行的。大量乡镇企业就是围绕着国有企业的计划外生产活动而发展起来的。
可以说,双轨制不光是指国有企业价格的双轨制,实际上也指在经济结构中,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同时并存的双轨制。归根到底,双轨制是指在经济体系中,政府与企业家同时发挥作用的双轨制。也就是说,一部分资源由政府掌握、支配、交易,另一部分资源来企业家掌握、支配、交易。政府与企业家同时是市场上的活动主体。从这个角度看,整个三十年来的中国改革采取的都是双轨制的策略。
诚然,双轨制避免了经济的剧烈震荡,但是,双轨制也使经济始终面临着权力的侵蚀,必然导致腐败的蔓延。吴敬琏先生就曾指出,“双轨制等于是在同一条道路上同时实行靠左行驶和靠右行驶的双重规则,势必出现‘撞车’与混乱,助长计划内外价格的‘权力寻租’现象”。
双轨制为市场发育开辟了空间,但由此发育出来的市场却必然先天不足。近些年来,很多人对市场化改革不再感兴趣,甚至产生反感,原是事出有因。
⑩ 政府调控价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调控市场价格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心理预期,通过新闻等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1)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影响价格形成的各种要素,从而达到调控市场价格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
①货币政策。在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促使其平衡,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货币政策是稳定价格总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财政政策。国家财政税收负有稳定经济的使命,又通过公平税负和鼓励竞争,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和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带动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克服市场疲软引起的就业不足和经济衰退。在市场需求过旺引起价格总水平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可通过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减少对社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以促进供求平衡,平抑价格。
③投资政策。投资需求是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运用投资政策,通过调节投资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从而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④进出口政策。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限制出口、扩大进口的政策手段,缓解一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矛盾;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政策手段,缓解一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供大于求矛盾,从而可以达到稳定国内价格总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选择储备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二是经常存在着交替出现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时供不应求,有时供过于求;三是产销数量较大;四是商品的长期存储在技术上比较经济。一般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农副产品,如粮、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农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重要商品储备是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的。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供给出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要适时抛售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反之,当供大于求、价格下滑时,政府要适时入市收购,转入储备,增加市场需求,遏制价格过度下滑。
⑥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法》确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摸索,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把许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是国家四大经济目标之一;成立独立于政府的联邦银行,把保证货币稳定作为其第一位任务;严格限制财政赤字,规定财政赤字不能靠银行发钞票弥补,只能到资本市场上借贷;规定实际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保持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美国很早就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当经济衰退、价格下跌、不利于经济复苏时,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当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加剧时,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来调节市场价格。在日本,为了控制通货膨胀,政府通过削减支出、增税等财政政策,避免使过热的经济进一步升温。日本银行则通过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控制或延缓企业设备投资。在保障供给方面,始终把提高劳动生产率放在首位,重视运用进口手段调节国内价格,加强能源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实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防止价格暴涨暴跌,也是国外不少国家采取的有效办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给安全基金制度,基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和参加基金组织的菜农交纳的基金,三项来源的比例为4:1:1,用以平抑蔬菜价格的剧烈波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利用价格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市场销售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农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由于完全的市场调节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进行调节。而在各种政策中,价格又是一种既灵活又有效的调节机制。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放弃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甚至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还时有加强。这些干预更多的也是采取经济的手段。
(2)法律调控手段。法律调控手段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价格关系,使价格的制定、调整、实现、争议及裁决等行为法制化。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的市场经济,即缺乏竞争规则和秩序的市场,必将造成市场和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也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立法把行政的和经济的调控手段规范化,并保障其在价格调控中有效地运用。价格调控的经济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态上对价格进行着间接调控,具有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价格调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不断充实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广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调控价格,主要是规范价格调控的形式;规范价格调控和干预的权限;规范价格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方法;规范价格调控手段和措施的运用。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反对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有关的价格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这些法规一般都规定:禁止同行业间共谋价格垄断;禁止企业实行有害竞争的价格歧视;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欺骗性定价;保护公平贸易等。如原联邦德国制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其主旨就是“国家有责任维护竞争秩序”,并设有反垄断机构。禁止企业之间在价格、质量和产量问题上达成垄断市场的协议;规定凡是出现“支配市场现象”,即某一家企业控制了l/3的有关市场、年销售额在2.5亿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业集团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场,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业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场、年销售额各达l亿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国在维护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折扣法》和《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等。美国在反垄断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场法》。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调控市场价格,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反价格欺诈、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歧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3)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所进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价格的变动,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不管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是如此。其区别只在于调控程度和范围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以及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已经减少到13种(类),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应当看到,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种类虽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务却没有减少。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客观要求提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好这些价格,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和专家审价制度,要通过完善政府定价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我国的价格改革经历了二十多年,目前,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自主制定价格,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加干预。但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严重紧缺,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主要手段是: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必要时,还可集中定价权限,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价格并不是全部放开不管,在对一些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时,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差异较大,但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这些国家政府部门收费均以法律为依据,收费项目由法律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美国联邦政府部门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时,要经过美国国会的授权。如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新移民法》授权国务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签中向申请人收费,以作为处理移民大抽签的经费。德国政府部门收费的根本法律依据是《联邦管理费用法》,每种具体收费的法律依据都以《联邦管理费用法》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根据《联邦管理费用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收费要由有关行政机构先提出立法草案,报同级议会立法机构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机关才能执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机关收费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各项收费制度不仅在形式上要以法规、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颁布,在项目设定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整个行政收费管理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上的行政行为。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我国的《价格法》也规定对行政机关收费实施相应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