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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发布时间:2022-08-24 06:16:18

1. 违纪人违纪性质分经济违纪或其他什么违纪

违纪人违纪性质分经济违纪或严重经济违纪。

一、严重经济违纪:

利用非合法手段(官权,人身安全威胁,社会道德)干涉正常交易,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行为。凡是严重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都属于严重经济违纪。

二、经济类错误:

经济类错误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职务上便利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私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和处分的行为。

三、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2. 中国共产党党的纪律包括哪几种

主要有7种分别是: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1、党的政治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2、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

3、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保证。

4、经济纪律

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和加入WTO的情况下,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显得越来越重要。

5、保密纪律(属工作纪律)

党的保密工作纪律就是保守党的国家秘密的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利益,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对违反党和国家保密规定的党员、干部要根据情节予以处理。违者免职,受到应有的处罚!

6、廉洁纪律

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基本底线。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7、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生活、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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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种类: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2、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3、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4、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5、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3. 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113∼125条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 在管理 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属于违反什么行为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市场经济属于违反什么纪律扩展阅读:

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 》认定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您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举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共有16条,它们是:
(一)进行走私或者单位走私;
(二)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及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四)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五)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七)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
(八)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九)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十)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
(十一)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或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十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
(十三)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十四)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
(十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十六)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应当怎样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拓展资料:
严重违反经济纪律是指利用非法手段(官职、人身安全威胁、社会公德)干扰正常交易,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任何严重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指导意见》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经济纪律的行为。
一. 什么是经济错误?
经济错误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产,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依照党纪处分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什么?
有五种:警告; 严重警告; 免去党内职务; 留在党内接受检查; 开除党籍。
金融危机是指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发生的生产过剩危机。 这种生产过剩不是绝对过剩,而是相对过剩,即相对于有支付能力的劳动人民的需求和资本增值的需要。
经济危机的一般表现是:商品大量积压、生产急剧下降、工厂大量倒闭、大量工人失业、信用关系严重受损、整个社会经济处于极端状态。 混乱和瘫痪。
货币出现后虽然出现了危机的可能性,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才具有现实意义。 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所决定的。
三,经济危机的原因可能是:
1.经济政策错误
2.原材料紧张,尤其是原油危机
3.自然灾害
4.全球化的后果
5.金融政策错误。

7. 中国共产党的“五项纪律”是什么,每一项纪律的概念及内容是什么

一是政治纪律,二是作风纪律,三是工作纪律,四是廉政纪律,五是组织纪律。

政治纪律:决不允许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不管是通过微信、微博、QQ等网络媒体,还是私底下、闲谈时)。

作风纪律:决不允许越权插手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和市场经济活动。

工作纪律:决不允许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

廉政纪律:决不允许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和干扰办案。

组织纪律:决不允许打着纪委、监察委的旗号耍威风、搞特权、办私事。

(7)市场经济属于违反什么纪律扩展阅读:

三严三实:

“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修身”是人生的基点基准。共产党人的思想境界应当胸怀抱负,志存高远。

“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权力是一把“双刃剑”。邓小平同志曾告诫说:“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

“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不能胜寸心,安能胜苍穹?”建国初期,周恩来搬进了中南海西花厅。西花厅是清朝干隆年间修建的老式平房,潮湿阴冷。身边工作人员多次提出修缮,他说:“我身为总理,带一个好头,影响一大片;带一个坏头,也影响一大片。”对领导干部来说,律己能赢得尊重,树立威望;律己能凝聚民心,汇聚发展正能量。

“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不谋实事、不干实事,花拳绣腿、华而不实,历来为民众所厌恶。

“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创业要实”树立的是一种正确的政绩观导向,体现的是一种责任担当意识,倡导的是一种改革创新精神。

“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73年前,毛泽东写下着名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严厉批评了“华而不实、脆而不坚”的风气。

党员干部做人要实,待人处世要表里如一,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在矛盾问题面前迎难而上,面对歪风邪气坚决斗争。

要以实立身、以实为守、以实行事,对组织忠诚老实、对同志诚恳实在、对工作负责扎实、对人民真情实意,努力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三严”与“三实”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三严”是根本、是出发点,要守住严、防止松;“三实”是目标、是落脚点,要突出实、防止虚。我们要从严上要求,向实处着力,真正把“三严三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清风正气一点点积聚起来,使党员干部的精气神昂扬起来,以“三严三实”的过硬作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淮北:明确“五项纪律” 敢于揭短亮丑刀刃向内

参考资料来源: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严明五项纪律固牢五种意识

8. 党员干部放高利贷违反什么纪律

法律分析:党员领导干部放高利贷是违纪行为,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9. 五大纪律是哪五大纪律

法律分析:一是政治纪律,二是作风纪律,三是工作纪律,四是廉政纪律,五是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决不允许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作风纪律:决不允许越权插手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和市场经济活动。工作纪律:决不允许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廉政纪律:决不允许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和干扰办案。组织纪律:决不允许打着纪委、监察委的旗号耍威风、搞特权、办私事。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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