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纠纷法院调解书签字后,发现当时调解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问题。时间超过六个月可重新诉讼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不能反悔。
案件不能重新起诉,只能走申诉程序,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重新审理。
2. 原告在起诉书上把被告的家庭住址写错了,法院怎么处理
找不到被告家庭地址,不影响案件的诉讼受理和审判,原告可申请法院启动程序送达程序,对原告已知的被告任一地址发送公文,若原告在限期内没有到庭应诉,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的程序后,可做缺席判决。若涉及到经济纠纷,可申请财产保全,只要对方帐户有钱,就可以强制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无法找到被告而予搁浅,导致长期无法结案,原告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甚至进一步扩大损失。这就要求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方起诉时必须尽可能的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情况,包括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基本情况等,以便法院将诉状及时送达并通知起到庭应诉。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9日发布公告,对各级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作出明确批复。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7号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可见,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提供详细准确的被告资料对于法院及时送达,通知应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不确切,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而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如公告送达等)予以送达,同时如果原告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被告信息的,法院可依申请予以查询。这样就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责任。
3. 经济纠纷案法院在判决书计算中出差错怎么办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申请再审。或者向审判庭提出补正的要求。
4. 民事经济纠纷写了欠条但身份证号码写错了
欠条上是他的签字就没有问题 身份证号写错只是笔误,具体不会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
5. 我和别人打经济纠纷算错了,多付了法院的诉讼费怎么办
法院诉讼费如果多收了,可以找立案庭要求退还多收的诉讼费。
6. 民事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书怎么写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A,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XX号X 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夏B,男,19XX年X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乡XX村XX23号,现通信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街XX楼X室,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
被告二:崔C,女,19XX年X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镇XX村XX司X号,现通信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街XX楼X室。
被告三:广州市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号XX房。组织机构代码:7475XXXX-5。
法定代表人:崔C,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肆拾万元(¥400000元)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以400000元为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6%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至起诉日利息为24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签订了《借据》,被告一、被告二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六个月,定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还清。利息按月付清,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每月利息按6%计算。即每月应付利息24000元。逾期未还清本金,利息按7%计算。被告一同意以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路25号XX广场自然二层XX3号房、XX5号房二间商铺及灰色思域牌粤ACXX6号轿车、灰色红旗牌粤AMMXXX轿车作为借款的抵押(但均未办抵押登记),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借款作出担保。然后,原告将款项400000元出借给被告一、被告二。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1年10月16日达成《借款事宜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还清本金及所欠利息,并约定若将来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涉及到法律纠纷,双方约定由债权人吴A户口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被告一、被告二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经营生意向原告借款,应当共同清偿。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今原告已给予三个被告充分还款期限及多次协商交涉,但三个被告仍不能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A
2011年11月21日
7. 经济纠纷法院庭前调解,本人刚签完字,但对调解内容不满意能不能反悔,希望看到的律师好心发表一下意见
民事调解协议的签署什么都没有,只要法院没有建立一个调解书,送达双方,调解书将不会生效。然后,你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及时生产的判决,这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