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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经济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21 23:12:08

① 犯了经济案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经济犯罪案件的解决途径如下;1、报案人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民警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材料,公安机关开始受理案件;2、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3、立案单位开展侦查工作;4、确认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后宣布破案;5、将相关资料提交人民检察院审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② 怎样论述经济犯罪侦查的策略和方法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
一般侦查方法:
1. 调查访问
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
2. 审讯
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3. 现场勘查
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4. 摸底排查
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5. 控制销赃
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6. 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
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
7. 搜查、收集证据
是为了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取得检查鉴定样本、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
8. 税务核定
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被指定有权进行税务核定的专业人员,对特定缴税主体在特定时期应纳税和实际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
9. 刑事技术鉴定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中,需要对涉案的书证进行鉴别和判断时,公安机关应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分析和检验,就涉案的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作出鉴别和判断。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鉴定。
10. 查缉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获的侦查措施。
特殊侦查方法:
1. 技术侦查
在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进行秘密调查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2. 内线侦查
在侦查活动中为掌握犯罪动向,了解犯罪活动情况,及时获取罪证,运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开展的特殊性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卧底侦查、贴靠侦查、复线侦查等。
强制性侦查方法:
1. 对人身的强制性方法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继续犯罪或销毁赃证,在侦查过程中,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2. 对财物的强制性措施
为固定证据和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不动产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扣押,除公安机关直接扣押财物外,对于财物的强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③ 如何查办经济类案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类案件在查办案件中占有的比例逐步上升。由于存在普遍,犯罪金额较大,作案手法隐蔽,所以查办这类案件是摆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道必修课。 一、经济类案件的类型、表现形式及查办方法 查办经济类案件,首先要明确查什么,即调查的重点和方向;其次要明白怎么查,即调查方法。 “对症下药”是成功查办经济案件的基本原则,这需要我们对经济案件宏观把握以下几点: 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见类型。贪污、挪用、侵占、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是经济类案件的常见类型。经济案件总是与单位的职能和个人的职权相联系的,离不开权力和职务便利这两点。因此,病灶一般在“三重一大”上,即与权力相关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 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经济类案件一般来说不会是一个人单独完成,总会有知情人和参与者,多为窝案串案,其表现,对个人来说表现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对单位来说表现为:1.收入不入账。主要是指经营性、事业性收入比较多的单位,不开票、以表代票或用非法票据收取有关费用,用于单位其他开支的情况。平常碰到最多的是采取开票“头大尾小”、隐匿记账联等方式达到收入不入账。2.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主要是指专项资金比较多的部门,为了解决部门请客送礼、业务招待等方面的非正常开支需要,虚列支出,将资金从账面套出,放在单位经费账外开支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目前单位经济活动中较为突出。3.往来作弊。就是通过相关单位倒账,虚挂往来,在相关联单位转移资金的违纪违法现象,此种情况多是相关联单位协同作案。 查办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用方法。接到一个案件,要查什么问题,重点调查哪些方面,用什么方法调查,没有统一的模式。从总的走向上来看可以分为:一是顺查法,即顺着事情的发展脉络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倒查法,即先清查存款、房产等其资产状况,再追查这些资产的来源,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三是打点法,即通过举报线索,对重点问题逐个突破,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要求办案人员全面掌握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社会关系、单位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举报线索进行科学分析,集思广益,确定主要调查对象、重点调查点位,采取“单刀直入”、“迂回包抄”、“欲擒故纵”、“打草惊蛇”等适宜的策略,制定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案并根据案情发展及时调整。 二、细节着手,选准一剑封喉的突破点 查办经济案件虽无一定之规,但还是能够依靠严密的逻辑推理,确定调查重点和方法。经济案件总是与单位的职能和个人的职权相联系的,如何确定调查重点,一般来说,收入多的单位,重点调查其收费减免和收入不入账;往来多的单位,重点清查挂账时间长、金额大、手续不齐全的款项;收费弹性大的单位,重点调查其收费是否一个标准,有无不作为或乱减免的失职渎职行为;专款多的单位,重点调查其虚列工程支出套取资金的问题;贿赂类案件重点调查履行权力过程中的违纪违法。 细节决定成败。经济案件的主角总是千方百计要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我们要发现其问题绝非易事,要有见微知着的敏感,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突破口,抓住一个细节往往能使整个案件出现转折,走出山重水复的困境,呈现柳暗花明的景象。 查办经济案件实践中常用的细节突破点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程序类的。围绕审批环节和程序找出违纪违法点;二是资金类的。追溯资金流向找出可疑点。细查不合常理的大额发票,有的是支出项目和单位性质风马牛不相及,有的是支出金额大得离谱,还有的是假发票套取资金,发票的真假可以通过“湖北省发票查询”系统验证。追查来源或去向不明的资金;三是行为类的。如面对调查人员表情慌张,不知所措。面对具体问题遮遮掩掩,不能自圆其说。面对突然提问吱吱唔唔,前言不搭后语。特别要辨别涉案资料背面的记号、撕动的痕迹、签字的笔迹、账外记录等等细微点。 三、坚持程序,形成牢不可破的证据链条 查办重大复杂的经济案件,好比打一场大的战役,必须坚持程序,统筹谋划,精心布局,多管齐下,组织得当,措施得力,实干加巧干,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立案后从办案人才库选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内查外调相互促进。内审组通过政策攻心,谈话突破击溃违纪违法对象的心理防线,能加快整个案件的进展,外围调查组要全面清查核实,核实违纪违法对象交代的问题,挖掘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推动案件的进展和取得案件证据。查办案件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配合,特别是对“两非”人员的取证和突破工作。 要善于运用财务知识查处经济案件。经济案件虽然作案隐蔽,手法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纪违法活动都被记录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之中。在调查阶段,借用财务工具,运用一定的技巧,善于分析和发现问题。特别在初核阶段不轻易接触对象的情况下,运用财务知识查处经济案件更显出其优越性:
查账找突破口的优势:不接触对象,保密性强;通过账务能掌握其经济活动全面情况;账务中的证据证明力强。
查账的任务:通过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以后就能够发现和揭示有关违纪违法行为。
查账总的方法:通过账务中的异常现象,紧紧咬住不放,抓住“线头”,顺藤摸瓜,进行深入追查。 在经济案件查处中,从哪里入手、怎样检查,在工作中我们摸索出5个步骤。(1)先行封账。要求被查单位就提供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做出承诺,并在此基础上对账内实施检查;(2)突击盘点。清理现金库存,重点对单位尚未结算完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从中发现问题;(3)清理账户。看被查单位的账目体系是否完善,有无多头开户;(4)往来对账。对账内、账外检查,认为有问题的逐笔排查,找出疑点;(5)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举报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这里要特别提示一下的是,封账、盘库必须要突然袭击,不能让对方有所准备。 大力提倡证据的全面化收集和主要证据的多形式有效固定,提高所获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性,形成互相印证环环相连的证据链条,不留空档和破绽。通常我们办案取证的方法主要是:一是找当事人谈话了解,从谁那里发现的问题,是谁经手的问题就由谁说清楚;二是所查票据与外单位有联系的认为问题较大的,找有关单位核对票据,特别是白条子或不是正式发票的开出票的核查;三是找专业人员鉴定,看其所说是否真实,有无疑点。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案件取证工作中,办案中询问、笔录、分析推断是必要的,但只能作为判断是非的参考,不能过多地依赖于此,因为“说”的变数太大,随时可能翻供,只有从案件线索的全程各环节入手,获取在流逝的时空中所形成的客观原始资料,才是案件定性的证据。办案人员在发现疑点后,主要应抓好四个重点证据:第一,资金证据。检查时需要查明涉案的资金是国家资金,还是集体资金或其他资金,要收集确切的证据资料来认定资金的性质。第二,实物证据。重点核实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存取资金的准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使违纪违法人员在铁证面前难以抵赖。第三,调查证据。办案人员在取得上述两种证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围绕资金运动的方向,深入对涉案资金的用途进行调查并取得调查证据。第四,流向证据。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办案人员应按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对涉嫌案件的对象逐个进行谈话,并按办案程序作笔录,取得资金流向的证据。(作者单位:湖北省应城纪委)

④ 经济案件分析求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⑤ 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法律分析: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经济法案例分析

1.破产财产的数额。本案中破产财产的总额为200万元(150+50)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是清偿清算组为追回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债权所花去的10万元,然后是欠职工的工资60万元,然后是税款10万元。剩下的120万元就要用于清偿所欠甲、乙、丙的债务。
3.甲、乙、丙的清偿比例。由于甲、乙、丙都是普通债权,而破产财产又不足以完全清偿他们,所以要按比例清偿。甲、乙、丙的债权比例为100:75:25(即4:3:1),所以甲可获得的清偿为60万元,乙可获得的清偿为45万元,丙可获得的清偿为15万元。
相关法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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