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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经济责任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22-08-21 11:53:57

1. 如何理解受托经济责任是政府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就是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管理权的分离,企业管理者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通过委托管理者来管理企业。

比如国有企业之国家与企业管理者;上市公司之股东与企业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为了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才促成了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2. 如何理解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一)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是设定财务报告的目标过程中出现过的两个核心理论。财务报告的目标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要编报财务报告?它是财务报告存在的基石,为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的其他概念,例如,报告主体概念、财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以及列报和披露等垫定了逻辑基础。
对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目标的研究,最早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左右的美国,例如,美国会计学会(AAA),以及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等机构,均为财务报告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国际会计准则两大体系——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出现,财务报告的目标更具逻辑的用于制定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原则,财务报告的目标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也发生了显着变化。
一、财务报告目标的核心理论
在设定财务报告的目标过程中,出现过两个核心理论:“受托责任观”(Stewardship Approach)和“决策有用观”(Decision-usefulness Approach)。二者是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受托责任观’适用于所有者和受托者都十分清晰的市场经济环境;‘决策有用观’适用于资本可以趋利性流动、所有者(委托者)缺位和模糊的市场经济环境。”(葛家澍,<市场条件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问题研究>,1996)“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不矛盾,而是互有交集、相辅相成的。事实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在2010年修订完成的财务报告目标,仍然是对两个观点的综合。
(一)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观”产生于较为简单的经济环境,是财务报告目标的重要理论。“受托责任(Stewardship)”一词来源于《圣经》,延伸到公司治理范围,是指资源的管理者对资源的所有者承担的、对资源所有者交付的资源进行有效经营和管理的责任。“受托责任观”假设:企业管理者及其所有者、贷款方和债权人等之间是契约关系,企业管理者处于受托方地位,委托人需要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在此观点下,财务报告的目标被定义为:以恰当的方式或尽可能准确的方式如实反映和报告经济资源受托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及其履行情况。
“受托责任观”主要是针对现有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偏重于财务报告的证实价值,其对会计基本原则的偏向表现为:(1)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方面,偏向于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2)会计确认方面,仅对已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确认;(3)会计计量方面,采用具有可验证性的历史成本法进行计量;(4)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关注经营业绩的计量,即偏向于“利润表观”。
(二)决策有用观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化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决策有用观”逐渐占据了主流地位。“决策有用观”假设:财务报告信息对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贷款方和债权人等进行合理投资、信贷决策是有用的。因此,财务报告的目标被定义为: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决策有用观”也以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为前提,但更关注资本市场中现有和潜在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因此,其报告的信息不仅包括向现有所有者反映受托责任的部分,还包括可能影响现在投资者决策的部分。
“决策有用观”针对现有和潜在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偏重于财务报告的预测价值,其对会计基本原则的偏向表现为:(1)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方面,偏向于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2)会计确认方面,不仅关注已发生的经济事项,还关注对企业产生影响的现时和未来事项;(3)会计计量方面,更倾向于公允价值法或现行价值法;(4)财务报表列报方面,更关注企业经济资源的计量,即偏向于“资产负债表观”。
二、“受托责任观”下的财务报告目标
(一)A·C·利特尔顿和W·A·佩顿的“受托责任观”
美国会计学家A·C·利特尔顿(Ananias Charles Littleton, 1886-1974)和W·A·佩顿是财务报告目标“受托责任观”的代表。1940年,A·C·利特尔顿和W·A·佩顿(William Andrew Paton, 1889 -1991)出版了《公司会计准则绪论》,它建立了“受托责任观”下财务报告目标的基本框架,并以历史成本法为基础,讨论了公司收入和成本,收益、费用和盈余等概念,对之后的会计准则相关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公司会计准则绪论》将会计的目标阐述为:“会计以供给营业机构之财务资料为目的;此种财务资料,必须编成报表,以应管理者、投资人、及一般公众之需要。(潘序伦 译,1949)”关于报告使用者的范围,它进一步阐述为:“公司最重要的责任,并非以一个或多个兼任经营管理的所有者为对象,而应该以某一类或某一组不参与经营的、现有或预期的投资者为对象。”关于公司的受托责任,它阐述为:“建立公司报告准则的最佳方法,是假设受托管理者向缺席经营的投资者报告,这些投资者无法单独获得受托管理者如何履行其受托责任相关的信息。”

3. 怎样理解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摘要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就是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管理权的分离,企业管理者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通过委托管理者来管理企业。

4. 被审计单位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

被审计单位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就是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管理权的分离,企业管理者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通过委托管理者来管理企业。
比如国有企业之国家与企业管理者;上市公司之股东与企业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为了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才促成了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摘 要] 审计关系是包括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审计受托人)、被审计人的三方关系,其中包括双重代理关系,其一是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管理或经营代理关系,其二是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审计代理关系。应采取有效对策解决审计关系中存在的代理成本问题以及各有侧重的个性化问题。
[关键词] 审计关系;受托责任;委托代理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会计审计界对“受托责任”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对“委托代理”也并不陌生。理论界对其的研究多见于理论结构整体框架中对审计产生动因的分析,对多角度审计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多集中于独立审计领域,而审计关系的研究对审计主体的行为选择、审计目标、审计质量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拟从权责对等的角度对审计关系中的受托责任与委托代理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审计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文献综述
受托责任论:国内学者王光远(2004)认为,一般受托责任关系涉及两个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 accountee);另一个是受托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应承但所托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受托责任。外部审计的发生与发展以组织外部的受托责任为基础,而内部审计的发生与发展则以组织内部的受托责任为基础。林钟高等人(2002)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揭示独立审计需求的本源。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因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蔡春(2001)认为,审计的本质目标即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项俊波(2002)、尤家荣(2002)认为审计是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产生的。
Tom.1ee(1993)认为,受托责任产生了审计,审计正是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手段。David.flint(1988)明确指出,审计是为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审计人员和审计策略的制定者的责任是:不断发现什么是社会需求,社会对独立审计赋予什么期望,并在实务和经济限制的范围内,努力满足社会需求。
委托代理论:孙铮、姜秀华(1997)将委托代理理论引入民间审计的研究中,深入分析了委托代理关系与民间审计质量、收费等的关系。郝振平(2000)认为,审计关系是指一项审计行为必然涉及的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三方之间所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构成一种代理关系,与审计人构成另一种代理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构成的多代理人关系中,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人的代理关系以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和必要条件,这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理论对审计产生和存在的解释是一致的。
Antle(1984),Baiman,Evans,and Naga raian(1991)运用静态多代理人道德风险模型;Chi Wen JevonsLee and Zhao Yang Gu(1998)则建立了动态多代理人道德风险模型。Watts and Zimmerman(1986)也引入了代理理论进行分析,解释了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强调和会计职业协会以及大型审计事务所的存在理由。
三、审计关系的理论分析:受托责任还是委托代理
(一)受托责任与委托代理的涵义
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也译为受托经济责任,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以下引用一些权威性解说加以分析。日本《新版会计学大词典》认为,受托经济责任即是一定的经济主体赋予其财产管理者保管和运用所有财产的权限,并要求他们负起管好、用好这些财产的责任。美国总审计局认为,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向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加拿大审计长公署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对授予的某项职责履行义务,作出问答,它假设至少存在两方:一方赋予职责;另一方接受这一职责,并承担责任,对履行职责的方式作出报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授予一个被审计个人或实体的责任,显示他已经根据资金提供者的条件对委托给他的资金进行了管理或控制。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认为,公共经济责任意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个人或当局报告资源管理情况和说明其履行所承担的财务、经营和计划责任的义务。《科勒会计师词典》对受托经济责任的解释是:(1)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定期地令人满意地报告其是否按照授权行事的义务;(2)以货币形式、财产单位或其他预定标准来计量对他人承担的责任或义务;(3)按照法律、规则、协定或惯例的要求证实完善的管理、控制或其他职能的义务。
从以上解说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点:第一,受托责任的主体,即委托人包括“一定的经济主体”、“公众”。第二,受托责任的客体,即受托人包括“财产管理者”、“政府”、“被审计个人或实体”、“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个人或当局”、“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第三,受托责任的内容包括“管好、用好财产”、“管理使用公共资源”、“履行义务、作出报告”、“管理或控制资金”。第四,受托责任的本质是“责任”或“义务”。这里的“责任”即行为人的“份内之事”。“义务”处于一种与权利相对应的被动的法律地位,在汉语中,义务一词的文义有“按义理务必应做之事”的意思。
委托代理是代理理论中的概念。Coase(1937)是这样描述代理人不同于“仆人”或“雇员”的:“仆人有义务向主人或为主人的利益向其他人提供个人服务,否则这种关系就是一份商品的出售合同;主人有权亲自或通过另一个仆人或代理人控制仆人的工作。而代理人在工作或提供服务上并不受雇主控制。他必须计划和管理自己的工作以提供合同规定他提供的成果。Batt教授进一步指出:把代理人与仆人区别开来的并不是是否存在固定工资或所完成交易的佣金,而是代理人进行工作的自由。”
自从Coase(1937)的价值被重新发现后,西方涌现了大量研究委托代理关系的文献,人们引用最多的是Jensen、Meckling(1976)认为“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如果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还应注意到,即使不出现明显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只要在任何场合包含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作性工作,就会出现代理成本。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对代理成本的定义及其对企业理论的重要涵义包括了这种关系,该关系与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在有关企业理论的论文中提出的班组生产的逃避责任和监督问题很接近。”
从以上阐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是契约关系。第二,委托代理双方是权责对等关系,即接受“决策权”,“履行某些服务”。第三,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与雇员或其他代理人的根本区别是“自由”,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成果是自己“计划和管理”的,是“不受雇主控制”的;而仆人、雇员或其他代理人是“有义务的”和“受雇主控制的”。
(二)审计关系的理论分析
审计关系是包括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审计受托人)、被审计人的三方关系,其中包括双重代理关系,其一是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管理或经营代理关系,其二是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审计代理关系,以下分别简称第一种代理关系和第二种代理关系。
按照审计领域不同,我们把审计划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领域中,审计委托人是代表公众的立法或行政机关,审计受托人是审计机关,被审计人是履行公共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或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其中在第一种代理关系中,受托人“管理使用公共资源”履行职责,是其责任和义务,因此审计委托人与履行公共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是受托责任关系(国有资本作为国家股投资的除外);在第二种代理关系中,审计机关履行部门职责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也是责任和义务,因此审计委托人与审计机关也是受托责任关系。
在社会审计领域中,审计委托人是“所有者”、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计受托人是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人是“经营者”。其中在第一种代理关系中,“经营者”履行受托经营职责,享有经营决策权,其在工作中是“自由的”、“不受雇主控制”的,双方是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因此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在第二种代理关系中,审计人按照与审计委托人签定的“业务约定书”提供服务,取得审计收费,显然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在内部审计领域中,审计委托人是“所有者”、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计受托人是单位内审部门,被审计人是“经营者”。其中第一种代理关系与社会审计的第一种代理关系相同,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在第二种代理关系中,单位内审部门履行部门职责进行审计与国家审计类似,因此审计委托人与审计机关也是受托责任关系。以上审计关系可用表格列示如下:
首先,审计关系中无论是管理代理关系还是审计代理关系,无论是受托责任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都存在的最根本的共性问题是代理成本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经济人”,各审计关系主体都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其次,审计关系中又存在着各有侧重的个性化问题。如在受托责任关系中,由于只强调了责任和义务,存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调动审计人的积极性,做好监督与激励的制度安排。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场的问题,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审计市场等的市场失灵、诚信缺失、低价揽客甚至审计合谋等问题,对此要侧重于培育外部市场、有效的审计市场以及构建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等。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快培育外部市场,建立外部监督约束机制
在对审计风险的研究中,人们发现较大经营风险是导致审计风险的首要因素,因此企业经营状况、经营者代理人职责履行情况,即管理代理关系的有效履行对降低审计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有着重要的影响。成熟的外部市场能够完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管理代理关系,对经营者起到有效的监督约束作用。外部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接管市场等。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流通股比例较小,外部监督弱化,投资者不够成熟,投机气氛较浓,资本市场对经营者的压力不够;董事会成员和经营者大部分是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的,经理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股权转让往往通过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因此应加快培育外部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对经营者的任命,使得外部市场监督约束机制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其认真履行代理人职责。
(二)培育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建设有效的审计市场
众所周知,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审计只是服务于国企改制的工具等制度性原因,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缺少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甚至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导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降低审计质量以维持市场份额。对此政府应加强监管,引导建立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规惩处力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建立对上市公司的信用机制的激励,多角度培育上市公司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有效的审计市场。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造就合格的审计委托人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和由此产生的审计关系失衡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但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被管理当局掌握,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往往相互兼任,监事会不过是个摆设,中小股东无法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监督管理当局的行为,由此造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原本应由所有者担任的委托人角色,实质上被经营者操纵,即演变成由经营者委托审计人对自己进行审计,由其决定事务所的聘任、审计费用等事项,由此导致审计关系的严重失衡,破坏了审计执业的根本——独立性。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采用由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来决定审计事项,造就合格的审计委托人。
(四)加强监督与激励,降低代理成本
我们知道,承担受托责任的审计受托人履行的是责任、义务,由于民主程度、内部管理的特点、职业的专业性强等因素决定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作为,作为的程度,不像社会审计那样有资本市场的验证和广大投资者的监督,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存在所谓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为解决受托责任关系中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应该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建立诚信机制的同时,着重加强对审计受托人的监督与激励,建立科学的审计质量考核体系,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审计受托人薪酬、职务等的激励机制,以降低代理成本,促使审计受托人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5. 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主要内容和优缺点

决策有用观,就是指会计是为企业各利害关系人进行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观点。1953年斯多波斯(G.J.Staubus)率先提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决策有用性的观点。其主要观点是:根据美国会计学会发表的《基本会计理论报告》,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作出关于利用有限资源的决策,包括确定重要的决策领域以及确定目的和目标”而提供有关的信息。

受托责任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普遍的、动态的社会关系。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个是受托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应承担所托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局限性:

1、受托责任观的局限性。受托责任学派强调真实地反映过去,主要关注企业的历史信息,而对于未来事项很难得以反映。在会计处理上,用现时收入与历史成本计量的费用进行配比,难以体现真实性的原则。

在会计信息方面,受托责任学派很少会顾及到委托者以外的信息需求,忽略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和要求,因而难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受托责任观产生的经济背景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且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有明确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而在现代社会中,两权不分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遍存在。而且,在现代社会中,委托方并不总是明确的,这时受托责任观就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2、决策有用观的局限性。决策有用观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较受托责任观在现代经济环境下有一定的优势所在,但其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局限。对有用的评价太主观,可操作性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多元的,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对有用性的要求必然不同,即使是同一信息使用者,在不同的时期对会计信息也有不同要求。

此外,从决策有用观的主要内容上来看,是各种观点的糅合,比较含糊而不明确,因此可操作性低。决策有用与审计目标的不协调。从审计产生的背景看,审计的产生在于受托责任,而不是决策有用,如果会计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审计就可能达不到目的。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比较:

1、会计的着眼点。受托责任学派则认为,由于会计准则反映了委托者的愿望和要求,且受托经管责任全面揭示了依赖于会计系统整体的有效性。

因此,只要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系统整体有用,即使不阅读报表,受托经管责任的反映也自然是清楚和可靠的。决策有用学派则认为,会计报表是会计信息的物质载体。因此,会计的着眼点在于会计报表本身的有用性。

2、信息的用途。受托责任学派认为,应向现有资产的提供者报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借以认定和解除受托经济责任;不考虑委托者如何理解、利用这些信息去制定什么决策。而决策有用学派则认为,应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在选择所提供的信息时,必须考虑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信息的质量特征。受托责任学派认为,受托经管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责任,作为产权责任必须如实地加以反映,不偏不倚,并可以验证,以维护产权主体的权益。决策有用学派认为,相关性是与决策相关的特性,它与决策有用更为密切,提高相关性意味着增强了决策的把握性。因此,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中,更加强调相关性。

4、计量属性和计量模式的选择。受托责任学派认为,历史成本是以资产取得时的交易价格并经双方认可为基础,能够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模式。

决策有用学派认为,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在时间的分布上既表现为过去的信息,又表现为现在的信息,还表现为未来的信息。因此,主张多种计量属性并存择优。

(5)受托经济责任怎么理解扩展阅读

受托经管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相容性:

在众多观点和看法中,我国会计研究者往往重视两个流派的对立性,而忽略了它们的相容性。事物之间是彼此联系和发展的,既有不一致的地方,又有相似的地方。要更好地认识事物并用以解决实践问题,就必须全面把握事物之间的联系。

1、二者相容性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中的体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要求。

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它们实际上都模糊地反映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2、二者相容性在实际决策中的体现。决策有用观蕴涵着投资者在实际决策中要密切注意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并以此作为投资指标。但是事实上,投资者不仅重视未来现金流量,而且也重视企业的当期效绩。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客观性,促使其要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相结合。

3、二者相容性在股票价格上的体现。决策有用观认为,未来现金流量决定股票市场上的股价。而事实上,股价却是反馈性与预测性的统一。所谓反馈性是指股价能够反映企业过去经营的情况,预测性是指股价能够反映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

在这个统一体中,企业当期的经营情况与未来的现金流量共同决定了股价,当企业当期经营情况比以往要差时,股价下降;当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有很大可能上升时,股价就会部分抵消下降趋势。

6. 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

民间审计是在“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是民间审计产生的前条件。民间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受托经济责任,就无所谓民间审计;同样,没有民间审计,受托经济责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审计是维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民间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审计关系人得到充分体现。

7. 会计职业道德受托经济责任履行包括哪些关键环节

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营状况的义务。
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个方面。
行为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会性以及控制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而报告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对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

8. 受托责任观的定义

现代社会生活中,受托责任关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治家应对选民负责;人民公仆应对人民负责;董事应对股东负责;经纪人应对股票持有人负责;个人和组织应对不同利益集团负责。
受托责任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着名会计学家井鸠雄士(YujiIjiri) 、恩里斯特·帕罗科( Ern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献有井鸠雄士所着的《会计计量理论》。
受托责任观的发展与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休戚相关,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开始出现并广泛流行,随之而来的便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资源的受托方(资源经营者)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资源所有者)所支付的资源。委托方关注的是委托财产资源的保值与增值。受托方因此承担合理、有效地管理与应用受托资源,使其尽可能地能够保值增值。受托方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资源管理的情况以解脱受托经济责任。委托方通过相关的法规、合约和惯例等来激励和约束受托方的行为。
因此,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以恰当的方式有效的协调委托和受托的关系,为了真实、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反映受托方的经营状况,就必须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在会计处理上,强调可靠性胜过相关性。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关注会计报表中的收益表。

9. 为什么说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说白了,就是企业实际所有者和企业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所有者需要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对经营者的业绩行为作出客观的描述,所有审计就产生了

10. 什么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关于会计目标的一种认识观。受托经济责任论认为,会计的根本目标是完成和认定受托责任,而会计信息的提供的作用是判明受托人是否完成了受托责任、是否值得继续信任,是会计所具有的职能,而非目标。这种观点与代理理论相呼应,将会计信息看作服务于三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和相应的受托责任,即将会计目标细化为三个具体目标:一是单位内部管理中的各级受托责任,这主要是管理会计的目标;二是单位与其投资者之间的受托责任,这主要是财务会计的目标:三是单位与国家及社会之间的受托责任,主要由社会责任会计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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