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案法院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如何查办经济类案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类案件在查办案件中占有的比例逐步上升。由于存在普遍,犯罪金额较大,作案手法隐蔽,所以查办这类案件是摆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道必修课。 一、经济类案件的类型、表现形式及查办方法 查办经济类案件,首先要明确查什么,即调查的重点和方向;其次要明白怎么查,即调查方法。 “对症下药”是成功查办经济案件的基本原则,这需要我们对经济案件宏观把握以下几点: 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见类型。贪污、挪用、侵占、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是经济类案件的常见类型。经济案件总是与单位的职能和个人的职权相联系的,离不开权力和职务便利这两点。因此,病灶一般在“三重一大”上,即与权力相关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 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经济类案件一般来说不会是一个人单独完成,总会有知情人和参与者,多为窝案串案,其表现,对个人来说表现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对单位来说表现为:1.收入不入账。主要是指经营性、事业性收入比较多的单位,不开票、以表代票或用非法票据收取有关费用,用于单位其他开支的情况。平常碰到最多的是采取开票“头大尾小”、隐匿记账联等方式达到收入不入账。2.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主要是指专项资金比较多的部门,为了解决部门请客送礼、业务招待等方面的非正常开支需要,虚列支出,将资金从账面套出,放在单位经费账外开支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目前单位经济活动中较为突出。3.往来作弊。就是通过相关单位倒账,虚挂往来,在相关联单位转移资金的违纪违法现象,此种情况多是相关联单位协同作案。 查办经济类案件的几种常用方法。接到一个案件,要查什么问题,重点调查哪些方面,用什么方法调查,没有统一的模式。从总的走向上来看可以分为:一是顺查法,即顺着事情的发展脉络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倒查法,即先清查存款、房产等其资产状况,再追查这些资产的来源,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三是打点法,即通过举报线索,对重点问题逐个突破,调查其违纪违法行为。要求办案人员全面掌握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社会关系、单位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举报线索进行科学分析,集思广益,确定主要调查对象、重点调查点位,采取“单刀直入”、“迂回包抄”、“欲擒故纵”、“打草惊蛇”等适宜的策略,制定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案并根据案情发展及时调整。 二、细节着手,选准一剑封喉的突破点 查办经济案件虽无一定之规,但还是能够依靠严密的逻辑推理,确定调查重点和方法。经济案件总是与单位的职能和个人的职权相联系的,如何确定调查重点,一般来说,收入多的单位,重点调查其收费减免和收入不入账;往来多的单位,重点清查挂账时间长、金额大、手续不齐全的款项;收费弹性大的单位,重点调查其收费是否一个标准,有无不作为或乱减免的失职渎职行为;专款多的单位,重点调查其虚列工程支出套取资金的问题;贿赂类案件重点调查履行权力过程中的违纪违法。 细节决定成败。经济案件的主角总是千方百计要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我们要发现其问题绝非易事,要有见微知着的敏感,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突破口,抓住一个细节往往能使整个案件出现转折,走出山重水复的困境,呈现柳暗花明的景象。 查办经济案件实践中常用的细节突破点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程序类的。围绕审批环节和程序找出违纪违法点;二是资金类的。追溯资金流向找出可疑点。细查不合常理的大额发票,有的是支出项目和单位性质风马牛不相及,有的是支出金额大得离谱,还有的是假发票套取资金,发票的真假可以通过“湖北省发票查询”系统验证。追查来源或去向不明的资金;三是行为类的。如面对调查人员表情慌张,不知所措。面对具体问题遮遮掩掩,不能自圆其说。面对突然提问吱吱唔唔,前言不搭后语。特别要辨别涉案资料背面的记号、撕动的痕迹、签字的笔迹、账外记录等等细微点。 三、坚持程序,形成牢不可破的证据链条 查办重大复杂的经济案件,好比打一场大的战役,必须坚持程序,统筹谋划,精心布局,多管齐下,组织得当,措施得力,实干加巧干,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立案后从办案人才库选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内查外调相互促进。内审组通过政策攻心,谈话突破击溃违纪违法对象的心理防线,能加快整个案件的进展,外围调查组要全面清查核实,核实违纪违法对象交代的问题,挖掘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推动案件的进展和取得案件证据。查办案件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配合,特别是对“两非”人员的取证和突破工作。 要善于运用财务知识查处经济案件。经济案件虽然作案隐蔽,手法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纪违法活动都被记录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之中。在调查阶段,借用财务工具,运用一定的技巧,善于分析和发现问题。特别在初核阶段不轻易接触对象的情况下,运用财务知识查处经济案件更显出其优越性:
查账找突破口的优势:不接触对象,保密性强;通过账务能掌握其经济活动全面情况;账务中的证据证明力强。
查账的任务:通过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以后就能够发现和揭示有关违纪违法行为。
查账总的方法:通过账务中的异常现象,紧紧咬住不放,抓住“线头”,顺藤摸瓜,进行深入追查。 在经济案件查处中,从哪里入手、怎样检查,在工作中我们摸索出5个步骤。(1)先行封账。要求被查单位就提供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做出承诺,并在此基础上对账内实施检查;(2)突击盘点。清理现金库存,重点对单位尚未结算完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从中发现问题;(3)清理账户。看被查单位的账目体系是否完善,有无多头开户;(4)往来对账。对账内、账外检查,认为有问题的逐笔排查,找出疑点;(5)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举报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这里要特别提示一下的是,封账、盘库必须要突然袭击,不能让对方有所准备。 大力提倡证据的全面化收集和主要证据的多形式有效固定,提高所获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性,形成互相印证环环相连的证据链条,不留空档和破绽。通常我们办案取证的方法主要是:一是找当事人谈话了解,从谁那里发现的问题,是谁经手的问题就由谁说清楚;二是所查票据与外单位有联系的认为问题较大的,找有关单位核对票据,特别是白条子或不是正式发票的开出票的核查;三是找专业人员鉴定,看其所说是否真实,有无疑点。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案件取证工作中,办案中询问、笔录、分析推断是必要的,但只能作为判断是非的参考,不能过多地依赖于此,因为“说”的变数太大,随时可能翻供,只有从案件线索的全程各环节入手,获取在流逝的时空中所形成的客观原始资料,才是案件定性的证据。办案人员在发现疑点后,主要应抓好四个重点证据:第一,资金证据。检查时需要查明涉案的资金是国家资金,还是集体资金或其他资金,要收集确切的证据资料来认定资金的性质。第二,实物证据。重点核实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存取资金的准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使违纪违法人员在铁证面前难以抵赖。第三,调查证据。办案人员在取得上述两种证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围绕资金运动的方向,深入对涉案资金的用途进行调查并取得调查证据。第四,流向证据。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办案人员应按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对涉嫌案件的对象逐个进行谈话,并按办案程序作笔录,取得资金流向的证据。(作者单位:湖北省应城纪委)
3. 经济犯罪根据哪些证据立案
经济犯罪刑事诉讼中,支撑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事实,往往不是单个证据就能做到的,而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证据组合在一起共同去完成。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还必须证明其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举报经济类犯罪是需要提供一定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也会立案。最新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如下: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应予立案追诉。 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的相关立案标准。
4. 经济案件一般怎么个流程
经济案件办案流程包括报案、立案、侦查、破案等几个环节。
1、报案 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
2、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侦查 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4、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立案,责令限期纠正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5. 经济诈骗罪当事人要的证据有哪些
经济诈骗罪要的证据:对方虚构事实和受骗付款的证据、向对方索要对方不给或失去联系的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