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汇报材料怎么写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作为林区检察机关为构建林区和谐社会服务是他的根本属性和本质特征,也是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检察机关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作为林区检察机关如何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为构建林区和谐社会服务。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起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 检察机关应始终把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好务当成当前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首先,要在理论上加强理解,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林区经济建设与己无关的问题,明确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第二,在转变执法观念上检察机关应清醒地认识到,要想深化和开拓林区检察院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就必须彻底转变机制执法、坐堂办案、单纯办案的执法观念,并逐步完善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弱、检察有责”的新的执法观念;第三,在党性原则上提高认识,为经济建设服务是全党的一件大事,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也是我们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因此,检察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服务于林区经济建设,这不仅是认识和方法的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第四,在根本宗旨上找准位置,为林区经济服务实质就是为群众服务,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在服务于林区经济建设的工作中,“打击”仍是第一位,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击一切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影响新的经济增长的职务犯罪,无数经验表明,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就意味着丧失了检察权,从而也就失去了对林区经济服务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提高素质、不断提高为林区经济服务的能力 要想为林区的经济建设服好务,提高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放心,让企业信得过,就必须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整体素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是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于林区经济建设的迫切要求,因此,要求检察机关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领会检察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最重要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道理,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只有这样一支过硬的队伍, 才能目标明确,敢打硬仗,具备较高的在市场经济中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的本领,为林区经济建设提供一流服务的能力和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为林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而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则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所在。如何为林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笔者认为应坚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惩治腐败、服务大局;二是维护法律尊严,做到公正执法;三是实行文明办案,树立检察官的自身形象;四是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五是坚持错案追究,保证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服从服务于大局的效果怎么样,对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为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规范的政务环境、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腐朽的因素,因此,做为一名执法者要守的住清贫,耐的住寂寞,要防止“权”的滥用,抵制‘利’的诱惑,警惕“色”的腐蚀,排除“情”的干扰,顶住“势”的压力,做到不通过任何形式参与经商,不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发展和稳定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衔接的,只有稳定才能更好发展,也只有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稳定。检察机关要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充分发挥好自身作用,强化法律监督,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推进法制化进程。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执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监督观。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客观、理性执法,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自觉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自觉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司法便民,从而把检察工作关注民生、体现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坚持“统筹兼顾”,努力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好“统筹兼顾”这一科学有效的根本方法尤为重要。作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码应该坚持“十个统筹兼顾”。 坚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预防经济犯罪统筹兼顾。检察机关在充分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三项检察职能的同时,要做到打击与预防并举,打击与服务并重,监督与保护并行,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能偏废。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时效,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依法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还要积极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努力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从预防中求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争取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坚持打击犯罪与促进社会和谐统筹兼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服务、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还要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依法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创新办案工作机制,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着力保障民生,高度重视涉检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总之,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即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广大干警应从自身做起,用法制的力量为经济的腾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一个完备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环境来保障林区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检察机关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是不变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具有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机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林区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创造出一个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新林区。
㈡ 检察开放日活动有意义吗
“检察开放日”能够近距离地让企业了检察院的运作规范,真正实现检察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的作用。
比如,2019年上海市虹口区工商联与区检察院联合开展了“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包括国泰元鑫资产在内的12位企业派代表参加。活动中除了介绍检察院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还通过直播现场观摩一名涉案民营企业法人的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活动的形式,来增加到场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上海市虹口区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梁之平作为参会嘉宾,对检察开放日做了如下评价:“这种跨前一步、主动对接,细心为民企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在当前国际形式紧张、国内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对民营企业来讲尤为重要,让虹口的营商环境有一个实实在在的提升”。
㈢ 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
A 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以实现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又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使检察工作成为保障、促进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的保障、发展的动力。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为“发展”服好务的观念。检察工作要永远置于党的领导下,这一属性决定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要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始终将为第一要务服务作为工作的根本方向。检察工作为“发展”服务并不是笼统和抽象的词句,而是有具体的内容和明确的方向,发展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因此,我们讲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发展的实际,以更强的服务意识融入建设经济强县这个大局,不断增强全体干警为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服务主体,人人都要有所作为”的观念。执法围绕大局,办案不忘服务,摒弃服务大局与己无关、执法办案游离于大局的错误认识。按照当地党委的工作要求,围绕当地发展这一大局来谋划各项检察工作,要把党委关注的问题、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我们服务的重点,使各项工作自觉地融入发展的大局。只有人人树立融入和服务发展的观念,每个部门都立足实际地做好融入并服务当地经济发展这篇文章,检察工作为发展服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检察工作融入服务大局,要具体体现在执法办案,及其他工作始终不忘服务发展、服务经济、服务改革开放,其落脚点就是要努力追求执法办案和其他工作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首办责任制、信访风险评估等各项制度。主动征求发展单位及当事人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因不注重办案方式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损发展大局的现象;坚持重大案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所在单位党政组织互通情况;讲评执法办案,服务大局的情况等。
三、积极发展检察职能,参加创建“平安XX”活动,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发展环境。检察机关作为保一方平安的司法机关,坚持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维护长期稳定的方针,毫不动摇地贯彻到批捕、起诉各个环节,认真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促进社会治安明显好转。要将创建“平安XX”工作放在综合治理的大范畴中,不仅要突出政治稳定、治安稳定,还要兼顾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努力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处置社会紧急情况和排查人民内部矛盾,打击违法犯罪和构筑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使刑事发案,经济案件及造成危害、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数等方面逐渐下降,使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检察队伍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发挥反腐职能,营造廉洁高效的发展环境。对危害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一要整合侦查资源,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依法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重点查办借国有企业改制和当地重点建设工程中发生的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案件,尤其是要深入非正常性亏损企业,发现案件线索,深挖“蛀虫”。二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之便,实施的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生产停顿,交易中断,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五、发挥监督职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中心服务必须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工商、税务、质检、土地、建设、城管、工程监理、卫生防疫等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对随意执法、不规范执法、滥罚、强制摊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六、更新执法理念,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一要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快查快结,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涉及侵犯企业下岗职工利益的犯罪案件,要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社会矛盾,化解不安定因素。二要改进执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探索检务督查机制、合作项目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三要转变执法作风,建立便民投诉服务机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工作中做到统一受理企业和投资者的申诉,凡属企业和投资者的申诉,一律纳入“首办责任制”实行专人负责,凡招商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诉涉及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律由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统一受理、调查、审查和回复。
㈣ 检察院 新职员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让检徽在这里永远闪光》。 我作为XX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普通干警,今天站在这里感到无比的兴奋与自豪,这自豪缘自于我院是一个上下一心、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勇攀高峰的战斗集体;缘自于我院几年来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的发展历程;缘自于我院取得的一项又一项成绩和获得的一个又一个荣誉。 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好班子,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是我院取得成绩并保持荣誉的关键所在。我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是在1999年初组建的。当时面对的是“全省政法系统队伍建设先进单位”的光亮头衔,怎样才能保持住荣誉,并更上一层楼?经过班子成员认真研究,最后确定了“保持省级荣誉,争取跻身全国”的奋斗目标,并明确了“强化素质,加强基础,扎实创新,再竞一流”的总体工作思路。几年来,这一思路一直激励着、引导着我院不断向前迈进。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俗话说:“群雁高飞头雁带。”我院的队伍建设是从每一名班子成员自身建设抓起的。班子的身先士卒就是无声的“动员令”,班子的率先垂范就是嘹亮的“冲锋号”。检察长提出了“干警向中层干部看齐,中层干部向班子成员看齐,班子成员向我看齐”的口号。要求干警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带头做到,禁止干警所做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自控。与此同时,我院修改完善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在此基础上,加大了督查落实力度,形成了规范严格的约束机制、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内外并举的监督机制。领导的自觉化、制度的规范化、管理的人性化,在全院营造了“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的和谐工作环境,充分调动了全院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拼搏、创新、进取的良好氛围。全院15个单项工作中有12项连续3年在全市同业务部门综合考核中位居前三名,确保了全院整体工作考核的先进位次。同时,涌现出了全国“文明接待室”、省“十佳反贪局”、全市“先进纪检组”及承德市“优秀青年卫士”、全市“十佳检察官”等许多先进集体和优秀检察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带来了业务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几年来我院所办理的各类案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质量,批捕、起诉案件无错案、无积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先后查处了3件建院以来新纪录的案件:6天抓捕涉嫌贪污50万元携款潜逃案犯马某,创出了短期内抓捕逃犯的新纪录;办结县建行高某涉嫌贪污40万元大案,开创了全市检察系统侦诉“零供述”案件的先例;根据市院安排查处了首例副处级领导干部涉嫌犯罪案件。2001年4月的一天,我院接到匿名举报:县建行信贷科长高某有可能携巨款潜逃。由于案情重大,院里成立了专案组。在既无明确的线索,又无相应知情人的情况下,专案组从外围秘密初查,迅速获取了高某涉嫌贪污40万元的犯罪证据和具体潜逃时间。为迅速抓捕逃犯,专案组运用相应侦查手段,进行了严密布控,在很短时间内就将刚刚潜回家中的高某抓获。然而,面对检察官的审讯,高某进行种种狡辩和百般抵赖, 拒不供述犯罪事实。针对这种情况,院领导向办案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坚定信心、夯实证据、决不放弃。期间,办案干警先后到北京、深圳、哈尔滨等地进行艰苦的调查取证,历时4个多月,行程1万多公里,调查50多名证人,查阅大量的帐目,调取复制了200多份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高某拒不供认的情况下,靠翔实确凿的证据,将其紧紧锁定在被告席上。高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力保障。几年来,我们坚持做到队伍、业务、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通过“依靠自身,争取支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生活条件,解除干警后顾之忧;加大科技投入,增加办案的科技含量。先后投入600余万元建成了2300平方米的办案技术综合楼,使人均办公面积达到了53平方米;添置了49台微机,达到了人均一台,且机机相连形成局域网,实现了办公、办案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办公、办案效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是检察机关的宗旨,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注重摆正惩治与预防、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不断讲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我院始终如一的追求目标。检察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好检察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2004年3月的一天,78岁的一等残疾军人李老汉来到我院,当时李老汉情绪激动地说:“民政局的人贪污了我的伤残补助金,我去要,还说我无理取闹。这事你们管不管?要不管,我就到上边找去了!”控申部门接待人员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请示院领导后,立即到有关部门快速查清了事实。原来是李老汉丢失伤残证后,工作人员到省民政厅补办期间,漏发了4000多元的补助金,不存在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问题。事实查清了,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当事人是什么态度?情绪能否稳定?思想通不通?院领导决定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样,主管检察长及时带领控申干警,与民政局有关领导一起前往李老汉家中,为他补发了漏领的伤残补助金,并向他说明了事情经过。李老汉接过钱后激动地说:“还是检察院好啊!我跑了几个月都没解决的事,你们一两天就给查清了。以后我有事,再也不乱找了,就找你们啦!” 民营经济,已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作为检察机关,只有顺应时代发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有效途径,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整顿企业周边环境”活动 ,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2003年以来,我们积极深入民企调查走访,与全县40家民企建立了联系关系,开展服务活动,帮助企业净化周边环境、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预防各种犯罪,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得到了联系企业的欢迎和赞誉。去年5月,我院干警在“双维”活动中了解到,XX镇辖区某矿业公司购买一家选矿厂后,因原法人代表将财务档案带走,一些帐目无法理清,造成企业一年多无法正常生产,XX镇政府和企业先后两次上鞍山寻找当事人,都没有结果。得知这一信息后,院领导从维护企业和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决定派4名干警前往鞍山去寻找原法人代表王某。肩负重任的检察官们,迎着和煦的春风,往返于钢城鞍山与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之间,却无心欣赏秀美的风景。他们电话联系、调查走访、请求援助,四处寻找当事人王某的下落,几经周折,历时一周,行程六千多里,终于找到了王某,追回了被其带走的财务档案,公司依据财务档案理清帐目后,及时向工人发放了所欠工资,解决了生产难题,公司董事长亲自送来了“双维千里行 企业感恩情”的锦旗。有耕耘就会有收获,有汗水就会有鲜花。几年来,我院保持了连续7年市级“先进检察院”的荣誉;蝉联了省级“先进检察院”的三连冠;两次获省级“模范检察院”称号、一次被省院记集体一等功;2001年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满意检察院”;2005年2月,跻身到“全国先进检察院”的行列;今年2月,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荣誉,代表着领导的肯定与关爱;成绩,蕴含着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奖杯,凝结着干警的辛勤与汗水。新的荣誉,又成为我们滦检人的新起点。我们正在以自己勤勉务实的精神和扎实创新的行动,以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不断擦拭着鲜艳的检徽,让其在XX这块沃土上永远闪光!谢谢大家!
㈤ 能体现检察院为企业保驾护航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司与自然人一样,在中国境内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所有法律。根据你提出的问题,推测你提问的初衷应该是想知道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主要涉及哪些法律。对于这方面,首先是《民法总则》、《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经济法》等等;其次,《刑法》;再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最后,鉴于公司从设立、存续到最终的注销都与我国法律方方面面打交道,为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因不熟悉法律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保驾护航。
㈥ 北京经侦最近发给客户的告知 今年6月8日两高一部关于《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的正文出处是哪
2016年4月27日由国家14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商务部、旅游局)在北京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当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案”专项整治工作。《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内容:
1、政府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近年来受不法犯罪嫌犯集资诈骗祸害的灾民挽回经济损失,特制订《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下简称《紧急条例》)。鉴于李总理指示“盘活存量资金,放开民间借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未相应出台金融监管措施和对民间债权人债权保护措施,为此这几年所发生的“非法集资诈骗案”需一律改称为“集资诈骗案”。不宜采用“非法集资”名称去伤害无辜受害的灾民。
2、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资诈骗嫌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债务即可免除刑事处罚。
3、已拘捕在案,诈骗借贷金额千万以上,今年内无法偿还50%借贷资金的嫌犯,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根据偿还债务比例予以逐步减刑。偿还借贷一半后可参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审”。
4、刑事处理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罪犯及其直系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法院有权始终监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账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
5、任何已拘捕集资诈骗主犯的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受理该主犯在其他地区同类型集资诈骗受害人的报案,会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侦查清楚全部案情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并案起诉。法院拍卖清理罪犯资产、判决返还受害人的债务时必须对受害人一视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
6、经侦支队负责侦查集资诈骗嫌犯的警员务必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侦查。严禁侦查警员贪赃枉法。凡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发现负责侦查专案警员在侦查期间有贪赃枉法、违法渎职、包庇犯罪嫌犯等可疑行迹,可向管辖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侦查警员立案审查。
㈦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民营经济私法保护的四个指导性案例”发表在什么报
这个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民宿经营书画发售时间发表在什么时间发布了再回网上也可以在家族人数新手网上这个花不了正常的。
㈧ 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司马兆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当前,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将检察职能融入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实践当中去,在工作中延伸检察触角,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充分认清形势,客观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长期以来,尽管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已从根本上确立,但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仍不宽松和健全,尤其是法治环境。如一些地区执法、司法机关的少数人员,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监督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意识不强,偷漏国家税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尽理想,盗窃、诈骗、侵占民营企业财产及向业主敲诈勒索、索贿,甚至侵害其人身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尚未完善,等等。 为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帮助、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如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邀请企业代表参与,聆听企业的心声。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或者在其他职能科室设立与民营企业联系的窗口,强化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渠道。走访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配合企业予以解决。 同时,探求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合点和突破点。司法实践表明,盗窃公司、企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以及商业贿赂等财产和经济犯罪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检察职能,围绕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打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力度,确保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严格履行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坚决、及时地依法打击涉及对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活动,如盗窃、侵占、诈骗等涉财型犯罪,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存空间;要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与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将民营企业的司法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对民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作者系扬中市检察院检察长)
㈨ 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企业服务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思维定势和误解,迄今为止,检察机关仍将服务经济大局定位为服务国有企业,把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排除在外。依据检察职能,尽管在检察工作中很少涉及到民营经济的内容,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检察机关没有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其实,服务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既可以是通过业务“聚焦式”服务,也可以是围绕业务“辐射式”的服务。因此,服务到位不到位,不在于业务的范围是否触及,而在于服务意识的存在与否。因此,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一、 一视同仁,三个同等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包括许多其他国家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态度上,截然不同,保护和服务国有经济明显多于民营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和现状。但是,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解放思想,积极更新观念,重新审视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主线思想,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原则,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更新保护和服务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抛弃歧视或者不公正地对待民营企业的错误思想,将服务民营经济的思想统一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服务整个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高度,从而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二、交流与沟通,是服务的基础 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进一步确立服务的重点观念的更新只是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思想条件。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如何将服务民营经济与检察职能相结合和做好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把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用来指导如何开展为民营企业服务,但同时不能忽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差异,毕竟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较少,所以,应当在服务国有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用科学的发展观来对待民营企业。 三、严厉打击犯罪 强化法律监督 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方式。只是这种服务方式不被社会一般人所理解,因为它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的增长点,是一种环境的服务。随着法治经济的确立和法律的完善,民营企业越来越意识到打击犯罪与企业发展的裙带关系,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进行维权斗争。因而,顺应这种呼唤,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经营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四、预防犯罪,排除隐患,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检察机关应当确立“打击未动,预防先行”工作思路,及时有效地消除企业隐患,为民营企业制度健全把脉,做到“人、章、物”的合理、合法。同时,检察机关不应干预民营企业内部的经营权,通过送法进企业来引导其朝合法、规范的方向发展。另外,检察机关应当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和堵塞漏洞,而且还应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若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办案的经验和优势,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帮助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等规章制度,堵塞民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切实为企业当好参谋。 五、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服务质量 队伍建设历来为党政机关所重视,因为再好的制度,需要人去实施和执行。所以,高检院提出“以人为本”的改革战略目标,努力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检察人员需要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努力学习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拓展视野,才能为民营企业服务到位,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才能为经济的发展推波助澜。
㈩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障碍,这其中的“旋转门”是什么意思
所谓“旋转门”,指的是个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双向转换角色、穿梭交叉为利益集团牟利的机制。“旋转门”机制可以被归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产业或民间部门进入政府的“旋转门”,这主要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商业利益集团游说者进入联邦政府并担任要职。
在政策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这就可能为他们曾经代表的团体谋取特别的好处。第二类是由政府进入私人部门的“旋转门”。以前的政府官员充当游说者后,利用自己与政府的联系来为现在所代表的团体谋取特别的利益。
(10)检察院如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扩展阅读
随着我国法律共同体的生成,法律职业内交流日益频繁,但是法官、检察官的大规模下海从事律师业务,不仅影响司法队伍的健康发展,而且相互勾结的“人情案”、“关系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因此,法律职业立法率先对旋转门条款予以规定。
1996年《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001年、2007年《律师法》修正,该条始终保留。
2001年修正《法官法》第17条第1、2款和《检察官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