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西安购房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1、从市外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须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2、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3、将“刚需家庭”无住房转让记录的年限要求调整为购房前48个月。
法律依据:根据《西安关于建立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第四条规定:从市外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须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第五条规定: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第六条规定:将“刚需家庭”无住房转让记录的年限要求调整为购房前48个月。
‘贰’ 2022年西安购房政策
法律分析:1、外地人在西安市买房,首先需要家庭名下在西安市无房产,其次要提供在西安市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没有这些的话,就不能在西安市买房。这些都是西安市的限购令要求的。 2、全款买房限购对象:已有1套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房,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房。禁购对象:1、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3、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4、如果是按揭买房,建议直接找当地银行或者开发商咨询.每个地区政策有差异,一般都是: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现在可能还需提供第几套房的证明,等等。5、申请户籍迁入西安市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西安市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叁’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考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并指导住房的销售。
(三)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定。
(四)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由办公室召集市房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下列条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应的开发资质;
(二)建设用地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建设用地可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条件比较完善,或项目建设单位能投资达到配套条件且在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四)适应市场需求,新建住房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五)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或已落实银行贷款承诺。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开发项目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批。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其用地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内一年未实施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实施的,由项目下达单位收回项目,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委托有关机构公开拍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负质量保证责任。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通过验收的小区,其物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其他费用按规定收取。禁止各种摊派、集资和非法收费。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建设单位可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或者用总投资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
‘肆’ 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申请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申请人是已婚的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等。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伍’ 西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
法律分析: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陆’ 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0
1.申请人应该具备西安市的城镇户籍。
2.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单身人均月收入1818元/人;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667元/人;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1515元/人);
3.申请人的住房面积应该低于政府制定的最新标准,一般人均面积不可以低于17㎡。
4.申请人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年内出现房屋赠与或者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5.申请人的名下如果有商铺、办公用房、或者有相关的运行车辆的,不可以申请相应的住房。
6.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名下有价值超过一定数额(15万元)的车辆的,也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7.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的或者参股的,注册资金超过15万元也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8.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出现离异状况或者出现再婚状况的,离异的时间应该满3年。
9.申请人的年龄应该满25周岁,并且不可以超过70周岁。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最后,政府如果做了其他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也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柒’ 西安新政策买房
法律分析:西安发布购房新政,扩大了限购范围、增加了社保缴纳时间。西安市住房限购区域包括:临潼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
法律依据:《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