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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倡导性法律规范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16 10:28:50

经济法体系的三种法律规范

经济法体系的三种法律规范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而狭义的经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本书采用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来划分部门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Ⅱ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木理念则被侧重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和理念方面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说明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相异。 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这此内容,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话动(经营性话动)竞争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片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商事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两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振兴和发展等,这此内容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经济发展法、产业振兴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将以上法律制度分为商法或者经济法,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第一,此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每一种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纯粹,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包含了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问题,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复杂对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认识到这种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总之,经济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交叉区别的两种法律现象,尽若这两种法律在我国尚未法典化,但有关单行法律和法规已经制定颁行,经济法和商法分别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两者的侧重点小同以及现实对这此侧重点的需要。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 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 ,149 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 ,175 ,176 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 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 ,7 ,8 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 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 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 30 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参考文献: [1] 史际春。经济法: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J] 中外法学,1998,(3 )。 [2] 单飞跃。经济法的产生要因权力与民商法的接规[J] 中外法学,1998,(3 )。 [3] 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J] 法商研究,1998,(3 )。 [4] 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Ⅲ 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法法律规范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Ⅳ 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法法律规范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法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国家不是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不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而是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明确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得到允许或鼓励,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不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从而影响市场主体。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各级政府要立即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广泛宣传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Ⅳ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调整社会分配的法,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法律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监管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Ⅵ 我国主要经济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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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h.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i.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j.《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次会议对该法做了个别修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做了较大修改。 
2)金融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华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决定》修正。b. 《证券法》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 《票据法》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产业政策法a.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产业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07年11月23日施行。b. 《农药产业政策》 《农药产业政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总局于2010年8月26日通过,2010年8月26日施行。c.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向总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向总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0年9月20日通过,自1990年9月20日施行。d. 《工产业政策产业政策[2010]第4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工由工业化[2010]第4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自2010年12月31施行。 4)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自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通过,于2002年及2009年修正。 
5)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6)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4年修正。 

7)自然资源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9年修正。b.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8日通过,自2011年1月8日施行。由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通过,于2011年修正。c.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10月29日通过,自1988年10月29日施行。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e.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f.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6月18日通过,于2002年和2009年修正。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1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于1999年及2004年修正。 
8)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通过,于1989年修正。 
四、市场经济监督法 
4.1含义 
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经济监督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统计法等。 
4.2市场经济监督法 
1)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于2006年修正。 
2)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于1993年及1999年修正. 
3)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4)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9年6月27日修订,自

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 
5.1含义 
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保证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 
5.2构成 
1)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9年修正. 
2)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会保障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1月31日通过,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见》行。 
六、市场经济程序法 
6.1含义 
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处理解决经济法主体之间因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国主要包括经济仲裁法、经济行政复议法、劳动仲裁法等。 
6.2构成 
1)经济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2)经济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于1999年10月1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3)劳动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评价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经济法律体系,形成一定的理论框架,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很多法律内容尚不完备,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体系某些重要的环节有漏项现象;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充实,更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衔接,尚有诸多矛盾与冲突,如经济管理权交叉,执法部门重叠,同一法律法规规定二个管理机关,或同一行为属不同性质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另外,我国的经济法监督体系还不完备,需要解决。从现实情况看,虽然监督的部门较多,既有内部监督,又有外部监督,但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还缺少操作性强的监督法律法规规范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行为。针对以上不完备,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2.在社会上、特别是学校开展法律讲座。3.早日完善经济法体系,制定较为完备的经济法,并加强对经济法执行的监督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国家立法机关要转变经济立法的观念,凸显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并重的方针,提高重要经济法律的立法层级,改善经济执法的分歧和冲突,加强对经济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当然,法律体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但这个问题不解决是不行的,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的是经济法体,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协调、稳定、高速的发展。

Ⅶ 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主要调整公私混合型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Ⅷ 简述经济法的三种法律规范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而狭义的经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本书采用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来划分部门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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