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制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并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及相关要求。多年来我国一直把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改制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日益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毋容讳言的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新《公司法》的颁布,既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新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也吹响了新一轮国有企业改制的号角。
日益壮大的律师队伍作为一直重要的社会力量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和政府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当然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实践证明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如何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如何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思考和研究的问题。笔者力图从国有企业改制所面临的问题、律师介入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等方面对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作用进行初步的研究。
一、 国有企业改制面临的问题
(一) 就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来看,其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改制的内容和方式两个方面。
1、就改制的内容而言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出资主体、职权的缺位,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目前,中央及地方已成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国资委并未随着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而相应地到位。而且即便形式到位,但国资委的职权、行权仍然存在制度上的缺位,仍是国有企业改制中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国资委能够到位并能行权,而不是流于形式或变相地某个或某些政府官员“独断”,容易形成腐败或使国有资产受损。所以国资委的到位不是一个形式的到位,而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制度的不健全。目前国有资产经全国人大政治委托给国务院国资委,再到省级国资委、市级国资委,再由各级国资委经过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授权或委托给直接经营企业。这样就导致了名义上是国有企业,实际上则是地方企业或企业成员的企业,直接造成了产权的扭曲、效率的低下和国有经济收益的降低。所以说国资委到位的实质是真正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仅仅是权利,更重要的是义务。
(2)国有股一股独大,其他股和员工股难以起到制衡作用,缺乏相应地民主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合力”的作用。
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过程中, “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仍然严重。在不少改制后的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全部由“集团公司”一家来行使,公司运作实质上呈现为内部人控制,名义上有出资人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成的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部分国有企业当初在进行公司制改造时为满足《公司法》“两个以上股东”的要求,由企业内部员工组成持股会或者找到另一方小股东作为一方股东与国有股一起完成公司的工商注册。这种做法在当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但是事实上不管是其他小股东还是持股会相对于国有股委派的公司管理层仍是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他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的原因根本没有决策权;代表员工持股会的公司工会,从干部任命体制上决定其必然听命上级(国有股东) ,甚至听从于行政领导。因此,员工持股会股东或其他小股东角色虚位,起不到制衡作用,二元股东形同虚设,真正有发言权的也就是国有股一家股东。因此长期以来不少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政府式的、垄断式的、家长式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3)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不能达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或执行董事与监事。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是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常常流于形式。缺乏对公司“内部人”的有效制衡和良好的问责机制,出现了比较普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第一、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 ,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没有体现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二、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
第三、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虽然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上,许多改制后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从本质上讲,经理属于董事会聘用人员,但在由国有企业转化而来的公司中,经理往往由政府部门委派,他们不仅是“员工”,更是“领导”。对经理层没有良好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四、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监事会履职时难以到位,其形同虚设导致了经理和董事会权力的膨胀。公司监事会中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很难做到像关心个人资产那样去关心国有或法人的资产,同时职工代表监事由于与经理处于垂直的领导关系网之中,难以做到监督作用。在这种体制下,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就必然会流于形式,“一把手说了算”仍是国有公司中的普遍现象。
第五、“新老三会”之间职责不清
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老三会”与“新三会”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公司管理权力和监督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新三会”有名无实,“老三会”依旧发挥主要作用,或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原党代会、职代会与工会“老三会”与现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新三会”,它们之间的功能模糊,造成了公司的治理功能紊乱。新老机构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权力弱化,甚至出现“管理者缺位”等现象,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了负面影响和不利因素。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国有产权持有人主持改制的前提下,本企业负责人或董事会制订提出改制方案的整体目标和框架。这是因为国有产权持有人是国有产权的代表,代表着国有产权的利益;而本企业的人最了解本企业的情况,方案一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
2、利用“外脑”制订具体方案。改制方案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设计企业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也涉及资产重组和资本营运,还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光依靠企业自身的人员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外聘机构是独立的第三人,没有利益冲突问题。
3、必须坚持依法改制。改制的各个环节都有许多法律问题,也有许多法律文件,要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并协助改制。
4、改制方案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改制政策和优惠政策,并适当留有余地。
改制方案一般应该包含多种可选择的模式或同时设计几套可供企业选择的改制方案,要保证每种改制模式或每套改制方案对企业长远发展有利,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改制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保障企业及其员工的长远利益。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
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国企改制的方针,对指导国企从计划迈向市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提出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注意四个转变——“决策机制的转变”、“运行规则的转变”、“企业文化的转变”和“产权结构的转变”,而产权结构的转变又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中心问题和核心环节。国企改制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导提升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主导,这是本质的飞跃。而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解决采取一系列的改制措施:
1、真正落实出资人地位和职权,适当分散股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科学而民主的决策机制。
对国有独资企业而言解决好对国资委的职权和行权问题。而对于混合多元的国有企业则应当在确保国资委到位和正常行权外,还应当积极发挥小股东的作用,解决好一股独大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确保小股东利益和作用的发挥,这是我国目前情况下解决一股独大的根本出路。因些在国企改制时,尽量不选择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国资委代表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所以,国资委工作的核心应是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使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到位。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身份较为特殊,既是政府官员,又是企业家。国资委必须保证他们的经营能力到位、考核标准到位、激励收益到位和约束监管到位。
2、提高国资委的直接参与度,提升国资委的行权能力。
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出资人的职权、规范召集股东会的程序、规定投票的操作规程、细化出资人决议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国资委的授权方式、授权内容、救济方式,等等,提升出资人的行权能力;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在表决程序制度上采取适当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出资人还要加大对重大经营活动、内部高层管理者的监督约束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最高决策权、选任董事的权力以及在对外投资、担保方面的绝对控制权;完善出资人、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的授权方式和范围,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设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述职制度和股东大会对董事质询、调查和罢免制度,强化对董事的业绩考核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权责相统一的运作机制。
3、规范董事会的治理行为。
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的选聘程序,逐步引入出资人派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的交叉任职,实现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离,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改善董事会的构成,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在规范的董事会到位后,把国资委目前代为行使的董事会职权交还董事会行使,包括对经理人员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决定权并授予重大决策权,使董事会真正成为经理人员的管理主体和企业的决策主体。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议的相关信息。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董事会成员任命方式。
首先,因为在任董事们倾向于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提拔和选任新的董事,为避免独立董事的选举流于形式,可以考虑这样几种方法: ①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考虑差额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②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指定某一董事为独立董事,该董事必须符合独立董事最低限度的条件。③设立一个独立董事任命和提拔委员会,独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正式的程序来产生,应规定退休年限等。
其次,应该赋予独立董事足以真正起到监督效力的某些职权。如业务监督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公司代表权和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权等。董事会的组成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为了使其最大限度地代表股东利益,应严格按《公司法》选择董事会成员,尽量避免采用政府部门任命的方式,彻底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使董事会的权力直接受制于股东大会。同时还要实行严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最基本的是对经理人员的市场约束,包括商品(或服务) 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的三重约束。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经理人才市场,对经理人员形成一种压力,使之产生危机感、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规范其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地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利益趋同。
4、建立对公司经理层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
必须根据经理层人员的经营管理绩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基于经理层人员拥有的巨大权力,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的现状下,必须通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将经理层人员行为置于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通过股东的诉权、董事会的决策权及监事会的监察权,约束经理层人员在执行过程的行为无序状态。
5、提高监事会监督行为能力。
新《公司法》的修订,大大强化了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给予法律上的保障。监事要进一步提法律意识与自主意识,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独立监督职能,在条件许可下可逐步引入独立监事制度。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忠诚公正的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继续发挥外部监事会的作用。改善和强化外部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工作,以保证企业依法经营,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增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可以规定监事会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纠正;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处罚;建立健全监事会对有关问题的提案权;对不称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建议罢免等。
6、妥善安排和处理新老“三会”的关系。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目的是打破传统的企业制度模式,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坚持“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良性运转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确立“新三会”的公司治理主体地位。“老三会”应逐渐淡出公司治理,使其向“业余性质”方向发展。老三会与新三会的相近职能应逐步向新三会转移、并轨,着力发挥“新三会”的作用。可考虑实行一套人员、多块牌子的办法,但应避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兼职。当前,特别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要问题的统一决策作用,即在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决策中心。废除党政联席会或者是有经理层全体参加的“董事会扩大会议”来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做法。要建立规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
(二)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而上述目标的实现和问题的解决不是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就能够解决的,因为涉及到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对此党和政府也注意到了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性。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十六条就规定政府应当采取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措施,为国有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1998年2月6日印发的[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84号文第一次明确了在国企改制(该文中特指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中律师“起主协调作用”,把律师推向了改制的最前沿。
1999年8月23日,财政部、司法部财管字[1999]264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意义、原则、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
2003年7月1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八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末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因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成为国企改革的必备文件。律师的参与也相应成为国企改革的一个法定环节。这是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和作用决定的。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其功能是:(1)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律师“头戴荆棘的王冠,手持正义的利剑”,超脱而自律,律师依靠法律权威而又只服从法律,并始终如一的为确立法律权威而努力,这既是法治国家的要求,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2)平衡公平效益,促进社会稳定。律师深谙法律和法治精神,并能对社会行为作正确的法律评价,律师的努力改变了市场主体对最大利益的片面追求而使之成为公平合法的利益,降低经营者因法律风险和责任而引起的消耗,和因不适当市场行为损害而及时获取救济,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3)抑制权力(权利)滥用,保障公民权利。权利和权力都是有界限的。律师手中所掌握的不是公权力,也不是私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力。其职业性质决定了这种权力横亘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可以平衡社会利益,调解权力或权利冲突,稳定社会危险系数,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律师因有自己的文化追求和人类关怀而独立存在,律师最知悉人的权利的重要性,律师本身就是人权的卫士,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保护者。(4)参与政治生活,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政治价值的主要体现。律师是实行法治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正义要求实现效益最大化必须以公正和不侵害公益为条件,追求个体自由应当以群体安全和公正秩序为限度。正是从这一层次,律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执着的职业信仰和非凡的执业价值,而更在于其通过参与政治生活而被赋予了倡导理性行为、呼唤社会正义的历史使命。因此:
1、 律师参与国企改制能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
国企改制要求改制应符合公司法、会计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国企改制的政策性和法律性特征决定了其必然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报表的调整与纳税影响等几个方面。律师参与国企改革,可以为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保证国企改制的规范化运行。只有规范化运行,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2、律师参与国企改制,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实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交易定价、产权纠纷调处、成本核算与管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等各项工作中,律师可以协调企业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审查投资人资格、资信状况、受让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的能力,以及提供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参与国有资产(股权)拍卖、招标或协议出售工作,从法律、政策上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堵塞黑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避免低价处置和低估贱卖国有资产等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正确流转和良性重组。
3、律师参与国企改制,能有效节约改制成本。
律师可以帮助企业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和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改制模式,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审查、制定改制方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保障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改制方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不仅仅是打官司。发生诉讼之后再去解决问题,必定会有损失。在比较先进的国家,律师的服务功能80%是在非诉讼领域。律师对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度的高低,是城市法制化进程的一个衡量标志。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进行非诉讼服务——防范风险、减少诉讼、保证交易的安全,因而被称为“法院前面的人”。
4、律师参与国企改制,能有效保护员工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更是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律师的参与有利于这些方案的审议和通过。
中央政府文件要求改制中一次性用国有资产解决国企员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及其历史遗留问题(内退职工、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补差、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暖气费补贴、员工集资、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改制后的企业也要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这些问题不仅极易引发纠纷,而且有可能形成群体事件,造成社会安全隐患,成为改制中一道绕不过去的难关。在国有净资产数额不足的条件下,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成本更是难中之难。保护员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国家、经营者和员工的关系,保障改制的顺利进行便成为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以牺牲职工利益为代价换取企业改制一时的成功。损害职工的利益,造成职工无法再就业,无法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将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构筑和谐社会。
三、律师参与国企改制的方式
当前相当多企业在企业改制中,只是基于相关政策的规定,在中间某个环节或最后阶段才不得不引入律师服务。企业应当更重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全过程服务,特别是拟改制初期就应当引入律师服务。改制中律师不应该只是“消防员”,更应该是一位“设计师”。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服务。不同的服务方式,律师投入的精力和介入的程度不同,服务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有别,相应地,收取的服务费用也不同。
2.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什么
律师职业道德,是说作为一名律师,自身应该注意的道德方面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就像我们常常说道德从思想上约束一个人。
执业纪律,是指作为一名律师不得不接受和遵守的外在各种约束。也就类似于平时的各种社会行为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本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3. 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目前律师对企业服务主要是法律顾问。具体内容比较多: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4. 对我市律师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有哪些
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律师事务所:
为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和落实“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要求,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指导律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为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市委、市政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提出了决胜青岛未来的“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决策;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要求等,这些重大战略部署为律师拓展业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使律师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扩内需、保增长”要求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过代理诉讼案件、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政府及单位法律顾问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各区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律师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指导律师拓展业务,发挥职能作用,为确保我市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建立健全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机制
为切实做好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市司法局成立“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指导小组”,由郭永军副局长任组长,并成立4个法律服务团队,即“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法律顾问团”、“‘扩内需、保增长’法律服务团”、“ 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法律服务律师备选库”、“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法律顾问团”,根据各服务团队的专业需求挑选了50名律师,分别是我市金融、公司改制、劳动争议、涉外经济、房地产、行政、刑事等律师业务方面的优秀人才。各区市司法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自身实际,抽调专长、骨干律师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积极投入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能。
三、积极拓展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业务领域
(一)指导律师为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核心是激发主城区的经济辐射力,启动胶州湾北部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引导胶州湾东西两翼整合提升城市功能,进而构筑“一主、三辅、多组团”的现代化城市布局形态,塑造拥抱胶州湾的大青岛的城市框架,为青岛城市的深度发展拓展出崭新的空间。显然,其中的众多法律事务无疑给律师执业提供了机遇,特别是高新区、市北区小港湾、四方区填海区域、李沧区新客站、崂山区度假旅游和胶州市少海新城等重点组团的规划建设,将会带来大批量的融资、项目落户和旧城改造、企业改制、居民搬迁等法律事务。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善抓机遇、抢抓机遇、抓好机遇,从现在起就要主动介入,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法律服务,拓展业务领域。
(二)指导律师为落实“扩内需、保增长”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当前,我市采取的“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已初见成效,但是,金融危机的滞后影响还在继续。律师法律服务与经济发展有着天然的联系,在落实帮扶企业、调整结构、促进消费等各项政策措施中具有重要作用。要指导律师积极参与有关部门产业振兴、区域经济合作等规划的研究制订工作,参与企业搬迁、改造、扩张、生产等经营活动,从法律的视角为政府和企业出谋划策,规避风险。建立和落实律师担任企业(公司)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通过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引导企业(公司)依法经营,调整结构,摆脱困境,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指导律师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切实把律师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研究制订“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等各项惠农政策,参与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等各项具体工作。各区市司法局要把握好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形势,通过组织律师深入分析研究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政策措施,积极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建议,为农村各类经济实体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通过组建县域经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志愿团,建立和落实律师服务农村工作联系点制度,积极参与城乡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事务,为城乡经济发展、农民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四)指导律师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当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区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全市律师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要求,通过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值班、陪同领导接访和参与人民调解、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工作,用法律、用事实、用感情向上访群众讲清是非,理顺情绪,引导群众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镇村等活动,把群众的法律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群众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真正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广大律师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工作,针对业务活动及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领域,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要重点在企业改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引发的矛盾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矛盾纠纷,城镇拆迁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纠纷,农村山林、土地、宅基地等权属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医患关系、物业管理和非法集资引发的矛盾纠纷等方面,积极开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努力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领导,切实把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律师事务所主体、广大律师参与的服务模式,深入动员全行业的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和保障作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所实际,制订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区市司法局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主动同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保持信息畅通,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市司法局拟于5、6月份组织“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法律顾问团”成员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7、8月份组织召开一次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市律师协会要围绕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探索律师业务、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及时研讨、解决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各区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组织律师参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其代理的重大法律事务要尽可能组成服务团队,确保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广大律师要努力学习,提高执业能力,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各项服务活动,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5. 律师为企业融资提供哪些服务
·向境内客户提供
1、资产的运营和处置法律服务
企业投资,并购目标企业的治理结构,资产法律状态调查;
企业重大业务伙伴的调查,顾问律师定期访问企业;
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辅业分离、资产重组、股权重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调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清算;
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资产管理咨询。
2、站在改制企业、企业控制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角度提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的法律服务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职工安置。
3、项目咨询代理
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特定业务的开展,进行法律调查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各类法律文件、各类交易结构安排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就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与收购、合并与分立等重大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项目代理服务;
作为企业代理人,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参与谈判,协调与项目有关各方关系;
作为项目代理人,审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
代理项目的政府审批备案手续;
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4、站在收购方角度或者被收购方角度为企业兼并和收购提供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
上市公司国有股及法人股收购;
企业兼并等的方案设计、文件制作、谈判、申报审批等。
5、公司战略规划与管理咨询
企业(区域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与策略设计;
提供企业诊断服务,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思路;
涉及企业战略发展、制度创新、管理转型、组织再造、流程重组等方面的变革管理咨询;
涉及市场营销、资本运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技术创新等咨询服务及辅助实施。
·向境外客户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为外资并购、参与公司的营运提供法律服务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外资并购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增资扩股和对外投资;
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
外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外资收购国有资产;
参与或代理客户并购战略方案的设计、评价和实施;
对外资并购行为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协助客户收集和分析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效果和政策倾向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拟定并购意向书等;协助客户谈判、拟定并购协议书等并购重组过程中所有法律文件、协助客户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2、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代表处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投资项目总体结构的设计;代表客户参与投资项目各阶段的审慎调查和谈判;
起草、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等各种法律文件、代理设立的全套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中国商务代表处的日常经营及再投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的咨询,劳动用工制度的咨询及劳资纠纷的处理,销售合同的起草及修改,技术转让事务咨询及相关合同的起草和修改,为客户进行谨慎调查辅助其决策;
代理客户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法律程序。
6.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是什么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设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 如何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参谋作用。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实行了多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多是在企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后,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已经带头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了一大批优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但有的地方进展较为缓慢,特别是在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一级,面宽量大,迫切需要加快推进这项工作。我认为,律师担任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具备中介性和独立性的角色优势,具备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思维和方法上的专业优势,能够担当好法律参谋,起到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律师参与立法事务,充分发挥律师的咨询作用。以往一些立法,征求意见范围较窄,甚至只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征求意见,有时虽然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了草案,但无人组织讨论、汇集上报意见,使征求意见流于形式,以致有的立法中渗入了非正当的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民性。这种状况急待改变。律师这个职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容易了解到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不同群体的呼声和愿望,掌握的社情民意较多,能够及时发现和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聘请律师作为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的专家顾问,可以更好的体现民心民意,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不适当的问题,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我还建议,在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和部门,也可以这样仿效办理。
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充分发挥律师的维权作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是政府及其部门多年来常用的一种维权方法,我认为应当发扬光大,做得更好。如果政府或其部门成了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在设立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之后,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更是明智之举。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在案件的举证、质证、辩论、协调中,依法维护政府或其部门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还可以协助政府或其部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议,帮助其改进和提高行政行为、民商事行为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四、聘请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充分发挥律师的协调作用。涉法信访尤其是群体信访,是多年来困扰政府的一大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律师由于其职业所具有的独立性、中介性等特征,作为“第三方”介入涉法信访尤其是群体信访,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相对中立的立场,更易获得信访人的信任,能够客观、超脱地听取信访人、政府部门双方的意见,全面分析矛盾纠纷的症结,释法说理,耐心疏导,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甚至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五、强化保障,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离不开必要的保障。我建议:一是建立健全遴选机制。通过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联动的选择机制,把具有娴熟法律技能和丰富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选拔出来,确保法律顾问的素质和能力。二是必要的物质保障。实行契约化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2013)96号和财政部财预(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三是严格规范管理。把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情况,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的考核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8. 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可以为公司提供哪些服务,怎样收费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出应对方案。
2、制定合同文本,审查修改合同
3、为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4、化解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纠纷,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5、参与商业谈判,对不利于企业的条款采取提示,提出修正措施。
6、提供法律培训讲座,减少企业的风险。
7、劳资争议解决,,如工资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赔偿纠纷、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等
8、信用及应收账款管理,从根源上消除信用贸易带来的交易风险。
9、协助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设计公司结构,建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制度,使公司的结构具有竞争上的组织优势。
找大状企业法律顾问家的收费会根据公司的大小和业务情况有多种选择,企业主可以自行匹配选择,费用大概是1.5-3.5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