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之 股东会,以出席股东表决 过半数通过 是哪个法条
貌似你这个发条不对
过半数的情况: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㈡ 本社成员超出多少人,可以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㈢ 合作社股份怎么分配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比如很多地方现在正在推行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也就是土地入股。假如当地一亩地流转价格为800元,土地入股后,给农民的土地价格为400元/亩,另算股份,农户年底可以获得分红。比如还有的合作社是以农机、大棚入股等。
二、成员分类
根据合作社的成员出资多少,可以把股东分为两类:
一类是“普通股”社员,只入股100到200元,享受合作社的一般性服务,不参与合作社的第二次“按股分红”。
第二类是“发展股”社员,其实就是合作社真正的股东,可以采取5000---10000元每股的入股方式。此股参与合作社的第二次“按股分红”。发展股成员其实就是合作社的真正出资股东。
㈣ 农村合作社股份制成员界定依据
法律分析: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㈤ 股份合作社由几人组成
最少需要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具体规定是:
1,申请条件:5人(户)以上,农业户口80%以上。
2,办理地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工商管理局注册。
3,费用:自备材料,手续免费
㈥ 农村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社的事项表决通过是占比例多少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㈦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㈧ 农村集体经济联社章程股改百分之五十二村民表决通过,这样能通过吗请求各位大神帮忙,谢谢!
不能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