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措施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制度,加强部门协作。
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是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础保障。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重点加强对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个罪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加强对于犯罪惩治与犯罪预防、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证据的研究,积极制定出相应的案件定性量刑标准,防止出现新的法律漏洞。着力将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资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界定不以集资的量和规模作为标准。未将完全信息披露并提示风险,而且根据吸收资金时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不具有归还能力,逻辑上必然崩溃的集资行为应该作为犯罪论处。
二、规范市场行为,引导群众依法投资。
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杜绝非法集资,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不超出法律的边界。针对当前民众投资欲望高、投资渠道少、投资范围窄的现实困境,应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投资机会,防止各种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受害群众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要扎实有效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严格金融监管,加大对金融诈骗的打击力度,将金融机构的经营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三、正确量刑,加大财产刑的使用力度。
经济犯罪往往属于贪利性犯罪,犯罪人主观上无不具有贪财图利的动机或目的,如果对其仅处以自由刑往往尚不足以遏制其再犯罪,因此,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财产刑的运用。对有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刑,而不必将其投入监狱,避免在狱中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以及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对于判处一定自由刑尚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科相应罚金,以体现国家对其行为否定性评价的严厉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取得的成果,揭露这些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单位、组织和个人防范诈骗的免疫力,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社会民众、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群的自觉警惕性,教育人民群众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Ⅱ 涉众型经济犯罪处置原则
法律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坚持办案与维稳并重,办案与挽损并重和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公开办案和保守侦查秘密相结合的原则,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宜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公安机关管辖;重大的跨区域案件可以确立由案件的主办地和协办地分别管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提高侦查效率,涉案金额的认定宜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和数额就低原则.涉案资产的追缴和处置要采取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所有的涉案资产由主办地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4]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Ⅲ 涉众型经济犯罪怎么稳控
近年来,针对不特定群体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随着发案数量、涉及人员、涉案金额的不断增多,逐步成为了政府、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每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势必都会对当地乃至全国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许多案件因受害人经济利益受损,却无法挽回损失而引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种情况近年来屡见不鲜,并且已经呈现增长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危害经济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架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提前预防和逐步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亟需面对并妥善解决的课题
Ⅳ 涉众型经济纠纷案件一般多长时间解决
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资产必须全部到位才可能到法院执行处置资产返还受害人,视每个案件难易程度,由于犯罪嫌疑人卷款在逃抓捕工作,及受害人员多,线索繁琐,被动追款难度大等原因给案件侦破造成一定的影响。您说的一般多长时间,视办案单位实际情况而定,期间,要多联系办案人了解案件进展程度。
Ⅳ 如何处理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近年来,针对不特定群体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随着发案数量、涉及人员、涉案金额的不断增多,逐步成为了政府、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每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势必都会对当地乃至全国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许多案件因受害人经济利益受损,却无法挽回损失而引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种情况近年来屡见不鲜,并且已经呈现增长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危害经济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架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提前预防和逐步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亟需面对并妥善解决的课题。
Ⅵ 在民事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怎么办
(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 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 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
1、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完全竞合,且刑事判决对财产处理已涵盖了民事责任范畴(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同时也构成民事责 任,在刑事判决中已作出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被害人又对此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沪高法(2006)245号《上海法院关 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
由 于刑事部分的裁决具有执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决中的返还责任主体与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完全竞合,不涉及其他责任主体,故在刑事诉讼已作出的财产处理与 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一致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已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再行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2、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竞合,但刑事判决对涉及的财产部分未作处理,或只作部分处理,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要求刑事责任 主体返还财产或对追赃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刑事判决对财产部分虽作出追赃或退赔处理,但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相竞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该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刑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外,单位或其他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例如行 为人采用欺诈手段与被害人订立合同,个人构成诈骗罪,但单位如果对合同的相对人即被害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承担合同责任或过错赔偿责 任。合同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虽属同一法律事实,但因引发不同的责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注:上述意见是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布,因此,文中所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2012年修订前的版本。
Ⅶ 经济犯罪出狱后还需要还款吗
经济犯罪出狱后还是需要还款的。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
法律分析
但刑法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还款。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除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时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没有判令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内容。还款的情况只是在判决前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相关法律规定,凡经济犯罪判刑后仍要还清债务。对于诈骗罪判刑,是属于刑事方面的责任。而还钱同时也是民事方面,法律法案中并没有规定罪犯只需承担刑事责任,就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故而,不管罪犯判刑处罚之后,依法对构成诈骗罪的,也应当归还被害人的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四、 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