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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如何调整

发布时间:2022-08-01 18:31:28

❶ 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❷ 如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要求,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2009年和2010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制定了44个民间投资36条实施细则,基本消除了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障碍。但是民间投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仍未根本消除,同时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增长方式和管理粗放,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人才缺乏,企业诚信度较低,恶性竞争严重。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深化改革,落实政策,加大帮扶和政策落实力度。
今后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按照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更新观念,加强协调配合,选择重点,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已出台的实施细则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实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进一步深化铁路、电信、金融等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为民间资本投资这些领域创造更加有利条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业务领域。避免国企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强势扩张而对民企的“挤出”,通过存量调整和环节拆分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在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市场集中度过高的行业,探索培育省级控股国企,由民资对省级国企参股或联营。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加强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防范垄断国企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障新进入弱势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和体系。

❸ 个体经济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至1986年,起步和迅猛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4.6%。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党的十三大召开之前,允许开展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数量逐步增长。从1978年的14万户,发展到1986年的1211万户,从业人员1846万人,注册资本金180亿元。
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9年,快速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2%。1987年8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发布,为发展和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了基本政策和法规依据,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从1987年的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注册资本金236亿元,发展到1999年的3160万户、从业人员6241万人、注册资本金3439亿元。
第三阶段:2000年至2005年,调整阶段,年均增长-0.85%。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从1999年的3160万户,减少到2006年6月底的2506万户。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自1987年起,在各级政府积极鼓励支持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出现了统计数据中只报增加数、不减消亡数的情况,即开业的进行了登记,而歇业的却没注销,出现了一些“死户”。2000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系统对历年查无下落、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进行了清理并“剔除”,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99年登记的3160万户降到2000年的2571万户,有589万户“死户”被清理出来。随后几年,数据虽然持续下降,但所登记的数量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个体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
第四阶段:2005年至2011年,稳定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3%。经过几年调整,自2005年起,个体工商户数量下降的状况得到改变,出现正增长,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底的2463.9万户、从业人员4900.5万人、注册资本金5809.5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3756.47万户、资金1.62万亿元、从业人员7945.28万人。

❹ 个体户怎么度过经济危机啊

这次金融危机的主要起因是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的,几乎全世界每个地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到各行业部门,个人经济作业将受到很大的减缓。国营企业利用这段时间调整内部结构优化产业格局为经济复苏后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单位和个人,经济增长速度显然会变得缓慢。我个人认为对那些从事个体经营的人们来说,当前最重要的除了继续从事常规的经营以外尝试一些新兴经济的服务项目还是有前景的。比如为许多经济发展相对稳定的行业提供配套的服务供应就是利用了他们强大的经济基础从中得到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实际利益。

❺ 利用宏观调控的知识就如何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提几点建议

2004年以来,金融杠杆与行政手段、财税手段、土地手段一道共同参与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效果远不尽如人意。
一、金融杠杆参与房地产宏观调控效果评价
在本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中,金融调控手段不断在强化。自2004年10月至2007年9月不到三年内,央行已经连续9次加息,仅2007年就5次加息。为抑制经济运行中过多的流动性,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1月,央行曾先后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将存款准备金率由8%调升至13.5%。2007年9月27日,央行与银监会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下称“359号文”)。文件对申购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此频繁的金融调控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投资继续升温
自1998年以来,我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都在20%以上。2007年1
—9月份,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6 814亿元,同比增长30.3%,比上年同期加快6 个百分点,比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高4.6个百分点;1—9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为25 379亿元,增长37.9%。上述数据说明房地产开发投资仍然在高位运行,温度不断攀升。
(二)房价居高不下
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城市的房价都翻了一番。2007年房屋销售价格继续较快上涨,部分地区房价涨幅居高不下。2007年11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5%,涨幅比上月高1.0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8%,涨幅比上月低0.8个百分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2.2%,涨幅比上月高1.6个百分点;环比上涨1.0%,涨幅比上月低0.9个百分点。深圳已经连续21个月同比涨幅超过10%,其中10月份为21.1%;北京连续18个月同比涨幅超过8%,10月份达到17.8%。
(三)房贷风险加大
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快速增长。从1998年的3 106亿元增加到2007年上半年的25 720亿元,占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重从3.3%上升到10%左右,年均增速超过40%。
9月末,全国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4.62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9 410 亿元,同比增长29.6%,增速比上年同期快5.2 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76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 491 亿元,同比增长26.9%,增速比上年同期降低2 个百分点;购房贷款余额2.86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5 924亿元,同比增长31.4%,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13.5 个百分点。
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违约风险已有攀升趋势。据19家银行的不完全统计,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中,违约客户高达18万户;工行、中行、建行2006年末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已接近200亿元。
上述情况说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滋生着一定泡沫。虽然形势总体发展状况还是可控的,但是如果房地产投资、房价继续高涨下去,泡沫的风险就会逐步加大,加之我国流动性过剩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形势依旧严峻。因此,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任务仍然十分紧迫而艰巨。
二、金融杠杆参与房地产宏观调控失灵的成因分析
尽管金融杠杆频频出手,但房地产市场的形势仍然不见根本好转,金融杠杆参与房地产宏观调控,甚至处于失灵状态。究其原因,大体上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种情况。
从客观上看,第一,由于城市化发展迅速,商品房供不应求;第二,货币流通严重过剩;第三,世界性的资产重新定价潮流影响。上述三个因素推动着我国房价不断走向高处。除掉上述客观原因外,主观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往往处于两难境地
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房地产业贷款,在我国银行信贷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房地产业的这样一个重要地位,使得决策者进行宏观调控时,往往会处于投鼠忌器的两难境地。这有点像妈妈惩戒犯错误的孩子,打轻了孩子不当回事;打重了,又怕伤害了孩子的身体。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一直处于这样两难之中:下手轻了往往不起作用;但是下手重了,又怕伤害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甚至损害整个国民经济,这个尺度非常难以把握。近期“359号文件”就是一个例证:出台了“359号文件”,但看到一些城市的剧烈反应,又不忍心下重手,导致市场仍对其中的“第二套房”如何认定争论不休,政策难以执行,调控效果也就不了了之。
(二)地方利益的制衡
在我国绝大多数城市中,房地产业都是地方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房地产开发交易的税收收入,是各个城市地方财政的主要进项。有专家曾做了初步测算,房地产业的收入约占全国多数城市地方财政收入的51%。因此有人又把城市财政直称为“土地财政”。如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就可能严重损伤地方财政的财源。这是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他们对宏观调控措施执行不利的最根本的内在因素。
(三)地方银行的消极抵制
房地产贷款,一直是各商业银行的重要贷款,个人房贷一直被银行业视为“优质蛋糕”。以交行为例,2007年以来虽然在不断地压缩开发性贷款,但是却在谨慎扩展个人房贷,先后推出了“安居贷”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轻松安居贷”个人住房循环贷款产品。建行是房贷的龙头银行,按照其披露的2007年中报数据,其个人贷款平均余额由2006年6月30日的48 906亿元,增加至2007年6月30日的6 337亿元。“高利润、低风险”的个人房贷是各家商业银行争抢的业务,面对“房贷新政”的实施,各商业银行的态度并不积极。
“359号文件”出台以来,各类银行谁也不愿明确制定严格的“第二套房”细则,生怕因自己的细则过严而导致优质客户的流失。结果是调控政策所伸出的拳头“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调控功能大多被化解了。
(四)房地产宏观调控指导理念的“一刀切”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一个最基本的特点。由于历史及多种原因,各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相当悬殊。各项经济政策只有充分地考虑到这一现实,才会是有效的政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宏观调控指导理念上过多地强调政策的全国统一性,往往忽略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
我国600余个城市的房地产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类区域是发达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广州、深圳。这些城市房地产市场投资炒房比例很大,外资进入量大,房价很高,涨幅很快。第二类区域是比较发达地区,如东莞、珠海、杭州、南京、苏州、宁波、温州、福州、厦门、天津、大连等地区。他们集中在以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为主的东部沿海地区,房地产市场相对比较活跃,投资炒房比例较大,外资进入量比较大,房价相对比较高,涨幅较快。第三类区域是发展中地区,俗称二线城市,如武汉、重庆、成都、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郑州、南宁、太原、兰州、乌鲁木齐、银川等中部、东北、西南、西北地区的城市。它们的特点多是房地产市场启动相对较晚,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得以较快发展,居民自住性购房占市场主导地位,房价运行相对比较平稳。第四类区域是刚启动地区,主要体现在中部、东北、西南、西北地区的一些省属城市。它们的房地产市场化水平不高,地价较低、房价也比较低。第五类区域是滞后地区,除东南沿海个别县级市,全国绝大多数的县级城市房地产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启动相对滞后,房价较低。
由于忽略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实施全国统一的调控政策,结果出现了该调控的没能很好调控,不该调控的也跟着调控的结果,导致有病者吃药的剂量不足,没病的也得跟着吃药。在第一、二类地区,一旦房地产市场稍有下挫,调控政策就立即出现折扣现象。迄今为止,很难有一项宏观政策能够一贯到底。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其一,与房地产宏观调控失灵的主客观原因相比,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主观原因应该是主导的;其二,房地产宏观调控失灵的主观原因中,忽略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实施区域差异的金融调控政策建议
依据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风险状况和金融杠杆失灵的成因分析,为破解金融杠杆参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两难境地,笔者提出如下的金融政策建议:根据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建议实施考虑区域差异的宏观调控措施,即按照各个区域房地产业发展处于不同历史阶段、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宏观调控的任务,因地制宜,实行有差异的金融调控措施。
对第一类地区和第二类地区,它们是宏观调控的主要对象,因此,应该采取相对比较严厉的金融措施。例如,第二套住房的首付应该严格按照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界定,无论是国内银行还是外资银行都应该执行统一的从严调控的标准。利用严格的金融杠杆,从严控制上述地区的炒房风潮,囤地风潮,下大决心保证房价的平稳运行。
对于第三类地区(往往俗称为第二线地区),房地产市场虽然也有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问题多是苗头性的,所以对这类地区宏观调控政策应当适当放宽。例如,本次“房贷新政”中,第二套住房可以界定为按个人为单位。通过宏观调控措施,对这类地区起到警示作用,既促使当地的房地产业得以健康发展,又防止过热和房价过快上涨的弊端产生。
对于第四类和第五类地区,由于其房地产业刚刚起动,甚至是启动不足,因此应该对它们采取扶持和支持的态度,所以宏观调控中,对这类地区应该是网开一面。例如,“房贷新政”中,第二套住房的规定在上述地区可以不实行;甚至对于该类地区的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第四类和第五类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
房地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关系有一个递减规律在起作用。房地产业是一个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在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作用。当一个城市经济处于腾飞的初期阶段,房地产业是地方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房地产业收入是各个城市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的地位和重要性逐渐发生变化,呈现递减形态,其支柱型产业地位会逐步由其他产业取而代之。这一规律在广州、深圳和上海都有明显的体现。因此,在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中,实施区域差异调控政策,不会对一、二类区域经济产生大的不良影响。
总之,采用上述区域差异政策,有压有保,既可以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房价无限制地攀升,化解房地产业的风险,同时又促使后进地区的房地产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平稳、健康、快速增长。区域差异政策有利于缩小全国各个区域经济差距,从而解决决策层和管理层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两难境地,可以把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点,使其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扩大到最大程度,确保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地快速运行。

❻ 个体经济的经济法

指在一些国家中,调整个体劳动者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个体劳动者、少量帮工学徒及广大消费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体经济是以个人劳动和占有生产资料为特征的小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城乡个体工商业是个体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外国的个体经济立法60年代以来,在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个体经济的法律。在宪法中作出有关规定的有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匈牙利、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等国。匈牙利、苏联、民主德国等,更在民法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有关的单行法规,如罗马尼亚《服务行业代营法》,匈牙利的《小手工业法》。各国立法的内容包括:①个体经济的所有权;②组织形式;③经营范围;④经营方式;⑤权益分配;⑥个体经济与有关部门的关系;⑦国家对个体经济的管理;⑧国家对个体经济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罚则。
中国的个体经济立法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1年 7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983年4月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1984年2月又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个体经济的性质、经营范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①行业范围,包括各种小型的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群众有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②个体商业户商品价格及索酬标准,按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③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为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退休职工,以及有经营能力的社会闲散人员。④个体工商业户在必要时,经过批准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二、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徒弟。在城市不准招聘农村户口的人员,在集镇可以招聘,但不得改变其农村户籍。学徒学习期满后可以自行申请开业,也可以自愿联合,合作经营。⑤个体工商业户所需场地以及原料、材料和货源的供应,按照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参照1981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等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⑥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解决老年保险、医疗保险问题。⑦个体工商业户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准投机倒把,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哄抬物价。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刑事责任。⑧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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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❽ 个体私营经济的如何促进其发展

一、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要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二、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三、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施合同帮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减少农业生产风险。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农村经纪人开展经纪、合同、商标等业务培训,指导农村经纪人提高经纪水平和服务技能,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四、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上,大力推进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动态数据库建设。各地工商机关要积极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努力推动与其他部门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诚信责任的意识。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和细分。要结合修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针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分类规范”的方针,重在指导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安排临时就业、规范摊贩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多措并举,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指导各级个私协会,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就业洽谈会、招聘见面会,通过举办“自主创业我先行”全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创业系列报告会、召开创业带就业动员会、举办座谈会、街头宣传咨询等形式现场解答疑问,通过先富带后富、“一帮一”、“一带一”等活动,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认真落实《“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引导优秀人才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发展。要认真贯彻促进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为其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八、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加强行政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对个体私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经济处罚。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予以支持。严禁利用年检验照进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
九、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作用,努力为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要围绕“服务会员”的宗旨,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开展服务,积极搭建个体私营经济与政府沟通、了解供求信息、经营管理培训、人才引进的平台。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爱国敬业、诚实劳动、依法经营、乐于奉献”。

❾ 国家对国有经济和个体经济分别采取怎样的政策

一、国家对国有经济的政策有:

1、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

2、国有经济更要注重在整体分布上的优化和经济素质、技术素质、管理素质等方面质的提高,影响力的扩大。

3、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发挥,不只是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作用来实现的,更要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使国有资本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4、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差别。

二、国家对个体经济的政策有:

1、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

2、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个体经济中,生产者既是直接的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

3、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4、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9)个体经济如何调整扩展阅读:

个体经济建立在分散的、小规模的生产条件基础上,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因而在各个社会形态之中,不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它总是依附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作为一种附属和补充的经济形式存在。

而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和对经济运行整体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整体调整,既要保持它的一定数量,更要注重整体布局的优化和实力上质的提高。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也将为8亿农民从温饱迈向小康提供了广阔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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