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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厂子算什么经济类型

发布时间:2022-07-31 17:32:33

⑴ 集体所有制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中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简介

集体所有制主要形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个体小商贩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有的是在政府的指导下,由城乡居民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组成。不同于个体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属于同一类型的经济,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组织,个人消费品分配基本上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不同之处在于集体所有制下的生产资料不属于国家所有,只归部分劳动者集体所有,在集体所有制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在一起的,集体可以在国家计划、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者收入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本经济组织的收入水平。

⑵ 乡与镇的区别,村、屯、寨、自然村与行政村的关系是什么

一、区别

1、经济不一样

镇的区域面积大, 人口规模多,经济发展较好,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并有一定的工业区域。

乡和镇是同级,但又比镇人口规模小,经济弱。

2、类型行政区不一样

乡属于农村型行政区,镇属于城市型行政区。

二、关系:村、寨都为同一级行政单位的,自然村、屯等为较小的村落。

(2)乡村厂子算什么经济类型扩展阅读:

自然村和行政村的区别:

1、以家族、户族、氏族或其他原因自然形成的居民聚居的村落称自然村,是与行政村相比而言的。行政村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农村基层管理单位,其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下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一般是以自然村划分的。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个行政村管理若干个自然村,也有一个自然村(规模较大)为了管理方便,被划分为几个行政村的,还有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行政村的。

2、自然形态的居民聚落即自然村,往往是一个或多个家族聚居的居民点。自然村是农民日常生活和交往的单位,但不是一个社会管理单位,农村社会基层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是行政村。行政村是国家为实现其意志而设立的,既是农村的基层管理单位,又是农村群众自治组织的区域依托。

⑶ 适合农村开办的加工厂,有哪些呢需要投资多少钱呢

当下的农村,随着新农村建设和互联网的普及,在农村有很多可以的选择创业途径,譬如农村加工厂项目,有许多都具备很好的发展前景。那么,2021年,在农村有哪些加工厂项目投资小,有前景呢?我这里推荐一些,仅供参考调研。



总之,20121年,对于广大农村创业者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如果能在农村开办一个适合的加工厂项目,做好了那也是前景无限。前面的几个农村加工厂项目,都是投资不大,有前景的,可以提前做好项目调研。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交流这么些,感谢阅读。

⑷ 民营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公司性质就是一种概念,只要是非国有国营的企业都叫民营企业。雇员八人以上,产权属于私人的都属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是从经营方式上划分的,强调的是经营的主体,私营企业则是从产权角度划分的,强调的是企业产权归属是私人还是政府。
民营企业可能有部分国有股份,私营企业则没有。
简单说,公司性质是指公司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的性质,是用来区分工薪阶层上班的地方的类别关系。
拓展资料:
公司性质有: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什么是行政单位?城建局、交通局、房管局、公、检、法、司、税务等部门、烟草局、审计局、发改委、市长、林业局。公立的学校、公立的医院电厂、钢厂、自来水公司、银行这些都算是企业单位。因为后缀都有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股份有限公司。
公私合作企业:公私合作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在某些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或运营中进行相互合作的一种模式。比如:企业有30年收高速费的权利,过了30年,就要把高速路交给国家。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即国外跟国内一起投资、承担风险、赚钱。
社会组织机构:指各种类型的社会群体,它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企业)、文化组织、军事组织、宗教组织等。(联合国就是一个社会组织机构。XX地产建设商会、XX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XX教育协会这些都是社会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外国人投资的企业)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指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独自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⑸ 社会经济形式是什么意思

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转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本规定将经济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个体经济

联营经济

股份制经济

外商投资经济

港、澳、台投资经济

其他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再划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七条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履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八条 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所有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九条 联营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一种经济类型。联营经济只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半紧密型联营企业和松散型联营企业,仍按其各自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相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列此类,按其所有制性质划归相应的经济类型。

第十条 股份制经济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股份制经济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虽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但由一个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暂按其股东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外商投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大陆境内合作开发资源、承包工程或承包经营管理的,也列入此类。

第十二条 港、澳台投资经济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港、澳、台投资经济参照外商投资经济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其他经济是指上述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可能会出现新的经济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在划分经济类型时,遇到不易划清的具体情况,可列入其他经济类型。

⑹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组织性质如何

发展初期,农村经济组织是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公有制性质。

它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发展起来的,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建国后不久。

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现在所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现阶段,是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形态: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法人性质。

⑺ 有关农村经济制度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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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主要成果,30年来农村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目标的根本要求。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适应性集中体现在确定了家庭的市场主体地位和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以提高竞争力两个方面。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赋予了农户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如何出售以及盈亏责任,全部由农户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这就使农户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其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与此同时,农户之间在技术标准、商品品牌、加工储运、购销服务等方面发展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之间形成两个层次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才能有效弥补家庭经营势单力薄、缺乏竞争力的不足,避免被市场的汪洋大海所吞没,从而真正巩固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所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两个层次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如果说,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家庭承包经营理念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中已经基本确立,那么,在统一经营这个层面,与改革目标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大多数农户尚未参与到各种形式的统一经营中来,尚未享受到统一经营所带来的社会化服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竞争中,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分散、弱小、被动的状态。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自然过程的结合。家庭经营更适宜灵活安排劳动投入和调动劳动积极性。随着大型化、高效率、全过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家庭经营的规模可以迅速扩大,生产经营潜力巨大。在生产经营中,有一些单靠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加工销售等,则通过专业合作和社会化服务,即统一经营来解决。因此,就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规律来看,双层经营也是缺一不可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其全面贯彻落实,对农业生产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党在农村的其他各项制度,如土地管理制度、财政扶持制度、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都应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适应,才能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以形成协调一致、健全高效的农村经济制度体系,在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经营、持续发展的理念,《决定》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送给广大农民的一颗定心丸。这里所说的长久到底是多长时间,我的理解,至少应涵盖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有多长呢?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第二卷第14—15页)从十五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答案,即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当农民的子女大部分受到较高的教育,不再依赖土地作为惟一的谋生手段和生产资料,当广大农民不再需要以土地承包制来维护自身权益时,才会有新的更好的制度来代替它。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足以让几代农民放心,不会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家庭经营要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推进,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决定》提出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正是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家庭经营要加快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生产转变,才能适应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要求。在我国经济发展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曾长期居于主体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鼓励发展商品生产,不过短短30年时间。从目前全国农民家庭经营水平来看,我国农村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状态,农民生产的粮食等农产品,相当大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商品率依然很低。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只是在少数农业发达地区才得到一定发展。当生产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交换,而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时,农业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化的产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就只能停留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社会成员相同的收入水平。
人多地少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特点。根据统计调查,全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7.5亩,分为5.7块。耕地规模小、地块零碎,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根本制约因素。大量实例证明,按照目前的机械化条件,在平原地区经营旱作农业,或在南方水稻集中种植区,一个劳动力可以耕种100亩以上。在黑龙江一年只种一季的农村,一个劳动力可种2000亩以上。也只有达到了这样的种植规模,我国农业,主要是粮食生产,才能实现由自然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推动这一转变,土地经营权转让就成为前提条件。而土地经营权转让,又以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为前提。令人高兴的是,从2000年“十五”规划以来,由于中央明确提出了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化率每年提高1.3个百分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每年降低1.2个百分点。按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到2020年,农村人口降到40%以下,农业劳动力降到30%以下,家庭土地经营规模和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可望有一个明显提高。
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除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外,另一个方向就是通过发展设施农业,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一亩塑料大棚种植蔬菜、花卉,可使一个劳动力充分就业,每亩土地收益成倍提高。
无论是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还是提高土地的产出率,都需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在土地规模经营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大幅提高,农业机械化进程大大加快,大大促进了良种和规范化栽培技术的推广。在设施农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科技投入和物质投入大幅增加,生产标准化水平迅速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不断增强。在这样的地区和农户,家庭经营已经摆脱延续了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开始融入市场经济大潮,家庭经营变成家庭农场,迈上了农业现代化的轨道。
三、统一经营要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如果把市场经济比喻为波涛汹涌的大海,那么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就如大海上的一叶小舟,很难经受住风浪的冲击。农户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抗御市场风险,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这样的看法,已在世界各国形成广泛共识。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农户之间的联合和合作都得到了充分发展。对比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虽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但由于社会化服务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起来,统一经营层次成为农村经营体制突出的薄弱环节。农产品卖难和价格大起大落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工和出口发展缓慢,由合作社来加工和出口农产品更加少见。因此,发展和完善农户的统一经营,已成为当前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迫切要求和关键环节。
按照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统一经营,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和产权清晰的基础之上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要么是市场交换关系,要么是合作社或协会内部的契约关系,这同传统的以“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为主要特征的集体经济有着根本区别,发展新型的统一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会回到“归大堆”的老路上去。
《决定》要求:“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就明确了统一经营的发展方向和组织形式。多元化是指产权方面多元主体之间的联合,包括公有经济、私有经济和农户个体之间的联合。多层次指既包括生产环节的服务,也包括流通环节的服务,既包括技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也包括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多形式指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紧密型,也可以是松散型;可以为部分农户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为一定区域的农民统一提供服务。
围绕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决定》着重强调要大力发展四种类型的服务主体。
一是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这是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其优势在于耕地和居住相对集中,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在地域上相统一,便于统一进行资源配置,统一发展种养业和二、三产业。改革以来,这类经济组织能在少数农村坚持下来,一般都有一个较强的领导集体,有一个好的带头人。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比较发达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用集体企业的利润建立起公共福利设施,为村民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服务,成为农村共同富裕的榜样。
二是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这包括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协会,即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根据发展的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其属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和协会一般以掌握技术和营销渠道的专业大户牵头组织,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技术培训、生产资料购置、机械化作业、灌溉、施肥等服务,有的合作社还有自己的统一品牌。属于股份合作性质的合作社,农户可以从合作社的赢利中分红。实践证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直接决定着其收入水平。合作社使农民增强了农产品定价权,并能获取农产品加工、营销包括出口等环节的利润。据统计调查,加入和不加入合作社的农民,收入相差30%以上。
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这包括供销社等传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由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构成的新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有的供销社已在本地乡村建立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连锁店,商品统一配送,在为农户服务和组织、引领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中增强了竞争力。适应农户多方面需求,农村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发展起来,作为服务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等,为农户提供机械化作业、配方施肥、防灾除害、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成为农村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是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决定》提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指出了正确方向。龙头企业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出现的,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在解决家庭承包经营后出现的农产品卖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服务主体多元化和竞争机制的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在定单履约和收购价格等方面常常产生矛盾。经验表明,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聘请入股农民到龙头企业就业、强化定单生产的法律约束等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
四、合作社要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去年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组织原则、产权关系、经营形式等做出了科学的法律的规范。《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是对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出的新概括,是对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目标提出的新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应当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这一精神上来,提高对发展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深刻理解加快发展合作社是破解“三农”难题、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增强我国农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因为,只有发展农民的专业化合作,才能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推广种植的区域化、良种化和栽培技术的规范化,才能使农民不仅拥有农产品种养环节的利润,而且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润,农民收入才能有较快的增长;只有发展专业化合作,农民才能在跨国公司大举进入的情况下,由一盘散沙变为组织起来的整体,才能抗御经营风险,进而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的国家人力和耕地资源不到我国的1%,而农产品进出口规模却超过我国,农业成为一个高赢利行业,其关键在于组织化程度的优势。我国合作事业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农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
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户之间的合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组建合作社,既可以避免回到“穷过渡”的传统集体经济的老路上去,又同公司制划清了界限。马克思、恩格斯曾对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价。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资本论》第3卷第499页,2004年1月第2版)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应当大力予以发展。当前,通过合作社来弥补统一经营的缺失,应当把重点放在统一品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上,通过合作社来完成依靠一家一户干不了的事情。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必须从发展合作社入手。只有每个合作社及其成员都能从自身利益上关心、维护自己的品牌,才能从根上杜绝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机制比较健全的合作社,还应当发展社员之间的信用合作,这是消除高利贷的根本之策。如果农户能够从合作社或其他渠道获得低利率的优惠贷款,高利贷就没有生存的土壤了。
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营,要拥有出口经营自主权,直接把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制成品销往国外。有的合作社可以聘任一些专业管理人员,帮助合作社进行经营。
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扶持合作社的政策对农民的增收作用最直接,可以说,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因此,《决定》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对合作社的营销活动给予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税收减免上的政策。如能把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使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一个广泛而迅速的发展,将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新要求发挥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⑻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

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8)乡村厂子算什么经济类型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初由解放后的合作化运动,农户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交出来形成集体,从而组建成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与实践现状的基础是须清晰地认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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