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经济适用房需要满5年才可以买卖。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
别墅大师为你提供当地建房政策,建房图纸,别墅设计图纸;
别墅外观效果图服务,千款爆红图纸任你选。
别墅大师
❷ 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过户
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的需取得经适房管理部门的同意,按原价出卖给符合经适房申请资格的人或家庭,免征土地收益金,该房屋性质仍为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按市场价出售的,需按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门缴纳15%的土地收益金,该房屋取得产权证视为商品房。
目前西安二手房过户涉及费用如下:
1、交易手续费:(1)住宅6元/平米;(2)非住宅10元/平米;(3)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安居工程3元/m2;
2、土地收益金:房改房按成交价格的1%征收土地收益金;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面积部分相应价款的15%征收土地收益金;安居工程按成交价格的2%;
3、登记费:(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宗。
4、核档费:私产50元/证;单位产100元/证。
5、营业税:根据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此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由卖方缴纳。
计算公式:财产转让所得*20%(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产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7、契税:缴纳比例为3%。根据契税政策规定,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具体情况您可咨询当地房管部门二手房转移登记科.
❸ 目前经济适用房出售需要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❹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过户办理流程如下:
承购人需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满5年证明材料,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提出申请,补缴差价款,然后向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❺ 买卖经济适用房需办理哪些手续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❻ 经济适用房出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经济适用房满足下述条件可以出售: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能够合法销售。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❼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日起,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指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以及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设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单位通过贷款、捐赠、职工集资等方式筹资建设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琼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第三条在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前已出售国有住房的收入仍按下列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
(一)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85%;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上交80%;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60%;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30%;
(四)企业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10%。第四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的城市住房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在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时发放住房补贴。经费来源属财政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中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经房改部门签署意见,可向财政部门提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第五条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全额存入售房收入专户,由同级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按统一归集、专户存储、安全运作、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专项用于职工住房维修、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第六条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留归省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外地驻琼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房改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留归市、县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县房改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留归农垦系统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农垦总局房改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七条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单位自管住房公共部分的大修理和更新改造;
(二)偿还购、建职工住房的银行贷款本息;
(三)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发放职工购、建住房补贴;
(四)职工集资建房中可由单位资助的公用配套设施建设部分的支出;
(五)单位为职工配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七)发放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八)购买国家债券;
(九)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第八条售房单位使用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时,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房改部门审批。第九条各级房改、房产等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城市住房基金的征收工作。第十条各级房改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归集单位售房收入产生的增值收益,扣除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提取的管理费用后,其余额的60%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40%按年上交同级城市住房基金,用于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第十一条各级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