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要约的定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意思表示的对方为受要约人;
2、要约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内容须具体、确定;
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的法律效力:即要约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与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经济合同是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合同,其本质是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或经济管理中,将其意志体现到原本是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中去。
合同或契约是一种最古老又最现代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它伴随着人类由野蛮状态进入文明社会,是交易及商品关系的媒介;至现代则由交易的法律形式进化为任何领域、任何主体自愿相互接受约束的法律形式。
经济合同是公与私融合,行政和“商事”、经济的交织,须直接服从市场和经济的规律,而非单纯的行政运作手段,所以属于经济法而非行政法范畴。要防止将经济合同视为“行政合同”,在行政法的范畴和制度内对其进行法律调整,而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政府行政不必顾及直接的经济要求和经济后果,只需单纯地服从行政规律。
只有那些在单纯的行政运作中对契约的运用,如公务员聘用、上下级之间为完成一定任务相互承诺而订立责任状等,才是真正的行政合同。政府可以在经济合同中起主导作用,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承诺和同意、对价、由市场和经济规律决定成交和价格、个别利益和整体利益并重、违约救济和补偿等原则,是政府也不能违背的。
㈡ 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㈢ 订立合同的五大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订立合同的五大原则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合同法已失效,具体应参考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㈣ 经济合同订立的原则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公平、平等的原则;诚信原则;不违反法律的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以及合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㈤ 经济合同的拟定原则
法律分析:
1. 合同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如购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产品。
2. 数量和质量:数量即标的计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尽度。以物为标的合同,其数量则表现为一定的劳动量或工作量。质量是指标的外观形态、性能、规格、等级、质地等。
3. 价款或者酬金:价款指一切以物或金钱为标的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取得该项利益的代价而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4.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可以按日、旬、月季分期交付。履行地点是指交付或提取标的地方。不同性质的标的,有不同的履行方式,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批履行,是当事人自己履行还是由他人代为履行。
5. 违约责任: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责任方必须承担的责任。
6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衍生问题: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3、具备要约和承诺;
4、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
5、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6、签订合同内容不准侵犯国家或个人利益;
7、合同内容不准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加强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己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己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第十七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㈦ 签订经济合同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首先要贯彻合法原则。经济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它的内容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搞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如果经济合同的内容违法,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合同不仅内容要合法,签订的形式和程序也要合法。
其次,签订经济合同还应该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和平等地承担经济义务;协商一致,是指经济合同当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进行胁迫或欺诈;等价有偿,是指经济合同作为法人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往来,必须是有偿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再次,签订经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搞“霸王合同”;在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进行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