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包括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贰’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怎样的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1)有形财物。
有形财物是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它从不同角度可进行不同的分类,如可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限制流通物、动产和不动产、原物和孳息物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提供劳务和完成工作。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一定条件下的公知技术。
‘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这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着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4、权利。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肆’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包括哪些
一,主体:⒈ 国家机关——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⒉ 企业⒊ 其他社会组织⒋ 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单位⒌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⒍ 国家——发行国债 公民——国籍人民——政治
公民(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组织)
公民行为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经营范围):始于登记,终于倒闭与公民的区别:⑴ 能力不一致 ⑵ 权利之间不一致 ⑶ 有些公民有,法人则没有
条件:⑴ 依法成立⑵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内容——权利与义务
三,客体(标的)
‘伍’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陆’ 何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2、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