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有: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户口必须在城内,要达到5年以上的经常居住,申请人要符合没有居住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具备所在市区的户籍,家庭中最少有1名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其他依附着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要存在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如果申请人是单身,年龄要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家庭年收入必须要低于本市公布的中低收入的标准。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入住人均面积标准。
3、已婚或离异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4、没有房子或居住房屋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需要像相关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面积(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部门经过审查条件予以公示,无投诉或者核实无误,则开具购房证明。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要有证明的。
(1)乡镇如何规划经济适用房扩展阅读: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及流程
经济适用房是低收入家庭关注的焦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希望能为需要的朋友提供帮助。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几下几点:
1.本地户口,2.家庭收放,3.住房面积,4.其他政策。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有申请、初审、复审、备案等多个步骤。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经济适用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各地略有不同。
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流程的知识,希望能为需要的家庭提供帮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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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执行规范和原则,经济适用房除了哪些管理办法。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关的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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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在经济适用房怎么个申请法
你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要求没有房产,你有一个84平的房产证,所以你不能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到当地房管部门咨询。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在城内,且没有自己的房子;
2、申请人单身的话,必须在35周岁以上;结婚的话,要符合晚婚晚育年龄。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经济适用房核准:
1、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市房改办。
2、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按实情作出处理,不予核准或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
5.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需要支付费用?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推出的普通住宅的优惠。购买需要缴纳以下费用保障性住房:税收在交易过程中:1,契税:缴纳4%房价款买方;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减半,即2%的手续费; 2,交易程序?费用:收费120平方米(含),每房出售及$ 250购买交易;120平方米以上,每次500元; 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付0.5%的房价款; 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2%。 4元,每卡收费; 7,印花税:每件作为支付通过银行贷款买方5元,到;:5,报名费:6,自置居所的费用每平方米0.3元在投标过程中产权支付除了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成本并不需要支付评估费,其他收费与上述商品的成本是一致的。物业管理费“暂行办法适用的费用,北京经济共同体房屋管理服务(试行)”(北京的房价字[2000] 163号)统一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司。
2。什么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与北京城市户口,现在是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全市住房补贴标准不达标地区的住户的要求。此外,全市八区在城市郊区家庭年收入的2001年居民为$ 60,000以下。
3。保障性住房办法,其中家庭收入家庭购买未经批准?如何申请程序?
答:1,双方一对夫妇的政府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填写审批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批准封住他们的单位。 2,户市政府批准重点工程项目区的改造建设是家庭和政府组织的拆迁实施审核的申请人搬迁填写表格,并持有发行,证明拆迁的房子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四,申请人夫妻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七条,第131号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批准形式的密封,以及购房者表示,购买的最高价标准。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东花市,崇文区,1号楼)设立窗口,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备案程序。申请人必须持有夫妇购买所在单位或者批准街邮政局邮票批准的形式,审批表或审核表,办公室窗口注册买家。六,申请人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批准的审计表,表或批准的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开发和建设。七购房者购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必须事迹转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10%的经济适用房前申请支付的综合地价的价格区域。这些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购买部分产权证在注释的区域。当重新上市,该部分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八,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于签订预售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买方将已批准的族表,表或审核表及轴承座单元,面积审批,报市开发办记录等信息。九,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错误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建设由严肃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发展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和建设。单位的发展和建设的规定,违反或向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和单位人员,监管当局和有关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十,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被挂牌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分开。自2001年1月1日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批准的通知,谁出线买家。本通知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的市政发展办公室。
4。家庭收入这是受购买北京三保障性住房时,检讨?
答:由于自诞生以来的经济适用住房,启动内需,低廉的价格和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中发挥了显着作用,以及低收入人士的普遍欢迎。北京出台了政策,去年定义为低于6万元的年收入2001年低收入的措施,2002年后由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公布收入的标准,远郊区县可以结合自己当地的情况规定的标准线的低收入者,并报告市政府备案。据长安新城的销售负责人在家庭年收入的审核相当严格,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认购人须填写“家庭收入审核表”和“补贴标准表的大小”,由用户单位或其收入和补贴面积标准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接下来,经过严格审查开发商,最后交付市开发办批准。事实上,在中低收入者在订货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
5。什么是北京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
答:北京超过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的10%,按说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购房者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神”,开发商正在迎接恐惧。但最近,在长安镇这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有数字“神”是开发商拦在门外。原来,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方案(试行)”,长安镇被确定为首批试点项目的政策,就因为说了几个“上帝”年收入超过60000元和属于购买的对象。从今年1月1日试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并购买面积等细节的通知明确提出,使人们的心一直疑惑都得到了解决。
6。如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
答: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计算,未婚,丧偶和一名男子的计算离婚。家庭收入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和承包,而导致生产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收入,其他收入。家庭收入是根据去年批准的实际金额。
7。购买超过?负担得起的住房,需要做的程序的面积?
答:?的首次购房者购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购房者需要在行动上,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10%的经济适用房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价格综合地价。这些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购买部分产权证在注释的区域。当重新上市,该部分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
8上市交易须待其他政策
答: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交易时,土地出让金,并支付相关税费,附加价值分配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即将到来的法规未来进行利益的具体措施。
由个人自己拥有的9买楼
答:房屋交付后30日内,当事人应到项目现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为财产过户手续,对所有权文件的处所。其中,购买单位使用自己的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将统一购买自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单位办理手续。居民个人购买个人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
10个人按揭贷款须做
答:在哪里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民个人的,与经济适用住房后预注册转让(买卖)合同,建造项目工地的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抵押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完成。买家可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相关补充规定市规划委市建委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002年11月12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城市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作为买家),按照“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问题”(泾政办发[2000] 131号,以下简称作为“暂行规定”),现报告如下补充规定对购买过程。
由不同类别的购房者负担得起的住房单位的发展和建设的一个应用是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重点项目在北京和破旧的区域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拆迁“(以下简称为“审核表”)。
二,家庭收入必须经过批准的买家谁应该填写一份申请表,“认可”,提交的申请人和配偶被批准的单位由单位盖章没有文件审批单位公章,没有文件由街道核准密封的办公室暂时居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家庭和政府组织重建户的项目区搬迁拆迁的执行情况,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拆迁批准印章。
三,申请人夫妇档案保管单位或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暂行规定”第七条,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批准”,并或“审核表”,“关于审批表”批准印章并注明购房者,购买的最高价格标准。
四,北京城建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东花市,崇文区,1号楼)设立窗口,对于合格的买家审核程序。申请人申请资格审查程序,购房者必须持有下列文件:
(一)夫妻双方定居证的全市城镇居民人;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
目前的住房或租房协议的性质(三)证明;
(d)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批准”和“批准”或“审核表”(一式三份);
(5)工作的外国或合资企业单位,公司需要提供发行(所得税证书)的收入证明;
颁布文件(6)其他要求。
五,申请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核定表”通过“批准”或“审核表”,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的开发和建设。
6,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在自签订购买家庭已销售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准”和“审核表”或“批准”及轴承座单元,面积和报送市发展办公室记录等信息。
7,下列家庭收入家庭购买未经批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夫妻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填写“审批表”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的配偶被批准的印章;重点项目
(二)由申请人填写“审核表”,并持证明颁发拆迁街道办事处,众议院通过的位置密封。拆迁家庭的住房补贴面积70平方米,购买经28万元的最高总价标准的居民。后在根据自己的认可住房补贴职级面积标准和最高价的相关证明准则出具的行列等级高。
8,除了在学校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高于城镇居民,全市有有资格购房者民事行为一个满负荷生产。
九,城镇居民的城市市区标准的家庭年收入和收购价格仍然是实施的基础“暂行规定”。未来须单独更改。
十,购房者购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事迹转移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10%的经济适用房之前,应适用支付的综合地价的价格区域。部分地区超过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产权证所购房屋应注意在将来,上市已经不再支付土地出让金。
十一,违反了有关提供虚假资质单位人员,监管当局和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规定。
12。这一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上市销售,购房者再次分开。
13 br,本规定生效2002年12月10日。
十四,对具体问题的规定,市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6.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并且5年以上;
(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6)乡镇如何规划经济适用房扩展阅读:
现如今,经适房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满足。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
2、房屋面积失控。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然而自经济适用房开发以来,140 平方米的户型却很普遍,个别项目的复式户型面积达到260 平方米。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经适房的开发建设在配套政策、管理制度上还不是很完善。户型过大,豪华而不适用的大面积住房使一般工薪阶层望“房”兴叹。
3、房屋质量偏低。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一般有两个:新建与由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虽然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由于补贴是隐性的,使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质量。
房龄不过几年,就出现诸如墙体脱落,外表破旧等问题。同时,为了处置积压房,并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很多地区都实行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但也大都存在工程质量低的问题。
4、寻租腐败滋生。经济适用房价格虽然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优惠政策下,仍然存在很大的利润可图。资源是有限的,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必然会对相关官员有所“表示”。
然而经济适用房供给有限,这时“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政府官员掌握着分配大权,在同等条件的需求下,必然是“关系”优先,当行贿的成本低于两种渠道的差价,行贿就不可避免。
在房地产市场还不健全,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利的现实下,寻租腐败是难以杜绝的。
7. 国家如何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 具体如何操作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一项惠民政策,因其低价性,必须有相关政策支撑,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申购有何规定和政策。经济适用房作为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国家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有哪些?颁布过哪些具体办法?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三、《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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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二、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自有产权住房核定房产净值,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的净值,由审核部门按市地税部门发布的同地段北京市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基准价格确定,或由审核部门依据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汽车净值可参考汽车市场发布的二手车辆成交价格或通过汽车重置价格及使用年限折旧确定,或由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五、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 六、申请家庭成员的父母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且无其他子女,可随在京子女共同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将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八、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九、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十、申请家庭按市场价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方式对其住房进行核定。 十一、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十二、申请家庭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提出由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协助调查。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附件3)和《申请家庭初审公示》后,通过快递方式送到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协助调查函》10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工作,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4),并将调查结果通过公函反馈至受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十三、已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的家庭,轮候期间原住房已拆迁,经区县建委(房管局)认定,资产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配租廉租实物住房。原住房已拆迁尚未落实房源的家庭,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的,可优先配售配租。 十四、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第四年区县可优先为其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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