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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款哪里买

发布时间:2022-07-19 15:07:33

A. 经济适用房怎么购买

北京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政策正在改头换面中。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开发办方面获悉,新办法拟将销售对象划定在国家重点工程搬迁、奥运建设搬迁、城区危旧房改造和文化保护区搬迁范围内。此前传言的“定向销售”初步有了明确说法。

同时,拟将出台的政策还将对销售方式做出修改,由过去的开发商销售改为政府代售,进行分片、分区销售,同时将对购房人的资质审核下放到区里。与原来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模式相比,此次调整后销售对象更加明确,而原来的销售政策是定向在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修改中的经济适用房销售政策已经向相关的开发商征求了意见。但由于目前该“办法”尚处于讨论稿阶段,拟定后的新办法尚需经过市政府审批,所以具体出台时间尚不能确定。

对修改中的新政策,现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商最关心的是如何回款的问题。一位开发商表示,现在所见到的草案还没有细化此问题。另外,销售权交由政府后,开发商因为无法掌控销售过程,所以对尾房的处理“心里还没底”。而购房人最关心的是,销售对象范围缩小后,一些处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夹心消费层将可能与这种社会福利住房无缘。

针对有政协委员提出的停建经济适用房的建议,北京市建委开发办住宅处处长孙新欣昨天表示,停止开发经济适用房将导致更多的问题,政府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供应。

孙新欣介绍,2003年国发18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合理的住房体系,经济适用房就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北京市采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办法,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孙新欣说,对于是否继续开发经济适用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直就存在不同的声音。他认为,北京经济适用房建设稳定了住房市场,拉低了北京房价,这是不可否认的。它给众多拆迁改造地区的居民提供了房源,圆了这些老百姓的住房梦;它还为中央机关、北京市机关无房或住房不够标准的干部解决了住房困难。

孙新欣认为,在北京土地资源稀缺、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政府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供应。

“当然,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不是没有毛病,比如说户型太大,被高收入的人买了。”孙新欣说,应该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经济适用房是在我国停止福利分房的背景下产生的,当时一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老百姓消费。一些经济适用房被机关团体买去作为最后的福利分房。北京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建在回龙观、天通苑等比较偏远的地方,当时交通、配套设施还比较落后,房价较低,面积较大。

据介绍,近年来,北京市建委已经意识到经济适用房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不断对政策进行完善。针对有人质疑的对购买者收入审核不严的问题,孙新欣说,“建委现在已经可以通过审核,杜绝同一个人购买一套以上的经济适用房。”

孙新欣认为,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的情况下,除了对购买者的资格进行公示外,建委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她介绍,目前建委正在与税务部门沟通,希望采用查询申请购买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办法,推测其收入状况,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蒙混过关。

北京每年30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开放量难以满足需求,孙新欣表示,政府应该把这些优惠房子配置给最需要保障的人群手中,包括危改户、动迁户、从文化保护区疏散出来的居民。

现状

经济适用房高度紧俏

前些时北京有楼盘将要放号消息,经核实均属“江湖传言”

房地产行业知情人士昨日称,近期内没有听说北京市内有准备放号的经济适用房楼盘。对于前段时间一些楼盘传出的将要放号的消息,后经核实均未放出一套房子,属“江湖传言”。而另一方面,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紧缺是明摆着的。

各房地产网站上的《2004北京在售经济适用房的表格》,共列出了24个经济适用房楼盘,其中8处已“售完”,13处属于“尾房”状态,只有3家标出是“新房”,但没有明确的发售时间。

因在2003年8月第一次放号创下5天5夜数千人排号而创了“全国纪录”的三环新城,目前正处于“平静”期。据称该楼盘还有2700套住房在建,但何时放号不清楚,估计下个月会有消息传出。

北京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在北京,目前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是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二是没有住房或住房没有达到标准;三是今年年底以前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

相关新闻

查个税控购房尚处研究阶段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具体办法确定后会向社会公布

本报讯针对有关将对购买经济适用房者查个税的说法,昨日,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还不太清楚此事,如确定以后,会向社会公布。

在北京市两会期间,市建委负责人曾介绍,这项政策还处于研究阶段,基本思路是通过审查个税,判定购房者的家庭年收入是否满6万元。但他同时表示,因为国内个人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这项政策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现在核查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主要手段还是向社会公示,让全社会监督。

市建委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将从个税、民政和公积金上对购买人进行规范,同时将加大审核、公示力度。

去年北京经济适用房公示共接到投诉9起,查处6起,取消了购买人的购买资格,但没有公布骗购者名单。据介绍,今年将采用实名制,公布骗购者名单,建立社会信用制度。

个案

38万元买套70平米两居室

2002年初,闫先生在南城某经济适用房小区买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两居室。当时的售价是每平方米5300元。

“若不是赶上拆迁,我也不会买房,也没有买房的钱。”闫先生说,当时来这里看房的拆迁户不少,所以房子销得很快。

售楼商说,当时闫先生看的是准现房,已经预定出大部分,只剩下部分尾房。“销售商当时提出的条件是,购房款必须一次性全额现金支付,一率不接受贷款。”闫先生必须一次性拿出38万元。

考虑再三,加上当时拆迁不能回迁的形势已定,闫先生最终接受了开发商的条件。他说,销售方没有检查他的收入情况就和他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是拆迁户,他享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契税减免。

这个小区的物业费是每月每平方米0.52元,取暖费是每平方米30元,这两项费用合计一年大约是2500元左右。

阎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房屋居住年限70年计算,这套房子每月须支出的房钱是450元左右。按照一般居住年限50年计算,每月的房钱大约是630元左右。比较起现在市场上普遍的房屋价格,闫先生认为,这个价格还算可以接受。

B. 如何购买经济适用房

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台

2000年出台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家庭收入作出了划分。家庭收入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其它所得。

记者昨日获悉,由市建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已经过市政府批准,于12月10日施行。这个文件对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购房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有了这个规定,今后百姓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会更清楚购房程序和有关规定。这个补充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购房的,政府另行规定。

补充规定

拆迁户购房补贴70平方米

按照《补充规定》,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需核定家庭收入。

这类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最高总价。

购房超标按房价10%补款

《补充规定》仍执行原来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如果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0年出台的暂行规定,对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作出了确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购房申请三日内核准

《补充规定》中明确,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提交审核文件后,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申请文件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购房家庭应按不同类别领取不同的审核文表,具体分为三种:《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和《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购房家庭材料五日内备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可以到位于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

购房申请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要求一式三份。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收入纳税证明。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重申

经济适用房不会敞开卖

《补充规定》中提出,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同时明确规定,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经济适用房销售时仍需核定购房者的家庭收入,不会敞开卖。

按照2000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两种家庭购房不审收入

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无需核定家庭收入,只需如实填写《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工商所、物价所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教师是指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其它类型的学校。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学校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

C. 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法律分析:买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D. 如何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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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大致可分为六步骤:

1 按类领表

有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石家庄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石家庄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石家庄建设网便民下载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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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南京如何才能购买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F. 如果我想咨询一下申请经济适用房,去哪里咨询一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G. 怎么样才能买上经济适用房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如下: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北京城北、城东、城西、城南都有分布,除鲜有的几个在四环以内,大部分均位于四环路以外的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虽然还有规划中或已开工的八通地铁线、城市轻轨铁路和地铁五号线等交通,但毕竟还有现实的班要上,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四、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03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处罚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H. 大家好 ,我想在南宁买经济适用房,请问需要怎么做

首先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南宁市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并在南宁市按时足额缴交一年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特别注明: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

办理流程:

1、申购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房改办窗口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

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园路5号,可乘坐24路(朝阳广场-心圩)、35路(行政审批大厅-303医院)、46路(市政府-农业科技市场)公交车。

2、申购对象按要求提供的材料交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由工作人员验收资料并进行初审,所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回执单。

3、资料初审受理后,送审核小组审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对申购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每月20日在《南宁日报》将申购对象的姓名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等候购房通知书。

4、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其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况,向申购发放对象《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申购对象必须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位于望园路5号(望园广园路口)首府房改培训中心六楼。可乘坐74路、79路、19路、72、39、87、1、12、16、37、45、52、65、76、85、604、607公交车。

5、申购对象选房完毕后,开发商开具房源证明,申购对象凭购房通知书和房源证明、本人身份证(有职务、职称的需带相关单位证明和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售房科(电话:5705842),由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职务、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超面积收取差价款的办法: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20%补交差价款,由房改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该项资金使用时,由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房改部门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7、申购对象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回发展中心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8、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特别注明:《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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