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是
慎重
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1980年5月正式成立。深圳特区位于广东省的南部沿海,东起大鹏湾边的梅沙,西至深圳湾畔的蛇口工业区,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它毗邻香港,交通便利,气候温和,风景优美,在利用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根据中央的指示,深圳特区将建成以发展工业为重点的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
继深圳后,中国又相继成立了4个经济特区:1980年开始建设的珠海经济特区,1981年开始建设的厦门经济特区, 1982年开始建设的汕头经济特区。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比中国其他经济特区更加开放、灵活的体制和政策,授权海南政府更大的自主权。
❷ 第一个经济特区是哪里
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是深圳。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于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深圳位于广东省的东南部沿海,东起大鹏湾边的梅沙,西至深圳湾畔的蛇口工业区,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别合作区。
(2)中国建设最早的经济特区是哪个扩展阅读
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正式成立。40年,深圳从一个偏居一隅的边陲农业县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成为知名的国际一线城市;40年,深圳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的奇迹,展现给世界的是一幅幅波澜壮阔的时代画卷。
今天,深圳正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创新中心,成为中国高新技术跨越式发展并且全方位造福人民的典型代表,成为充满魅力、动力、活力、创新力的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深圳模式的成功是中国模式成功的缩影,这背后既有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具有的普遍特征,也有深圳所特有的优势。40年来,这座城市的常住人口从30多万猛增到1300多万,但令人惊讶的是,城市居民的平均年龄只有33岁,创业者平均年龄则是36岁。可以说,年轻力量是创造深圳奇迹的重要法宝之一。
❸ 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哪几个
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经济特区。
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设立海南经济特区。
1992年中国加快改革开放后经济特区模式移到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等国家级新区新的特区扩大改革等发展起来,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重要标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
(3)中国建设最早的经济特区是哪个扩展阅读:
特区发展:
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
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
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时,这种不一致性导致较低的绩效。因为首先,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使经济行为者无所适从,缺乏激励。
其次,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监督成本高,从而导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组织的冲突和摩擦。
用进化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制度演进中的兼容性问题的结论:
一是进化过程不一定带来最佳的传统和制度。由于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的原因,最佳反应动力的结果难以从帕累托劣势的社会传统中摆脱出来,即社会体制进化的路径依赖性。
二是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更具演进特点。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受不同之手——“刘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
前者是指通过理性的共同知识、主观的认识和批判,来预设和推动制度的变化;后者指人们只通过他们过去的行为观察到其获得的效用,并强化好的行为或继承坏的行为。因此,在制度演进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
进化博弈论给出关于克服路径依赖,实现制度演进中的制度兼容的解决之道:
一是通过引入较系统的突然变异,使社会脱离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
二是通过政府政策性介入,将人们的行动转换到更高支付的战略上;
三是积极促进低水平均衡的社会与具有不同习惯的高水平均衡的社会交流,提高原社会形成更佳习惯的可能性。
据此达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较高水平上的兼容,并使两者以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达到自我强化,通过互动强化,使两者结合得更加紧密,造成一种报酬递增的机制,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绩效。
总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致,则无论是从激励角度还是从约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经济绩效;反之则相反。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WTO,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
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尤其对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
在WTO规则与本国原有的制度能够兼容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较低,而经济绩效相应较高;当两者不一致时,或当WTO规则与本国原有制度由于各自变化的机制不尽相同,造成两者不能兼容时,则均对应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低的经济绩效。
现实表现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规则具有强兼容性,而市场经济不 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经济绩效的差异即市场经济的发达与不发达由此引出。
中国的经济特区制度与WTO规则同样既具有兼容性较强的一面,同时更有兼容性较弱的一面。说其兼容性较强,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非经济特区而言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而说其兼容性较弱则是指相对于WTO制度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即市场经济不发达而言的。
经济特区较强的制度兼容性与欠发达地区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后的经济特区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其制度优势、经济绩效优势和地位的优势;并构成经济特区今后的“特”之主要所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相对WTO规则而言,各国的内在制度均属“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强弱程度来讲,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参差不齐之分,而无本质上的区别,经济绩效上的差异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
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
此点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其经济特区概莫能外。比较而言,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WTO规则均有较强的兼容性,而非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的欠发达在制度兼容性上则明显弱于前者。
但两者的制度兼容性与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需变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罢了。
❹ 我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哪四个
【法律分析】
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经济特区。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❺ 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哪几个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设立海南经济特区。
1992年中国加快改革开放后经济特区模式移到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等国家级新区新的特区扩大改革等发展起来,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重要标志。
(5)中国建设最早的经济特区是哪个扩展阅读
2011年5月1日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中国最早的四个经济特区都扩大了范围。
国务院于2014年3月24日批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扩容将使汕头特区覆盖全市2064.4平方公里的土地,特区面积扩大近9倍。而在2010年下半年,深圳、厦门、珠海三个经济特区已先后将其范围扩大到全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经济特区
❻ 中国最早设立的第一批经济特区
中国最早设立的第一批经济特区分别有,1980年设立的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及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1981年设立的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1988年设立的海南省海南经济特区。
中国最早设立的第一批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主要是在沿海港口附近划出一定的地区,实行对外开放,要求交通便利,有利于货物出口进口,降低成本。
经济特区为引进外资提供了条件,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也带动了内陆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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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国设立的最早的经济特区是哪一个城市
十一届三中全会吧。
一九七九年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
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
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一九八○年五月,中
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
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当年
八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一九八四年邓小
平考察了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
制,建设上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经济所有
制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多元化结
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经济指导调控下,
以市场调节为主;对外商投资予以优惠和方
便;特区拥有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一九八
五年以前,四个经济特区主要进行以创建投
资环境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从一九八六
年起,致力于发展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
农牧渔和旅游业并举的外向型经济。一九八
八年四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我国现有
的五个经济特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发挥着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和经济体制改革
的试验作用。
❽ 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是哪里
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是深圳。
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
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8)中国建设最早的经济特区是哪个扩展阅读:
经济特区为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贡献,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打开计划经济体制缺口。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素,推动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形成势不可挡的改革开放潮流。
2、培养大批外向型人才。经济特区成为培养各类外向型人才最好的学校,现在许多驰骋于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家都是从经济特区起步的。
3、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地区,是对外经济交流最活跃的地区,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同时,也推动了对外贸易从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产业从劳动密集型为主向资本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为主的转型升级。
4、带动全国经济腾飞。在经济特区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下,我国经济焕发出巨大活力,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成功结合,我国快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创造了中国经济奇迹。
❾ 我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有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这就是最早的四个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