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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的概念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17 01:43:36

① 同事拿了50万赔偿金离职了,赔偿金究竟是怎么定义的

同事拿了50万赔偿金离职了,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一、经济赔偿金的定义

雇主若因违法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予以赔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地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月计算。 。

其计算公式是: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金额×2

例如:赵小姐也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着一个月5000元的月薪,小赵从去年怀孕到现在刚好6个月,但合同已经到期了。如果公司现在不跟他续约,那么就违法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孕妇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辞退的。

那么赵小姐的经济赔偿金就应该是:

5000(每个月工资)x3个月x2倍=30000元。

② 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有何区别

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如下所示:
1、两者的概念不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解散该用人单位或者解除劳动者时,对劳动者给予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时,给予对方的一种赔偿,或因劳动者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时,对公司损失的补救。
2、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经济补偿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约定。

③ 经济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相信不少劳动者在工作中都听说过经济补偿金这个词吧,这是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费。当然,作为劳动者更关心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这样才能知道自己大概能够获得多少的经济补偿金。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经济补偿金的相关内容介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不是部分劳动者想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大家可以根据小编的带来的文章来计算自己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大概是多少,要是觉得用人单位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必要时也可以联系律图网站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④ 什么是经济性补偿

经济性补偿,就指的是从经济的角度对某件事或某个人进行补偿,一般指的就是通过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通俗地说就是赔多少钱的问题。

⑤ 劳动法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和作用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劳动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结合上述规定,在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下述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缩小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即便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律确立经济补偿金之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缩小了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即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4、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也纳入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这种改进更能体现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因下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方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1、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 的经济补偿金。2、有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3、无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势变更或者经济性裁员,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上述之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有如下方面:
1、细化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才有年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⑥ 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有什么

法律分析: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和适用法律不同。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对劳动者给予的经济补偿,是法定的。而经济赔偿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时,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对方产生了损失,给予对方的一种法定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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