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纪和艺人签合同需要公司吗
需要!是经纪公司找艺人签约。一般是经纪公司看到哪个艺人有实力或者有潜力就会找人和艺人谈,谈妥了就签合同
㈡ 明星的合作合同是要自己亲笔签字还是由经纪人代签就可以了
签约了经纪公司自然由所属公司的负责人签字
㈢ 经纪人能否代替艺人签合同
法律分析:经纪人能代替艺人签合同。签合同经本人授权,是可以代签的。经过授权代签在以后违反了协议,也是由本人承担违约责任,代签人不负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㈣ 明星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好与经纪人的关系
明星和经济人之间应该保持一致,而且也要保持良好的关系。毕竟经纪人在艺人的发迹路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纪人的好坏,直接决定着艺人是从新人晋升为明星,还是一直默默无闻地浪费青春。 我们所说的一个良好且优秀的经纪人是发掘新人成为明星的桥梁。 但是,很多人误以为顶级经纪人就是指所属明星较多的人。但是这个是不确定的。
很多新人只看自己的经纪公司的华丽表现,就错过了真正适合自己的经纪人。 很多大型经济公司确实很有体系,对艺人的优待政策很多,但与经纪人个人的能力不成比例。 另外,艺人和经纪人很好地合作,最重要的是互相信赖。 在韩国,成功的艺人和中间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的,但是他们的关系比法律上保护的合同更有信赖关系。但以信赖为基础的艺人和经纪人的关系才是理想的。
㈤ 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一、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项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列举的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院明确提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这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
这种情况下,艺人一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质提出的单方解约权,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是即使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任意解除,这类经纪合同毕竟与人身有关,合同的履行需要艺人的配合,如果双方已失去信任这个合作的基础,法院强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也没有意义,如果艺人坚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还是会判决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艺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据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条款、不能证明是因为经纪公司严重违约导致的解除,那么艺人可能会就面临经纪公司的索赔,赔偿数额要视合同约定及经纪公司的损失情况、之前的付出情况而定了。
二、经纪人不同于经纪公司,与艺人的法律关系视情况而定。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后,经纪公司不单是从事为艺人找通告、上节目、拍影视剧这类经纪服务,还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钱打造、包装艺人,甚至进行专项的培训、投资等等。在艺人没有成为“摇钱树”之前,可能还要给艺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说,经纪公司除了演艺经纪服务外,对艺人尤其是没有成名的艺人还有较多其他投入。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经纪公司解约时,经纪公司要提出高额索赔的重要原因。
前面介绍的条款是相对公平的条款,至少还考虑了艺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着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骗取怀着明星梦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极不公平,不但没有切实保障,甚至还骗取他们的钱财。希望有明星梦的人要小心,别被梦想冲昏了头脑。
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个人,通常则不会给明星有专门的金钱投入,明显不同于经纪公司。明星和身边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
1、经纪公司批派经纪人为明星服务。
这种情况,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该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该经纪人是因受经纪公司指派为明星服务的。
如果是这样,明星实际上是无权解除经纪人职务的,除非他已经决定同经纪公司解约,否则只能与经纪公司沟通,要求更换经纪人。
2、经纪人与明星个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㈥ 怎样和经纪公司签约
首先你得有相应的资质才可以和经纪公司签约吧可能会有一些正规的星探或者现在的一些选秀节目之类的有了名气才会签约
㈦ 艺人经纪人条约的内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一致协商,达成以下代理经纪及版权条约:
一、代理纪经条例:
• 甲方全权负责为乙方代理一切演出事宜,具体事宜:各类舞台秀、各种现场活动秀、各类电影、电视、电台,录音、录像、摄影、各类平面广告、等各种演艺娱乐事业媒体或其它方式;
• 甲方在合约期内为乙方所有演艺事务的世界性独家经纪人;
• 在合约期内由甲方代表乙方接洽、安排、同意、策划所有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演艺事务,并由甲方代表乙方签订演艺合约或聘用合约;
• 四、在合约期内,甲方拥有在报刊、杂志、各类刊物、电台、电视等传媒上和录音、录像中出版、讲述、披露乙方自传、传记、或简历等的独家权利,并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的权利;
• 五、在合约期内,甲方为乙方商讨及争取与演艺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独家代表乙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接洽、安排、同意、接受、策划演艺事务活动工作,代表乙方订立聘用协议,就乙方的公众形象、舞台形象、公关关系、演艺事务才能的发挥与发展等。为乙方建议和咨询意见,在认为必要时,经过乙方认可,可委托第三者代理行使其全部或部分经纪人职责,并有权向该第三者支付有关费用;
二、版权授权条例:
• 甲方绝对享有乙方所有作品制作权、出版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由甲方制作(或投资)的任何作品,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时向乙方支付作品版税收入,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 乙方作品提供方式不限形式:书面递交、网站上传、电子邮件、 DVD 、 VCD 、 CD 等;
• 甲方负责代理乙方在作品着作权受到侵害时对侵权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必要时进行法律诉讼;
• 在合约期内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授权将作品向任何第三者作任何转让、授权,甲方有权就乙方作品的版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合约时间及利润分成
• 合约签定时间为三年;
• 利润比例分成:第一年甲方 60% 乙方 40% ,第二年甲方 50% 乙方 50% ,第三年甲方 40% 乙方 60% ;
• 结算方式:在下月的 15 日结算于乙方;
• 每个月由甲方提供详细业务报表于乙方;
• 在合约期内,甲方完全代表乙方收取之权利金、报酬、收益;
四、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 甲方本着促进乙方在演艺事业的发展,在代表乙方安排各种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中不得强加于乙方任何有损乙方演艺事业发展、有损乙方演艺形象的各种演艺事务与工作;
• 甲方为乙方安排各类公益活动,乙方必须积极参加不得推委;
• 为确保乙方良好公众形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生活习惯;
• 甲方为乙方独家代理经纪人,乙方不得及无权私自接洽、同意、安排、接受、签订各项业务,否则所引起各项业务所有责任及损失将由乙方全权承担;
五、协议终止和解除:
• 本合约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 本合约因一方违约终止;
• 本合约的效力、解释、履行及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之解决方法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其他:
• 本合约不得以口头形式修改只有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
•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
•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签约时起算;
甲方: 乙方:
㈧ 明星签约是怎么个情况
经纪公司和明星的工作室都是可以签艺人的,经纪公司的话更像是一个总公司明星工作室,就相当于是公司旗下的分公司那种 然后迪丽热巴最开始是在杨幂的工作室旗下的,然后现在她也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就直接归到嘉行旗下了,杨幂的公司原本是欢瑞,后来离开欢瑞之后,和自己的经纪人一起成立了嘉行,但她主要负责台前,占股也不多,但作为具有话语权的老板,自然可以自己收下几名艺人,但是这些艺人签的是和嘉行的合约,所以一直以来,所谓的杨幂旗下艺人其实就是嘉行旗下的艺人,这些艺人赚的钱,杨幂能得到一些分成,仅此而已。所以迪丽热巴成立的工作室也是嘉行的一部分,她和杨幂如果说作为嘉兴的艺人来看,是师姐妹的关系,如果作为公司架构来看,两人稍微有那么一点上下级的关系,毕竟杨幂最精确的说是持股艺人吧。
㈨ 经纪公司和演员怎么结算,怎么和第三方签协议
摘要 艺人的收入和公司,经纪人之间一般按6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