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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制度体现了哪些经济学知识

发布时间:2022-07-14 16:53:47

❶ 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有什么作

一、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调节作用
经济学角度分析,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当经济发生危机时,职工的失业率就会上升,个人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这时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对失业职工经济上给予补助,有助于提高社会购买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当经济发展高涨时,职工失业率下降,不仅个人收入增加,社会购买力增强,而且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基金规模增大,能够减少社会总需求的膨胀,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因此,社会保障以支出为手段,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有效抑制经济过热或过冷现象,促进和保持国民经济良性发展。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长期积累,在保证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实行多渠道投资营运,不仅能使基金保值增值,而且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繁荣。三是社会保障把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给予资助,在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同时,还通过生育保险、抚育子女和教育津贴等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适应市场用人需求。因此,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社会保障措施,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而且更重要的是达到熨平经济周期的目的,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常情况下,我们称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
1.化解市场经济中的人生风险人的一生会遇到各种风险,如生、老、病、死、失业、伤残和意外伤害等等,这些风险有的是我们一生不可避免要经历的或必须面对的,有的是不可预测的。这些风险对个人是一种困难或灾难,如果集中到社会上,则会成为诸多的社会问题,长期积累则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人们遇到的风险、遭遇的困难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可以起到化解作用。
2.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一般来说,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贫困低保等制度的建立,使广大老百姓在年老或发生困难时能获得救助,不仅解决了吃饭问题,而且减少或降低了承担各种意外、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和养老压力,消除后顾之忧、危难之忧,民心相对稳定,社会也就比较稳定。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民能有饭吃,生活有保障,不至于因为生计铤而走险,危害社会,则天下安定。
3.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以滨海县在本世纪初全面实施企业改制为例。当时,全县有200多家企业申请破产,导致3万多名职工下岗失业,2万多名退休人员拿不到养老金,长期积存的社会矛盾激化,曾有六七百名职工集体上访,围堵了县域境内的204国道,使企业改制举步维艰。县委县政府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多方筹集资金,将下岗失业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05年又将所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企业改制顺利进行。可以说,如果没有社会保障,我县的企业改制是无法进行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没有保障,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是推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可以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三、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
消费是整个经济链条上最后一个环节。有经济学家研究表明,投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能拉动经济增长0.2%,而消费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能拉动经济增长0.8%,是投资的4倍。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收入,增加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提高了社会购买力。因为,低收入人群是公共消费的主体,对低收入人群实施救助,改善他们的收入状况,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消费,扩大公共消费,以致拉动经济增长。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社会保险支付标准,发挥其拉动消费的作用。正常情况下,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取决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支付标准。根据大数法则,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积累,不仅增强社会保障抗风险能力,而且能适当提高支付标准,使之与当地经济发展、收入增长、消费水平、财政能力、物价水平等相适应,使保障对象的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可以增强他们的消费信心,提高购买力,促进消费需求。三是政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需求也在不断提高,政府应根据经济增长速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适当提高社会保险项目的支出标准,增加群众收入,满足其消费需求。比如,我国已连续十一年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缩小了企业退休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对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四、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而且对再就业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一是预防失业,有效化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发的阶段性风险。近年来,随着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一些地方政府不仅对征缴费率进行调整,而且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失业保险费,或采取集中减征的办法,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还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效预防职工失业。二是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者再就业能力。随着经济和科技不断发展,企业用工要求也在不断上升,以致缺乏专业技能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十分困难。而失业保险可以提供失业者免费培训的机会,承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就业障碍”,减少劳动力留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三是扶持鼓励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支持,实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以此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鉴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功能和作用,我们应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❷ 请运用经济学常识,为什么要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是一种内在时滞为零的自动调节机制。他可以在经济衰退的时候,减慢消费退减的速度,(因为可以通过给更多的人发低保的方式来使失业的人获得收入,是这些人的消费不退减那么多),从而减少经济的波动。

另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使得居民对于自己未来的生活更有信心,对于目前的消费需要更加旺盛。
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社保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机制,还能减少生育孩子的数量,因为在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国家,生孩子也就是为自己的未来买保险,所谓“养儿防老”就是这个意思。

最后一个是突然想到的,扯的有点远,主要是前两条吧

❸ 简述低保制度的经济效应

低保制度没有直接的经济效应,但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减少或者避免一些动乱。从而促进国家和谐发展。

低保只是保你的买米钱,不上保你吃香喝辣。
具体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❹ 低保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关于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见附件三);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4相关证明材料:(1)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1.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2.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8.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5,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家庭上年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2.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3.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农村五保对象;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3.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4.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6.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一)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4.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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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什么是低保

全民低保,是“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全民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对全民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由经济学家吴敬琏引发的“全民低保”大讨论,把我国正在着力构建的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推向了舆论前台。所谓“全民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我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全民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表面看,“全民低保”事关13亿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资金庞大,管理难度很高,大有超越国情国力之嫌。然深究进去,不难发现,就当前而言,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❻ 低保的概念

低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规定
重点方向
资金筹措
低保条件
政策制度
各省情况
目录
1摘要
2基本信息
3法律规定
4重点方向
5资金筹措
6低保条件
7政策制度
8各省情况
9长期公示
10违规低保
11治理措施
12参考资料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2015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

截至2018年9月,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同比增长7.6%、12.9%,低保对象4620万人,全国供养城乡特困人员483万人。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低保
外文名
Th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分类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难点
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
重点
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法律规定

低保
199 7年,国务院下发了《[1]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由经济学家吴敬琏引发的“全民低保”大讨论,把中国正在着力构建的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推向了舆论前台。

低保
所谓“全民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 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关13亿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资金庞大,管理难度很高,大有超越国情国力之嫌。

然深究进去,不难发现,就当前而言,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重点方向
城市低保制度

低保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至1999年9月底,中国668个城市1638个县级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持续空前的投入,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展,保障标准也随之较大幅度提高。

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农村低保制度

低保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

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5亿元。

中西部地区是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主战场

目前,中国未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自治区)有11个,全部处于中西部地区;未建立或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有1401个,85%在中西部地区。可见,中西部地区将成为未来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主战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在中西部地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不是平地起高楼。事实上,中西部地区所有县(市、区)已全部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只要把上述地区现行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平稳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中国“全民低保”的目标就基本实现。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5年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2]

资金筹措
新增低保资金缺乏中西部地方制约因素

低保审批流程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已成共识。问题是,欲把现行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新增低保资金没有稳定的来源是中西部地方政府须直面应对的现实问题,也是他们至今为止不敢主动作为的主要制约因素。大家知道,由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地方财政增加投 入。因为,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类似于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地方政府可视财力弹性调整其保障人数和保障水平,使之框定在政府财力许可的范围内。

可一旦实行了农村低保制度,在现有筹资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需要面对以下两方面的挑战:

一是保障人数增加导致的资金需求压力。与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不同,农村低保制度的唯一“门槛”是农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只要农户条件符合,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给予应有的救助。从各地的实践看,由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过渡为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其保障人数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中西部地区的增幅还可能会更明显些。

二是保障标准提高引致的资金需求压力。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1791个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70.3元。同期,中国1401个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县(市、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41.2元,前者比后者高出29.1元。换言之,若要由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地方政府每人每月平均需要新增投入29元。这对财力本已拮据的中西部地方政府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

中央财政尚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关键所在

农村低保
建立国家与地方财政共同分担机制,无疑是实现农村低保制度财政可持续的制度保障。然而实际情况是,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

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财政压力很大。

正因如此,在社会普遍关注和政府意志明显增强的形势下,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仍不敢冒然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致使这些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建设难有实质的突破。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新增资金量的初步估计

首先,根据农村低保人数和保障水平,可计算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量。从已施行农村社会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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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低保制度体现了哪些经济学知识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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