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经济,如何干预经济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大多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即所谓“东亚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较深。比如,战后的日本和韩国的经济,就是在政府的强力指导下走上高速发展之路的。但是,东亚一些国家的政府在将本国经济成功地推上“快车道”以后,特别是当本国经济已发展到相当高阶段时,大都没有能够及时主动地从一些已经可以由市场进行调节的领域中退出,从而压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使日渐失衡的经济结构未能得到及时调整。同时,政府的过度干预还容易带来决策失误,资源配置不当等问题,进而使经济微观主体丧失活力和主动性。就金融领域而言,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更是弊端丛生,主要会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后果:(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其一,由于政府对银行经营干预太多,造成贷款质量低下,不良资产严重。以韩国为例,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论指出:“没有一个国家像韩国那样如此严重的干预银行业务,把银行视为政策工具之一。命令银行必须贷款给某些信用不佳的大财团和企业”。在韩国由于企业相对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致使一些大企业投资缺乏谨慎态度,滥用资金,盲目扩张,畸形发展,结果成了效益低下的“泥足巨人” 。韩国大财团在1997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中之所以纷纷倒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借钱过多,同时钱又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企业借钱无力归还,致使银行背上了解脱不掉的呆账、坏账包袱。(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日本虽属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其金融机构运作的透明度却很低,行政干预也很大。战后建立起来的日本金融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这种金融体制的特点突出表现为“银行超贷”、“企业超借”等。这种作法是与正常的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相违背的。所谓“银行超贷”,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银行“能贷则贷”、“不能贷的尽量想办法贷”,结果造成不良资产膨胀。
其二,政府行政干预过度造成的另一个恶果是官商勾结,腐败严重。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在官员和企业领导人之间形成不正常的关系。它不仅严重削弱了政府的调节作用,而且还导致权钱交易、人情贷款泛滥、部分官员腐败。近年来,日本、韩国等国政府主管金融部门的官员丑闻迭出。在日本,由于从利率水平到金融商品开发均需大藏省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可,连大藏省内小小的课级官员对金融机构都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各个金融机构莫不讨好和迎合大藏省等政府主管部门。韩国官员也直接参与贷款活动,金融机构通常按照官员的“明言”和“暗示”,贷款给企业,企业再把巨额的利益输送给这些政府官员。韩国政府的一些重要成员也往往涉及这种所谓利益输送案。
从东亚国家的情况看,政府对企业(包括银行)干预过多会造成上述恶果。那么,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东亚一些国家的经济快速增长,令世人瞩目,“东亚发展模式”或“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曾风靡一时。受到许多人的赞赏和推崇。然而,正当人们为“东亚发展模式”大唱赞歌之时,却爆发了始自东南亚自家的金融危机。于是,国际上又有一些人对“东亚发展模式”产生了怀疑,不少人尤其是一些西方学者和传媒群起而贬之。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如何看待“东亚发展模式”成了人们争论的一个话题。争论的焦点,就是如何认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说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度有弊端,并不等于不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能走另一个极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政府注重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宏观干预,关键要看政府是怎样进行干预,即如何发挥作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策和法规,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为企业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引导企业按“游戏规则”在竞争中发展,而不能去插手应当由企业(包括银行)自行处理的具体经营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宏观调控要“靠边站”,实际上市场经济并不排斥计划,也不拒绝宏观调控。市场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必须通过国家(政府)对市场活动的正确引导和有效调控,加以弥补和克服。
早在19世纪后期,马克思在《资本沦》第三卷中就曾经指出:“股份公司的发展,在一定部门中造成垄断,因而要求国家的干预”。到了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出现之后,西方国家的政府更明显地加强了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并形成了一套以总需求管理为核心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战后至70年代中期,凯恩斯主义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据了主流学派的位置。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政策为西方国家所普遍采用,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70年代末特别是80年代,在西方国家的经济领域里,尽管曾刮起一阵自由主义的风,向保守主义管理型式转变成为时尚,这种思潮崇尚私有制和市场机制,反对国有制和国家干预。但是,进入90年代后,西方国家经济风向有变,主要西方工业国家又重新开始刮起“国家干预经济”的风了。国家干预现已在西方国家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当今西方国家已不复存在那种没有政府调控和干预的自由主义。现代西方国家是两手抓,即是依靠“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和“看得见的手”一宏观调控,来推动经济发展的。
事实证明,某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的国家,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在其“经济腾飞”的一定阶段,政府引导和干预经济是必要的,可以更有效地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但是,政府的干预要有个“度”,应当注意干预经济的方式和程度。政府要重视规范自身的行为,与企业保持二定的“距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放手让企业(包括银行)自主经营。东亚发展模式中政府干预过度的经验教训,值得引以为戒。
B. 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法律分析: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第二条 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C. 在要不要政府干预经济的问题上,西方经济学者有哪两种不同的意见
不要干预思想。在要不要采用政策来稳定经济的问题上,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波动的根源是外生因素的干扰,社会经济本身会适应这些干扰,市场会对经济环境的变化提供良好的解决办法。
比方说,外生的冲击(如技术变革、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了失业,只要想工作的人肯降低工资和非货币报酬要求,就总会找到工作,因而失业不会成为问题。政府不用为此干预,干预也无能为力。另一些经济学家(如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也相信市场会对经济变动作出迅速反应,政府干预政策不但在很大程度上无效,反而能带来一些坏处。
理由主要有:一是政府预测能力有限。政府预测经济,要运用宏观计量经济模型,这些模型由一些方程组成。然而这些方程的变量和参数并不会像模型中假设的那样准确,它们是多变的、难以捉摸的,建立在这些模型基础上的经济政策是否能正确调控经济就成问题。再说,政策实施后要经过一段时间(即时滞)才会影响经济,但政策制定者很难预测几个月后经济会怎样变化,可能是原以为要衰退,结果不仅不衰退反而走热起来,原以为要升温,结果反而衰退。
总之,经济变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人们的预测能力很有限,这给制定政策带来了难度。二是政策的时滞。这是指政策从认识到决策,再到实施和产生效果,要有一个时间过程。这种时滞分为内在时滞和外在时滞。内在时滞指经济中发生了不稳定到决策者制定出适当政策并付诸实施之间的时间间隔,包括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实施时滞。外在时滞指经济政策实施到对经济发生作用并达到预期目标所需要的时间过程。
由于政策实施后首先要影响中间变量,再由中间变量影响到目标变量,因而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例如,减税政策实施后首先要影响到可支配收入(中间变量),然后才能影响到消费和投资进而影响到国民收入(目标变量)。通常说财政政策内在时滞较长,尤其是决策时滞较长,而货币决策内在时滞较短,但其外在时滞较长,因为从变动货币供应量到影响利率,再到影响投资和国民收入,需要较长时间。
不管如何,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有时滞。在此过程中,经济可能发生了与预期目标不同的变化,这就会影响经济政策效果。三是公众对政策的反应。例如,政府制定增加货币供给的政策时,并没有考虑到理性预期的当事人能够利用有关货币政策规则的知识很快形成关于未来价格和其他经济变量的正确预期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如事先就要求提高工资、利率等)。如果公众(经济当事人)作出这种理性预期的对策,那么增加货币供给的政策就会变得无效。对于财政政策,根据巴罗李嘉图等价定理,政府借债只是公民纳税被推迟而已,故不会刺激消费。因此政府用发行公债搞赤字财政的政策是无效的。
基于以上种种理由,这些经济学家不主张对经济波动作人为干预,相信市场本身会对经济的变动作出自动调整。(2)需要干预的经济思想。凯恩斯主义者则坚持稳定经济的政策是必要的、有效的。他们认为,经济在遭受来自需求或供给方的冲击后会衰退,工资和价格并不能迅速调整到市场出清状态。如果衰退引起了大规模失业,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工资合同未到期)企业并不能立刻降低工资,因而工人并不会很快重新就业。工资和价格即使会调整,这种调整也只能缓慢进行。要让经济调整到实际产量等于正常产量状态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甚至可能要几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处于非均衡状态,会出现经济萧条和失业局面,给社会带来长期的痛苦。政府采取稳定的政策,即刺激需求的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就会较快恢复经济。可见,这样的政策是必要的和有效的。这种要不要采取稳定经济的政策的讨论还会长期进行下去,但实际上各国政府在经济发生较大的波动时都是采取政策来调节的。
D. 经济运行不需要政府干预的理由
(1)政府不应该救市 股市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股价有涨有跌本来就是市场规律,在A股呈现直冲万点之势时,怎么没听见要求政府干预的声音?风险和收益是相伴相随的,政府干预股市,只会人为地减少股市的风险,不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也会向投资者发出错误的信号,不利于投资者成熟、理性地看待股市投资。人们对股市的信心不是也不应该来自于如政府“救市”这样的外部力量,而应来自于股市内部成熟、完善、科学的制度和体制。
(2)Adam Smith 首先提出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 他1776年发表的 Wealth of Nation 特别发表了一章讲关于国际贸易。他否定了当时的Mercantilism(商业主义),提出了free trade(自由贸易)证策。 如果要说第一个说政府不该干预的话,肯定是他。不过他这里指的是国际贸易。他推崇自由贸易,政府不该设有进出口的障碍。 参考资料:Macroeconomics 第三版 Taylor Littleboy 写 p274-275
(3)政府救市挽救的是一时的大盘指数,损害的却是整个股市的制度。政府救市有六大危害: 1、政府职能错位。股市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股市制度完善、股市运行监管。一个科学有效的制度是股市能够顺利发展的前提,而制度建设不能靠投资者,只能是政府部门。股市运行中存在的违规操作是政府监管的重点。总之,政府要做的就是营造一个科学有效的股市运行环境。政府没有直接干涉股市运行的义务。政府救市正是中国特色,这在其他国家是不存在的。 2、违背市场,扭曲价格,造成股市效率低下。股市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国家经济运行好坏,经济运行预期好坏直接体现在股市上面。最近股市暴跌正是由于经济发展受到了一些影响。地震灾害、南方暴雨、国际油价持续上升、通胀压力这些经济面的因素直接反映在股市上面,股市暴跌完全符合经济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救市行为”“3000点保卫战”等等行为都是人们的一厢情愿,是违背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把人的意愿凌驾于股市自身发展规律之上,注定要失败的。目前的股市是有效率的,买卖筹码就是选票,就是人们对股市的预期,就是人们对目前股市的分析,股市反映了投资者的预期,体现了股市的效率。 3、造成投资者政策依赖心理,成为政策市的根源。投资者判断股市行情因该依据的整体经济面以及个股的具体情况。过多的政府干预使得股市投资偏离的价值投资的理念,在股市救市政策出台时,大量低值股被高估。在股市控制政策出台时导致大量优质股被错杀。政府对股市的干预原本是为了稳定股市,但是,一旦介入实际干预后,政府的政策却成了股市震荡的因素之一,政策本身也融为股市震荡本体。西方经济学中对于政府宏观调控有预期理论。政府政策一旦被预期,而政策也变失效。同样运用于政策对股市指数的影响上面。去年530印花税调整导致7天连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仅仅是印花税本身对股市指数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通过印花税对政府政策的判断。同样,同样前段时间的印花税的降低也给股市指数临时注入了一针猛剂。但是任何调控工具如果使用频率过高只能造成两个影响:一、工具效率降低,股市渴望更为猛烈的工具。二、工具本身成为人们预期的一个考虑因素,而工具的使用与否完全没有制度可循,是政府行为,这样只能增加股市的不稳定性。三、工具使用与否具有信息不对称性,这成为某些具有信息优势的群体提供了谋取暴利的温床。 4、政府救市会掩盖制度缺陷。股市指数是综合反映股市运行的指标,既反映经济状况,也反映股市自身运行情况。造成股市涨跌的可能有经济情况,也可能股市自身制度方面存在问题,政策市造成的是仅仅看到了股市指数的调整,而忽略了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在政策市中被掩盖。 5、调整宏观经济运行才是调控股市运行的治本之策。只有国家把宏观经济调控好,股市才能有发展的根本基础,股市才能实现长远的发展。而政策市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行为。
其实这个跟凯恩斯主义有关 你可以看一下他的主张
E. 政府对经济完全不干预的经济叫什么经济
自由市场经济
F. 公安机关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这一条规定是否真的
公安机关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是真实有效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最近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6)什么人不干预经济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其他规定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