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你好 我是西南政法大二学生 想考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大家知道这方面 最好是考研过来人 能说一
中央财经大学的经济法学录取比例,每年情况不一样。近年复试分数较高的一年是2013年,报名89人,录取20人,也就是4:1多一点。2014年经济法学的复试线315,基本也就在国家基本线上。
指定书目,你调阅一下612法学综合知识一和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所含书籍,可以自己查到。每年版本可能会有变更,目前可用2015年指定版本。
至于京外高校报考,不必有什么顾虑。央财招生是比较公平的。
PS:西南政法的学生,央财法学院应该比较喜欢。法学院院长高锋本科就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㈡ 经济法的创始人是谁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的。进入20世纪以后,德国学者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来概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后来,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不断被介绍到其他国家并付之实践。我国自1978年底提出加强经济立法以来,法学界对“经济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经过20多年的研究,基本上肯定了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取得了很多理论成果,为我国的经济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时至今日,国内外对“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却众说纷纭。世界各国及我国经济法的实态,如同比利时法学家C·德马尔莫尔所说的那样,“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法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小撮民法调味,撒上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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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经济法主体有哪些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
6.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其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传统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在经济法上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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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你好,我是大三的,学国际贸易,数学很烂,想考研,文科里面发现经济法学不错,但是同学们都反对,太难了
你好,看到你的提问,能感觉到你此刻的着急和不安,先静下心来,相信办法总比问题多!
首先你可以报考经济法专业,只要你喜欢,一定可以学好。很多大学生的大学生活以玩为主,要考研了才开始玩命的学习,所以不必担心你赶不上法本生!只要你努力!
选好了专业之后就是定学校,有两个学校推荐你考虑。一个是中央财经大学,另一个是中央民族大学。
央财的经济法是该校法学专业里最好的专业,也是复试线最高的专业,2013年央财的经济法招生了10人,推免生3人,复试线是349分。央财初试考试内容确实比较多,要考9门,但是这9门也不是全部都考,其中三门只考一部分。
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学实力一般般,但是毕竟是985院校,值得一考,难度也不会太大。中央民族大学的初试考6门,比央财少一些。民大经济法2013年的复试线是346,报考了33人,录取了5人,没有推免生。
如果你想考一个好学校,就选央财,如果觉得没信心就考虑民族大学。
考研路上不会一帆风顺,别人怎么说都是别人的事情,只要我们的选择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必计较别人说什么!
我们有针对北京各个大学的法学考研的辅导课,民族大学、央财都已经有开课的小班了,需要的话可以到博联教育咨询一下,也可以预约试听课程,预祝你考研成功!
㈤ 央财的法律专业实力怎么样
央财的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学都不错,而且在北京,发展机会也较多。
好 和 好考,二者成反比。。
祝考研成功!
望采纳。
㈥ 经济法领域的大师级别人物有哪些
一、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着名经济法学家。主要着作有:
1、实用经济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着名经济法学家。主要着作有:
1、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宁立志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主要着作有:
1、《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2、《从美国法例看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㈦ 有没有央财经济法的人啊
哎,也没人回帖
㈧ 央财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很多人报博联教育,博联教育好不好
中央财经大学专业课考九门,分为必考和选考,下面是央财法学考研参考书:
《民法学》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着 法律出版社 (2011 第三版)
《商法》 范健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第四版)
《经济法学》 张守文着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第二版)
《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2013.6 第二版)
《金融法概论》 吴志攀着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第五版)
《国际私法》 李双元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第三版)
《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2011 第四版)
《中国宪法》 胡锦光、韩大元着 法律出版社 (2010 第二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2011 第五版)
《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2011 第五版)
《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 王敏远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8.1 第二版)
《国际法》 邵津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第四版)
《法律英语》 何家弘编 法律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 (2008.7.1 第四版)
央财法学考研虽然考九门,但是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等只考一部分,所以相当于考六七门的任务量。
博联教育确实很不错,我现在是研二,读的是央财民商法专业,当时也买的博联教育的资料。我们这一届还不区分选考、必考,我司考后才正式看央财的指定书目,时间根本不够,要不是偶然发现了博联教育的狂背资料,差点就放弃了。因此建议你早点复习,司考后再看真的有点来不及。
㈨ 中央财经大学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哪个经济法学研究生好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好,代表人物郭锋,法学院院长,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法好,代表人物沈四宝,前法学院院长,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总的来说,对外经贸稍强于央财
㈩ 请问经济法有哪些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着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