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任职时间比较长的,对审计范围、审计履行时间跨度要重点加以说明。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要对被审计者整个任期的职责与目标的的履责情况全面进行审计,但是有的被审计者的任期较长,而经济责任审计有时间性要求和有临时性的特点,实际工作中难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只能重点选择被审计者任期的近几年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点年度进行审计;而对其他的年度采取抽查或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追溯审计的方式。这样审计报告不可能全面对所有的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进行认定或评价,因此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就要将这种重点范围加以说明。
二是对审计的重点内容加以说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者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来实现。但这里所说的真实、合法、效益涉及的审计内容非常多,也较复杂,审计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企业存货是否需要盘点,应收账款是否需要函证、下属企业是否要全面审计等,都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或者运用统计抽样的办法查实。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认定负有责任,否则就存在一定风险和难度,因此审计报告对审计的重点内容应该加以说明。
三是审计评价要主次分明、关注问题的关联性。单位负责人履职也不例外。单位负责人受分工、个人学识、能力、品质、政治素养、关注度,同僚协作,社会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伴随经济事项的发生、发展、结果而相互作用,最终必然反映到经济业绩的好与差,成功与失败。尽职与失职、渎职等方面,因些在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一定要特别关注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分清主次,进行审计评价,使之恰恰如其分,防患顾此失彼。有的审计报告,只对被告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而不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的工作状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了评价,有的只反映被审计单位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没有对所存在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与被审计者对这些问题所负经济责任的关联性进行评价,造成评价主次不分,有的侧重点放在对具体事件的描述过程上却对应追究责任不明晰。缺少对问题关联性的评价,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关注点应从对具体事件的描述转化到对个人责任的认定上,将审计的方向对准责任人本身,分清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与领导所在单位承担的责任。应当加强个人责任认定,要关注责任人周围的人和事。
2.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的区别如下:
(一)审计目标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加强对责任者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责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责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其重点是对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评价。
财务报告审计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
1、存在或发生。是指审计要认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费用在会计期间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是指审计要认定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项目是否都进行了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3、权利和义务。是指审计要认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权力,各项负债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4、计量与计算。是指审计要认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会计要素是否正确计量,是否按适当的金额进行核算,相关的计算是否正确。
5、揭示和披露。是指审计要认定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加以分类、说明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财务收支平衡的最终目标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点是检查。
(二)审计对象(审计客体)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财务报告审计的对象是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责任人,而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经济活动。
(三)审计的内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个人是否有违反廉政勤政规定的行为;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资产审计。是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负债审计。是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审计。是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4、损益审计。是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四)审计的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在查明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从而达到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的目的,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提供使用、管理和评价干部的参考。
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目的的区别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而财务收支的目的是纠偏和服务。
(五)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评价、内控制度评价、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等。经济指标评价又包括收入任务完成率、资产增值、保值率(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内控制度评价主要是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主要评价个人是否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财务报告审计的评价,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评价,引导被审单位的经营行为,帮助被审单位寻找差距及产生的原因,促进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主要包括:
1. 反映单位效益状况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2. 反映单位营运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3.反映单位偿债能力状况的资产负债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六)审计结果报告不同与其他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部门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委托部门提交的鉴证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特定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后由审计部门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不同于其他审计法律文书,其主要特点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就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
2.报告的定向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或受报告人是特定的。
3.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还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都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这一具体内容来进行的。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在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鉴证和评价。而作为承载这一具体鉴证和评价的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中心内容应当是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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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吗
当然有,不过法律效力很低,弱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而且报告主要是对审计情况的说明,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内容、问题及处理的介绍,属于一种认定,可能被行政复议、法院判决推翻,而且不需要执行。如果需要执行,审计机关还会专门出审计决定书甚至处罚决定书。
4.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5.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就是一般说的离任审计报告,是全面总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它起着对被审计人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公证的作用。与一般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离任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只提交给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对外公开。
★离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一般是非标准、长式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往往是综合性的。离任审计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是一项综合性审计。离任审计内容包括财务责任审计、管理责任审计、法纪责任审计和社会责任审计,因此在离任审计报告中既有一般财务报表审计应包括的内容,又有对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法纪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6. 怎样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经营者的离任审计已司空见惯。作为全面总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和结果的离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内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起着公证的作用。由于离任审计涉及到人,而且审计时间跨度大、范围广、政策性强,审计终结后审计报告该如何撰写,往往成为审计人员非常棘手的问题。笔者根据几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认为离任审计报告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导语。其内容包括:称呼,即主送机关名称;审计依据,如文件号;审计时间及审计对象。一般情况下,导语部分应简明扼要,文字不宜过多。
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概况。主要是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性质、资产、人员结构、内部机构设置等情况,简要地向委托人进行报告,并指明被审计人的任职时间。
三、审计结果。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核实情况; 2、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或实现情况; 3、帐外应收应付情况;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 5、资产增值情况; 6、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不要随意定性,在文字叙述上要据实陈述);
7、评价(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定量评价,如资产负债率、国有资产保...
7.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2.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三;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是审计的对象,也就是审计的内容。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代表着被审单位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如会计资料)的真实公允性的一种看法。本书第四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四;证据是审计人员用来确定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真实公允性的各种形式的凭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
8.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报告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报告是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是送达对象不同。《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二是功能作用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履行委托审计职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载体,针对的是被审计对象,服务的是党政主要领导和委托部门。
三是报告的内容不同。结果报告反映的是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而审计报告反映的是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及相关经济活动与管理的情况,类似于常规性的财政(财务)。
四是处理和建议的对象不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两个报告有很大区别,要特别注意二者表述上的区别和建议的针对性。结果报告反映被审计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审计建议,是针对受托部门和使用报告的相关单位和领导提出的。
五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由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属组织作为,不送达被审计对象,仅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和党政主要领导参考使用,不存在争议和司法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