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也叫经济制裁,是指采用断绝外交关系以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一般认为,财政、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制裁均属于经济制裁。
一般而言,常见的方式包括:实施贸易禁运、中断经济合作、切断经济或技术援助等。但经济制裁也是一把双刃剑,制裁国也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从广义上说,军火贸易等制裁也属经济制裁范畴。在财政与金融管理中,经济制裁,是指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中,对违背经济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给予的惩罚。
(1)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制裁手段:
一、对被制裁国的国外资产实施管制的措施,包括扣压和冻结其国有资产、私有财产以及没收国有或私有财产等。
二、对被制裁国采取停止提供贷款,限制或停止外汇兑换,对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加以排斥,干扰其国内金融市场的运行等一系列财政金融方面的制裁措施。
三、对被制裁国采取停止经济援助及经济合作,中止经济、贸易条约和协定,停止提供最惠国待遇,部分或全部停止进出口贸易,以及封锁贸易港口等贸易方面的制裁措施。在国际关系中,经济制裁还可以作为一种报复的手段。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❷ 加大财务舞弊处罚力度的意义
加大处罚力度,这样财务就不太敢徇私舞弊了。
❸ 行政执法的基本标准是加大处罚力度,这句话对吗
"行政执法的基本标准是加大处罚力度"这句话不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想结合才是根本,要在处罚的立场上力求当事人改正,规范,合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❹ 刑法修正以后为什么加大了处罚力度
1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法,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适用死刑。2对贪污受贿犯罪增加规定了罚金刑,加大了财产刑的处罚,还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行贿人只有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免除处罚,即犯罪行为较轻并且有检举揭发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还规定,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均需并处财产刑。这些规定大大缩减了可以免除处罚的行贿人的范围,使得行贿罪能真正得到有效的追诉。3增加了行贿犯罪打击的范围:即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也会构成行贿罪。该项规定被看作是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合犯的处罚。
❺ 加大刑法范围 是什么意思 是单纯指惩罚加重 还是也指扩大刑罚范围
不是指处罚力度,而是指扩大刑法调整范围,把原本不是刑法管辖的法律关系,也纳入刑法范畴。
❻ 刑法的最新法律传递: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它主要规定什么是犯罪和怎么处罚。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后来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它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修正案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有哪些特点呢?本律师认为成功的地方可圈可点,但也有个别地方值得商榷。
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基本成熟。
(一)一百多条的总则部分只修改了4处(刑八修改了19处之多),而且这4处的修改仅仅是枝头末节的增补和改动,并没有改变理论框架。具体是,刑罚理论部分改了3处,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增加1款,而犯罪理论部分一字未动。
刑罚理论的3处改动是:增加了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限制);细化了罚金的执行措施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了第五十条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后果。
其实第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本来就不应该解释为所有的故意犯罪,否则就过于严苛和死板了。现在将“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准后执行死刑,其余的重新进行死刑缓期考验。
(二)分则绝大部分章节惜墨如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修改的非常少,取消了三个罪的死刑,增加了一个罪的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修改1处,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修改1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1处,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变动2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改动2处。而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章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均一字未改。
重点修改的地方集中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本次修改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继续发力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有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个“仁”字,这个字最粗浅的意思就是把人当人,如果把人消灭,何谈仁心?
我国刑法继刑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之后,本次修改减少了9个罪名的死刑刑罚,具体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
逐渐减少死刑刑罚,对于加强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也突出的体现出中央的治国理念。目前,新刑法仍有46个罪名存在死刑刑罚,距离彻底消灭死刑的道路还很长。
第三、本次修改增加了不少财产刑,对犯罪行为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刑九不仅在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还在分则的具体犯罪规定当中增加了78处罚金的规定和8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这个现象说明,在杜绝肉刑、减少死刑的前提下,徒刑、拘役、管制及其他附加刑对于罪犯的惩戒力度有所不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特点。从经济实力上削弱犯罪分子,对于消灭今后再犯的可能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四,本次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犯罪打击面。
刑九增加了15个罪名的单位犯罪规定。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能处罚单位。然而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宽松化,公司的数量会出现爆发式增长,社会上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将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也是大势所趋。
第五,本次修改浓墨重彩反映社会重大问题,有力保障社会,保护民生。
(一)刑九横跨两章(第二章、第六章),涉及9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恐怖活动系列犯罪,着力有效打击了恐怖主义 和极端主义的犯罪。
(二)加大了对于高科技犯罪的规范力度。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信息网络安全类犯罪等。特别是对于网络服务商增加约束,对于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意义重大,为此刑九特别 增加了3个条文,并对严厉打击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滥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做了进一步规定。
(三)推进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对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对泄露、披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打击规定。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特别加强对贪腐案件的惩治力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条进行大胆的改革。具体规定几乎全部更改,原来的四挡幅度变更为三挡,取消了赃款具体数额幅度,变更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交由法院自由裁量,这样增加了法条的柔性,对于避免一刀切有好处;给两个量刑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有利于赃款的追回;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减免政策,这个规定突破了总则关于自首、坦白的理论,对于当前党和国家反腐工作进入攻坚、深水区有着深重的现实意义;第三款特别规定了“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执行方法,这个规定也是突破了总则关于减刑、假释具体运用的规定,有探索性意义,为我国刑法将来的发展开辟了方向性道路。
另外,增加的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将向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的)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入刑,这也加大了对于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本次修改对其他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一)刑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犯罪过于粗陋,这次根据司法实践进行了增补。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增加了他人作为受害对象,将男子和变性人或者性别不明的人纳入了保护,立法者的开明思想可见一斑。
(三)增加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取消了被社会诟病多年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
(四)将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列为犯罪。
(五)加大了对居民身份证明证件的保护力度。
(六)增加了考试作弊类犯罪。
本次修改也有些许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下列几点:
一、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在第六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数罪并罚当中的有期徒刑吸收了拘役,而有期徒刑和拘役并不吸收管制。这一处看不出有什么积极意义。
二、将多次抢夺行为入刑。抢夺行为其实是比盗窃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举轻以明重,多次盗窃是犯罪,多次抢夺当然也是犯罪。不说也罢。
三、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本条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或者不需要规定,却堂而皇之的写在刑法当中,难道是希望以刑法的权威来协调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得而知。
四、增加了8处类似“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注意规定,纯属画蛇添足,没有这样的规定也照样处理。如果认为要加,那么除了特别要求数罪并罚的,每个犯罪后面都可以加上这样一条。
总而言之,这次修改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这次修改还有修正间隔时间最长、改动条款最多等特点。修改后的法律拟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但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旧法还没有被彻底的废止。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除了一种情况以外,依然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追究。这种情况就是,按照新规定处理有利于犯罪人的。 (郭向前律师)
❼ 经济处罚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经济处罚也叫经济制裁,指从财产上惩罚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主要法律制裁手段中,都包括经济处罚措施,如罚金、没收财产、罚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❽ 经济处罚包括什么
经济处罚措施,广义层面指的是经济制裁,狭义层面仅指惩罚性经济制裁措施,包括支付违约金、处以罚款、没收财物等。
❾ 加大处罚力度的必要性
法律分析:如果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现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严重的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❿ 新消防法的增加15类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李世雄介绍,这些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新《消防法》对这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98版《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
针对98版《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因此,《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