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哪些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
二、休息权
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
三、财产所有权
1.范围: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
2.保护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三种。
3.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同时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有权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质帮助权
1.前提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
①国家兴建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②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
④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社会政治经济权利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社会权是社会权利的简称,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保障公民获得公共福利的权利。由于社会权受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特点比较明显,故对通过国家立法及执法来保障其实现的依赖性也比较明显。
例如,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就意味着国家要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积极的执法措施,确立并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和保障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争议处理的提请权等权利的劳动法律得以切实贯彻等等。
这些都属于国家为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所确立、实施的生活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制制度。
例如,本届广州市政府将市民的社会保障看作最大的民生工程,着力构筑了全民社保雏形的形成。其中特别是退休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线经过不断地“扩面提线”,已名副其实地傲倨全国“一线”。目前广州以财政预算10%左右的“真金白银”,切实保障着市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
网络-社会经济权
人民网-宪法保障你的社会经济权
❷ 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除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外,还规定了公民基本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主要表现在:
1、经济方面: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继承权、物质帮助权、劳动保护权、社会救助权。
2、文化方面:教育权,从事科学、发明、文艺创作的权利。
3、社会方面: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权,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权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❸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民的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❹ 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拓展资料: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根据宪法 、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资料来源:网络-政治权利
❺ 法律问题: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休息的权利,财产的所有权,除此之外,财产的所有权也是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的就是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私人的财产,包括工资收入等。
法律分析
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如受到限制,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人身自由亦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合法的权利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保护的,比如说法律中就规定了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还有就是特殊的一些主体的权利,比如说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的权利,其中就包括退休待遇及生活保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❻ 社会权利包括哪些
一、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
目前对社会权的研究存在两种常见的定义方法:
第一种定义方法是依据对文本(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事实进行归类来定义社会权。如根据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将人权分为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根据这一定义社会权应当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第二种定义方法是依据权利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理念对权利进行概括。社会权主要体现了要求国家实体性积极作为的价值需求。它主要是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因此学理上一般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
二、现行宪法的社会权规范
这些权利规范确立的公民社会权包括:
(1)劳动的权利;
(2)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的权利;
(4)社会保障权;
(5)受教育权;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8)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权利。现行宪法保障社会权的政策与措施更加充分,社会权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丰富。
三、从社会权规范演变看我国宪法对社会权保障的特点
社会权在西方的发端是源于消除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弊端。新中国宪法对社会权的保障开始于1954年宪法,重视社会权成为54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社会权的主要权利也有不同的说法,有说是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也有说是经济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的,主要包括哪些其实并不是最主要的。不管怎么说,社会权保障了个人在社会上生存所需要的有尊严而又健康的生活。关于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之相关内容即以上整理文,也许能给予些许帮助。
❼ 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具体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具体权利。
公民社会经济基本权利与国际人权学者所称的第二代人权有高度的交叉关系,但又不完全重合。举例言之,财产权在三代人权中当然归属于第一代人权,是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
(7)社会政治经济权利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社会经济特点:
1、个体的主动性
个体是“活”的,这是社会经济系统的复杂性的最根本的由来,也是它与非生物系统的最基本的区别。人们常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人比做“齿轮和螺丝钉”。
在工业时代,大工业企业中的生产线上,工人确实只起到齿轮和螺丝钉的作用,在这个生产线上,事实上是为了效率而牺牲个性。早在卓别林的无声电影中,我们就看到了这种做法的弊端,看到了对于这种扼杀个性的做法的抗议。
在管理科学中,人们把这种管理体制称为‘血汗工资制度”,列宁曾对它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从系统科学的方法论观点来看,就是把“活”的个体等同于“死”的元素,无根据地把观察物理世界的思想方法用于社会经济系统,从而引出了一系列错误的观念与做法。
只要承认个体是“活”的,那么它的目标或目的就是一个基本的讨论前提。在近代科学的思维框架中,目的的概念曾被看作是神学或迷信的概念,考虑目的似乎就是违反了科学,回到了神学。这种偏见在相当的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于社会经济系统的认识。
20世纪中期以来,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赫伯特。西蒙提出了“人为事物的科学”的概念,提出了它与天然事物之不同,从而引起了“设计科学”这一新领域的诞生。整个科学正在转向越来越多地承认个体的主动性,并把它作为观察与研究社会经济系统的基本出发点。
2、整体的不确定性
与目的相联系,对于不确定性的观念也在变化之中,这也是我们对于社会经济系统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科学在大大扩展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的时候,
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规律与不确定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人们在强调宇宙发展的规律性的时候,有意无意地把规律性和确定性等同起来,似乎我们谈论的科学规律必须是确定性的规律,如果我们在某种场合、某种意义上承认不确定性的存在,似乎就是否定了客观规律的存在。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20世纪以来大量的科学发现已经一再表明,不确定性和确定性一样,都是客观存在。即使在自然系统中人们也已经观察到:在一定的条件下,确定型的系统也会表现不确定的行为,即随机的、原则上无法预测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混沌。
如果,对于自然系统来说,这一进步是对系统行为的丰富性深化,那么,对于社会经济系统来说,这应当说是进行有效研究的前提。试想,如果真的把不确定性完全排除掉,人的行为还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呢?绝对的决定论必然走向宿命论。
按照这样的观点去看待社会经济系统,是不可能对于个体的主动性给予任何认真研究的。事实上,正是因为承认多种可能性,存在着不确定的前景,人的主动性才有意义,才能承认“人有人的用处,才谈得上积极的社会科学或社会系统工程。
所以,对于社会经济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以至检讨)来说,承认并认真深入研究不确定性,实在是一个基本的必要前提。个体的主动性与整体的不确定性是同一件事的两个侧面。
3、信息和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
回顾人类历史,信息处理手段与信息处理系统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语言文字的产生到通信技术的发展,从烽火台到卫星通信,使社会经济系统发生巨大变革。同时越来越多的事实清楚地表明,信息和信息系统的突出作用是社会经济系统的基本特征之一。
4、整体的信息积累与利用机制
信息,反馈,控制,这些现象在非生命系统中,仅仅表现为:有一个控制中心在控制,而系统中其他的部件(或子系统,或元素)都是死的、被动的。在生物及生态系统中,虽然每个个体是有主动性的,整个系统仍然是处于无意识、盲目的状态之中。
社会经济系统则不同,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逐步形成了整体的(Global)信息积累和利用机制,前有文字,后有Internet。这是生物系统,即使是所谓“社会性生物”(如蜜蜂、蚂蚁)也没有的现象。
人类通过各种层次上越来越精细的分工合作而成为一个整体,通过文化、科学、艺术等渠道一代又一代地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使得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远远胜过其他任何生物群体,这就是我们的社会经济系统—空前复杂精致的大系统。
所以,研究社会经济系统必须认真地研究这种整体的信息积累与利用机制,并由此描述、解释种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从中找出正确、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方式。
❽ 八年级下政治 经济权利包括哪些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义务。以及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您可以参考:《人教版八年级政治期末复习提纲》:http://wenku..com/view/5be49029b4daa58da0114acb.html。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