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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社属于什么公司

发布时间:2022-07-08 11:43:33

1. 经济联合社是什么单位

经济联社即经济联合社,是由农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组成。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经济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但农村经济合作社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影响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经济联社的业务内容:

1、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

2、现券买卖

债券现券买卖业务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行为,也就是所谓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交易。

银行间债券现券市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2.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2)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社属于什么公司扩展阅读: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3、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5、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

6、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村经济合作社

3. 经济合作社属于什么单位

【法律分析】: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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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 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是属于什么性质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是属于自制组织的性质,与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肯定是与乡镇政府有直接的关系的。一般来说的话,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是由镇政府牵头成立的一个农村经济合作机构。或者可以理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类性质的组织。
拓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家庭经营了。即是由人民公社演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队),中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演变为村民委员会(即是俗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5. 农村合作社是干什么的

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农村经济合作社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拓展资料
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
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过去因为要解决温饱问题,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
合作社介绍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即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6.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

1,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省为单位,归省国资委管辖,属省管企业。 所以不是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单位。现部分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走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
2,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国有的,应该算是集体性质的。
目前,各级农信社都是独立的法人,乡、镇、县级农信社都是独立经营的,人事任免权、资产经营权、信贷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均归自己,省级和市级信用联社只是一个松散型组织的领导者,只收管理费和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协调各信用社之间以及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于银行同业协会,但权力比协会权利稍大一点。
不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的农信社将逐步组成农村合作银行,市级和省级信用联社是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已成立了农村合作银行),随着农村合作银行的成立,组织形式将变成和城市商业银行一样,在给各农信社一定期限的自主经营缓冲期后,市级的信用联社将行使与现在全国性银行一样的分行的职能,下面的农信社就成为的支行和分理处,然后市级信用联社再合并到省级信用联社,省级信用联社再行使实质性的管理功能。不过,这段时间将很长,因为城市商业银行会不会合并到省里,目前还是未知数,更何况其后的农信社呢。
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既不属于事业单位又不属于国有企业。

7. 农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

1、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根据上述对农业合作社概念的界定,可知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7)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社属于什么公司扩展阅读:

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1)桥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理性地传递给政府,并将政府的农业政策传达给社员。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比较全面、真实的信息,又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的顺利推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政府决策方面也能发挥独特的作用。

(2)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① 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逐渐显现。

②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3)有效渠道: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但分布比较散,组织化程度不高,其意愿的充分表达和利益的有效维护较为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代表和维护社员权益的组织,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建议和意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过滤”原来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个体意愿,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形成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4)组织保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直接的国际竞争需要把分散的从事小规模生产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致力于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业经营者参与国际贸易,可以更好的打开国际市场,增加农民收入。

(5)重要载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政府与农民之间,需要社会中介组织承接政府的相关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对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管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实行自愿组合、民主管理,使成员真正当家作主。

(6)拉动经济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合作社的成立,不但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成为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新支点,将进一步发挥品牌和专业聚集效应,促进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有力地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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