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关经济法基础的案例分析,求详细答案
1、6月1日的信是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3日生效。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9日承诺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故该要约不能撤回。
4、本题中要约可以撤销。因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撤销要求的通知是于6月6日到达受要约人乙的,而乙发出承诺通知是在6月7日。
5、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生效,因为甲的要约被依法撤销了;甲和丙之间的合同也没有生效,因为此时丙是要约人,甲还没有承诺。本案的处理应当是:判定甲乙互不履行合同。该案件与丙没有关系。
⑵ 经济法合同要约
“原告向被告寄送一份价目表”,该行为是要约邀请。
“被告与原告联系表示愿意购买大米、黄豆各2000千克,但大米价每千克2.5元,黄豆每千克6元”,该行为中涉及价格的变更,是被告方提出的新的要约。
“原告答复需考虑”,表明双方并没有合意,被告的新要约没有生效。
“9日,被告发电报给原告表示大米每千克2.5元,黄豆每千克6元,各要2000千克,在10日内答复,如同意10天后签约,12月5日交货”,要约行为,在规定期限内(19号之前),若原告答复同意或者原告已经着手实行要约中的行为,该要约生效,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11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表示愿接受被告提出的价格和条件,并且货物已备好”,显然原告已经着手履行要约中的行为,9号电报的要约已经生效,并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综上,被告违约。
⑶ 《经济法》里要约的名词解释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的概念的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的合同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二)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需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四)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起要约。一旦要约人对要约承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即告结束,合同也就成立了,发出要约的人自然要受已成立的合同的约束。
⑷ 经济法中合同法分则。怎么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⑸ 经济法中的邀约与要约的区别
首先,这个属于民法的内容
其次,两者如果严格说来的话,应该叫做要约,邀约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再次,如果非得说有人在用这个词的话,那我觉得,说的就是要约的意思
最后,如果需要查找要约的意思的话,网上好多...粘过来的话实在没有意思...
⑹ 经济法里要约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即必须是在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以便相对人能够对之进行承诺。
(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体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会公众,许多服务性行业大多以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要约的相对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向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否则不应视为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所谓内容确定,是指要约应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目的在于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让相对人承诺,而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这要求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否则,相对人无法予以承诺。
(5)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表明,其要约一旦被相对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有效的要约均应包括以上五种条件,否则,不是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