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以中学生为例,结合当前我国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状况,结合当前法律教育途径单一的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拓宽法律教育途径仍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一)结合德育工作培养法律意识
结合德育工作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途径。在当前的中学教育中,德育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获得了中学生的普遍欢迎。因此,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与德育工作结合在一起就显得极为有效。对于这两方面的结合来说,主要就是依托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来进行的: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来说,其和德育工作存在着密切联系,在进行德育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比较重要的一环,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德育内容,提升了中学生法律意识也就能够提升其道德修养水平。对于这种具体的结合来说,其可供选取的方式和手段是多样化的,比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就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方法,这种形式也是德育工作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基本手段,对于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备较强的推进作用。
(二)结合课堂教学培养法律意识
作为中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重点结合相应的教学过程来培养法律意识也是比较关键的一项基本措施。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结合思想品德课程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思想品德课程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识,在对这些法律知识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合理设计,避免出现流于形式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应该在其他学科的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比如在语文教学过程中,就可以结合相关内容进行延伸,让中学生在领略文学魅力的同时增强法律意识。
(三)借助家庭教育培养法律意识
对于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来说,必须有效拓展法律教育的途径。相对于原有学校课程这个单一模式来说,合理地引入家庭教育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这种家庭教育手段的引入对于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在学校教育中,教师不可能针对所有学生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很多学生都有一些法律困惑,这些困扰的有效解决就需要依托家庭教育。很多法律知识对于家长来说是比较熟悉的,因此,家长就可以把这些法律知识较好地传授给中学生,促使其增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Ⅱ 医药行业从事者更加注重经济利益反方辩论题,应该从哪里入手
反方可以从获取经济利益后有利于把钱再投入医药行业从事者自身医学水平的提高等医学发展上这个角度来说。
辩论赛也叫论辩赛,还叫做辩论会。它在形式上是参赛双方就某一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赛活动,实际上是围绕辩论的问题而展开的一种相关知识的竞赛,思维反应能力的竞赛,语言表达能力的竞赛,也是综合能力的竞赛。
赛队(每队4人)参与。各参赛队中的4名成员,分为一辩、二辩、三辩、四辩手;亦有分为一辩、二辩、三辩手及自由发言人等,并按此顺序,由辩论场的中央往旁边排列座位。但有时也会有不同情况。
其中,一辩主要是阐述本方观点,要具有开门见山的技巧和深入探究的能力要能把观众带入一种论辩的氛围中.所以要求一辩具有演讲能力和感染能力;二三辩主要是针对本方观点,与对方辩手展开激烈角逐,要求他们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非凡的反应能力,要能抓住对方纰漏,加以揭露并反为己用。
要灵活善动,幽默诙谐,带动场上气氛;四辩要能很好总结本方观点,并能加以发挥和升华,要求有激情,铿锵有力,把气氛引入另一高潮。
Ⅲ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领会法律意识,大力弘扬法制精神。
Ⅳ 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社会的游戏规则就是法律,企业在社会生存就要适应法律的规则,以法律的规则为规则来经营企业。要经营管理好企业,首先企业家要有法律的意识,企业家的意识和处事行为,决定了企业的文化,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决定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的企业文化,法律不但是企业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更是企业依法保护自己的行为。依法管理企业,企业将会变得有规有矩,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强做大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二、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
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决定了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的经营中,依法的意识根深蒂固,从对外签订合同,到对内管理职工都依法办事,无形中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的提高,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企业家与企业的管理人员有了共同的法律意识,共同的语音,对企业的执行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管理人员预先知道企业的文化,企业的做事规则,在执行中与企业的目标方针就不会出现差错。
三、公司健全的企业制度及管理
企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否则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无法执行,就会给企业带来混乱的局面,因此,企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依法制定,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则。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只对企业内部适应,企业规章制度的外延必然涉及到企业的外部,企业的外部环境就是社会,企业的规章制度当然要适应社会的规则,那就是法律的规则。
四、律师的定位和作用
律师从社会的定位是法律的专家,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受聘成为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而言就是企业的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管理人员的一员,律师应该深入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从企业的设立、企业兼并、股权转让,企业用工制度、企业劳动合同设定和签订, 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监察,企业各种突发事故的处理等等。笔者曾长期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对此深有体会。笔者在企业作为企业家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家出谋划策,给企业管理人员做法律培训,给企业家的管理增加了底气,为企业家排忧解难。聘请律师担任企业常年 法律顾问的费用远比企业自身聘用法律人员的费用低得多,而且律师与企业不会有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纠纷。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专家,其所经历的法律经验和社会关系,都是企业自身聘任法律人员不能相比的,因此,企业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是最明智的选择。
Ⅳ 如何理解医药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
医药产品是特殊的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医药企业应承担保证人类健康权利的责任。为顾客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遵守社会信用及法律、保护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健康保健意识都是医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医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是在实现其社会效益,医药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和结果能带给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形象和企业魅力,不仅实现了企业自身的收入也能给社会带来收入,互利共赢。
所以企业(包括医药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为得到长足发展,应时刻谨记自身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满足社会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做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建设,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
Ⅵ 浅谈医药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医药企业是一个具有相对特殊性的企业群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提供的产品药品上。众所周知,药品是特殊的商品,是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好药治病,劣药致命。因此,作为药品生产及服务供应商的药企,因其产品在履行社会责任上的特性,和其他企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性。医药企业除了应和其他企业一样切实履行企业的基本责任、法定责任和道义责任之外,还应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怀着对生命的高度敬畏之心,生产良心药,销售放心药,不仅要把品质卓越、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药品提供给患者,同时,也要把传播绿色健康的理念、提供满意的服务当做其社会责任的重要部分。 今年是国家实施新医改的第三年,实施新医改以来,基本用药制度、招投标制度、行业监管制度陆续出台,这些新形势、新变化,无疑给药企带来了新挑战、新机遇以及新责任。目前,一方面“看病贵”仍然是整个社会不能承受之重,另一方面,唯低价是取的倾向已经导致了不正常的“药价虚低”。作为老百姓,最期盼的就是药企都能供应高质量的药品。对中国药企及整个医药行业来说,其诚信、质量、成本、社会责任的考量备受社会关注,借此笔者浅谈一下对药企应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思考。 首先,药企要把握市场需求,关注自身成长,为履行基本责任打牢基础。药企的基本责任包括对股东、投资人、员工、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药企只有关注自身成长,把握好市场需求,打牢经济基础,加快自身的良好发展,其责任的履行才能落到实处,其服务患者、服务社会的最终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因此,药企要想赢得挑战,就必须增强产品的创新力,增强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增强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企业品牌的国际地位,使自身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其次,药企要通过关注相关者利益,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严格自律,守法经营,维护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追求经济社会效益的双赢,不仅是药企生产经营管理者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更是其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关注员工生命安全,坚持“以人为本”,为各类人才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生产放心药、良心药、老百姓买得起的药,真正使消费者买得称心、用得舒心、质量放心。这都是药企必须切实履行的法定责任。 第三,药企不仅是经济实体,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药企还应关注社会价值,履行道义责任。企业是市场的产物,也是社会的产物,企业在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消耗、占有和支配着社会资源,享受着其他生产环节所提供的服务,同时,国家的认可和社会的赞许,又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出了无限的空间。因此,药企要树立“企业利润来源于社会、企业应将利润回报社会”的理念,切实承担起道义责任的履行。(作者单位: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Ⅶ 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1、首先,高校要重视对学生法律课的讲授,增加学时,改变传统教学手段和方法。
2、其次,学校要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创造氛围,为学生提高法律意识提供更多的机会。
3、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做好对学生的心理辅导,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4、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教育工程,法律教育不仅是学校的事情,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都应该关心的问题。
(7)医药企业如何增强经济法律意识扩展阅读:
重要意义:
1、教育意义。对学生展开的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可以很好的使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并充分认识到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积极的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另外,在不断学习并巩固自身法律知识同时,学生也能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与荣誉感。
2、导向意义。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成熟的基础上,我国也应结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状况积极完善并制定出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Ⅷ 如何在工作中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以及防范法律风险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企业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人力、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资格风险、财务隐蔽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产权结构构成风险、诉讼仲裁风险、产权交易及投资风险、法律法规的动态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商业信誉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地域及客户关系风险等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规避机制,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御能力。
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企业的各种行为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四、准确把握风险源,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调查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都普遍积极地采取规范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其中准确把握风险源不失为一个亮点。对于我们运输企业而言,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伴随一天。
Ⅸ 学过药事管理的朋友帮我回答几个问题。
第一题、我国目前药品价格管理中存在着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问题出在“以药养医”的医疗卫生体制上。近20年来,国家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减少。因此,医院要靠销售药品的利润来维持运营和发展。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售高价药的现象在医院中比较普遍,造成群众人均药费负担不断上涨。
其次,是无序竞争和市场“潜规则”环境下的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药品价格的市场调节价体制使然。医院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药品销售市场的80%以上,企业在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为了从众多的药企中胜出,商业贿赂的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为此,某些药品生产企业随意提高药价,因为药品定价越高,中间环节形成回扣的可能性越大,药品的所谓市场竞争力就越强,从而导致药价虚高。
第三,药品价格管理不到位。医保品种价格虽然由国家发改委或各省物价主管部门分别定价,但定价的基础仍然是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定价。药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虚增各项成本,高定药品价格是普遍现象。价格主管部门对此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能及时查处,个别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药品虚高定价。
第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药品价格的管理属于政府物价部门的职责。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使得一些企业在药品价格的制定上钻了空子。例如,药品包装上的“TM”标识,既不是药品名称和经审批的药品商品名,也不是药品的注册商标,在药品包装标签上能否使用,《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然而,长期以来,相当多的药品生产企业把它当作药品名称之一,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审批,每增加一个标示“TM”名称的包装,就提高一次药品价格。再如,改变药品的包装规格(包括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和最小销售单元的药品的数量),按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但许多药品生产企业并没有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却照样能在物价部门进行改变药品包装规格的定价或价格备案,打破了药品降价政策的限制,使药品价格一路飙升。
第五,对药品价格缺乏动态管理。有的药品随着生产工艺的改进、生产设备的更新、原辅料价格下降等,生产成本已大幅度下降,但药品价格并没有随着成本的降低及时下调。
第六,有关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降低价格以及不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超过合理差价部分应让利于患者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第七,对新药定价存在很大盲目性。例如,国产药只要被批准为新药,物价部门就会按照新药定价,而目前我国市场上的新药,大部分是原有品种过了保护期的仿制药,或更换剂型、包装的“变脸”药品,按新药定价后这些药品的价格立即飙升。
第二题、目前,医药回扣泛滥,其主要原因有:
一、恶性竞争,催生医药回扣
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有6000多家,流通企业有数万家,医药企业为了生存,千方百计让自己的药品进入医疗单位。一般来说,医药公司按一定价格将药品销售给医疗单位,医药公司将销售款中10%至30%的款项,算入销售费用中,医药代表将其作为回扣返给开处方的医生或者科室有关人员,医药代表提2%。医生普遍认为:回扣既不损害医院的利益,又不损害患者的利益,只不过是和药商分成,如果不收回扣,就让药商白白得了好处。医药代表李(音)某说:公司要求给,医生愿意要,我也有任务,所以身不由己。基于三方共同利益,在竞争失序的情况下,催生了医药回扣。
二、高额利润,支撑医药回扣
药品价格降不下来,主要问题出在定价机制。目前,药品的定价体系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并行,国管药由中央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省管药由省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其他药品由企业自行定价。医药购销双轨,计划和市场结合,医药批发、零售基本市场化,但药品定价不完全是市场化,使定价与实际成本差距过大。目前实行的意在降低药价,堵塞腐败之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由于本身很不完善,不能从根本上压缩医药企业的利润空间,因而难以达到预期作用。
三、医药体制,迎合医药回扣
药品从出厂直到患者手中,要经过数道流通环节,流通过程中价格差距之大,已经不言而喻,高额利润到底流向谁的手中?
明线是:买断总经销权的大型批发企业→全国各大片区或省级代理→地市级代理→医药批发公司销售商→招标代理机构→医院或药店。
暗线是:医药代表→药事委员会(或招标领导机构)人员→医院药剂科主任→医生→统方人员。
明线是合法利润,暗线是医药回扣,看这两条线,连正常环节都是层层剥利,更何况加入医药回扣,当然,这些付出最后都由患者“埋单”。
一位公立大医院院长说:“怎样管住医生这支笔?真是道士遇到鬼,法都施尽。”他认为只有斩断药商和医生的联系,才能杜绝回扣现象。同时由于医生处方权对患者的影响,患者选择药品的几率很小,医生选择何种药品,对医院的利益有一定影响,选择高价药,医院获利也多,有些医院因此对医药回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四、医德缺失,助长医药回扣
医生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合理体现,医生中普遍存在的补偿心理,助长了医药回扣的泛滥。
当前,公立医院医生的工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宜昌市一家效益较好的公立医院,医生一年收入平均3.9万元,最好的医生收入约7万元。一台手术的误餐费仅有8元钱,医生的责任、风险和技术付出与获得的报酬不相匹配。同样在宜昌市,某私立医院医生的工资和业务挂钩,最高和最低的收入相差10多倍。由于收入的不平衡,引发心理的不平衡,导致医生医德缺陷的暴露。
五、法律盲点,放任医药回扣
医药回扣隐秘、低风险。回扣款被医药商家甩给了医药代表,变为了销售费用,医药代表和医生单线联系,直接到诊疗室、医生家里进行推销,结成利益联盟,他人很难被发现,也给司法办案带来了难题。
一是因为送与收是一对一,证据难收集。
二是对医生收回扣行为的定罪难,《刑法》规定受贿的重要条件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负有管理职责的院长、科长或受委托从事购销工作的其他人员,可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对只有职称(执业证书)而无职务的医生,伙同有职务的人员受贿的,也能定罪处罚,但是单纯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能否定罪,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即使查证属实,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也得慎之又慎,回扣收得多的,一般是技术好的、或者工作量大的骨干,处理得不好,对医生队伍稳定,对患者的利益都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查处打击的难度大,致使法纪对医药回扣约束作用相当软弱,也是近年医药回扣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一个因素。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为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构成犯罪的观点主要是:医生的处方行为是在政府授权后,对有限卫生资源配给的一种公权力,其滥用处方权直接导致药物滥用,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执业医师受贿行为的法律责任。否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构成犯罪的观点则认为,由于国有医院的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对医生收受处方回扣行为在刑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只能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首先,明确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罪、公务受贿罪之间的关系。商业贿赂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名词,而商业贿赂罪与公务受贿罪是刑事法律关系下的名词。前者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违法行为,即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而后者则是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或三百八十五条的犯罪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中只有一部分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属于犯罪行为,而根据其犯罪主体的不同,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或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罪或公务受贿罪。在商业贿赂罪与公务受贿罪中,又有部分犯罪行为并不具有商业贿赂行为,因为其完全可以不存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都可以构成公务受贿罪,但并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属于具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务受贿罪。
同样,“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可以构成商业受贿罪,但并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属于具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商业贿赂罪。
所以,《修正案》特别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公务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因此,公立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如院长、药剂科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药事委员会委员,均可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具有公务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适格条件。
根除药品营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
1. 企业应该主动有所作为
首先,作为科技含量高、投资风险大的医药企业,要想在严峻的外部环境下生存发展,主要就是要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医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归根结底体现在新药研发能力上,所以我国的医药行业只有彻底改变当前以仿制药作为支撑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的现状,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并增强与药物研究所的合作,争取到有前景的新品种,不断创新自己的核心产品,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断发展壮大。�
其次,鉴于目前宏观环境的改变和未来发展趋势,企业不应墨守陈旧的营销模式,而应采用和推行新的专业化的学术营销模式,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使之深入人心,在医生和消费者中产生一定的品牌效应。�
2. 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1 加强调控,制止医药企业低水平重复仿制�
调整医药产业结构,整合资源,关并一些生产能力低下、产品竞争力弱的企业,提高医药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形成规模效应,从而使医药企业进入良性发展、有序竞争的状态,为医药行业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2 改革医疗收入分配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国家应尽快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收入分配制度,比如提高门诊费和技术性的服务收费等,使之能真正体现医生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和风险价值,使医生的收入与付出相匹配,从而提高他们的地位、保障他们的利益,消除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不平衡心理。在保障他们利益的前提下,改进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医生受贿行为的惩罚力度,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越过违法界限者一经查出,则严厉惩处,轻则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触犯刑律则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2.3 建立举报人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查处难的情况,国家应建立举报人制度,应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4〕。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医生也能起到威慑作用。
由于我国医药市场和医疗体制的现状,造成在药品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多样、复杂,所以仅靠上述几点措施不能确保根除这一现象。国家还应该多管齐下,从更广的层面上、更深的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现象,比如改革现有医疗体制、规范药品招标制度和医院进药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使这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整治医疗行业商业贿赂不流于形式,确实为制定防范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开个好头。�
第三题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006年11月组织对GSP认证期满两年的15家药品批发企业、10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限期整改的11家经营企业和申请延期监督检查的15家经营企业实施跟踪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应检查企业51家,实际检查33家。与前几次监督检查相比,这次被查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质量管理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药品经营从业人员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有所提高,药品仓储养护设施设备日趋完备,药品的储存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智能化的高新技术也日渐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二、存在问题
(一)对认证提出的缺陷项目仍未整改等现象较严重。1、有7家企业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不力,普遍存在着检查周期偏长、内容不细、自查不认真、质管机构整改督查不到位。2、有
4家企业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未及时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全。3、有9家企业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对法律法规条款的学习理解不足,忽视对一般岗位人员的知识普及。4、有14家企业对仓储设施配备不够,如库房地面不够光洁,墙壁可见轻微霉斑,库区门窗密封不严,易串味库缺乏通风设施。5、有16家企业药品储存养护措施不完善,个别企业尚未配齐必要的验收养护仪器;验收养护仪器使用率低,养护操作不规范,验收养护仪器无使用纪录或纪录与实际不符,药品养护人员对养护用仪器设备维护管理不够,养护人员库区药品合理储存指导不够等等。6、有16家企业对前一次认证提出的缺陷项目至今仍未完全整改到位,占检查企业总数的44%,其中一项未整改的有10家、二项未整改的5家、三项未整改的1家。
(二)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缺乏法制意识,质量意识淡化,极不重视许可事项变更程序,给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企业有3家,擅自变更仓库地址的企业有4家,擅自变更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企业有12家。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企业有:苏州国征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东海医药有限公司、赣榆县医药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灌云医药有限公司、连云港九源医药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海陵医药有限公司、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华泰医药有限公司、盐城同德药业有限公司、泗阳县明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永泰医药有限公司。
(三)在执行GSP等有关规定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有3家。分别是:昆山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盱眙都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三、处理意见
(一)对再次被认定为存在严重缺陷的昆山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由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检查存在严重缺陷项目的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盱眙都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苏州市国征医药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成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以上处理结果于2007年2月10日前告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对屡次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对两次以上申请延期监督检查的江都市中天医药有限公司、南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健成医药有限公司、海安天明大药房有限公司、涟水县医药公司、常州市同立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国药有限公司、南京医药钟山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大厂药品有限公司、睢宁县恒昌医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明原因,并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对停、歇业、改制、重组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市局切实抓好存在问题企业的整改工作,应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GSP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大对许可事项变更频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违规企业,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认真抓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巩固和提高GSP认证成果。
第四题、参考:
http://www.ccgp.gov.cn/gysh/ylqx/llysj/729143.shtml
Ⅹ 急需药品企业在经济危机中的营销策略论文及相关资料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医药出口波动较大
11月份,我国医药产品出口单月同比增幅由10月份的32.9%陡降至5.4%,环比增幅从9月份开始呈现负增长,与10月份相比,11月份环比增幅下降6.2%。奥运会后,我国医药产品出口订单明显减少。造成订单减少的原因,一是奥运会前因环保控制、危险品限运等原因,市场普遍预计原料药供应偏紧,客户大量囤货,奥运会后需要一段时间消化,以至订单减少;二是上半年原材料大幅涨价,劳动力、能源成本大幅增加,引起产品出口价格上涨过快,下半年随着石油等原材料大幅降价,市场观望气氛较浓,等待出口产品价格的回调;三是金融危机造成的资金紧张、货币贬值影响了部分客户的购买力和储备数量,这也造成短期内出口订单的明显下降。
进入12月份,医药产品出口增势重新恢复,与2007年同期比较,除西药原料、中药材及饮片持平外,其余均保持10%以上的增长。
(二)中药材价格上涨,中成药盈利压力较大
2006年以来,中药材原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对下游的中成药行业形成很大的成本压力,导致中成药行业出现效益增长明显落后于产值增长的不利局面。2008年11月开始中药材价格开始回落,中成药的成本压力有所缓解,但在整体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的背景下,中药材价格的走低,有可能会影响到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中药材的供应。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
企业同质化竞争严重,创新能力弱,自主创新和高附加值产品匮乏。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国际竞争力不强,环境污染严重、能源消耗大等长期积累的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产业集中度低,赢利能力不强。多、小、散、低的局面尚未彻底改变,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型企业仅占全部企业数量1.83%。内资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80%,利润总额只占全行业的61.86, 赢利能力明显低于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
2009年发展趋势
2009年,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推动下,国内医药市场需求依然旺盛,拉动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仍未改变,医药行业仍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但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医药出口面临挑战。
(一)产销继续较快增长
国内市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在即将出台的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国内医药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我国医药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尽管受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由于医药市场的刚性需求较大,2009年全球医药市场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对我国医药产品的需求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的优势产品在短期内不会被其他国家的产品所替代。预计,2009年2月份以后医药出口订单会进一步恢复,因2008年上半年医药出口增幅较大,2009年上半年出口额同比有可能下降,考虑到国际市场的发展和对我国医药产品需求不会发生大的改变,以及我国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出口发展政策的实施,全年医药产品出口增幅能够保持在15%以上水平。
综合以上分析,预计,2009年我国医药行业生产、销售有望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产销增长率将保持在20%左右。
(二)效益水平在调整中保持较快增长
随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医药政策和标准的提高,行业优胜劣汰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加速产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在实施医药技术改造专项,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适时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税率等产业政策的积极推动下, 2009年我国医药行业效益增幅预计为20%。
http://www.ocn.com.cn/market/200902/yiyaolingshoushichang101431.htm
随着经济的增长,中国消费者对健康消费的需求正在快速增长,这带来了中国医药行业的增长空间。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人均中西用药加起来还不到世界人均量的1/4,而且我国用药水平还处于低层次,医药零售市场的潜在需求是庞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中国消费者他们的健康意识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自从2003年“非典”之后,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中国居民健康风险监测系统里发现,在过去一年当中,有六成的消费者都阅读过自我保健的书籍,比如这两年《人体使用手册》《求医不如求己》都成为了畅销书,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自我健康问题,而且希望自己去思考健康问题和解决健康问题。
第二,还有很多消费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对于每一个消费者来说,不管你提供的是什么样的医疗服务,不管医院是什么样的,药店是什么样的,消费者都会有一个成本和效果的权衡,所以消费者去医院的目的在今天和过去相比已经有非常大的差别。以一个常见的胃病举例,调查发现,在胃病患者里,有接近70%的消费者没有去过医院,为什么他不去医院,是因为去医院医生会开比较贵的药,因此不如自己想办法;而去医院的人,34%的人只是去请医生做一个诊断,看是否严重,很多消费者在医生诊断后不一定会在医院按照医生的要求买药,而是会去药店买药,或者他会去选择他认为合适的药品,而不见得一定要找医生,就意味着医药的零售市场还有很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