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烤烟算是经济作物吗要是国家征地用到,应该算多少钱一亩补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所以,土地征收的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土地年产值计算的,因区域不同标准也不同,你所耕种的烟草要等相关部门进行估价后确定。
⑵ 国家土地政策对修建公路征用经济作物的土地是怎么补偿的
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⑶ 农用地分等各等指数的计算
(一)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的计算
1.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
1)分等评价单元的划分
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是农用地分等的最小空间单位,是进行农用地分等评定和划分评价分值测算的基本空间单位;单元内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划分评价单元的目的在于客观地反映出土地质量的空间差异性,并把质量等级落实在具体地块上,为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服务。
(1)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的基本要求是单元内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是由地物或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封闭的,农用地分等评价分值测算的基本空间单位。单元划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主导因素差异原则。不同地貌部位的土地不划为同一单元,山脉走向两侧水热分配有明显差异的不划分为同一单元,地下水、土壤条件、盐碱度等土地因素指标有明显差异的不划分为同一单元。
②相似性原则。农用地分等单元边界不跨分等因素指标控制区和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是一群具有近似的水热条件,相同或相似的肥力性状,在农业生产上有相似的适种性、限制性和生产潜力的地块组。
③边界完整性原则。单元内同一主要因素的分值差异不超过100(/N+1),其中,N为等别数。
(2)农用地分等单元划分的方法有4种,分别是:
①叠置法。将同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地形图、土壤图叠加,基本一致区域形成的封闭图斑即为有一定地形特征、土壤性质和耕地类型的分等单元。若图斑面积小于最小上图面积则应进行归并。叠置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地貌类型单一的地区适用性较差。
②地块法。根据底图上明显的地物界线或权属线,将农用地分等主导特性相对均一的地块划为封闭单元。地块法适用于所有分等类型和地区。
③网格法。用一定大小的方格构成的网格作为分等单元。网格大小以能基本区别开不同特性的地块为标准,可采用单一大小的固定网格,也可采用大小不均一的动态网格。网格法划分分等单元适用于评价因素及权属单位空间变化不明显地区。
④多边形法。将所有分等因素分值图进行叠加,最终生成的封闭多边形即为分等单元。此方法适合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农用地分等的地区。
(3)本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划分采取“叠置法”,以各县(市、区)1∶5万~1∶1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叠加土壤类型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划分和确定农用地分等单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貌类型复杂,山地和丘陵的面积合计占自治区总面积的74%,地形破碎,耕地分散;土壤类型多且分布明显;耕地类型有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其土壤类型不尽相同。根据这些特点,以1∶5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工作底图划分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时,以行政村为单位,保持行政村行政界线的完整性;以1∶10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工作底图划分评价单元时,以乡(镇)为单位,保持乡(镇)行政界线的完整性。在行政村或乡(镇)界线内,从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等不同耕地类型,在同一耕地类型内将地形特征相同以及土壤类型和性质相同的地块划为同一分等单元,同一分等单元有的只有一个地块,有的有多个地块。
分等单元的边界线是指实地明显可辨的界线。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的边界采用以下几种:①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中的地类线、地块线;②水流、河流、人工灌溉渠道;③人工线状地物、道路、堤坝等;④其他明显的地物、线状地物和有明显标志的权属界线。
单元面积大小依农用地质量的分布状况,以既方便操作、方便应用,又不影响单元特性为标准。确定的农用地分等单元按行政村、按顺序逐一编号填表。
采用上述方法划分农用地分等单元,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的分布特点,便于检查和面积量算,加快了农用地分等工作的进度。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划分评价单元采用的方法,首先对各个县(市、区)进行分等单元的划分,再进行全自治区的汇总。全自治区农用地共划分为45123个分等单元,各指标区、各县(市、区)划分的单元数见表3-35和表3-36。
表3-35 指标区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统计表
表3-36 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统计表
注:各县(市、区)为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
2)分等单元评价因素自然质量分的查算
计算分等单元评价因素属性所对应的自然质量分,是将分等评价单元图与分等因素因子图逐一套合,按编制的“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读取属性数据,即可计算单元因素分值。
(1)单元因素分值的计算方法主要有3种:
①以点代面:分等单元是一个面状区域,而分等因素在不同地方的影响值大都是和距离的变化相关联的,在单元内同样也是变化着的。要想获得能全面、准确反映单元因素状况的数值,所用方法较为复杂。另一方面,因划分的单元是一个相对均匀的区域,内部变化很小,完全可以用少数几个点的值来近似地代表整个单元内所有点的值,所用方法也就简单得多。这就是以点代面的方法。一般常用的点有单元边界特征点、单元内部特征点、网格交叉点、几何中心点、加权中心点。
②线性内插,在“以点代面”法中所述及的各种点,它们的分值可以直接测得,也可以通过线性内插的方法,在已经绘制的两条等值线间求得。
③面积加权,如果单元是若干个不同值的均值区域所组成,则其值可用面积加权的方法求得,即把不同值占区域面积的比例作为权重,乘以其分值,再把各不同区域加权后的值加和,其值即可作为单元分值。
(2)单元因素分值的确定。以分等单元图为底图,逐一套合分等因素分值图(与分等单元图同比例尺的土壤类型图、土壤有机质图、土壤酸碱度图、土壤质地图、地形图等),分指定作物、分指标区逐一读取分等因素分值。
根据分等因素分值,对照“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关系表,将分等因素分值转换成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
(3)将分等属性自然质量分填入单元综合属性表。
根据上述步骤,对全自治区各县(市、区)45123个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分指定作物进行了分等因素分值读取,并对照“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关系表,转换成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获取了各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的分等因素分值。
3)农用地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的计算
(1)农用地分等采用因素法,可以采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分等评价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Clij)。
①几何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Clij——分等单元农用地自然质量分,为无量纲数;
i——分等单元编号;
j——指定作物编号;
k——分等因素编号;
∏——连乘运算符;
fijk——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第k个分等因素的自然质量分。
②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Clij——分等用地自然质量分,为无量纲数;
i——分等单元编号;
j——分等因素编号;
k——分等因素编号;
∑——求和运算符;
ωk——分等因素的权重;
fijk——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第k个分等因素的自然质量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根据因素选择的实际情况,采用第二种方法即加权平均法计算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
(2)全自治区农用地分等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45123个评价单元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计算结果统一导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数据库。
4)自然质量分结果分析
从各指标区自然质量分赋分结果的排序情况可以看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自然质量分具有如下分布规律:
(1)水田受地带性分布的土壤性状影响明显。水田在农业利用时种植的作物种类单一,耕作方式和投入相差不大,因而土地肥力的培育方向较为一致,自然质量的差异受地带性土壤性状的影响较大。从各指标区自然质量分赋分结果的排序来看,大致为由北向南逐渐降低,服从于纬度地带性土壤分布规律,即桂东北丘陵山地区>桂西北山地区>桂西岩溶山地区>桂中溶蚀平原区>右江河谷区>桂南低平原区>桂南沿海区。
从桂东北到桂南,土壤分布由红壤到赤红壤到砖红壤,土壤物质的风化淋溶作用逐渐加强,有机质的积累逐渐趋向减少,土壤酸性增强,形成水稻土后,水田的土壤肥力受地带性土壤性状的影响,自然质量分也由北向南逐渐降低。
同时,受地形条件的影响,桂南低平原区和桂南沿海区由于地势低平,排水条件差,地下水位高,形成潜育性渍水田和沿海的咸酸田较多,土体中含大量的还原性有毒物质,影响土壤肥力,自然质量分也就较低。
(2)旱地受地带性土壤发育影响的同时,受地形、地貌和耕作管理水平的影响更明显。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气候条件较好,水热丰富,旱地适种的作物种类较多,因而旱地的土壤肥力演变趋势受地形、地貌和耕作管理方式的影响较大,与所种植作物的培肥改土对土壤熟化程度的影响相关。从各指标区自然质量分的赋分结果排序来看,总体差异不大,大致为桂中溶蚀平原区>右江河谷区>桂南沿海区>桂东北丘陵山地区>桂西岩溶山地区>桂南低平原区>桂西北山地区。
从岩溶地区的桂中溶蚀平原区与桂西岩溶山地区比较,虽同为以种植玉米和甘蔗为主,但前者缓坡地和岩溶盆地较多,土体深厚,土壤有机质丰富,肥力好,自然质量分也就较高;桂西岩溶山地区以峰丛谷地多,坡耕地为主,而且地块小,分散不成片,地面常有裸露岩石,土层薄,土地生产水平低,自然质量分也就较低。
同理,桂东北丘陵山地区虽地处亚热带的红壤地带区,但山坡旱地耕地不多,而且较多分布在岩溶峰丛谷地以及溶蚀盆地的低丘缓坡地上,土壤的熟化程度较高,耕作水平也较高,自然质量分也居中上水平。
右江河谷区、桂南沿海区、桂南低平原区和桂西北山地区的自然质量评价结果与地形地貌和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性较高,地处河谷阶地、平原、台地的地区,土体深厚,水热条件好,种植的经济作物的种类也较多,经济价值高,土壤熟化程度高;地处山区或丘陵较多的地区,旱坡地坡度大,土层薄,耕作管理粗放,土壤的熟化程度不高、肥力低。因而,可以看出,这几个区自然质量分评分的赋分结果呈现了一定的规律性。
(3)同一指标区内自然质量分的高低与土壤肥力水平的高低关系密切。对水田来说,自然质量分最高的是潴育性水稻土,最低的是盐渍性水稻土,排列顺序为潴育性水稻土>潜育性水稻土>淹育性水稻土>石灰性水稻土>咸酸田类水稻土。潴育性水稻土(B型)分布于低平开阔的垌田,灌溉和排水条件较好,是水稻的主要生产类型,农田基本建设完善,培肥熟化程度、肥力水平高;潜育性水稻土(C型)的主要生产障碍因素是地下水位高,排水不良,但经过近十几年的改良利用,已得到很大的改善,肥力水平也较高;淹育性水稻土(A型)多为提灌或电灌水田,主要生产障碍因素是灌溉保证率低,因而自然质量与灌溉条件相关;石灰性水稻土(F2型)和咸酸田类(F1型)土体内含盐量太高,前者主要受碳酸钙盐化的影响,土壤碱性,pH值高,对水稻生长不利,后者在沿海受海水中的盐分(例如氯化物和硫酸盐类)的影响,土壤咸或既咸又酸,土性较差,肥力水平低。
对旱地来说,自然质量分最高的是棕色石灰土发育的棕泥土,最低的是砾质土和硅质白粉土,大致的排列顺序为棕泥土>冲积土>红壤土>赤红壤土>紫泥土>黄壤土>硅质白粉土>砾质土。棕泥土虽然发育于石灰岩类母质,但经过长期的风化淋溶后,土体特性已不再为碱性,pH值为6.5~7.5,非常适于农作物生长,而且因土壤含钙,与有机质有较好的聚合作用,这类土壤的有机质含量一般都较高,肥力水平高;冲积土是河谷地区和冲积阶地上的主要土壤类型,地势低平,处于平原或台、阶地,土体深厚,土性适宜,水热条件极好,常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基地,肥力水平较高;紫泥土、黄壤土、硅质白粉土和砾质土或者坡度大,或者水土流失严重,或者砾石多,土壤瘦瘠,自然质量低。
2.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Ri)的计算方法
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
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最优土地利用水平和最有利经济条件下,该分等评价单元内的农用地所能实现的最大可能单产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本底”产量水平。
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Rij——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
Ri——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求和运算符;
αtj——第j种指定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
Clij——第i个分等单元内种植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βj——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比系数。
3.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的计算结果
根据式(3-8)和式(3-9),把全自治区各县(市、区)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有灌溉条件下,采用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无灌溉条件下,采用气候生产潜力指数计算)以及各指标区的产量比系数代入计算,得出全自治区各县(市、区)评价单元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二)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的计算
1.农用地利用等指数(Yi)的计算方法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在当地最有利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农用地可能实现的最大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现实”产量水平。
农用地第j种指定作物利用等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Yij——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Yi——第i个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Rij——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的标准粮产量(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
Klj——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
2.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的计算结果
根据式(3-10)和式(3-11)可知,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是对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进行的利用水平的修正。也就是说,在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条件下评价单元内农用地实现的产量水平。在本次农用地分等中,从利用等指数的计算结果分析得出,利用等指数高,农用地实现的产量水平高;反之,利用等指数低,农用地实现的产量水平低。
(三)农用地经济等指数的计算
农用地经济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经济分区的平均经济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
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当前的农业技术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农用地所能实现的最大经济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经济”产量水平。
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农用地等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广西卷)
式中:
Gij——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
Gi——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
Yij——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Kcj——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
根据全自治区各县(市、区)农用地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与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的数据,采用上述方法计算各等值区内评价单元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其中,全自治区农用地经济等指数最高的评价单元为水稻单元,单元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为2554.52,位于灵山县;全自治区农用地经济等指数最低的评价单元为旱地单元,单元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为175.30,位于那坡县。
⑷ 农用地经济等指数计算及经济等别划分
农用地经济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及所在土地经济分区的平均经济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之和。这个产量也可以解释为是在当前的农业技术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农用地所能实现的最大经济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经济”产量水平。
(一)农用地经济等指数计算方法
农用地经济等指数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江苏卷)
式中:
Gij——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
Gi——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
其中,Gij计算公式为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江苏卷)
式中:
Yij——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现实”产量(指定作物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Kcj——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
需要指出的是,《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国土资源大调查专用)中Gij的计算公式为Gij=Yij·Kcj,而本研究将其改为式(3-16)。其原因和理由如下:根据农用地分等的目的,农用地等别的高低主要由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决定。由农用地经济等指数的计算公式:农用地经济等指数=光温生产潜力×农用地自然质量分值×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可以看出农用地经济等指数计算中,光温生产潜力是基础,自然质量分值、土地利用系数则是对光温生产潜力进行订正,从而得到分等主要依据——作物现实可能产量。土地经济系数用于对由于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不同所造成的相同作物产量等价性差异进行修正。因此,土地经济系数只是农用地等别的影响性因素,不应直接参与分等指数的计算,而应先将其系数值转化成影响性数值即影响度值,然后再参与分等指数的计算。从江苏省情况来看,相同质量的土地在相同物质投入情况下,由于区位、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可能造成30%左右的产量差异。因此,本研究对经济系数的订正方法进行了改进,即先将土地经济系数值转化成影响度值,然后再参与分等指数计算。将土地经济系数影响度控制在0.7~1.0之间,并将农用地经济等指数计算公式变成式(3-16)。
(二)农用地经济等别初步划分
农用地经济等别初步划分的步骤和方法如下:
(1)根据上述公式,按市计算各分等单元农用地经济等指数,并分别按市、分等指标区、全省绘制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结果见图3-44~图3-63。
图3-44 南京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5 无锡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6 徐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7 常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8 苏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49 南通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0 连云港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1 淮安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2 盐城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3 扬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4 镇江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5 泰州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6 宿迁市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7 太湖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8 宁镇扬丘陵区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59 沿江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60 沿海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61 里下河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62 徐淮平原区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图3-63 全省农用地分等单元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
(2)根据农用地经济等指数频率直方图上的明显拐点,初步确定各市、各分等指标区、全省农用地经济等别划分的指数界线范围,结果见表3-21。
表3-21 农用地经济等别划分对应的经济等指数界线范围表
(3)对各市、各分等指标区、全省农用地经济等别划分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各市、各分等指标区经济等别均接近于以每200分为划分界线,经与实地验证,本研究最终确定全省农用地经济等别以每200分为界线进行划分,标准见表3-22。
表3-22 江苏省农用地经济等别划分标准表
(4)根据表3-22,按市对各农用地分等单元进行经济等别初步划分,并可绘制各市相应1:10万农用地经济等别划分初步结果图,供分等结果意见征询和外业验证之用。
⑸ 如果政府要征收农民土地,那土地上的农作物怎么算
参考一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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