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地价值指的是什么它与土地价格的区别
土地单价=总地价款/占地面积 楼面单价=总地价款/总建筑面积 区别从上面的公式一看就明白了,楼面单价反映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中所包含的土地成本数量。 有了容积率限制,就能大致推算总建筑面积了。 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只要有一定房地产开发经验,就很容易从这个指标中推算出总建筑面积大致的范围。 从实际操作角度讲,开发商一定会将土地的容积率指标用到最大,这个是经济价值决定的,因为,容积率高低对房价的影响是阶段性的,也就是说,除非因为容积率变化而导致了产品形式的变化(如别墅、多层、小高层、高层等),否则,在相同产品形式下,容积率微弱的差别,不会给房价带来较大影响(比如规划容积率1.5,你做成1.4,不会提高售价多少)。这样,容积率一定是在最大的条件下,项目的经济效益才最大化,所以楼面地价相对就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了。 至于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的关系,根据容积率的高低,可以确定项目的建设方式(多层、小高层、高层、别墅……),而这些形式地下面积的比例是可参考的,所以知道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范围大致就非常清楚了。
❷ 谈谈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和房屋都具有财产性质,合称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
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房屋可以单独
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而房地产又分为房产和地产,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
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禁止土地所有权进人市场,所以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
中并不包括土地所有权,而仅指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土地使用权.实践中,房地产抵押是最主要的担
保形式之一,但由于房与地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使我们不得不对房地产抵押中房产与地产之间的关系
多加留意.
一,房产和地产同时抵押
房产和地产同时抵押是指将房屋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视为一体设定抵押.在房产和地产
同时抵押的情况下,并不严格区分房产和地产,抵押物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体.在行使抵押权时须将
房产和地产作为一个整体拍卖,抵押权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清偿.在此方面的立法首推英美法系和
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英美法中的房地产概念有二层含义:一是把土地和房屋当作一个整体来看;
二是把土地和房屋附带的各种权利合在一起为一个广义的不动产.由于其不严格区分房产和地产,所
以房地产抵押只能是房产与地产的同时抵押.德国民法则完全继受了罗马法的"附着于土地之物即
属该土地"的思想,认为定着于土地之物及与土地所有权结合形成的权利,都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而只是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11(P115)《德国民法典》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为
定着于土地的物,特别是建筑物,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因而,德国民法否认房屋的独立
性,认为房屋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在土地所有权中包含对房屋的所有.德国虽然后来颁布了哎地上
权条例》以克服土地所有权对地上权的附合,但仍以地上权对房屋的附合来否认房屋的独立性,即
房屋不能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在抵押时体现了房地一体性.
房产和地产同时抵押的理论依据是土地和房屋之间客观上的不可分性.这种客观上的不可分性是
房与地之间最基本的自然关系,即土地是房屋的载体,房屋若离开土地,则会损害其自身的经济价
值.如果从财产的形式考察,那么土地和房屋的关系就是土地使用权(地产)和房屋所有权(房产)
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在抵押时的关系因房与地之间的客观上的不可分性而表现为一种结合性.从房
[收稿日期]2003-06-10[修回日期]2003-07-08
〔作者简介〕陈玉芳(1968一),女,福建闽侯人,讲师,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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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佣3年
地产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级差地租的作用,地价决定房价,房价中又包含地价,若将土地所有权或
者房屋进行单独交易,则可能势必造成房地产贬值的结果,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受偿,也会使权利的受
让人无法行使其权利.
正因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立法中,采取了建筑物与土地权利不可分离的原则,将土地使用
权与房屋所有权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即所谓"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或者称之为房
地一体化.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随之转让;反之,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该房屋占用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转让.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
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
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
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第8
条规定:"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为贯彻房产与地
产的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
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
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
押.n [2](P113-215)从我国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采取了房产和地产同时抵押的方式,抵押物就是房
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结合而成的一项房地产.不过,我国现行房地产立法与德国民法
在此问题上虽然都采取房地一体性的观点,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德国民法强调定着于土地的物特别
是建筑物是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说,土地权利是主物,而建筑物是从物.但我国法律
是将土地与房屋视为一个整体对待的,就土地和建筑物二者的关系来说,是建筑物附随土地还是土地
附随于建筑物,法律未作规定.[1](P621)
二,房产或地产单独抵押
房产或地产的单独抵押是单独抵押房产或者地产,并且在实现抵押权时单独拍卖房产或者单独拍
卖地产的抵押方式.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所谓的单独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所有权的单独抵押,
并非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地上权的单独抵押.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土地建筑房屋和其他工作
物或林木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与土地所有权一样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这种前提
被称为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源.[3)(P16)其他权源还有土地租赁权和土地借用权等.由于单独抵押是
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所有权的单独抵押,所以单独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效力不及于土地所有权,行使抵
押权时,只能将房屋单独拍卖,而不能连同土地所有权并付拍卖,但这时买受人因缺乏权源而无法真
正取得房屋所有权.为弥补这一缺陷,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买受人同时取得法定地上权.例
如,《日本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土地及地上存在的建筑物属于同一所有人,而仅以土地
或建筑物进行抵押,于拍卖时,视为抵押人设定地上权.但其地租,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予以确
定."同样,单独抵押土地的效力也不及于地上房屋,单独拍卖土地时,房屋所有权人同时取得法定
地上权.
实行房产或地产的单独抵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认房屋具有相对于土地的独立性,能够单
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在法国民法中,通常将不动产中的土地与建筑物区分开来,各自作为不同的不
动产区别对待.《日本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叫做不动产."而根据日
本《不动产登记法》第十四条,土地和建筑物是分别登记的.可见土地与建筑物是独立的不动
产.}1](P116)二是土地实行私有制,否则无法通过法定地上权来维持土地与房屋在客观上的不可分性.
在大陆法系各国,大多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可以用于抵押.[31(M1)单独抵押的目的在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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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陈玉芳:房地产抵押的三种情形
抵押人的利益,使抵押人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仍能保留其对于房屋或土地的权利,达到物尽其用
的经济目的.如果将法定地上权单独抵押,那么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单独拍卖地上权,而房屋所有
权却因缺乏权源而不能继续存在,但这时决不能再设定法定地上权.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基本原
则,在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二个性质完全相同的地上权,所以地上权不能单独抵押.我国的土
地使用权是一项新型的用益物权,从其法律性质来看,除所有权基础不同外,与地上权基本相同,所
以除没有房屋的土地外,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抵押,否则其上的房屋就失去取得所有权的权
源.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立法来看,允许单独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指无地上建筑物的出让土地使
用权及经发包人同意的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这在《担保法》第三十
四条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中已有体现.同时,根据我国《宪法》第十
条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因此,我国不具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所有权单
独抵押存在的可能性.
三,房产与地产分别抵押
房产与地产的分别抵押是指将房产和地产看作各自独立的财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抵押物
要么是房产,要么是地产,其中一个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以将房产和地产并付拍卖,但他只能就
抵押物(房产或地产)的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分别抵押与单独抵押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承认房屋的
相对独立性,可将房屋或土地各自抵押,不同之处在于单独抵押的抵押权人只能单独拍卖作为抵押物
的房产或地产,而分别抵押的抵押权人却可以将房产或地产并付拍卖,即拍卖的范围不限于抵押物.
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承认房屋独立性的立法环境.大陆法系民法中以法国,日本
为代表,承认房屋的独立性,认为房屋可以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在承认房屋独立性的立法环境中,
如果运用民法学原理研究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那么就会得出一种主从关系
的结论,对主物处分其效力及于从物.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的主从位置应根据"哪一个是法律关系的
客体"来确认.若抵押房屋,则房屋是主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从物;如果抵押土地使
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是主物,其地上房屋是从物.这实际上即传统民法中关于"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的原理.这个原理也是分别抵押中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付拍卖的理论依
据之一.并付拍卖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防止因单独拍卖抵押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而造成抵押物贬值
影响到债权的受偿.但从物毕竟不是抵押物,所以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的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抵
押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二个不同的债权人,那么二个债权人同
时行使抵押权时可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并付拍卖,分别就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即可.例如房屋抵押权人只能就房屋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而对于土地使用权卖得的价金无优先受偿
权,若房屋拍卖所得的价金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则只能待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就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
金优先受偿后有余额时才能就余额部分受偿.如果房屋抵押权人先行行使抵押权而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并付拍卖,他只能就房屋拍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对于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金可以向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综上所述,房地产抵押存在三种方式:同时抵押,单独抵押,分别抵押.但在我国的房地产抵押
的立法与实践中,主要采取房产与地产同时抵押的方式.此与我国房地产立法长期以来倡导房地一体
化相关.这种房地一体化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减少因房地分离而引起
的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纠纷,但也带来一定的弊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房地不一体化的现象,即房
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同一主体.这种现象特别是在行政划拨,租赁用地中相当普遍.若仍采
用房产地产同时抵押的方式,就违背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处分他人的财产或权利的基本原则.而且,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进人一个全新的阶段,从传统的地表平
面(如在地表平面上种植林木,设置建筑物等)扩展到地表上下的立体空间(如空中架设电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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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3年
下建造地铁等),提出了空间权的概念,即对地表之上的空中或者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围空间享有
的权利.这就使现代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结构处于一种相当复杂的状态.如果形而上学地延续传统的
房地一体化的做法,就不能充分地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尽管从自然属性来说,土地与建筑物是
不可分割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将它们分开的.frl(rbz3〕因此,在房产与地产能够区分而且有
必要区分的情况下,应当把他们区分开来.体现在房地产抵押方面,笔者以为在采用房产和地产同时
抵押的前提下,引人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的方式.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前面我们提到,房产与
地产分别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承认房屋独立性的立法环境.而在我国,法律一贯承认房屋可以独立
于土地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房产与地产各自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我国建设部于1992年3月23日
发布房建(92) 162号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要实行房地分别计价,综合评
估.各方要遵循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客观规律,分别对房屋和土地进行价格估算,综合分析,科学确定
房地产价格."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土地和房屋在绝大多数地区实行房地分管制度,土地使用权变
动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而房屋产权的变动则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房屋的独立性.可
见,房产与地产的分别抵押在我国是可行的.这种方式既能反映房屋的独立性,又贯彻房产和地产权
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充分利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有效利用资源,增加公共财富.实际
上,笔者以为《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是这种抵押方式在立法上的体现.该条规定:"城市房地产
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
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担保法》
颁布之初,理论界对55条规定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认为55条有关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
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的规定与我国长期倡导的房地一体化精神相矛盾.但若从房产与地产分
别抵押的角度去理解,问题就迎刃而解.既然房产与地产一同抵押,却又认定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上
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这实际上就认可新增房屋具有独立性.在认可房屋独立性的前提下,根据
房产地产分别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将房产地产并附拍卖的原理,可以将新增的房屋并附拍卖.该新增
的房屋从理论上讲属于抵押物的从物,因抵押权效力之所及,故可以连同抵押物一同拍卖,但抵押权
人无权就拍卖新增房屋所得优先受偿.
❸ 房地产的经济特性有哪些
房地产业作为一项独特的产业,与其它工业产品有着明显的区别,有着自身的特性:
1、房产、地产交易的不可分性。房产和地产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一方面,房屋必须建立在土地上;另一方面,地下的各项设施都是为房屋主体服务的,是房屋主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地区性和单一性及由此而兴起的级差效益性。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所有的房产,不论其外形如何、性能怎样、用途是什么,都只能固定在一定的地方,无法随便移动其位置。由于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使得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都必须就地进行。从而使房地产具有区域性的特点。此外,因每一栋房屋都会因用途、结构、材料和面积以及建造的地点、时间和房屋的气候条件等的不同而产生诸多的相异之处,在经济上不可能出现大量供应同一房地产的情况。由于房地产的以上特性,就产生出对房地产投资的级差效益性,即地域的不同决定了房地产的价格的不同。例如,处于一个城市市区的房地产,其价格就远远高于郊区的房地产,即便在市区,也会因离市中心的远近、人口的密集程度、文化教育的发展程度等不同而不同,黄金地段的房地产价格必然昂贵。而且房地产的价格是相互影响的,某一房地产的价格往往取决于其周围其它房产的开发状况和开发程度。
3、房地产的耐久性和经济效益的可靠性。土地具有不可毁灭性;它具有永恒的使用价值。土地上的建筑物一经建成,只要不是天灾人祸或人为的损坏,其使用期限一般都可达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因此,经营房地产风险小,得利大,经济效益可靠。
4、投资规模大,开发建设周期长。比如一幢楼房就需要投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经过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建成。可见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周转慢,周转率低。这是我们从事房地产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的。
5、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性。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发展对土地需求的日益扩大,建筑成本的提高,房地产的价格总的趋势是不断上涨,从而使房地产有着保值和增值功能。这就是我们进行房地产投资的可靠性。 房地产的这些特性对房地产投资和经营具有很大影响,房地产投资策略的制订、决策和经营都必须考虑房地产的这些特性。
❹ 比较分析房地产投资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异同
房地产市场价值是客观的价值,也就是说这栋房子应该值多少钱就该值多少钱,不会因为个人的喜好而改变。
投资价值是对特定的投资者而言的,如果他对一个项目的预期收益是乐观的,那么就会赋予这个项目很高的价值,如果对这个项目的预期收益是悲观的,那么就会认为这个项目的价值低。
投资价值取决于特定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不同的投资者对于一个相同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所赋予的投资价值可能是不同的。
(4)地和房的经济价值如何体现扩展阅读;
同一般投资相比,房地产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一、房地产投资对象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
房地产投资对象是不动产,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都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不仅地球上的位置是固定的,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某些附属物一旦形成,也不能移动。这一特点给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带来重大影响,如果投资失误会给投资者和城市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投资决策对房地产投资更为重要。
二、房地产投资的高投资量和高成本性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投资一宗房地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元的资金。这主要是由房地产本身的特点和经济运行过程决定的。
❺ 如何更好地体现集成房屋的价值
首先:材料体现了其经济价值和环保价值金土地集成房屋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为钢材和公司自主研发的蜂窝网芯复合墙板。其经济价值体现在:钢材在国内产量过剩,但钢结构房屋却是即将兴起的建筑体系;钢结构房屋的施工速度快,能提高开发商的资金周转率;蜂窝网芯复合墙板造价低、性价比高。完成后的建筑整体造价比传统的有砖结构房屋低很多。环保价值体现在:钢材和蜂窝网芯复合墙板都属于无毒、无味、无放射性的环保型材料;钢结构的建造过程和蜂窝网芯复合墙板的安装过程都不产生建筑垃圾;完成后的建筑90%的材料都可回收再利用。
其次:房屋整体优势体现了其居住价值金土地集成房屋整体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房屋的体系优势和节能优势。房屋体系优势:坚固、抗震(抗震级别可达九级);防火耐火;保温隔热;隔音;防水;墙体所具有的特点保证了在不同环境下均能保持良好的稳定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比有砖结构多出10%。节能优势:能够减少90%的能源消耗,居住冬暖夏凉。
最后:可持续发展价值。集成房屋的应用可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减少大量的能源消耗。大力推广和使用金土地集成房屋能够实现经济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金土地集成房屋,最具价值的绿色环保型建筑!
❻ 地租与房地产价格的关系
一、地价与地租的关系
(一)地价与地租的概念
1、地租的概念。传统理论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农业或其他产业中所创造的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也就是说,是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地租是出售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价格,其经济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按年收取地租,是实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浊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2、地价的概念。土地价格是指人类为了利用土地而花费在土地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格。地价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直接形式。地价的本质是土地出让年期内地租的贴现值总和,即地租的资本化。一般认为,土地价格=地租+土地资本+利息额。我国目前以有限的土地出让金,实质上是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来表示地价。一般由以下六项因素构成:地租(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费、拆迁开发费所生的利息。我国的地产市场,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市场。因而,地价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
(二)地价与地租的关系
经典的地价理论认为,地价的本质是地租的资本化。马克思指出:“土地价格无非是出租土地的资本化收入。”在数量上,地租与地价互为反函数,地价等于地租除以利息率。这一相互关系的数学模型是:P=R/r,R=P*r,其中:P—地价,R—地租,r—利率。P=R/r一式表明,地价是地租以r为利率的资本化;R=P*r一式则表明,地租是地价以r为利率的利息化。这一互为反函数的关系也表明,地租与地价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地租与地价既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范畴。
虽然地租与地价互为反函数,但地租与地价的变动却并不一定是同步的或者成正比的。因此,依据现有地价而推测今后的地价如果对于地价上扬的趋势缺乏准确的估计,必然产生虚假的、泡沫式的地价。此外,地租与地价的背离是与土地市场上对租入土地与购入土地两方面需求的显着反差紧密相关的。若“购入”显着大于“租入”,则地价相对上扬而地租相对下跌。反之,则地价相对下跌而地租相对上扬。只有当二者的供求状况大体相当时,二者的实际数值互为反函数的理论关系才能够比较确切地表现。
二、房价与房租的关系
租赁价格是住宅价格的表现形式,出售价格是住宅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定时期的住宅供求关系。房价和房租都是房屋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都是房屋的价格形式,都反映房屋的价值。房屋价值是联结房租与房价的链条。
房价与房租的比价,简称为房屋租买比价。它是指同一房产的租赁价格与购买价格的比例关系。房屋租买比价的计算公式为:房屋租买比价=租金/房价或等于月租金/房价
(一)不含地租(地价),单纯房租与房价的比价关系
从理论上严格地讲,房屋租售比价是指不含地价(地租),单纯房租与房价之间所保持的科学比例关系。以公式表示:Ri=R/P;R=P*Ri;P=R/Ri Ri—租售比价(房租率);P—房价;R—房租 单纯房价与房租,不计地价与地租,不受土地级差地租的影响;单纯地反映房屋生产总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价与房租都是以价值为基础,随着供需关系的变化,围绕价值这个轴线上下波动。而且二者波动的幅度近似同步,即三者变化的倍数基本相同。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房租与房价的比价关系应该是比较固定的、不变的、科学的比例关系(不分区位;结构的不同)。以公式表示:Ri=R/P;R*(1+x)=P*(1+x)=R/P。x—房租与房价增减变动倍数。
房价与房租分别反映房屋买卖与租赁两种交换形式的房屋交换价值,相同的房屋无论用买卖或租赁哪种交换形式,所反映的交换价值应该是相同或相近的。如果相同的房屋用不同的交换形式所反映的交换价值出现很大差异,必然影响人们对交换形式的选择。实际比价大于正常的比价则促进买房,实际比价小于正常比价则促进租房,这是客观规律。只有房屋租售比价科学、合理,才有选择租与售两种交换形式的对等机会。
(二)含地租(地价)的住宅房地租与房地价的比价关系
虽然单纯房租与房价的比价关系在理论上很重要,但毕竟是理论租售比价。在实践中,房地不可分,地价隐藏在房价之中,而且是影响房价高低的重要因素。一般讲,商品房售价就是包含地价在内的房地价,商品房的租金(含存量的市场租金)也是包含地租在内的房地租。
房地租与房地价比价关系与单纯房租与房价比价关系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房租与房价两种房屋价格形式间的比例关系;不同之处在于,单纯房租与房价的比例不因房屋结构不同(房价不同)和房屋座落区位土地等级不同、地价不同而发生变化,而房地租与房地价的比例则因房屋结构不同(房价不同)和房屋座落区位土地等级不同(地价不同)而发生变化。但在同一时期、同一市场、同一区位、同类房屋的房地租与房地价的比例是相同的、不变的。
房地租与房地价的比例,即房地租金率,是按住宅买卖市场价格计算市场租金的依据,即住宅市场租金:住宅买卖市场价格*房地租金率。
(三)商品房租买比价平衡点的确定和运用
通过建立房价与房租的关系式,便可以求出一个平衡点,用来具体分析当前买房合算与否的分界点。具体方法如下:
1、假定条件。
(1)地租本应计入房价,但为了简化计算,这里舍去房租构成中的地租。(2)年租金逐年等比率上涨。(3)房价是一次性付款。
2、建立房价与房租的关系式。
设:在房屋耐用期内买房代价与租房代价相等。
因而:买房全部代价:租房全部代价
即:房价及其利息+累计维修费及其利息+累计保险费及其利息=累计房租金及其利息
房价及其利息=累计房租金及其利息-累计维修费及其利息-累计保险费及其利息
此时,房价及其利息中不含维修费、保险费的累计房租金及其利息。
3、求解平衡点。
设:P为房价,G为第一年租金,d为房租中维修费、保险费所占的比重,i为利息率,a为房租平均年上涨率,n为房屋耐用年限。
将房价及其利息与累计房租及其利息、累计维修费及其利息、累计保险费及其利息变为代数关系式时,就成为:
p(1+i)n=G(1-d)*[(1+i)n(1-s)n]/(i-s)
G/P=(1+i)n(i-s)/(1-d)[(1+i)n-(1+s)n]
令K=G/P=(1+i)n(i-s)/(1-d)[(1+i)n-(1+s)n]
K是租买比价平衡点的比值。当房价与第一年房租金的比值等于平衡点K值时,说明租房与买房的经济代价是一样的。当实际的G/P>K时,即:租房与买房的实际租买比值偏离了这个平衡点,它偏向于有利于购房,不利于租房,租房代价高,买房合算;当实际的G/P<K时,它偏向有利于租房,则买房代价高,租房合算。
由此可见,国家在制定房改政策时,只有充分考虑了合理租售比价问题,才可能使住房制度合理化;只有租售比价达到了合理水平,才能使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者无论采取售房还是租房都不亏本。这才能使消费者看到买房与租房利益相等,根据其自身的经济条件,恰当选择住房的消费方式;也才能使住房制度改革得以深化,使住宅租售市场得以健康发展。
三、房价与地价的因果关系
对地价与房价因果关系的解释,要从需求和供给以及市场运行的不同角度来分析。
1、需求角度来看,房价上涨导致地价的提高。地价与房价的本质都是一种产权价格,并且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两者不同的是: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土地市场所决定的地价更倾向于是一种需求价格。因为土地的自然供给没有弹性,其经济供给受自然供给的限制,也缺乏弹性,并且,土地供给是由政府垄断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地价主要由需求一方决定,需求上升则地价上升,需求下降则地价下降。
作为需求价格的地价实际上是由引致需求引起的,即由于土地产出物的需求导致了对土地的需求。房价高刺激了对土地的需求,由于土地的供给价格弹性小而导致地价的升高。地价的地区差异性同样源于各地房价的不同,即不同的城市由于对房地产的需求不同导致了它们各自的地价不同。在各个地区中,由于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导致了各地的建安成本及开发商的利润相差很小。因此,可以认为各地地价的差异主要由房价的差异来反映。
总之,在任一城市中,对增量房地产需求的增加,导致对土地需求的增加,由于土地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导致地价上涨。因此,从需求角度看,地价主要是一种需求价格。在同一时点,地价高相对房价高而言,只是结果,不是原因。
2、从供给角度来看,地价上涨是导致房价上涨的一个因素。在房地产增量市场中,房地产是一种生产产品。因此,房价不仅仅是一种需求价格,更是一种供给价格。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的开发与经营是整个房地产经济活动的开端和基础,开发商总是先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房屋开发和经营,即先形成地价,然后产生房屋建设成本,最后形成增量房地产的成本价格(包括合理利润)。这个成本价格通过当时市场的供求关系,最后形成真正的增量房地产的交易价格,这个价格一般都高于其成本价格。
由此,上涨的地价进一步推动了房价上涨,但此时的地价与增量房地产的价格并不在一个时点上,而是经过了一个房地产的建设周期,即从供给的角度上看,地价是房价的成本之一,地价上涨是导致房价上涨的一个因素。
总之,地价与房价分别是由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的。地价和房价的升降也是由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当时的供给和需求条件来决定的,而不能笼统地说由房价来决定地价,或由地价决定房价,地价和房价的上涨最终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房屋土地需求的增加引起的。(
❼ 土地价格和房价有何关系
房价与土地价格之间,是有明确关系的。……这个关系就是:土地价格越高房价就越贵。
房子是建设在土地之上的。……任何一所房子都要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
因此,房子的成本当中,必然包含土地到成分。
具体来说,房价高低,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1,土地成本。
2,建设成本。
3,管理成本。
4,税费成本。
5,利润。
这其中,土地价格作为土地成本的直接表现形式,与房价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果一个地方土地价格高,那就证明这个地方属于各方面条件都很优越的热门地段,在这里建房,需求旺盛,房子就能卖个好价钱……房价就高。
如果一个地方土地价格低,那么,这就证明这个地方开发价值低,当地对房屋的需求量小,在这里建房不好卖,于是房价就会比较低。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土地价格与房价是相互关联,且正向波动的
但是,这个问题也不是绝对的。
比如,某个地方本来没有太大潜力,土地价格低,当地建造的房子价格也很便宜……但是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这里通了公路,或者这里建了火车站,当地从冷门地区变成了热门地区,结果当地房价就要提高很多了。
当然了,在上述例子当中,土地价格最后也是会因为当地变成热门地段而提高,但至少在当地刚刚热闹起来的时候,当地的房价是会更早一步升高的……这就是需求拉动的另一个结果了。
❽ 我国房地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房地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对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房地产业横跨生产、流通、消费三大领域,在增加财政收入,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带动先关产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突出,被称作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房地产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也是支柱性产业。
房地产业的基础性地位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出:
(1) 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房和地。房地产为整个社会经济、社会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和基本的构成要素。房地产业为社会一切产业部门提供物质空间条件,并具体构成各个产业部门。农业劳动的对象和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离开了土地,农业劳动生产就无法进行;工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等各行各业也都需要房屋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交通用地,作为基本活动的场所。
(2) 房地产业为劳动力提供生存和发展最必需的条件—住宅和各项配套服务设施。随着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对住房的要求日益提高,房地产业的发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当代竞争的实质是人才、劳动力素质的竞争。劳动力的再生产要求社会提供一定水平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命、恢复体力和养育后代,其中住房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品。如果没有住宅及与之配套的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卫生、公共设施等用地和用房,就没有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素质就不可能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提高,劳动力的身心难以健康。
(3) 房地产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建设。现代社会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城市化发展的过程。而就一个城市的形成发展来说,土地、房屋、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规划、开发和建设,构成了城市的基本框架,房屋等构筑物的风貌,还形成了城市的种种特色。因此,城市土地和房屋不仅是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是一个城市立体形象的物质外壳和主体,而且更是一个国家和城市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反映。一般而言,现代化城市是否具有高效益的经济活力,决定于城市内部结构是否合理化和基础设施的高能化,而这些又与房地产业的发展密不可分。
(4) 房地产业还极大的增加了财政收入、利税上缴与实物地租。房地产业是一个高附加值产业,利用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可为国家提供大量的积累资金,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房地产业还为国家创造大量的财政税收收入。在发达国家,房地产经营的收入一般可占财政收入的10%,40%,企业中的土地资产一般占企业总资产的40%,60%。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为城市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来源。据调查,我国来自土地的收益,一般的城市为财政收入的25%,深圳、珠海等地可达40%,被称为政府的第二财政。房地产税种征收范围广泛,对土地和房屋的保有、转让、使用、出租等全面课征,不仅调节了市场流通,而且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5) 房地产业的发展对解决银行流动性过剩起着重要作用。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房地产业的发展与金融业关系十分密切,无论是居民个人购房还是开发商投资建房,都必须借助向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或股票融通筹集资金。可以说,没有发达的金融业,就不可能有兴旺的房地产业。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互补性,房地产业大量和持续的资金需求,能有效地扩大金融业的放贷业务,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房地产本身的高附加值及其保值增值的特点,又利于使这个产业成为抵押贷款的可信对象。具资料显示2005年底房地产贷款达到3.07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14.84%,与GDP的比率为6.7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84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8.9%,与GDP的比率为10.0%。在各个商业银行中住宅按揭贷款已经成为安全性高、放贷数量大的优良业务,对解决银行流动性过剩起着重要作用。
❾ 房产的价值体现在那些方面 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为何会不断上涨!
就是需求量,需求量高就会升值,低就贬值,所有行业都一样。房子的特殊性就是没有太大的质量差异。不管还坏都有人住。所以竞争就小,大部分的人都不会太挑剔房子的质量,差不多就行了,价钱是第一位的,第二是位置,其他都是可以忽略的。
个人建议啊,接触过几年房产,个人经验所得
❿ 什么是楼面地价 地价和房价之间之间的关系
老百姓买房子生怕被骗,尽管房价被推得很高,但是心里还是应该有杆秤这房子到底值多少钱?而在房价成本中,楼面价就是其中一部分重要因素。那么什么是楼面价?楼面价和房价之间有什么关系?
楼面价是什么?
楼面价是指土地价格除以该土地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每个土地在获得时,基本都有容积率规定,框定了该土地建筑的最大面积。楼面价一定程度表明了该项目在销售时,单位售价中所包含的土地成本。
楼面地价=土地总价÷规划建筑面积 =土地单价÷规划容积率;规划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容积率;
容积率=地上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例如,拍卖的土地面积为13145平方米,容积率为3.2,最后成交价为4.63亿元。楼面地价=463000000/(13145*3.2)=11007元/平方。
楼面价与房价有什么关系呢?
一般来说,房价是指建筑物连同其占用土地在特定时间段内房产的市场价值。即房价: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是房地产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最重要的调节机制。
同事房价的价格定位由多种因素构成的。也就是由土地费用、建安工程费、税费及财务费用、净利润、管理费及开发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所得税、销售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10种因素构成的。
据推算,土地成本占房地产开发成本比例40%左右,而且这还要看土地是通过什么途径拿到的,如是通过竞争激烈拍卖,土地成本有可能占到开发成本的60%左右甚至更高。
楼面价格和销售价格有什么关系?
楼面价格说白了只是开发商的一个成本核算的一个数据,算不上销售价格的任何参考,销售价格的参考,更多的是随行就市,有的人给出了一个大概的算法,楼面价格乘以1.8也好,是2.5倍也好,都是大概的估算,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没有规律。
楼面价表明了该项目在销售时,单位售价中所包含的土地成本。这样一来就说明了,因为商品房的最终售价包括了楼面价,所以,开发商在拿地的时候支出的土地价格,就会作为商品房最终售价的参考标准之一。楼面价低房价不一定低!如果拿地成本较低而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那么土地价值可能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升高,水涨船高之下,房价也会对应拉高。
最终房价如何要看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及开发商对于楼盘的定位和其他项目成本。小城市土地价格低,建安成本占据比例高,销售价格是楼面价3到5倍也属于正常,大城市土地价格高,建安成本占据比例低,销售价格是楼面价的1.5到1.8倍也是高利润,因此关于房价和楼面积价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具体地区,具体分别,需要周边参考价格来综合分析,才会得出最低售价范围是多少!
(华龙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