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单凭转账记录起诉不当得利
法律分析:只有转账凭证,只能说明你们俩之间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是借钱行为。如果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可以告对方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② 不当得利的纠纷请教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否认不当得利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取得该利益的具有合法依据,如买卖合同关系、赠与关系、借贷关系中的还款等。
③ 不当得利怎么去法院起诉,都需要什么
不当得利起诉需要撰写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需要原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但有身份证号码可请律师调取户籍信息),起诉状,证据材料(打款凭证等)。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诉讼的流程是: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1、一方受利。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2、他方受损失。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4、没有合法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④ 什么得利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是如何判定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一、不当得利行为判定
不当得利是属于法律事实还是行为?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上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其他的则认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仅以存在不当得利为根据,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
小编认为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如何判断事件与行为,是依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不当得利债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法律中的事实行为,因为这是当事人(受损人)有意思的行为表现,而受损人所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与当事人意思无关,并且能够到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不当得利纠纷处理
1、协商
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2、调解
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3、诉讼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三年。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债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
⑤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可以告他不当得利吗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可以告对方不当得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⑥ 不当得利案件请求帮助
(1) 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2) 不当得利的特征?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3)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发生,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这两种主张在有第三人行为介入时,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乙偷窃甲的财产,清偿了乙对丙的债务,依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偿行为,甲的受损是基于乙的偷窃行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受益与损失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受益与损失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原因”应以统一标准厘定,如财产或者利益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者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统一说下又有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不同见解. 主张非统一说者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实际情形.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如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 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含义,多数学者主张采纳非统一说来界定无合法根据. (4) 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⑦ 突然有人起诉我欠他钱,借条不是我写的我跟他没有任何经济来往,我现在该怎么办
那你就应诉呗,如果确实不是你写的欠条,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笔迹。司法签定很容易的,当然你可以跟原告说明情况,做好沟通,原告能撤诉最好了,不能撤诉那就对簿公堂吧,反正你没借过钱,也不需要害怕。
⑧ 如何起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⑨ 公司与公司之间可没有往来业务状告公司欠款成立怎么办
摘要 起诉流程:一、当事人起诉,提交起诉书。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提交相应材料。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四、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