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嫌经济犯罪主犯一般会被判定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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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解答属于律师针对提交问题进行的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当事人办案的依据,当事人以此处理案件产生的后果与律师无关,如需获取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请电话联系本律师或携材料与律师联系,由律师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或出具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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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可能涉嫌经济犯罪,需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个月,请问律
摘要 你好维权的步骤需要一步一步来,建议你先向公安机关确认一下,这个案件是否已经被公安机关以刑事犯罪的案件理由进行正式立案。
❸ 涉嫌经济犯罪拘留是什么意思
提问所述之意,就是某个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了,司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面临国家对其提出的刑事指控。
从两个方面讲,一方面,经济犯罪,可能是指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即贪污贿赂案件;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有两大分类,一类是强奸、杀人等普通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归刑事侦查大队管辖;另一类是合同诈骗、骗取退税等经济类的犯罪,这类犯罪归经济侦查大队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其本身不是一种刑罚,它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一般羁押在当地的看守所。其主要目的:保证嫌疑人能随传随到;防止其逃跑、自杀、自残,或串供、毁灭证据,或防止其报复他人等。
❹ 民事纠纷涉嫌经济犯罪怎么办
(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❺ 关于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期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涉嫌经济犯罪多久被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八条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
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物等情况告知;
(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
(三)对于未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