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六大权益是什么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六大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4、财产权益 ;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Ⅱ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括下列内容:1、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4、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Ⅲ 妇女权益指的是什么
妇女权益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3)女性经济权益指什么扩展阅读
妇女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从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来看
较男性而言,女性有着比较弱的体质和特殊的生理结构并且承担着人类再生产功能,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仅损害其自身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国当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从长远来说,保护妇女权益尤为重要。
二、从妇女的历史地位来看
在我国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男权,夫权制度的国家,妇女长期处于被剥削,被欺凌的地位。古代,妇女成了婚姻的附属品,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出嫁后,也就只有服从丈夫的份了,如果夫对其妻不满意,一纸休书便可休妻──封建社会男人是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的。
同时封建社会还把女人的脚裹起来,让她们足不出户,让她们成为男人和家庭的附属品和牺牲品,所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几乎都由男人去控制,妇女没有任何权益可言。
如今虽然妇女得到了解放,但是受几千年旧传统、观念、陋习的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可见,保护妇女权益相当重要。
三、从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来看
妇女占人口的一半,中国妇女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群体,在全国12亿人口中占了二分之一,世界上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中国妇女。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妇女和男子一起共创中华民族的文明,并且赢得了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
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男女平等制度和法律的实施,妇女蕴藏的聪明才智空前地得以发挥,在创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国内外赢得了“半边天”的盛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广大妇女在全面参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在家庭方面,因为女性在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具有天生的母性,她们对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具有男性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见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发挥妇女作用,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而且妇女的社会地位如何,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尺度。
Ⅳ 国家保护女性的权益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保护女性的权益主要有政治文化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权等。性享有平等就业、自由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保障、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Ⅳ 妇女有哪些基本权利
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妇女有六项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5)女性经济权益指什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Ⅵ 女性的权利有哪些
一、女性享有的政治权利
即女性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等。 女性享有的政治权利虽然对大多数普通女性来说并不是经常用到,但确是女性享有的各项权益中最重要的一项,只有完全实现了政治上的男女平等,才能真正体现出女性半边天的重要性。主要为:
(1)、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平等参与国家管理权
(3)、批评建议权
二、女性享有的文化教育权益
即女性有享受平等的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要求提供各种专业教育的请求权。对女性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是女性全面提升自己,更好的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前提。良好的教育背景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女性的就业、升职机会,改善女性的生存状况,还是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主要为:
(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
(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
(4)、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
(5)、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三、女性享有的劳动权益
即女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及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虽然现阶段在就业、职业领域还大量存在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情况,如一些企业不招收育龄妇女或要求女职工暂缓生育及生育后不能回原岗位工作等等,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对女职工特殊时期保护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多,只要女性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掌握有关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了解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便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女性享有的劳动权益主要为:
(1)、平等的劳动权
(2)、平等的待遇权
(3)、妇女特殊保护权
(4)、获得救济权
四、女性享有的财产权益
即女性享有在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生活中平等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等等,平等的财产权是女性享有的基本权益,是女性行使其它权益的基础,尤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及平等的财产处分权与每一位女性都息息相关,因此女性必须重视自己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为:
(1)、家庭财产平等权
(2)、平等分配权
(3)、农村妇女财产权
(4)、平等的继承权
五、女性享有的人身权利
即女性享有的人身非财产权益,是女性享有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民事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部分,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配偶权、以及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益。对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是女性权益保障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对女性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是女性得以从事其它一切事务的重要前提。主要为:
(1)、人身自由权
(2)、生命健康权
(3)、人格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亲属权、监护权
六、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
即女性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而享有的发生在亲属间的权益,注重对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是提高女性家庭地位及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保障。主要为:
(1)、婚姻自由权
(2)、家庭财产平等处分权
(3)、对子女的平等监护权
(4)、生育的自由权
女性权益的全面保障不仅有赖于社会的重视程度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更有赖于女性自身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专业的女性维权律师,正是秉承律师的职责,站在女性的角度,引导女性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Ⅶ 妇女应具有哪些权益
(一)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举例)。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代表、村委会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妇女在参政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妇女参政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从全国的情况看,存在不少令人忧虑的问题,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女人大代表的比例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经过努力有所提高,但有的地区却有所下降。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客观形势的冲击。
二是现实生活中的偏见和阻力。如: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等思想。
三是女性自身的弱点。如观念、体力等。所以女性参政,一要摆脱传统角色的束缚,做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二要增强当家作主的胆量和能力,做政治生活的强者。
(二)文化教育权益。
文化教育权益的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针对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区农村女性儿童少年因贫困、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过错成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第十三条规定了学校应当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针对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教育,提供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这一规定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
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中,执行力度较差,第十九条把这些零散的规定加以整合。地对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调整岗位等为由变相侵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权益的问题,第二十条增加了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的内容,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规定。
2、生育保险:我省于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对推动全省生育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生育保险工作进展缓慢。为使生育保险制度落到实处,第二十一条作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建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责任,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社会保险。二是规定参保单位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三是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在医疗改革以后生育费医保不保、单位不予报销的状况,规定未以保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生育费。
(四)财产权益
财产权益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共有权证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问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宅基地、示成年子女的权益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人身权利方面。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况和问题仍比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性骚扰也正成为日渐凸现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综治委、妇联等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第四十一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进行综合治理”,并强调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针对性骚扰问题,第三十三条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并规定了单位的责任。
(六)婚姻家庭权益
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各国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施办法》第37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Ⅷ 54、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括哪些内容
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债权、财产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等内容,一般可以用金钱来量化,能依法转让或继承。财产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民事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并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共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财产继承权等权益进行了专门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 1条规定,妇女对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丈夫及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平等的所有权。对婚姻、家庭共同财产进行管理、支配和处分时,必须征得妇女的同恿。在离婚或分家等情况下,必须保证妇女应有的财产份额。 近年来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等问题在各地反映都比较集中,针对这些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对原有的保障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对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予以保障,并增加一条规定,禁IE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保护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33条)。 为保障农村妇女基本财产权益的实现,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专门规定,发生侵权问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为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受损时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妇女的继承权,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妇女既可以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获得遗产。不得在分配遗产时歧视妇女。丧偶妇女作为继承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得遗产,任何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涉。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儿媳与公、婆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一般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丧偶妇女对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Ⅸ 有关女性权益的法律,你知道哪些
有关女性权益的法律,你知道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说明了妇女的政治权利、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1.妇女的政治权利即妇女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起诉和报告。虽然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不是大多数普通妇女经常使用的,但它们确实是妇女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和利益。
Ⅹ 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妇女有六项合法权益1、 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